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一章對「順服更高力量」的討論,史考特.派克(M. Scott Peck)在本章探問:神與我們之間究竟是什麼樣的關係?他的答案是盟約(covenant)——一種無條件的愛(unconditional love)。
人類的愛幾乎總是有條件的#
「無條件的愛」近年成了流行語,但派克懷疑人與人之間是否真有這種東西。
- 或許只有父母對嬰兒的愛接近無條件,但那也建立在「這是我的孩子」之上;一旦孩子大到會頂嘴,那愛就變得很有條件了。
- 他不是說無條件的愛不值得追求——它和文明一樣是個理想,我們越努力就越接近它,而這種努力與文明大有關係。
- 重點是:身為「會比較的受造物」,人總免不了或多或少的論斷。無條件的愛對人類並非天性。但神是另一回事。
與挪亞立約:聖經中最早的無條件之愛#
派克接續舊約的人類演化敘事:亞當夏娃被逐出伊甸園之後,緊接著發生的重大事件竟是謀殺(該隱殺亞伯)。不文明世代相傳,到創世記第六章神已對受造界失望,決定以洪水洗淨一切。但祂保全了義人挪亞一家與各樣生物。
- 洪水退去後,在創世記八、九章,神「心裡」決定:無論受造物多麼邪惡或不文明,永不再毀滅祂的創造。
- 這決定不帶任何幻想——神明知「人從小時心裡懷著惡念」,仍向挪亞與其後裔、向一切活物如此應許,「直到萬代」。
- 這應許就叫盟約,記號是彩虹。
盟約(covenant)不是契約(contract)。
契約永遠是雙邊且有條件的:「我做這個,條件是你做那個;你若不做,我就不再受約束。」 但神是單方面、主動地說:「無論你如何行,我都不毀滅你和你的後裔。」沒有任何條件。盟約意味著無條件的眷顧。
人與人之間的盟約:大衛與約拿單#
派克指出,人類偶爾也試著無條件地彼此眷顧。早期希伯來人會彼此立約(甚至為後裔立約),據說會割破前臂讓血相混,如同美洲原住民結為「血盟兄弟」。
舊約最著名的人際盟約是大衛(David)與掃羅之子約拿單(Jonathan)之間的盟約:
- 掃羅與約拿單戰死後,大衛作了以色列王。
- 大衛得知約拿單有個瘸腿的兒子米非波設(Mephibosheth),流落在被棄之人的營中。因著與約拿單的盟約,大衛接他來,歸還其產業,並請他常與王同席。
- 米非波設一度離去,多年後衣衫襤褸地再次出現。他坦言:族人說大衛不可信,他便信了,覺得「好得不像真的」;但遠遠觀望多年後,他終於明白——縱然自己不配,大衛的慈愛、愛與盟約是真實的。於是這位貧窮瘸腿的人回到了王的筵席。
派克說這個冷門小故事在他心中不斷生長。
像米非波設一樣,我們都以某種方式殘缺;要信任無條件的愛很難。但我們有選擇的能力:盟約在那裡,不代表我們非接受不可,我們可以轉身離開;但既然它無條件地在那裡,我們也永遠有權回心轉意、重返其中。
這幾點至關重要:正是在神與我們立約的關係脈絡中,「文明的呼召」才得以存在。我們可以接受或拒絕自己真正的天職(vocation),可以選擇聆聽或忽略良心(或神)那微小的聲音,而且我們永遠可以改變。
盟約的對象:從群體到個人#
派克追溯盟約對象的演變:
- 對挪亞所說的盟約,起初似乎及於全人類乃至整個動物界。
- 但約十代之後,神似乎變得相當有選擇性,毫不留情地毀滅所多瑪、蛾摩拉等城。祂開始與特定族裔(亞伯拉罕的家、特別是雅各的後裔)立約。此後舊約暗示神的盟約不再與全人類、而只與以色列立。
- 這是與群體(支派或民族)的盟約,不是個人之事。神確實向摩西、向先知等個人說話,但目的多半是為了群體以色列的益處——神是藉個人來成就祂對群體的計畫。
到了新約,盟約的本質開始改變:
- 西面在嬰孩耶穌受割禮後歌頌,說這救主是「照亮外邦人的光,也是祢民以色列的榮耀」——榮耀如挪亞時代般,是為了全人類的益處。
- 耶穌與神的關係不再以敬畏為主,而是親密與平等;祂稱神為「阿爸」(Abba,即「爸爸」)。
- 耶穌也不偏待以色列,祂讓自己向猶太人以外的任何人(迦南人、撒瑪利亞人、羅馬人)敞開。
- 死前一夜,耶穌以杯中的酒對門徒說:「這是我立新約的血,為你們、為許多人流出,使罪得赦。」門徒們激辯「許多人」是指許多猶太人還是許多人;十年內爭論解決:這血、這聖餐、這盟約,要賜給任何願意接受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皆然。
新約之新:與每一個個人立約#
派克作為基督徒的信念:神與每一個人立約。而這新約之「新」,不只在於它的普世性,更在於——它不是像對挪亞那樣與「人類這個物種」立約,而是與我們每一個個人立約:神無條件地愛你、愛我、愛世上每一個人。
基督教教義甚至認為,神不僅曾為我們眾人、也為我們每一個人而死,並且今天、明天、直到永遠仍為我們每一個人受苦。耶穌死前應許我們這份直接、持續、個別的關係,藉著祂所稱的「保惠師」或「聖靈」(Holy Spirit)。派克說他多半就直接以「神對我們說話」來表達——表明我們每個人與神之間都有一條直通的「熱線」。
對組織行為的深刻含義#
這份對每個個人無條件的盟約之愛,對組織行為(organizational behavior)有兩層含義:
- 第一層:如汀德(Tinder)所言,藉著對「個體的高舉」,神對我們持續的盟約之愛,正是倫理行為與文明的根基。
- 第二層(派克認為少有人論及):神只與個人立約,不(至少不再)與組織立約。個人被高舉,但組織——家庭、宗族、教會、企業、政府——並未被高舉。每當我們試圖高舉自己的人類機構時,就會陷入嚴重困難。
這不代表神對組織毫無興趣。相反地,神主動地愛、賜福並滋養那些合祂心意的組織。 但不同於對個人的愛,神對組織的愛是完全有條件的,不是盟約性的。組織若足夠邪惡,神會撇棄它——即便那是一個聲稱奉神之名運作的教會。
牢記這點,我們在活出天職、實踐文明時,就該不斷自問:
- 我所參與的這個組織是合神心意的嗎?
- 它是否真正善待人、藉此服事神?
- 若不是,我能扮演什麼角色使它更文明、更敬虔?
- 若我在此無從發揮創意,神是否願我留在這無創意的角色裡?還是神正呼召我前往別處——一個更文明的組織、一個更有創意的角色?
這些都是天職在更深意義上常常令人痛苦的問題,是難以脫離「與神(或更高力量)的關係」來提問的倫理問題。正因它們對我們的組織生活如此關鍵,下一章將更深入地探討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