股市中的「搭便車」問題#
三一重工有四十三萬名股東。一位小股東就算花時間、精力去參與監督公司、改善經營,能得到的好處也十分有限。既然如此,誰還有興趣去努力參與公司事務、監督管理階層?每個人都缺乏努力的動力,公司不就變成了「大鍋飯」,大家都在「搭便車」嗎?
「搭便車」的本質#
這個問題,本質上與一九八 ○ 年代討論的「國企產權缺失論」是同一件事。當時學者們認識到,中國國企發展不好,是因為它名義上是全民所有的企業,十幾億中國人都是股東。但正因為每人都有一份,就等於沒有人擁有國企的產權,於是誰都不會關心企業好壞,任由管理者處理。相較之下,個體戶、私營企業的產權所有者非常明確,自然就有具體的人去關心經營。
上市公司如果股權不分散,只有幾十甚至幾百個股東,產權模糊還不算大問題。可是一旦股東數量達到四十三萬的等級,「搭便車」問題便使上市公司成為「準國企」。
那麼,如何設計公司治理結構,解決「搭便車」問題,迫使管理階層「即使花別人的錢也心疼」?自從有股票市場以來,這一直是研究者和股市設計者關心的話題。之前談到的會計師、投資銀行、董事會、惡意收購、證券律師等,本質上都是圍繞解決公司上市後的「吃大鍋飯」「搭便車」問題。但這些問題只是部分解決,改進空間還很大,在中國尤其如此。
以股東權益保護為例,這涉及兩方面:一是股東在公司的權益(如公司資產)是否會被管理階層或大股東直接、間接拿走,內部人員是否欺詐外部股東;二是管理階層是否盡職盡責、決策是否正確。第一類問題比第二類更直接,是最起碼應該解決的;第二類則很模糊,你怎麼確認某人是否盡職?但即使是第一類問題,實際上也未必能完全解決,主因是股東數量一旦太大,做什麼都很難。
過去十幾年,中國關於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討論很多,《證券法》和證監會法規也有許多保護條款。可是,即便書面條文很完美,若沒有配套的訴訟程序,也不會有實效。
例如,你持有三一重工三千股,投資額三萬元人民幣。某天你發現公司有虛假陳述,你起訴的動力有多大?
銀廣夏案:個人訴訟的困境#
二 ○○ 一年之前,中國沒有發生過散戶起訴上市公司的案例。二 ○○ 一年《財經》雜誌曝光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廣夏」)財務造假後,法院開始收到一些訴訟。但當年九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類訴訟案。二 ○○ 二年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知各地法院,暫可受理由虛假陳述引起的證券索賠案,但前提是該虛假陳述已由證監會正式行政確認,否則不予受理;且只允許單獨(個人)訴訟,兼有必要的共同訴訟。這算是中國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一大步。
以銀廣夏為例,到二 ○○ 二年證監會已正式確認其虛假陳述,受害散戶可以起訴索賠。但若眾多散戶都提出個人訴訟,會帶來許多運作問題。截至一九九九年底,銀廣夏共有五.二萬名流通股股東,其中三萬名每人持股不到一千股,四.七萬名每人持股不超過五千股。在只允許單獨訴訟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局面:
- 多數散戶不會起訴,違背法律初衷:四.七萬名散戶平均每人持股約一千股。假設每股因欺詐損失十五元(銀廣夏股價二 ○○○ 年最高四十多元,二 ○○ 一年九月後跌至五元),每位散戶平均受損一.五萬元。但實際可得補償通常少很多——據銀廣夏二 ○○ 一年中財報,其淨資產僅五.二億元(揭發前資料)。即使如此,若四萬散戶起訴,平均每人最多得賠一.三萬元,仍不足以支付律師費、訴訟費及時間、旅宿成本。因此起訴不合算。
- 浪費法院資源:即使只有五千名散戶起訴、每案只花一小時,法院也需五千小時,按每天八小時算需六百二十五個工作日、約三年才處理完。這還只是針對銀廣夏一家。
- 不公平:銀廣夏所剩淨資產只約五億元,受害散戶會競相起訴,誰起訴得早得賠的機會就越大,法律上並不公平。
- 過度消耗被訴公司:五千件個人訴訟會分散被訴公司注意力、消耗其資源,甚至迫使破產。這雖能對其他公司形成威懾,卻也浪費社會資源。
證券市場侵權案件最明顯的特點是受害者眾,但個人投資者單一訴訟的激勵很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
集體訴訟是解答#
集體訴訟是最好的答案——這種司法程序最有效,最有利於社會安定,也有利於司法公正。
以集體訴訟運用最廣的美國為例,多人訴訟大約分兩種:
- 共同訴訟(joinder):由多位受害人結合起訴,事由、案發時間與內容必須相同,每人得親自參訴。比個人訴訟效率高一些、能省些資源,但相對改進不大,仍是煩瑣漫長的過程。
- 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一兩位原告(「首席原告」)代表眾多受害者起訴,其他受害者不必出面。一旦和解或判決,所有受害者(包括從未露面的)共享損失補償。
共同訴訟起源於十三世紀的英國;團體訴訟到一九六六年才納入美國民事訴訟法,一九八 ○ 年代初開始廣泛用於證券欺詐案件。此後,團體訴訟成為美國最有效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手段,也對上市公司欺詐構成最厲害的威脅。經驗顯示,股價上漲時證券訴訟少,下跌後則增加;證券欺詐團體訴訟中,單次最高罰金超過三十一億美元。
除美國外,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馬來西亞和韓國也允許團體訴訟。這也是為什麼判例法國家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得最好,證券市場法治最好,也最發達。
在中國,這條路還很漫長。二 ○○ 二年一月的最高法通知,只允許受理證監會已行政處罰的虛假陳述案,不能受理因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引發的權益案件。即使當年受理的銀廣夏、大慶聯誼等幾千起訴訟,也等了幾年沒有結果。著名的東方電子案歷時六年,涉及散戶六千九百八十九人、案件二千七百一十六件、標的四.四二億元人民幣,最後簽發民事調解書六千八百三十六份、民事裁定書一百五十二份、民事判決書一份。
二 ○ 一五年五月推出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立案登記制」改革,不少地方法院取消了二 ○○ 二年的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基本上投資者起訴就會受理。這是好的發展,但因為法律仍不允許人數過多的共同訴訟,團體訴訟更遙遙無期。股東眾多帶來的「搭便車」問題,加上體制因素,仍讓很多人困惑。
思考一下:大家都說財富差距在擴大,但很少有人把「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夠」與財富差距加大相關聯。如果法院和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大股東、內部人員欺詐外部投資者置之不管,這會如何影響社會的財富與收入分配?哪些人受益、哪些人被犧牲?股市變成誰的搖錢樹?
為什麼有證監會?#
京東方有一百二十萬名股東,三一重工有四十三萬名股東,但眾多股東財力弱小,而掌控公司的管理階層人數少、財力勢力大。太多股東必然帶來「吃大鍋飯」問題,使資本難以約束管理者,也為內線交易提供機會。法律雖為投資者提供了很多保護武器,但目前大多停留在紙面上,加上投資者缺乏激勵、更願「搭便車」。如果投資者不能也不會保護自己,誰來約束上市公司、讓股市正常運轉?是靠法院,還是證監會?證券市場的執法與監管責任,應如何在行政與法院之間分配?
針對這一問題,大致有三種方案:
- 「純管制」模式:完全靠行政機構(證監會),不要司法介入,即中國目前的做法。
- 「純法院」模式:完全靠法院監督,不要行政介入,如一九三四年前的美國、一九八六年前的英國。
- 「行政加法院」模式:證監會與法院從不同方面介入,綜合平衡,如今天的美國和英國,行政與司法分擔不同責任,分別制定並維護市場規則。
「純法院」模式的演變#
早期的美國和英國,公司「上市」與「非上市」沒有明顯區別。一方面股東數量不多,交易主要在熟人之間;另一方面公司股份與其他私人財產一樣自由轉讓買賣,「股市」只是稍微更有組織、更大眾化的轉讓途徑。交易發生糾紛時,任一方可去法院起訴,法院依民事或刑事法律審理,就像處理其他財產轉讓或契約糾紛一樣。
也就是說,當時英美股市除了發生糾紛時一方起訴才有司法介入外,並沒有「證監會」之類的權力機構,也沒有上市審批等行政管制——誰想發行股票就發行,政府不介入,買賣雙方責任自負。作為判例法國家,與證券相關的成文法律很少,市場規則主要靠法院判例建立,包括虛假陳述、證券欺詐的民刑責任,均由法官在辦案中敲定,而非議會決定。英國到一八四四年才有正式《公司法》,美國到一九三三年才推出《證券法》,至今還沒有聯邦層面的公司法。
沒有證監會,證券交易不會混亂嗎?事實上,美國在一九三四年以前、英國在一九八六年之前都沒有真正的「證監會」,但到二十世紀初期,這兩國的資本市場已是世界上最發達的,不僅有眾多公司上市,股東分散度也已很高。這證明在「純法院」模式下,證券市場一樣可以發展。
「純法院」模式下,避免股市秩序混亂的主要對策是產業自律,以自律起到行政管制的作用。
例如,一八一七年紐約證券交易所以私營公司形式成立時,只對交易所成員有具體要求,之後根據法院判例與社會動向不斷調整資訊披露要求:一八五三年規定上市公司須披露總股本大小、財務資源多少;一八六九年要求所有流通股須在一家銀行註冊登記;一八九五年建議(但不強制)提供收入與財務年報;一九二三年成立自己的證券欺詐監查組。不足之處是,交易所是民間機構,沒有實質的調查或處罰權。
行政監管機構的出現#
既然英美股市原來靠「純法院」模式就夠,後來為什麼出現證監會?主要是因為到二十世紀初,證券交易範圍與投資者人數已大幅變化,讓股市成為社會問題,更因為法院的被動性。
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九年,炒股熱潮在美國一波高過一波。紐約證券交易所日交易量從一九二一年三月的一百六十二萬股,漲到一九二九年十月的一千四百二十一萬股;同期道瓊指數從七十二點漲到三百八十六點,漲了五.三六倍。這段瘋漲期,主力炒作、虛假陳述、上市公司內外配合操縱股價特別盛行。
眼看股市瘋漲,美國政府和司法機關卻無所適從。在沒有行政監管部門的情況下,立法機構不願介入市場,法院只在有投資者起訴時才能介入,這帶來三方面難處:
- 股價往上漲,散戶利益沒受損、沒有訴由,即使想起訴主力操縱也無從提起;加上投資者愛「搭便車」,沒人願花精力訴訟。
- 在無相應法規下,政府部門不能代表股東提起民事公訴。
- 檢察官理論上可對操縱者提刑事訴訟,但訴訟漫長,且刑事舉證要求遠高於民事,尤其須證明操縱者「有意」而為。
於是,美國股市被炒到最高點後,一九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道瓊指數開始暴跌,六天內跌幅三四%,觸發金融危機與經濟大蕭條,許多銀行倒閉、公司破產、成千上萬人失業。到一九三二年七月,道瓊指數三年累計下跌九 ○%。按理受害投資者可向操縱者與責任方索賠,但那時許多責任公司與個人已破產,起訴已無意義;加上當時還沒有團體訴訟,個人訴訟又面臨費用高於索賠金額的問題。對多數散戶來說,訴訟已太晚、也不合算。
那場股災與大危機,迫使美國國會推出一系列法規並建立全新監管體系。一九三三年通過第一部《證券法》,界定公司上市要求;一九三四年通過《證券交易法》,規範二級市場交易,特別是禁止市場操縱、證券欺詐的條款,成為日後打擊證券違法的主要法律。
《證券交易法》正式設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稱證管會),標誌美國證券市場從「純法院」進入「行政加法院」模式。證管會可主動執法、制定披露規則、立案調查、發傳票、蒐證、行政處罰,並可直接對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提起民事訴訟,避免了「有操縱卻無訴由」的局面,也緩和了「吃大鍋飯」問題。
當然,證管會的權力並非不受約束——在法治社會,還有法院和國會隨時盯著。
中國的「純管制」模式#
中國證券市場與早期英美正好相反,採「純管制」模式,法院和立法機構至今介入極為有限。中國一九九 ○ 年十二月推出股市,主因是幫國有企業集資。深滬兩所運作近兩年後,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於一九九二年成立,分別負責宏觀管理與具體執行。由於二 ○○ 一年前實行全國統一分配上市配額與行政審批,這導致地方政府爭搶上市名額、幫本地國企「包裝」上市的「尋租」局面(編按:尋租又稱競租,指透過政府保護壟斷或干預管制以獲利的活動,行為本身無生產活動,造成資源浪費)。一九九七年地方監管部門由證監會統一垂直領導,一九九八年國務院證券委併入證監會,結束了混亂局面,把權力集中到證監會。
回顧二十幾年,中國 A 股市場發展已不容易。當初監管部門更多想著如何分配、爭奪有限的集資機會,可能沒太多想到「股東權益」,更沒想到讓法院介入;加上以前上市的都是國企,讓國家在股市中既是規則制定者與執行者,又是主要參與者。如今監管觀念已轉向以保護股東權益為重心,由證監會代替散戶主動執法,解決了投資者部分憂慮。
沒有配套的司法與制度支持,單靠證監會難以實現權益保護。況且若缺乏權力約束機制,管制權容易不斷擴張,導致過度管制;若再製造太多「尋租」機會,資本市場反而更難發展,還不如「純法院」模式。
思考一下:到目前為止,中國 A 股市場各方面仍由證監會一家獨管,法院的門只開了一條小縫,投資者很難在規範股市中發揮作用。這長久下來的結果是什麼?對證監會是更好,還是更不好?
政府在股市中的立場#
很多人認為,證監會的角色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股市秩序,防止欺詐,解決「吃大鍋飯」問題。但他們也認為,股票指數漲跌、投資者賺不賺錢,才是判斷證監會工作的最終指標,最理想是管出長期「慢牛」(編按:指沒有劇烈起伏、穩健上升的股市)。這種觀點很流行,所以一旦股市下跌,證監會就受指責、被迫救市。這或許是「純管制」模式的必然結果——既然證監會什麼都管,股市下跌當然也是它的責任。
那麼,證監會應當對股票指數、對投資者賺賠負責嗎?「慢牛」是管出來的嗎?股市可以作為執行政府宏觀政策的工具嗎?
證監會其實不該選邊站#
監管者若對股票指數、投資者賺賠負責,會帶來各種怪象,因為股價漲跌取決於公司基本面與投資者偏好,而賺賠又取決於投資者自己的判斷與交易行為。若投資者非理性亂跟風,怎能要求監管者負責?
政府在股市中不僅不應有直接利益(否則既當「裁判」又當「球員」,造成角色衝突),也不該選邊站、偏袒買方或賣方,只能中立地確立並遵守「三公」原則——把規則制定並執行得公平、公正、公開。股市能否發展由市場決定,投資者賺不賺錢也是他們自己的事。
一旦證監會對股票指數負責,就可能偏袒賣方(發行與銷售方),把爛公司包裝成好公司賣高價、讓指數上漲,或乾脆干預市場抬高股價、製造泡沫。這些都犧牲買方利益,讓投資者付出過高代價卻得到低報酬,甚至血本無歸。就像中國過去多年的重點產業(太陽能、風能、鋼鐵、電解鋁等),地方政府與企業作為賣方,透過扶植政策誘導太多投資人進入,結果產能過剩、投資人慘虧。行政干預製造的牛市,最終會破壞股市可持續性——人們被騙幾次後,就不會把股市看成長期投資市場。
證監會若明確選邊站,更嚴重的後果是影響規則的制定與執行,讓裁判做不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一旦它為了幫企業融資而站在發行方這邊,或因國家是大股東而必須站在上市公司這邊,政策法規就會偏袒賣方;反之則偏袒投資者、對賣方不利。這些都讓市場規則不公平,社會最終會全面迴避股市,使本來靠市場力量就能快速發展的資本市場反而難以前進。當今最成功的資本市場,都不是靠行政管制或政府選邊站發展起來的,而是由市場自行發展的。
有人可能會問:為了幫助西部貧困地區,能否讓貧困地區公司優先上市甚至降低門檻?或為支持創業創新,讓股市「瘋牛」刺激創業熱潮?這些做法都是讓投資者「為別人作嫁」,犧牲投資者利益以照顧特定賣方,等於承認股市就是圈錢的地方,關鍵只看證監會怎麼分配圈錢權力——這是證監會在選「贏家」,而非由市場決定輸贏,對其他公司也不公平。
在美國,證管會從不為幫政府執行經濟政策而改變監管行為,政府也不把股市看成政策工具。監管者做監管者的事,政府做政府的事,才能保證股市對買賣雙方都公開、公平、公正。
股票何時漲跌、漲跌多少,應留給市場決定。一旦因某項政策,監管部門與官方媒體把缺乏吸引力的股票推薦給投資者、鼓勵多買,那麼今後投資者虧損就必然要找這些部門算帳、要政府承擔責任。最好的方法是把監管責任與宏觀政策分開,讓證監會享有充分的專業獨立性,集中精力維護「三公」秩序。若它肩負太多宏觀任務,就必然關注指數短期走向,使自己和股市變成人人指責的對象。
「慢牛」能培養出來嗎?#
首先,人為培植「慢牛」是一個悖論。如果你知道政府希望未來兩年股市上漲四 ○%,你會馬上買股票,其他人也一樣,於是兩周甚至更短時間內就達到四 ○%漲幅。原因在於股市流動性高,對未來的預期會很快變成當下的交易行為,使股價迅速調整到預期水準。所以有計畫的「慢牛」必然變成「快牛」甚至「瘋牛」,「慢牛」根本不可能被計畫。
相較之下,商品市場還有可能按計畫達成「慢牛」,因為一般商品跨期流動性不高、成本高。以豬肉為例,若政府希望兩年後肉價漲四 ○%且大家都知道,有人會馬上囤貨冷凍,但庫存成本很高,所以現貨市場的跨期套利規模有限,那四 ○%漲幅只會部分提前實現,不會全部實現。
監管部門若透過公開喊話、媒體報導培植「慢牛」,就無法中立,這是有意使股價背離基本面、主動製造資源錯置。一旦股價脫離基本面自行發展,資本市場與實體經濟的連接就不暢通,資本與實體各自為政。
這些年很多人指責「金融市場脫離實體經濟空轉」,並主張加強監管來解決。但從上述分析可見,資本市場背離基本面空轉,恰恰是因為監管部門干預太多、選邊站太多,是官方不斷表明的「慢牛」立場導致的。尤其近幾年經濟下行壓力下,實體投資報酬難以為繼且風險高,而「慢牛」政策保護讓股市短期報酬更高、風險更低,於是企業和投資者都只對股市感興趣、對實體投資沒興趣。
這就是為什麼資本市場只有在監管部門相對獨立的國家才發展得好——證監會不能被迫完成各種相關、不相關甚至彼此矛盾的任務。
我們常說資本市場能比行政計畫更有效配置資源,但這有個根本前提:市場對資產的定價準確、價格不偏離基本面。價格資訊準確之所以是核心,是因為價格是市場經濟的指南針,股價尤其如此。若股價長期虛高、偏離基本面,就會催生過多投機,把社會資源往泡沫產業配置,造成巨大浪費,也讓許多投資者血本無歸。
思考一下:市場力量總是不如官方力量,所以市場若扭曲,往往是對行政干預的一種反應——市場錯了,行政權力總能糾正;行政權力錯了,市場只好調整自己的行為,而非去糾正權力。你認為這些年「脫實向虛」的根本原因在哪裡?是市場誤判,還是監管部門干預的結果?
重點整理#
- 上市公司股權越分散、股東越多,「搭便車」「吃大鍋飯」問題越嚴重,讓管理階層可以為所欲為。
- 外部股東權益保護的問題促成中國修改《公司法》等法規、增加保護條款。但書面法律還不夠,訴訟程序必須調整——個人訴訟與原告少的共同訴訟都難以適應股東數量巨大的現實,只有團體訴訟才能解決「搭便車」問題。
- 中國司法體系仍跟不上資本市場需求,使「搭便車」問題更嚴重。沒有法院體系配合,資本市場發展艱難。
- 美國一九三四年前、英國一九八六年前都沒有證監會,只有法院被動監督並設立規矩,資本市場靠「純法院」模式發展。
- 因上市公司像「大鍋飯」,股東沒有過問動力,而法院只在訴訟後才能介入,「純法院」模式必然帶來「證券欺詐沒人過問」的局面。所以二十世紀逐步推出主動監管的證監會,英美由「純法院」轉向「行政加法院」模式。
- 因歷史原因,中國證券市場一開始就是「純管制」模式,由證監會全面管制並代替投資者判斷、執法,法院與立法介入仍有限。
- 證券監管機構是現代資本市場必要的基礎設施,能主動解決投資者「搭便車」問題。其核心任務是保證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市場秩序。
- 證監機構的任務不是抬高指數,也不應成為宏觀政策(包括扶貧、雙創)的工具。一旦肩負政策任務,就會被迫選邊站、幫賣方站台,以犧牲買方利益為前提,無法持續,也傷害股市長久發展。
- 邏輯上,「慢牛」不可能由行政部門培養出來。行政與官媒試圖培養「慢牛」,只會使股價脫離基本面,造成股市與實體經濟各自為政、資本偏愛股市。「脫實向虛」不是金融市場本身的問題,而是監管與行政干預過多所致。
延伸閱讀:有效市場假說與證監會的角色
為了應對「搭便車」問題、保障股東權益,歐美金融市場在發展過程中產生了管制需求,因而出現證監會。證監會的職責應是維護正常市場秩序,而非成為政策工具,也不應為股票指數負責。若監管部門想人為干預股價、創造「牛市」,就會造成資源配置低效。在資產定價準確的前提下,資本市場能比行政計畫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於是「市場是否有效」的問題,一定程度上轉化為「市場對資產的定價是否準確」的問題。
如何判斷定價是否準確?這就涉及傳統金融學的奠基石 ── 有效市場假說。前文提到,其基本內容是:在有效市場中,股價反映了所有人手中掌握的有用資訊。由於資產真實價值不可知,當價格反映了所有人關於價格波動的資訊時,我們就認為定價準確、當下市場有效。
那麼現實與此相符嗎?現實中,市場價格與影響價格的資訊之間存在許多障礙,例如交易費用過高、資訊流通不順、利用相關資訊牟利受法律限制,這些使資產價格可能無法第一時間反應。在這些情況下,有效市場假說仍成立嗎?經濟學家如何驗證?
就像隨機漫步理論一樣,如果所有可得資訊都被反映在股價中,投資者就無法從中找到價值投資機會、無法藉此牟利。眾多研究證明:雖然股票歷史價格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當下價格,但依據歷史價格的交易策略大體上無法獲利;基於公共資訊的研究也得到同樣結果——這意味著歷史價格與公共資訊都已反映在當下指數中。更極端的研究考慮到部分投資者擁有壟斷資訊管道、能利用資訊優勢獲利,此時有效市場假說不再完全成立;但因現實中擁有壟斷資訊者極少,對多數人而言,有效市場假說仍是對現實資本市場很好的描述。
簡言之,相比行政干預,有效的資本市場對資產定價更準確、配置資源更高效,這源於市場價格能迅速反映所有投資者掌握的相關資訊。因此,要讓資本市場健康有效、支持實體經濟,需要的不是人為製造牛市或扭曲價格,而是更便捷低成本的交易方式、更便宜可得的資訊,以及對使用相關資訊的適度管制。這正是證監會不應為投資者盈虧與企業融資效果負責、而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