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恃的猶太人(二 17~三 8)#
對話對象的轉變#
在羅馬書二章上半部,保羅的對話對象泛指一般的道德論斷者;到了下半章(2:17 起),焦點轉向了特定對象——猶太人。
保羅深知猶太人會提出抗議:他們擁有盟約、割禮與律法作為信物,這些是被神揀選為子民的權益。
因此,保羅分別針對「律法」(17-24 節)與「割禮」(25-29 節)深入討論,堅持這兩者都不能成為免受神審判的保證書。
律法與行為的不一(2:17-24)#
保羅先用八個動詞描繪猶太人典型的自負與優越感:
| 維度 | 猶太人的心理與地位 | 歸納總結 |
|---|---|---|
| 身分 | 擁有「猶太人」尊貴頭銜,以律法為安全感來源,並以神選民身分自豪 | 選民優越感 |
| 知識 | 確信掌握神的旨意,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受過完整律法教育 | 道德權威感 |
| 地位 | 自視為黑暗中人的光、瞎子的領路人,是知識與真理的終極範本 | 宗教領導者 |
言行不一的詰問#
猶太人自視為教師與審判官,「受了教訓,便教訓人;受了指導,便指導人」。 然而,保羅指出其行為與知識並不相稱。他透過五個尖銳詰問,揭露他們言行不一的偽善:
- 你教導人,這教導難道不傳給自己嗎?
- 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 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
- 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可能指雖厭惡偶像,但在貪婪面前,一切顧忌都潰不成軍,甚至染指異教財物) - 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嗎?
既然他們未能教訓並審判自己,便無法在神面前自辯。
割禮的真義(2:25-29)#
割禮固然是神賜予的記號和印證,但保羅強調它不具法力,也無法提供永久保障來免除神的憤怒。
角色顛倒與真割禮#
奉行割禮和擁有律法,並非神盟約子民最終的憑據;真憑據是對律法的「順服」。保羅在此描繪一幅驚人的「角色顛倒」畫面:
- 不是猶太人定外邦人的罪
- 而是順服神的外邦人,將定那違法猶太人的罪
「真割禮是心裡的」這教訓並非保羅標新立異,而是回歸舊約的核心精神(摩西五經與先知書皆曾指控子民有「未受割禮的心」)。
保羅進一步強調,這是聖靈在內心的工作,外在儀文永遠無法比擬。
重新定義「真猶太人」#
保羅透過四重對比,重新定義何謂神立約之民:
| 維度 | 真猶太人的特質 | 歸納總結 |
|---|---|---|
| 本質 | 非外在可見儀式,而是內在、眼不能見的生命轉化 | 內在的真實 |
| 位置 | 發生在「心裡」,而非僅僅施行於肉身的記號 | 心靈的重塑 |
| 動力 | 效力源自「聖靈」的生機工作,而非「律法字句」的約束 | 靈性的驅動 |
| 評價 | 尋求「神的稱許」(看重生命深度),而非「人的稱許」(看重外在表現) | 神聖的認可 |
神學延伸:從割禮看洗禮#
保羅對猶太人身分的論述,對今日基督徒同樣有效:
- 真基督徒與真猶太人一樣,關鍵在於內在生命
- 真洗禮與真割禮一樣,是聖靈在內心的工作
這並非說內在屬靈事物能「取代」儀式,而是強調儀式的重要,在於它是內在實體見證。
若高舉表徵(儀式)卻忽略了它所代表的實體(生命),是最嚴重的錯誤。
面對反駁的護教(3:1-8)#
預期猶太人可能對上述觀點反彈(這極可能是保羅在會堂傳福音時實際遭遇的攻擊),
保羅採用「冗長議論」(diatribe),一一回應這些質疑。
保羅回應的四大質疑
這裡僅為粗略梗概,詳細論述將在羅馬書第九至十一章展開:
| ❓ 質疑 (Question) | 🗣️ 保羅的回應 (Rebuttal) |
|---|---|
| 保羅貶低神的聖約(對猶太人的特權)嗎? | 絕非如此。保羅指出被神託付聖言(聖經/律法)是極度尊貴的責任與特權,這是無可比擬的優勢。 |
| 人的不信會廢掉神的信實(忠誠)嗎? | 保羅堅定否認。神絕對信實(神是真實的),即便人都是虛謊的,神的話語和應許依然立定。 |
| 我們的罪顯出神的義,神降怒豈不是不公義? | 這是扭曲詭辯(不義反襯公義)。保羅指出神必是公義的,否則如何能作審判者審判全世界? |
| 可以作惡以成善(以不正當手段高舉神榮耀)嗎? | 保羅認為這種不合常理的問題不值辯駁,只嚴正宣告:這等人被定罪是該當的(其定罪是公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