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想你在圖書館工作,負責檢查讀者借出去的書。一位朋友請你幫他偷渡一本他想要的稀有參考書。你可能會猶豫。但若你猶豫的理由是「這樣做不對」,這個「不對」是什麼意思?又是什麼讓它成為真的?
「不對」不等於「違規」#
納格爾(Thomas Nagel)首先區分兩個常被混淆的概念:
- 「不對」不只是「違反規則」
- 規則本身也可能是壞的
- 禁止批評政府的法律——禁止了並非不對的事
- 要求旅館餐廳種族隔離的法律——要求了真正不對的事
- 對與錯的概念,不同於合規與違規的概念——否則我們就無法用它們來評價規則
不對的判準:對他人的影響#
當你不想幫朋友偷書時,這份不情願從何而來?
- 對其他想用書的讀者不公平——他們同樣想看,但只能在閱覽室使用
- 背叛雇主——他們付薪資正是為了防止這種事
- 這些都與對他人的影響有關,不一定是傷他們的感情(他們可能永遠不知道),而是某種損害
一件事之所以不對,多半繫於它對行為者以外的人的影響。如果他們發現,會不喜歡,會抗議。
「我為什麼要在乎別人?」#
但若朋友回應:「我知道館長會不爽、其他讀者也會不開心。但我為什麼要在乎他們?我想要那本書。」
問題就尖銳化了:
- 訴諸「這是不對的」應該能給他不去做的理由
- 但若某人就是不在乎他人,他有什麼理由不殺人、偷竊、撒謊、傷害他人——只要他能脫身?
- 若沒有理由不去做,這件事在什麼意義上是「不對的」?
當然多數人都在某程度上在乎別人。但一個不在乎的人並不會自動被免除道德的要求——殺人搶錢的兇手不會因為「他不在乎」就被原諒。我們會說:「他應該在乎。」但他為什麼應該在乎?
嘗試一:訴諸宗教#
一種回答:訴諸某種此人已經在乎的東西,把道德接上去。
- 即使你能在這世上逃脫懲罰,神會在死後懲罰你(並獎賞那些抵擋誘惑的人)
- 較精緻的版本:服從神的命令不是出於恐懼而是出於愛——神愛你、你也應愛祂、應為了不冒犯祂而服從
納格爾指出三個反駁:
- 第一:許多不信神的人仍能判斷對錯,仍認為不該為錢包殺人
- 第二:若神禁止「不對之事」,那不對性本身先於神的禁令——神不可能把「先穿左襪」變成不對之事,只憑禁止
- 第三:恐懼懲罰、期盼獎賞、甚至對神的愛,都不是道德的正確動機——你不偷不殺,理由應該在於這對受害者是壞事,而不是怕後果或怕惹創造者不悅
嘗試二:訴諸自利的長期收益#
另一種策略:你善待他人,他們就會善待你。
- 這或許是合理的建議
- 但它只在「你的行為會影響他人對你的回應」的範圍內成立
- 對不會被發現的善行、能脫身的惡行(如肇事逃逸),這個理由失效
直接關心他人是道德最根本的基礎,沒有替代品。但問題在於:道德應普及於每個人,而我們不能假定每個人都有這份關心。
「換作是你被這樣對待呢?」#
我們需要一個任何能理解語言的人都能領會的論證。這個古老論證就是:
「換作是別人這樣對你,你會怎麼想?」
雨中你正要偷別人的雨傘,旁人這樣問你。為什麼這該讓你猶豫或愧疚?
直接的答案是:「我當然不會喜歡。」但下一步是什麼?
- 你不能逃避地說:「對我不利我不喜歡,可是我現在不是對自己做,是對別人做,那我完全不介意」——這個回答錯失問題的要點
- 「不喜歡」應包含的不只是「踢到腳趾頭那種不喜歡」,而是對偷傘者的怨恨
- 你會想:「他憑什麼?我辛苦賺錢買的傘,又特地看天氣預報帶來的,他為什麼不帶自己的傘?」
當自身利益受到他人不顧後果的行為威脅時,我們很容易理解「別人應該更顧及他人」這個道理。受害時你會覺得別人應該在乎,而不會說「這干他們什麼事」。
為什麼可以推回到自己#
論證的關鍵步驟在於:
- 如果你承認別人那樣對你時,他有理由不那樣做
- 那麼這個理由不能只因為「對象是你」——你並沒有什麼特別
- 所以這個理由必須是普遍的:任何人對任何人在類似情境下都同樣適用
- 既然如此,你現在對另一個人做這件事,也適用相同的理由——你應該為偷傘感到愧疚
這是一個一致性(consistency)的論證。一旦你承認別人有理由不傷害你、且這個理由是普遍的,要保持一致,你就必須承認同樣的理由適用於你現在的行為。
唯一的逃脫之路(與其代價)#
從這個論證唯一能逃脫的方式是:
- 回答:「我也不會怨恨。若有人雨中偷我的傘,我不會覺得他有任何理由要考慮我的感受。」
- 但誠實地說,有多少人能這樣回答?大多數人除非真的反常,都會覺得自己的痛苦不只對自己是壞的,也就是壞的——所以給他人一個理由去在乎。
道德的基礎#
由此導出道德的核心原則:
道德的基礎在於這樣一個信念:對特定人(或動物)的好處與傷害,不只從他們的觀點來看是好是壞,從一個更普遍的觀點來看也同樣是好是壞——這個普遍觀點是任何能思考的人都能理解的。
由此每個人都有理由,在決定怎麼做時,不只考慮自己的利益,也考慮他人的利益。
而且這份考量不能只及於熟識者:
- 我們會更在乎特定的人,也更在乎自己——這是自然的
- 但我們仍有理由考慮自己所作所為對每個人的好壞
- 因為我們會期望別人這樣對待我們——即使他們不是朋友
該多大程度地不偏不倚?#
承認上述原則只是道德的粗略輪廓。它沒告訴我們:
- 應該多在意國外的人,相對於同胞?
- 應該愛鄰人如愛自己嗎(即使對方不是你的鄰人)?
- 每次看電影前都該問自己:這張票錢若捐去飢餓救濟是否能帶來更多幸福嗎?
很少人能那麼無私。而若一個人在自利與利他之間完全公正:
- 他大概也會覺得自己在所有他人之間也應該完全公正
- 這意味著不能特別偏愛家人朋友——他若得在拯救朋友與陌生人之間抉擇,不能偏向朋友
這種程度的公正似乎太多——能做到的人會成為某種令人敬畏卻不安的聖人。但「我們究竟應該追求多少公正性」,是道德思考中極重要的問題。
從外在角度看,你並不比任何人更重要——但你不是只從外在角度看自己。納格爾的提法是:
- 你從外在看確實具有某種重要性,否則你不會認為別人有理由在乎對你做了什麼
- 但你從外在的重要性不會像你從內在自視的重要性那麼大
- 「這個外在觀點該影響你多少」是個棘手問題——是否每個人都有同一個正確的平衡點?還是因人而異?
對錯對每個人都一樣嗎?#
由此延伸到另一個大問題:對與錯對每個人都相同嗎?
道德通常被視為普遍的:殺人搶錢若是不對的,對任何人都不對。但若「不對」應提供行動理由,而行動理由依賴於動機,動機又因人而異,那就可能不存在「同一套對錯」適用所有人。
納格爾列出三種處理方式,沒有一個完全令人滿意:
- 第一:對錯對每個人都一樣,但不是每個人都有理由去做對、避惡——只有具備合適「道德動機」的人才有
- 道德是普遍的,但失去了力量
- 「殺人是不對的,但他沒有理由不殺」這種說法意義何在?
- 第二:每個人都有理由做對、避惡,但這些理由不依賴於實際動機——它們是「改變動機」的理由
- 但這把「普遍理由」與「實際動機」脫鉤,留下了不清的問題:殺人犯有「不殺的理由」,當他實際的任何動機都不指向這個理由時,這話是什麼意思?
- 第三:道德不普遍,一個人在道德上被要求多少,僅止於他實際的關心程度給他多少理由
- 強烈的道德動機就有強烈的要求;薄弱或沒有就沒有要求
- 心理上似乎寫實,但違背了「同一套道德規則適用所有人,包括壞人」的觀念
跨時代、跨文化的相對性#
普遍性問題還延伸到不同社會與時代的道德標準比較:
- 許多今天我們認為錯的事,過去被大群人接受為對:奴隸制、農奴制、人祭、種族隔離、剝奪宗教與政治自由、世襲種姓
- 我們現在認為對的某些事,未來社會可能視為錯的
- 那麼,這背後是否存在單一真理?還是對錯只是相對於特定時代、地域、社會背景?
有一種無關緊要的相對性:
- 借了刀通常該還,但如果借刀者瘋了想拿刀殺人,就不該還
- 這只是同樣的基本道德原則在不同情境中要求不同行動,不是基本層次的相對性
真正深層的相對性主張:
- 「何時可以殺人」、「應為他人做何種犧牲」等最基本的對錯標準,完全取決於你所處社會普遍接受的標準
納格爾很難相信這種深層相對性,因為我們似乎總能批評自身社會的標準,認為它道德上錯了。但若你這樣做,你就在訴諸一個比「多數人怎麼想」更客觀的標準——一個「真正對錯」的觀念。要說清這是什麼很難,但我們多數人都理解它,除非我們是社會共識的奴隸式追隨者。
對「動機只是讓自己舒服」的反駁#
最後納格爾回應一個常見質疑:人的行動真正的動機只是「讓自己感覺好」或「避免讓自己感覺壞」嗎?若是這樣,道德訴諸對他人的關懷就沒有著力點。
納格爾的回答:
- 確實,當人做了自認為該做的事,常會感覺好;做了自認為錯的事,常會感覺差
- 但這不代表這些感覺是行動的動機
- 在許多情況下,感覺是動機的結果,而動機本身也產生了行動
- 你不會「光因為做對事會讓自己舒服」就感覺良好——你會這樣感覺,正是因為你認為還有別的理由該這樣做
- 你不會「光因為做錯事會讓自己愧疚」就愧疚——你愧疚,正是因為你認為還有別的理由不該做
跳進冰河救陌生人不是因為這會讓自己感覺好,而是因為承認對方的生命同樣重要,且承認自己有理由救他,正如位置互換時他有理由救你。
結語:困難不在動機太少,而在太多#
道德論證試圖訴諸我們身上一種公正動機的能力,這份能力據信在每個人身上都存在。
但它可能埋得很深,有些情況下可能根本不在。即便存在,它也必須與強大的自利動機、以及未必自利但屬於個人的動機競爭,爭奪對行為的支配。
道德的辯護之所以困難,不是因為人類只有一種動機,而是因為動機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