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的岳父葉忒羅看到摩西獨自為以色列人裁判而過勞,提出將責任下放給各級首領——這便是「輔助性原則」(subsidiarity)的最早表達。本節說明:輔助性國家為何是「暴政與奴役」的真正替代方案;以及為何分層責任之國家是「自由與成熟」之必要結構。
葉忒羅的觀察——摩西獨自承擔過重#
葉忒羅再入故事(〈出埃及記〉18)——觀察到摩西獨自為以色列人裁判,從早到晚不止。
問題的本質:
以色列人仍是「分裂、自我中心、無信、易爭之眾」——不能也不願自我調解自己的爭議——
即不願自己承擔自治之責任。
在其不成熟中,他們放棄了「深入道德之結構」之義務,且失去了「自己學會什麼構成合宜行為」之機會。
葉忒羅的洞察與建議#
摩西,你所行的不好。你和這百姓必都要疲憊;因為這事太重,你獨自一人辦不了。 ——〈出埃及記〉18:17–18
葉忒羅的建議:
你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 就是敬畏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 派他們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百姓…… 大事都要呈到你這裡——小事他們自己可以斷…… ——〈出埃及記〉18:21–22
三重危險的避免#
當以色列人把所有責任都交給摩西時,三層風險浮現:
對以色列人本身的危險——文化上與個人上,放棄整理自己事務之責任,導致可恥而反生產的依賴,也錯失真正成熟之益處——他們把責任沿社會階層往上拋、留在不成熟、孩子氣、自我中心、怨恨、輕侮、分裂、迷失之中
暴政重建之危險——把先知提升為裁判只距「加冕為王」一步之遙——而王可能成為絕對君主、絕對君主可能成為敗壞之王朝之頭。這就是「不負責任的奴性者,召喚出渴權的暴君」之過程
對摩西的心理威脅——自負與驕傲之誘惑——被「人民不願承擔責任」抬升於同胞之上,他可能驕傲地自視甚高,被誘以使用強制與權力——
「這正是摩西最大的試探,戲劇性地反覆呈現」——他**有「**領袖使用過度之力**」之傾向:
- 殺打希伯來奴隸的埃及人時
- 金牛犢之後,造成三千人之死
- 可拉之叛亂後,地裂吞噬叛逆者
- 米利巴水之事——神命他「對磐石說話」,他卻擊打磐石
葉忒羅的話傳到了現代法律體系#
摩西的後續行動是「多層法庭體系」之原型——下級法庭裁地方議題,更高之法庭應急基本爭議或上訴。
這正是西方今日具高度功能的司法結構之根本邏輯。
輔助性原則——「責任儘量下放」#
輔助性原則的核心:
「儘可能多地把自由與責任從最高處下放到最低處——這樣前者不會僭取過多,後者不會放棄那「孕生持續意義與犧牲性成熟」之責任**」。
一個階層中的高層**只在「個體與其所屬更地方的群體(夫妻、家庭、企業、城鎮、本州)」**無法處理該事時才作決定或提供指引**。
為何輔助性是「自由」的真實結構?#
當個體誠實諮詢自己的良知、形成自己的目標時——
- 把「否則便分裂混亂的內在多元」整合為合一
- 由此開放於接受動機之啟示
- 決定了自己要慶賀、敬拜什麼、什麼要為之而放棄
這份合一的決心,正是欲求的情緒穩定(從痛苦、罪疚、悲傷、焦慮中解放)與其伴隨之韌性的基礎。
被真誠動員的個體——若被允許機會(甚或被鼓勵)——能誠實協商——與最直接接觸者(伴侶、孩子、商業夥伴、鄰居)——產生越來越高階的盟約或契約,最有效地孕育「生產、慷慨、安全、有意義的社會」。
「從信仰到契約」的鏈條#
共享願景之人,能在「最近發展區」(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內,和平地競合——讓「自願的分工」(更精確地說:技能的交換)與「自願的貿易」所帶來之相互裨益成為可能。
這意味著「留給更高階、更抽象之治理層次的事」儘量少——「沒有人有作弊動機的遊戲幾乎不需要裁判」。
故輔助性原則的政治實踐者堅持:政府應避免僭取那些「個人、夫妻、家庭、企業、其他地方機構」可以處理之心理或社會功能。
另一個原因:「問題與解決者之間的距離越大,行動所需資訊便越衰減」——
- 第一手報告比第二手可靠,二手比三手可靠
- 隨資訊沿責任階層向上傳,訊噪比幾乎不可避免地增加
- 高層在「確保下層所欲注意與行動」之能力遞減
「巴別塔型企業的高管,失去了那些建造產品的工程師與了解客戶的銷售人員之所知」——
太多中介層、每層引入自己的偏差——頭部會完全失去對手腳實際所為之掌握。
這是巨大化之根本問題之一——權力(不對——權威)應被下放到複雜遊戲中最低、最地方的玩家。
輔助性的學術傳統——從阿奎那到當代#
- 阿奎那:任何上級權力的合宜功能,是輔助下級、而非取代之
- 凱特勒主教(19 世紀美因茲):啟發了當代輔助性
- 塔帕雷利(Luigi Taparelli d’Azeglio):創造了「subsidiarity」這個詞
- 教宗良十三世:在通諭《新事》(Rerum Novarum, 1891)中正式採用
- 教宗碧岳十一世《四十週年》:「從個人取走他們能以自己努力與勤勉完成之事、交給社群是極大錯誤;同樣,把那些較小而附屬組織能做之事派給更大、更高之社團,是不義、極大之惡與秩序之擾亂」
- 後續更世俗政治思想家:羅普克(Wilhelm Röpke)、海耶克(Friedrich Hayek)
- 美國建國者把權威先置於個人、再家庭、城鎮、縣、州、聯邦——這在《權利法案》第十修正案中得反映
- 歐盟創始條約也納入輔助性原則(雖然懷疑者可主張集權化傾向今已強大到「違反多於遵守」)
在此結構(輔助性、教育、責任)建立之後,以色列人才走到西奈山下——「塵世達到天、天觸到塵世」之永恆所在。
神告訴摩西:「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埃及記〉19:4–6)。
以色列人已準備好接受更深層之物——「可持續秩序之明確原則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