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這樣的案例(Cases Like Mine)#
出售孩子,跨越四千年的法律史#
本章先用一條時間線,把「父母出售或拋棄孩子」織進人類文明的核心:
- 約西元前 1750 年的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父母可出售孩子抵債,孩子須做 3 年苦役
- 加納,幾年前 Anthony 的父親把兒子賣為奴隸——同樣的行為
- 西元前 5 世紀羅馬十二銅表法(Twelve Tables):父親賣兒子三次後就失去對他的權威;意即賣兩次仍合法
- 西元 313 年羅馬第一位基督教皇帝君士坦丁(Constantine)認可出售兒童的合法性
- 4 世紀凱撒利亞的巴西流(Basil of Caesarea)描述貧父之苦:「該先賣哪一個?最大的?我捨不得。最小的?我又憐他幼小……如果都留下,我將看著他們全部餓死。」
- 猶太法律承認以孩子作為抵押
- 中世紀的棄嬰院(foundling hospitals)將在後續章節展開
時間線最後落到 21 世紀的 Anna。
Anna 的叔叔#
Anna 講起一個給她「機會」的家族長輩:
- 他是大學助理教授,給她打掃與檔案整理的工作;她想讀大學但家裡負擔不起
- 他帶她認識 Klimt、Balzac,引述《高老頭》(Old Goriot)「充滿真實苦難與虛假歡愉的山谷」
- 他清醒時溫柔,喝醉時暴力:「妳逼我做這些!妳是惡魔!」
- 她躲進衣櫃,他把她拖出來,用金屬衣架毆打她
- 他常說:「Anna,搞清楚男人要什麼」——彷彿他自己不是男人
作者插入自己審判過的家暴案:被告當庭自我辯護時,最在意的是「自己」如何也是受害者。
16 歲懷孕#
Anna 的「罪行」是 16 歲懷了孕。作者轉述另一項 Wilson 與 Daly 風格的研究:在北美數百位受試者中評估父母的悲痛強度(grief intensity)——失去健康孩子的悲痛大於失去病弱孩子。為什麼?
透過火災情境的反覆變化(左 = Lisa,右 = Ruth),作者強迫讀者承認:在被剝去禮貌與裝飾後,我們會做出**「具生物學意義」(biologically significant)的決定,那不是我們希望相信自己會做的,而是我們真正會做的**。
變項二:生育力#
把場景再推一層:
- 兩個女兒都 12 歲、雙胞胎、健康完全相同
- 唯一差別:Ruth 有先天疾病無法生育
- 這應該重要嗎?
火災中的氧氣正在被火舌吸光,孩子們已昏迷。一切其他條件相等之下,差別只在於「能不能繁衍」。你救誰?
作者並沒有要讀者接受這種計算是「對的」;他要讀者面對一個經驗事實:當被剝奪餘裕時,人類就是會考慮繁殖潛力。這不是道德判斷,而是要承認撫育者背後那套冷酷的演化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