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人類

全人類(三 9~20) #

猶太人沒有特權 #

在討論過猶太人的優勢後,保羅回到一個核心問題:若討論特權或責任,猶太人確實擁有很多;但在「神審判」的面前,神沒有偏愛他們,猶太人未被豁免不受審判。
至此,保羅完成了他的法庭論證,宣告全人類——無論是擁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在罪惡權勢之下。

聖經的見證:罪的解剖學 #

為證實這點,保羅引用一連串舊約經文(一處傳道書、五處詩篇、一處以賽亞書),像串珠般串連起來,從三個層面見證人的不義:

1. 罪的本質:不敬虔 #

罪的核心在於人與神關係的破裂。

  • 沒有人尋求上帝
  • 他們眼中對上帝毫無畏懼

2. 罪的滲透性:全人的敗壞 #

保羅列舉了一系列身體部位,說明罪如何滲透人的全身:喉嚨、舌頭、嘴唇、口、腳、眼

這裡的描述並非指人都犯了同樣嚴重的罪(程度),而是指罪惡影響人的每個部分(範圍)。從言語(喉舌唇口)到行為(腳)再到意念(眼),無一倖免。

3. 罪的普世性:無一義人 #

結論是「沒有義人」。若「義」的定義是遵照神的律法而活,那麼這世上連一個義人都沒有。

律法的真正功用(3:19-20) #

這兩節經文是保羅論證的高潮。

駁斥猶太人的虛假安全感 #

當時猶太人普遍認為,律法主要是定那些邪惡、不守律法之外邦人的罪。然而,保羅在第 19 節翻轉這觀念:**律法是說給律法以下的人聽的 **。
因此,所有人都被圈在罪中,無可推諉:

  1. 拜偶像與不道德的外邦人:已被定罪(第一章)
  2. 非難他人的說教者:已被定罪(第二章上)
  3. 猶太人:特殊地位不能成為卸責理由,律法反使其更顯出罪來

凡有血氣的,無一能因行律法稱義 #

保羅在此駁斥猶太人的自恃,也粉碎一切試圖靠「自力拯救」的嘗試。律法的功能從不是用來「除罪」,而是用來「顯罪」。

馬丁路德的詮釋: #

「律法令人看到自己的罪,使人因這知識而謙卑、恐懼、壓傷、破碎,驅策人尋求恩典,來到可稱頌的基督面前。」

律法帶來對罪的認識,而非罪的赦免。它像是面鏡子,讓人看見污穢,卻無法除去污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