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面者法案:法律之治的考驗#

1722 年的 Windsor Castle 周邊被一群「Blacks」——把臉塗黑藏匿身分的本地人——搞得不得安寧。他們夜裡偷獵鹿、毀馬廄、毀魚塘,向看林人 Baptist Nunn 開槍。

這不是純粹治安事件。光榮革命後執政的 Whig 黨菁英借機把公共草地圈成自家私地:

  • William Cadogan 將軍在 Caversham 圈地千畝、養 240 英畝的鹿園——周圍的居民被驅趕,傳統放牧、撿泥煤、撿柴的權利被剝奪
  • 首相 Robert Walpole 把里奇蒙公園佔為己用,建狩獵小屋、設置陷阱

1723 年國會通過《黑面者法案(Black Act)》:50 種新罪都判絞刑——攜帶武器、把臉塗黑都是死罪。

但戲劇性的事發生了:

  • 1724 年 11 月 Walpole 親自啟動對 John Huntridge(被指控協助偷獵者與「黑面者」)的訴訟
  • Walpole 親自從線民收集證據
  • 陪審團是地方大地主與紳士——理應同情 Walpole
  • 結果:Huntridge 無罪

為什麼擁有國會多數、把法律訂得這麼嚴的 Whig 菁英沒辦法直接讓 Huntridge 被判刑?

因為他們已經不在 17 世紀了。他們不能像史都華王朝那樣換掉不聽話的法官

法律之治(rule of law)」已經建立——而 Whig 菁英自己也必須受它約束。

法律之治:多元主義的副產品#

「法律之治」與「依法統治(rule by law)」不是一回事:

  • rule by law:統治者用法律管別人,自己不受拘束
  • rule of law:所有人(包括掌權者)都受同一套法律約束

在絕對主義下,rule of law 沒有意義——國王為何要平等對待自己與庶民?

它只能在多元政治制度(許多人有發言權、廣泛聯盟)下才合邏輯:當許多團體共享權力、彼此防範時,法律平等適用是大家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英國歷史學家 E. P. Thompson 的觀察:

  • Whig 菁英靠著「不能讓國王凌駕法律」的論述打倒了史都華王朝
  • 一旦這套論述變成執政基礎,他們就成了自己修辭的囚徒
  • 一旦他們破壞它,「皇室特權」可能反過來吞噬他們的財產與性命
  • 法律的形式與傳統內含平等與普遍性原則,無法被某一階級獨占

這就是良性循環的核心:

  • 多元政治制度孕育法律之治
  • 法律之治反過來鎖定多元主義(沒有人能凌駕法律 → 沒有人能成為新獨裁)
  • 同時為「更廣泛的政治參與」打開了道路(既然法律平等,為什麼投票權不該平等?)

民主的緩進:英國的擴張選舉權#

英國民主不是菁英主動賜予的,而是普通人在已被打開的政治空間中持續要求的結果

1830 年代的壓力鍋#

19 世紀初英國社會動盪累積:

  • 1811–1816 路德派砸機運動
  • 1816 倫敦 Spa Fields 暴動(要求政治權利)
  • 1819 年 Peterloo 大屠殺
  • 1830 年 Swing Riots(農工抗議生活水準下降)
  • 1830 年法國七月革命推翻試圖復辟絕對主義的查理十世

1832 年第一次改革法案#

Whig 黨領袖 Earl Grey 上台。他不是激進派,但理解局勢:

Earl Grey 的國會演說:

「我比任何人都反對年度國會、普選權與祕密投票。我的目的不是支持,而是終結這些希望與計畫……我改革的原則是預防革命的必要……改革是為了保存,不是為了推翻。」

Chartist 運動領袖 J. R. Stephens 則直白點出庶民為何在乎投票權:

「普選權……是刀叉問題、麵包與起司問題……每個工人都有權在背上有件好外套、頭上有頂好帽子、家裡有個好屋頂、桌上有頓好晚餐。」

1832 年改革:

  • 選民從成年男性的 8% 增至 16%(總人口 2% → 4%)
  • 廢除「腐爛選區」
  • 給伯明罕、利茲、雪菲爾等新工業城市代表權

為什麼英國菁英選擇讓步?#

因為「良性循環」已經把鎮壓變得既不划算也辦不到:

  • 不划算:包容式經濟制度下菁英早已不靠農奴與壟斷致富,鎮壓會破壞他們已建立的財富體系
  • 辦不到:城市化、組織化的工人階級遠比分散農奴難鎮壓;廢除法律之治會把 1688 年以來建立的所有制度推翻

歷史學者 E. P. Thompson 說得最好:

「當 1790–1832 年的鬥爭顯示這個平衡已經改變時,英國的統治者面臨令人警覺的選項。

他們可以放棄法律之治、拆掉精心建立的憲政結構、違背自己的修辭以武力統治;

或者服從自己的規則並交出霸權……他們起初遲疑地走向第一條路。但最終,與其粉碎自己的形象、否定 150 年的憲政合法性,他們選擇向法律屈服。」

後續一連串擴張#

  • 1846 廢除《穀物法》
  • 1867 年第二次改革法案:選民倍增、城市選區工人成多數
  • 引入祕密投票、嚴罰「treating(請客買票)」
  • 1870 年 Education Act 開始系統性免費教育
  • 1884 年第三次改革法案:60% 成年男性有投票權
  • 1918 年人民代表法:所有成年男性 + 30 歲以上有財產的女性
  • 1928 年女性與男性平權

漸進改革的智慧#

漸進改革對菁英較不威脅、較易接受。

  • 1832 年若同時拋出選舉權擴張、廢腐爛選區、廢《穀物法》,地主會死命抵抗
  • 但分階段就能化解:先擴選舉權,等新代議結構建立後再廢《穀物法》
  • 同時避免了「打破舊體制後不知該蓋什麼」的風險(法國革命的恐怖統治、俄國革命的一黨專政都是如此)

保守派 Edmund Burke 1790 年寫道:「極小心地從事拆除一座尚能合理服務社會數百年之久的建築……」他大致看錯了法國(法國革命確實打開了西歐包容的可能),但對英國的看法切中要害——漸進改革是因為能持續推進,所以更具威力、也更難回頭

美國:托拉斯時代的反撲#

美國在 19 世紀中已建立白人男性普選,但內戰後鐵路、工業、商業的暴富催生了「強盜大亨(Robber Barons)」與壟斷托拉斯:

  • Cornelius Vanderbilt(鐵路):「我管法律幹嘛?我有權力。」
  • John D. Rockefeller:1870 年成立 Standard Oil,1882 年建立全美最大托拉斯,1890 年控制全美 88% 精煉油,1916 年成為世界第一個億萬富翁——當時漫畫把它畫成八爪章魚緊扣國會山莊
  • J.P. Morgan + Andrew Carnegie:1901 年成立 U.S. Steel——首家市值破 10 億美元的公司
  • 1890 年代家家戶戶熟知的 Du Pont、Eastman Kodak、International Harvester 在各自產業都控制 70% 以上

這顯示一個關鍵命題:單純的市場存在 ≠ 包容式經濟

任由市場演化,可能變成少數壟斷者的遊樂場,把對手與新技術擋在外面。

包容式經濟需要的是包容市場——讓多數人能參與、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民粹與進步主義的反撲#

廣泛社會團體開始組織反擊:

  • Granger 運動(1867 起):中西部農民聯合對抗鐵路與壟斷
  • 1873–1874 Grangers 控制 11 個中西部州議會
  • 1892 年 People’s Party 拿到 8.5% 的總統選票
  • 進步主義(Progressives)接續:與 Teddy Roosevelt 結合

立法與執法#

關鍵立法:

  • 1887 年州際商業法:成立州際商業委員會
  • 1890 年雪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至今仍是美國反托拉斯主軸

執行:

  • Theodore Roosevelt(1901–1909):1902 年用雪曼法拆解 Northern Securities(J.P. Morgan 旗下);1906 年 Hepburn 法擴大商業委員會權限
  • William Taft(1909–1913):1911 年拆解 Standard Oil;1913 年通過第十六修正案開徵聯邦所得稅
  • Woodrow Wilson(1913–1921):1914 年 Clayton 反托拉斯法、成立聯邦貿易委員會、1913 年成立聯邦準備理事會(Federal Reserve)
  • 如果壟斷持續,壟斷就會永遠掌舵政府……如果這個國家有人有錢買下美國政府,他們就會買下它。」(Wilson, The New Freedom, 1913)

自由媒體:Muckraker 的角色#

1906 年 Roosevelt 總統借《天路歷程》中的「揭糞耙者(muckraker)」之名,諷刺那些挖糞的記者——這個詞反而被自豪採用。

關鍵 muckraker:

  • Ida Tarbell:1904 年《Standard Oil 史》直接催生了 1911 年拆解
  • Louis Brandeis(後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別人的錢與銀行家如何使用它》影響金融監管
  • William Randolph Hearst:1906 年連載 David Graham Phillips 的「參議院的叛逆」促成第十七修正案(參議員直選)

包容式政治制度允許自由媒體蓬勃發展。

自由媒體又把對包容式制度的威脅資訊散佈出來,動員反抗。

這是良性循環中最關鍵的一環——絕對主義、獨裁政權沒辦法允許這個機制存在。

包裝法院:羅斯福的失敗與啟示#

1932 年 FDR 在大蕭條中當選。失業率 25%、工業生產砍半。新政(New Deal)政策包含:

  • 全國工業復興法(NIRA)
  • 公共建設管理局(PWA,建造費城三十街車站、Triborough 橋、Grand Coulee 大壩、佛州群島公路)
  • 1935 年社會安全法(退休金、失業給付、家庭援助、健保、傷殘給付)
  • 國家勞工關係法(強化工會權利)

但最高法院在 1935 年裁定 NIRA 第一章違憲:「非常情況可能需要非常救濟。但……非常情況不會創造或擴大憲法權力。」

Court Packing 計畫#

1937 年 3 月 9 日 FDR 在爐邊談話宣布「司法重組法案」:

  • 法官 70 歲必須退休
  • 總統可任命最多 6 位新大法官——剛好可以稀釋反對新政的老法官

Roosevelt 的論證:美國是三馬戰車,國會與行政部門齊步前進,「第三匹馬卻不肯動」。

但結果出乎意料:

  • 民調顯示僅 40% 民眾支持
  • Louis Brandeis 雖然支持新政內容,但反對 Roosevelt 削弱最高法院
  • 民主黨在參眾兩院都有大多數,但眾議院根本不審
  • 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以「毫無前例或正當性、危險地放棄憲政原則」打回票
  • 全院 70 比 20 把法案送回重寫,包裝法院的元素全被剝除

為什麼民主黨同事不挺自己人?#

因為他們明白:

  • 今天若讓總統破壞司法獨立,明天總統就能繞過國會
  • 1720 年代英國菁英沒有破壞《黑面者法案》案中的法律之治,是同樣的邏輯
  • 多元政治制度的真正力量在於它能抵抗破壞自身的企圖

否則下一步可能是:總統覺得通過立法太麻煩 → 直接以行政命令統治 → 警察關閉國會 → 重寫憲法擴權

這正是 1990 年代秘魯藤森(Fujimori)與委內瑞拉查維茲(Chávez)做的事。

美國的良性循環擋住了這個滑坡

阿根廷的對照:包裝法院成為慣例#

阿根廷 1853 年憲法也設了與美國最高法院職權類似的機構,1887 年起也能審理違憲。但因為整體制度仍榨取,沒有廣泛社會支持,最高法院從未真正成為制衡力量。

  • 1946 年 Juan Domingo Perón 一上台就罷免最高法院 4 位大法官中的 3 位(第 4 位先辭職)
  • 隨即任命自己的 4 位大法官,獨裁化
  • 1955 年 Perón 被軍事政變推翻;之後文武政權交替都繼續換最高法院

1990 年阿根廷終於迎來首次「民主政府交給民主政府」的權力轉移——但 Carlos Saúl Menem(Perónist)一樣手段照做:

  • 提名前向 Justice Carlos Fayt 提議大使職位(被拒;Fayt 寄回自己寫的《法律與倫理》並附上「小心,這是我寫的」)
  • 上任三個月內把法院從 5 名擴成 9 名,理由也是「過勞」
  • 提名 4 位新法官,立刻有了多數
  • 後來再修憲取消連任限制——直到自己黨派內部反對才停下

Argentina 與美國同樣的最高法院制度,為什麼結果完全不同?

因為制度只在廣泛社會支持下才有力量。最高法院能擋下 Roosevelt,是因為國會背後有美國民眾、媒體、其他菁英都在乎這個防線。

Argentina 沒有這個底盤,於是法院年年被換、慣例越久越穩。

良性循環的三大機制#

包容式制度為什麼能持續、甚至擴張?

  1. 多元政治制度的內在邏輯:任何個人或派系奪權都會威脅整體平衡,所有有座位的人因此都有動機防範
  2. 包容經濟與政治制度互相強化:包容經濟去除奴隸與農奴等極端榨取、限制壟斷、減少「奪權的價值」;廣泛資源分配讓鎮壓變得困難
  3. 自由媒體放大警報:威脅一出現就被廣為知曉、組織反抗

良性循環不是必然或不可逆轉——英國 1745 年面對小僭王的軍隊一度險些翻盤;美國 1937 年差點被 FDR 包裝法院。但多元主義對偏離自身的反彈力夠強,使得這些挑戰沒有得逞。

下一章將看反向的故事:惡性循環

榨取式制度同樣有強烈的自我延續傾向——往往是不同菁英輪流接手同一套榨取機器,新瓶裝舊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