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後 3:6)

這節經文是釋經學的著名標語。有學者說,哥林多後書是註釋家的樂園,也是絕望的園地——因為此節經文既是了解保羅思想的重要經文,卻又極易產生誤導作用。

兩極化的釋經史#

錯誤的對比:寓意解經 vs. 字面解經#

字句(letter)精意(spirit)
字面解經寓意解經

這是俄利根(Origen)開始的錯誤對比模式。此對比成為初代與中世紀教會的主流解釋,耶柔米、奧古斯丁早期都如此解釋。

安提阿學派雖有少數學者力挽狂瀾,但仍抵不過時代的潮流,直到宗教改革時才見此趨勢的扭轉

奧古斯丁的兩種立場#

奧古斯丁早期將「精意」視為「寓意解經」、「字句」解為「字面解經」。但稍後又主張林後 3:6 的「字句」與「精意」不應解釋為字面解經與寓意解經,而是應以保羅區分「律法」與「福音」的架構來解釋。

奧古斯丁在同一本著作中竟持兩種不同立場,可見此對比模式的高爭議性,以及奧氏的舉棋不定。研究路德的近代德國神學家艾伯林(Gerhard Ebeling)認為奧古斯丁並未將律法與恩典的意義放在解經的層面,而僅是指出林後 3:6 不是「寓意解經」合法化的正當經文證據

正確的上下文解讀#

保羅寫哥林多後書的目的#

誠如「上下文」是釋經的關鍵,哥林多後書三章 6 節可謂最佳的範例。

保羅寫哥林多後書主要目的是為解釋他事奉的資格、使徒的職分,用以答辯他與假使徒不同的基準點:

  • 假使徒是靠人的推薦信
  • 保羅的推薦信是從神來的保證

林後 3 章的密集對比#

哥林多後書第 3 章展開一連串的對比:

假使徒/舊約事奉保羅/新約事奉
人的薦信基督的薦信
用墨寫的用永生神的靈寫的
寫在石版上刻在心版上
不是自己能夠承擔上帝替我們承擔
憑著字句憑著精意
叫人死叫人活
屬死的職事屬靈的職事
定罪的職事稱義的職事
廢掉的榮光長存的榮光
帕子蒙著臉帕子已經揭開

歸納這一連串的對比,顯示保羅在此是論證他與假使徒兩種不同的事奉:新約事奉與舊約事奉;或律法與聖靈的工作。經文中並無任何線索暗示保羅是在論述靈意解經與字面解經

羅馬書 7、8 章是解釋的鑰匙#

整本聖經中,「字句」與「精意」的對比模式同時出現的經文有兩處:

  • 林後 3:6
  • 羅馬書 7:6

羅馬書 7:6 的對照經文#

「但我們既然在拘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Spirit)的新樣,不按著儀文(letter)的舊樣。」

和合本譯為「心靈」,視為小寫的 spirit;但譯為「聖靈」更佳。《新譯本聖經》翻譯得較清楚:「因為儀文會使人死,而聖靈卻使人活。」

律法的功能:叫人死#

  • 羅馬書 7: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 律法是良善的,卻無法助人為善
  • 律法不是罪,卻無法阻止人作惡
  •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 3:10)
  • 律法的功能最後變成只是定罪,人惟有等候神的法外開恩

福音的功能:叫人活#

  • 羅馬書 8:2:「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
  • 羅馬書 8:10–11:聖靈使人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
  • 福音就是神的法外開恩,聖靈釋放了我們脫離罪和死亡的律

現代學者的典範性研究:哈菲曼#

哈菲曼(Scott J. Hafemann)是當代美國新約學者:

  • 德國杜賓根(Tübingen)大學新約博士
  • 曾任教於美國戈登康威爾(Gordon-Conwell)神學院與惠頓(Wheaton)學院
  • 對哥林多後書第三章的詮釋面面俱到,堪稱本世紀在這段經文的上下文考據工夫做得最徹底的學者

挪威路德宗神學院教授格林德海姆(Sigurd Grindheim)也認為傳統以律法與福音的二元角度解釋「字句」與「精意」,仍是目前最好的解釋

路德對林後 3:6 的突破#

路德早期就採用「字句」與「精意」的對比模式,指出:

字句與精意的區別#

  1. 不在舊約與新約之別
  2. 而在律法與福音的區別
  3. 舊約與新約之別不在時間,乃是兩種勢力(power)的範圍

依據:

  • 林後 3:16:「他們的心幾時歸向主,帕子就幾時除去了」
  • 羅馬書 7:6:「在拘我們的律法上死了……按著心靈的新樣」

基督徒讀舊約時,同時面對叫人死的律法及賜生命的福音

  • 舊約中有福音真理
  • 舊約本身也有「字句」與「精意」的區別
  • 「字句」與「精意」的區別端視讀者的心態——是按舊的字句方式領受,或按新的精意方式領受
  • 舊約律法可以像福音一樣,按照屬靈的角度領受

路德對詩篇的解釋示範#

詩篇 71:24#

路德說:「即使摩西律法是以人間文字寫成,對那些用屬靈的方式閱讀、理解的人而言,都仍是叫人活的言語(lingua viva),但是對那些以肉體方式閱讀的人而言,只是蘆葦或字母。」

詩篇 101:1#

路德理解為律法的雙重意義:屬靈的律法就是福音;新舊約都分享基督,新舊約同樣擁有律法與福音。

詩篇 119:1#

「摩西律法本身並非邪惡或污穢,但因為文士並未按照精意理解與教導它,以致污穢了它。摩西律法則兼顧兩者:包含帶著象徵意義的字句(the signifying letter)以及字句所含舍的精意(the spirit signified by the letter)。」

典範轉移的意義#

舊典範(俄利根以降)#

層面解釋
性質解經方法的對比
字句字面解經(literal)
精意寓意解經(allegorical)
結果合法化靈意解經

新典範(路德以降)#

層面解釋
性質兩種事奉/兩種拯救方式的對比
字句律法、舊約的事奉
精意福音、新約的事奉、聖靈的工作
結果福音性的宣講

改教家這種神學性的解釋自此成為這四百年普世公認的明確意義。解經學者傾向以羅馬書與加拉太書的觀點來解釋哥林多後書 3:6。

路德晚期的發展:〈答覆超亢基督徒〉(1521)#

路德進一步發展為「兩種宣講的職事」(two ministries of preaching):

  • 字句的職事:律法的宣講,沒有提供恩典
  • 精意的職事:福音的宣講,藉聖靈把神的話銘刻在人的心版中

新約時代並不需刻意逃避字句,兩種宣講都是必需的——宣講律法為的是使人渴慕神的恩典,為福音的宣講預備人心。

字彙的語意範疇#

γράμμα(字句)的多重意思#

  • 書信/薦信(letter)——徒 28:21
  • 文字——加 6:11
  • 字母——路 23:38;林後 3:7
  • 帳目——路 16:6–7
  • 條文律例(written code)——羅 2:27, 29;羅 7:6

πνεῦμα(精意)的多重意思#

  • 神的靈
  • 人的靈
  • 邪靈

「律法」(torah)在新約中用 γράμμα 表達並不稀罕(約 5:47, 7:15;提後 3:15)。保羅放棄用清楚的「律法」與「聖靈」,卻選用「字句」與「精意」這對比字彙,給後代兩千年的解經家帶來不少研究課題與爭論。

結論:典範轉移的遺產#

林後 3:6 的解釋史展現了釋經史的典範轉移:

  1. 錯誤的起點:俄利根將字句/精意等同於字面/寓意——合法化靈意解經
  2. 奧古斯丁的搖擺:救恩論 vs. 解經方法論之間不定
  3. 路德的突破:回到保羅原意——律法 vs. 福音、舊約事奉 vs. 新約事奉
  4. 當代的確認:哈菲曼、格林德海姆等學者全面考據後,肯定路德的解釋仍是最佳

林後 3:6 不是論解經方法,而是論事奉的兩種路徑——這一節經文的正確理解,也就是釋經學與救恩論的交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