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受教的心與認識上帝的態度#
加爾文(John Calvin)講課常以祈禱開始:「願主容許我們默想天上智慧的奧祕,使我們的敬虔真正成長,以榮耀祢的名並且受教。」認識上帝的起點,不是掌握知識,而是培養一顆受教的心。
一、受教的心#
以賽亞書五十章 4 節提到「受教者的舌頭」——主耶和華賜給僕人的不是「教導者的舌頭」,而是「受教者的舌頭」。加爾文強調:
- 受教的心(teachable spirit):願意學習的心,是認識上帝的關鍵前提
- 學習者優先:只有好的學習者才能成為好的教導者,教導者的教導必須來自天上
- 加爾文的歸信:從學術研究轉向願意順服的受教之心,成為他一生神學的起點
二、天上的上帝#
地上的人如何認識天上的上帝?人們常使用「擬人法」(personification)把上帝當作人來理解,但這有危險:
| 問題 | 說明 |
|---|---|
| 擬人法的限制 | 不應將人的形像直接等同上帝,避免把對人的認識投射到上帝身上 |
| 加爾文的提醒 | 聖經使用地上的語言說明天上的事,是上帝遷就人有限的理解力 |
| 正確態度 | 不要把地上的事直接倒推回天上,而是帶著謙卑領受上帝的自我啟示 |
三、聖經如何稱呼上帝?#
上帝的名字不只是稱呼,更反映人與上帝的關係:
- 主(Adonai / Kyrios):表達對上帝主權的體認,呈現人在上帝面前卑微的僕人身分
- 雅威/耶和華(YHWH):「我是自有永有的」,舊約視雅威為獨一真神
- 父(Abba):耶穌以孩童式的親密稱呼天父,表達完全的愛與信賴
- 神/上帝(Elohim):本書採用「上帝」一詞,在中文語境中更明確指向獨一無二的真神
四、「為我們」的上帝#
路德(Martin Luther)強調上帝的「為我」(pro me)、「為我們」(pro nobis)。加爾文也有類似看法:
加爾文定義「信」是「堅定地認識上帝對我們的慈愛」。這種認識不只是知道上帝是誰,更是知道上帝對我們有什麼旨意——從認識上帝存在,到認識上帝是「為我們」的上帝。
五、知識與敬虔#
加爾文主張對上帝的認識與對上帝的敬虔不可分:
- 敬虔(piety):因對上帝力量的體驗而產生的敬畏與愛
- 知識與敬虔並行:認識上帝應當是帶有知識的敬虔,對上帝的敬虔應當是帶有敬虔的知識
- 抽離的危險:學習神學常不知覺地脫離自己的實存處境,忘記自己也參與在其中
六、迷宮與深淵:知識與敬虔#
針對過於知性的偏差,加爾文提出「迷宮」(labyrinth)和「深淵」(abyss)兩種隱喻:
- 迷宮:指向人自作聰明多所臆測而誤入歧途——人憑著自己臆測,想要直接認識上帝,反而欲速則不達,陷入無法解明的迷宮
- 深淵:指向人勉強窺探神聖奧祕而陷入困境——上帝使用「深淵」描述上帝旨意的奧祕:「神學管宇宙奇妙的方式之所以被稱為深淵,是因雖然它向我們是隱藏的,但我們應以敬畏的心讚美它。」
加爾文引述:「我們應當如此想,保羅所形容那『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的上帝面容之耀眼光輝(提前 6:16),除非上帝的話引導我們,否則對我們而言如同一座無法解明的迷宮(an inexplicable labyrinth),因此在真理路上跛行,也勝過在外頭疾行奔跑。」
「隱祕的事是屬耶和華——我們上帝的;惟有明顯的事是永遠屬我們和我們子孫的,好叫我們遵行這律法上的一切話。」(申 29:29)這節經文規範了我們對「隱祕的事」應當察覺的限制,卻也交代了我們對「明顯的事」應有的責任。對上帝的知識應當是帶著敬虔的知識,而對上帝的敬虔則應當是帶有知識的敬虔。
七、超越性和臨在性#
上帝同時具有超越性(transcendence)與臨在性(immanence),兩者並存:
| 特質 | 定義 | 經文 |
|---|---|---|
| 超越性 | 上帝完全獨立於被造萬物,超過一切宇宙法則 | 「因為你被尊崇,遠超萬神之上」(詩 97:9) |
| 臨在性 | 上帝與被造者同在,無所不在 | 「我豈為近處的上帝呢?不也為遠處的上帝嗎?」(耶 23:23-24) |
其實上帝的超越性與臨在性是並存的,如詩篇六十八篇 18 節:「你(主)已經升上高天,擄掠仇敵;你在人間,就是在悖逆的人間,受了供獻,叫耶和華上帝可以與他們同住。」主升上高天表現了其超越性,而在人間與人同住則呈現了其臨在性,儘管這兩種特質相反卻並存,然而神學必須處理其間的張力。
巴特:絕對他者#
巴特(Karl Barth)特別強調上帝的超越性——上帝的大能是「性質迥異的東西」,超越一切力量的挑戰與終極檢驗。他在一九二二年《羅馬書釋義》寫著:「他(上帝)的大能既不是自然力,也不是精神力,也不是任何一種我們知道或可能知道的相對強力和絕對強力;他的大能既不是眾力之顛,不是眾力之和,也不是眾力之源,而是一切力量的危機,是性質迥異的東西。與它相比,所有的力若有若無,若無若有。」
考夫曼:保留臨在性#
考夫曼(Gordon D. Kaufman, 1925-2011)代表一股從現代走向後現代思潮影響下重視臨在性的神學路線,他批判傳統上帝觀強調「上帝對於世界的超越性」與「上帝對於所有受造物的徹底他在性」,認為主張創造者與受造者的區分導致上帝的二元論。考夫曼基於他對宗教向奧祕的興趣,他批判當傳統上帝論強調超越性時,「人們有時又過度強調上帝的神祕性和不可知性,即上帝之徹底的他在性」。他徹底揚棄了神聖者的超越性,只期待保留臨在性,只要能夠發揮神聖者臨在的功能,他並不在乎那功能究竟從何而來。
葛倫斯(Stanley J. Grenz, 1950-2005)和奧爾森(Roger E. Olson, 1952-)合著《二十世紀神學評論》寫著:「由於聖經中的神既是超乎萬有之上,又是臨在世界之中,因此將基督教對神本性的認識講清楚,使神的超越性和臨在性這兩個相對的真理以一種平衡、穩定、富創造性張力的方式呈現,就成為歷世歷代神學家的一大挑戰。」啟蒙運動之前,神學家比較重視上帝的超越性,啟蒙運動後上帝論的超越性受到挑戰,神學思維開始轉向上帝的臨在性。
八、否定神學:人只能說上帝「不是什麼」#
有限的人若要了解無限上帝,勢必帶來困境。「否定神學」(negative theology)主張人只能說出上帝「不是什麼」:
- 偽丟尼修(Dionysius the Pseudo-Areopagite):上帝「不是靈魂,不是心性,不是想像……祂不是存在,不是永遠,也不是時間」。「因為我們愈向上衝升,我們的言語就愈收縮成為純粹睿智的概念,比方我們離超理智的幽暗處所,我們就愈發覺不但說話減少,而且轉為絕對沉默,無言無思。」
- 大馬色的約翰(John of Damascus, c. 675-c. 749):「上帝是無始無終的,永生的,永在的,非被造的,不變換的,不改變的,單純的,非複合的,無形的,看不見的,摸不著的,無界定的,無限的,不能認識的,難解釋的,不可思議的……」
- 巴特的十架神學:上帝隱藏於祂所啟示之處,而啟示於祂所隱藏之處。「我們知道,上帝是我們不知道的那一位,而這『不知道』正是我們知識的問題所在和本源所在。」
肯定與否定互補:肯定法在理性光照之下來辨識光;然而當真正面對神聖奧祕時,已經進入理性極光之外的幽暗地帶,只能使用否定法藉由自我否定而期盼被提昇靠近神聖奧祕。
九、教義的防護功能#
教義並非百科全書式的答案,其主要功能是防護性的——劃定信仰邊界而非填滿內容:
- 教義排除「什麼不是」,在邊界之內留下極大的神學討論空間
- 如三一論排除了三神論與絕對一神論,但並未詳細規定如何理解三一的內涵
- 林貝克(George A. Lindbeck):教義是規約性的(regulative),非命題式或表現式的
正統、極端、異端#
從教義的核心到邊緣地帶,次序上為正統、極端、異端以及其他宗教:
| 層次 | 定義 | 特點 |
|---|---|---|
| 正統 | 眾教會所共同承認的基本教義 | 信仰的核心 |
| 極端 | 過分被強調的教義 | 原本無可厚非,但強調到缺乏彈性 |
| 異端 | 眾教會所不能接受的教義 | 仍自我認定是基督教,只是在眾教會的共識中不被認可 |
| 其他宗教 | 不同於基督教的認定 | 自我認定上就不屬基督教 |
教義功能在於分辨教義的真偽,必須在正統教義能夠容忍的極限畫出界限來,極端者尚可容忍,而異端者則已不再是基督教信仰了。由此觀之,教義的主要功能是負面的,必須指出何者為基督教信仰所無法接受的。
第一級與第二級陳述語言#
信仰語言如禱告或詩歌為第一級陳述語言,教義卻是有關信仰語言的語言而為第二級陳述語言,是檢討反省信仰語言陳述的陳述。既然教義所使用的語言是屬第二級陳述語言,必然與第一級陳述的信仰語言有一段差距,因此不可能直接使用教義語言進行宗教活動如禱告、詩歌等,因為教義只是研究信仰語言的語言。
當第二級陳述語言與第一級陳述語言完全失去聯繫時,只是在討論與現實無關的理論;而當沉迷在第一級陳述語言中而排斥第二級陳述語言時,則可能陷溺主觀世界中而無法溝通。若無信仰生活投入,則無神學思想發展;而若無神學思想研習,則無信仰生活反思。
十、不屬自己而屬於上帝#
「一切只為上帝榮耀」(To God Alone Be Glory,拉丁文 Soli Deo Gloria)是加爾文神學的精神。加爾文如此說:「最主要的是,我們被分別為聖並將自己獻與神,好使我們之後的思想、言語、行為都能將榮耀歸給神。……我們不屬自己,我們當儘量忘記自己和自己的一切。相反地,我們當思記起神和神自己的事。……我們屬神,我們的一生都當將神當作我們唯一的目標並向這目標邁進。」
不屬自己而屬於上帝,看似規範限制,實則是自由釋放——不再屬於狹小有限的自我,而是屬於寬廣無限的上帝。當實際走在不屬自己而屬上帝的路上,同時需要上帝的話與上帝的靈帶領。
- 上帝的話指向規範:「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 119:105),「我將你的話藏在心裡,免得我得罪你」(詩 119:11)
- 上帝的靈指向自由:「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林後 3:17),「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