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海盜何時變得不合法?當你違法的時候。問問梅爾文.魏斯(Melvyn Weiss)和比爾.萊拉克(Bill Lerach,就是愛喝蘇格蘭威士忌那位)就知道。

數十年來,沒有哪個名字比魏斯更令執行長們聞風喪膽。他在 1965 年成立米爾伯格.魏斯事務所(Milberg Weiss),宣稱要為被邪惡公司騙走畢生積蓄的藍領階級而戰。身為「勞工救星」,該所總共為「受騙的投資人」向各大企業收取了 450 億美元。1976 年,萊拉克在聖地牙哥開了米爾伯格.魏斯特(Milberg West)事務所,同樣令人聞風喪膽,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他們最終在全國擁有逾 200 名律師,陣容比任何對手都大,活像一台訴訟機器,巔峰時每周一場官司,頂層合夥人能賺進數億美元。誰來都接,有些公司被告好幾次,90%的案件以和解收場 ── 他們對上法院根本沒興趣。萊拉克更以親自威脅執行長「將告到他們破產」而聞名。海盜式談判!

奔向法院台階競賽#

要拿到這些案子,你必須搶在其他原告律師之前提告,這稱為「奔向法院台階競賽」(race to the courthouse steps):誰先告,誰拿到案子。如何確保跑第一?每件集體訴訟都需要一位「領頭原告」當典型受害者代表,臨時去找會拖慢你的速度,所以魏斯和萊拉克預先擬好訴狀、預先備好原告。

他們的手法是重罪:找人頭買進數千檔股票的極小部位,靜待時機;只要哪檔重挫,立刻告上法院。被徵召的人頭原告能分一杯羹(例如律師收費的 7%至 15%),且被一再重複使用 ── 同一人用過 40 次。律師常被問是否額外付錢給原告,魏斯、萊拉克與這些明星原告,數十年來都在宣誓下說謊。

股價有漲有跌本是投資風險,懲罰股價正常波動的公司不過是盈餘再分配,傷害股東與股價、對小投資者毫無幫助。這是純粹的敲詐,但公司為了和解仍會付錢打發。

當局在 2001 年展開正式調查。你或許以為他們會收斂,並沒有 ── 他們至少搞到 2005 年才收手。檢方主張他們在逾 150 件集體訴訟中支付回扣。

結局:萊拉克認罪,判刑 2 年、罰款 775 萬美元;魏斯承認敲詐勒索(活像黑手黨老大),判刑 33 個月、罰款 1,000 萬美元;事務所支付 7,500 萬美元和解金以避免刑事審判(開律師事務所卻焦慮到不想上法庭,真是有意思)。儘管認罪受罰,萊拉克仍堅稱他們的作為「只是業界標準做法」。

不管走哪條致富路,絕對不要違法。你不會想跟萊拉克和魏斯一樣最後吃牢飯 ── 即便他們出獄後仍坐擁大房子。如我下一章會詳述的,違法畢竟是歹路,橘色囚服在任何路上都醜斃了。身為原告律師,劫掠……但要守法,永遠別讓自己步上萊拉克的後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