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類(三 9~20) #
猶太人沒有特權 #
在討論過猶太人的優勢後,保羅回到一個核心問題:若討論特權或責任,猶太人確實擁有很多;但在「神審判」的面前,神沒有偏愛他們,猶太人未被豁免不受審判。
至此,保羅完成了他的法庭論證,宣告全人類——無論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在罪惡權勢之下。
聖經的見證:罪的解剖學 #
為證實這點,保羅引用一連串舊約經文(一處傳道書、五處詩篇、一處以賽亞書),像串珠般串連起來,從三個層面見證人的不義:
1. 罪的本質:不敬虔 #
罪的核心在於人與神關係的破裂。
- 沒有人尋求上帝
- 他們眼中對上帝毫無畏懼
2. 罪的滲透性:全人的敗壞 #
保羅列舉了一系列身體部位,說明罪如何滲透人的全身:喉嚨、舌頭、嘴唇、口、腳、眼。
這裡的描述並非指人都犯了同樣嚴重的罪(程度),而是指罪惡影響人的每個部分(範圍)。從言語(喉舌唇口)到行為(腳)再到意念(眼),無一倖免。
3. 罪的普世性:無一義人 #
結論是「沒有義人」。若「義」的定義是遵照神的律法而活,那麼這世上連一個義人都沒有。
律法的真正功用(3:19-20) #
這兩節經文是保羅論證的高潮。
駁斥猶太人的虛假安全感 #
當時猶太人普遍認為,律法主要是定那些邪惡、不守律法之外邦人的罪。然而,保羅在第 19 節翻轉這觀念:**律法是說給律法以下的人聽的
**。
因此,所有人都被圈在罪中,無可推諉:
- 拜偶像與不道德的外邦人:已被定罪(第一章)
- 非難他人的說教者:已被定罪(第二章上)
- 猶太人:特殊地位不能成為卸責理由,律法反使其更顯出罪來
凡有血氣的,無一能因行律法稱義 #
保羅在此駁斥猶太人的自恃,也粉碎一切試圖靠「自力拯救」的嘗試。律法的功能從不是用來「除罪」,而是用來「顯罪」。
馬丁路德的詮釋: #
「律法令人看到自己的罪,使人因這知識而謙卑、恐懼、壓傷、破碎,驅策人尋求恩典,來到可稱頌的基督面前。」
律法帶來對罪的認識,而非罪的赦免。它像是面鏡子,讓人看見污穢,卻無法除去污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