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難他人的說教者

非難他人的說教者(二 1~16) #

虛構的對話對象:論斷者的自畫像 #

在羅馬書二章開頭,保羅採用希臘哲學辯論常見的**冗長議論(diatribe)**傳統,虛構一個「你」來對話。
關於這個對象身分,我們需釐清:

  • 非單指猶太人:針對猶太人的專門論述是從第 17 節才開始
  • 泛指一切道德論斷者:此處對象是一切在道德上妄自論斷他人的人

人性的盲點:道德上的自戀 人們普遍傾向挑剔他人,卻不挑剔自己。這心態雖能讓我們保有表面自尊,本質卻是膚淺且病態的自戀(1-4 節)。 我們藉貶低他人提升自我價值,卻忽略神寬容的恩慈原是為領我們悔改。

神審判的原則 #

保羅接著闡述神審判的公義性,這裡提出一個看似與「因信稱義」張力並存的觀點:

  1. 審判是基於行為
    得救誠然「本乎信」,但聖經同樣強調神的審判是「基於行為」(5 節)。這意味著人的生活方式須印證其信心。
  2. 神不偏待人 在審判次序上,猶太人優先受審,也優先得救(9-11 節)。這非偏心,而是責任與機會的對等。神不看人的外貌與身分,而是按真理進行審判。

良心:心中的律法 #

針對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保羅提出一個核心論證: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即便外邦人沒有文字上的律法啟示,但在神的法庭上,他們與猶太人並沒有基本分別:

  • 道德知識:他們擁有是非之心(良心)
  • 罪行與罪債:他們同樣會犯罪,同樣背負罪債
  • 審判的結局:他們同樣要面對審判

因此,人人都認識某種形式的神之律法,這成為神審判所有人的公義根據。


延伸反思:律法、人性與社會秩序 #

我們進一步從神學延伸至倫理學與政治哲學,探討「神的律法」對人類社會的深遠意義。

律法與真我 #

律法不僅是神審判的標準,更是基督徒使命(宣教事工與福音行動)的根基。

  • 遵從律法:我們才是活出「真正人類」的樣式
  • 違反律法:不僅是悖逆神,更牴觸自己的「真我」

律法與社會政治 #

人類總相信「仁愛勝於自私」,這原則在社會與政治層面上影響深遠。 基督信仰幫助公眾領會:神的律法能使我們常得好處,因它是人類與人類社群運作的根本法則。

民主政體的倫理基礎 #

作者提出一個由「神律」推導至「民主」的邏輯鏈條:

  1. 民主政體: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2. 同意:基礎在於公眾「意見一致」(Consensus)
  3. 意見一致:須先經過充分「論證」
  4. 論證:最終須來自維護神律美善的「倫理護教學者」

這意味著,一個健康的民主社會,需有能闡述並維護神聖道德律的論述者,作為社會共識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