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 (Sin):應然與實然的落差與存在的絕望#
罪是什麼?神學上的討論往往讓我們感到被冒犯,因為我們都在其中。
加爾文提醒我們,探討人論時必須包含兩個層面:
- 原初受造本性: 這是美好光景 → 使我們感恩
- 墮落後的處境: 這是現今悲慘 → 使我們謙卑
罪,正是造成這兩者間——應然(應做什麼)與實然(能做什麼) 巨大落差的原因。
一、聖經中的罪:偏離與背約#
聖經對「罪」的定義,既具象又具關係性:
1. 語言學定義:不中的#
無論是希伯來文或希臘文,罪的原意都與「射箭」有關:
- 含義: 不中、沒擊中目標、走錯路、偏離目標
- 神學意義: 違背上帝的旨意與性情
2. 神學定義:背約#
從律法觀點來看,罪就是背約。
- 律法作用: 律法是上帝之約的具體表達,彰顯祂的旨意
- 背約本質: 離開上帝的應許,棄絕良善而轉向邪惡
3. 罪的後果:三重關係的破裂(創世記第三章)#
| 維度 | 表現 | 歸納 |
|---|---|---|
| 人與上帝 | 躲避神的面,關係產生隔閡 | 靈魂的疏離 |
| 人與人 | 彼此指責並推卸責任 | 關係的破裂 |
| 人與土地 | 土地遭受咒詛,生存環境改變 | 受造界的混亂 |
二、救贖的歷史:從亞當到基督#
| 項目 | 亞當 | 基督 |
|---|---|---|
| 核心影響 | 罪的起源與負面結局 | 拯救的實現與生命更新 |
| 生命狀態 | 陷於過犯與死亡 | 獲得新生與恩典力量 |
| 回應方式 | 罪的遺傳與延續 | 透過悔改 (Metanoia) 與受洗徹底轉身 |
| 歸納總結 | 代表舊有的人性墮落 | 代表在神裡面的全新生命 |
三、存在的困境:罪即絕望#
神學探討罪的困難在於:所有探討者本身都是參與者(罪人),難以客觀。
基督教宣稱:唯有透過上帝啟示,人才能看見自己的真實處境,這點常觸怒人性。
丹麥神學家齊克果(Søren Kierkegaard)對罪有極深刻的存在主義剖析:
1. 致死之病#
齊克果主張 「罪就是絕望」。
這是種「致死之病」——讓人活著卻不斷經歷死亡,活在一種不能死卻又沒有生的希望裡。
2. 絕望的兩種類型#
| 項目 | 女性的絕望 (Feminine despair) | 男性的絕望 (Masculine despair) |
|---|---|---|
| 核心成因 | 軟弱無力感 | 自負與頑強 |
| 行為動機 | 想逃避成為自我 | 想靠己成為自我 |
| 對神態度 | 傾向退縮與放棄 | 拒絕上帝的幫助 |
| 歸納總結 | 失去自我的軟弱 | 排除上帝的狂傲 |
3. 信心的定義#
相對於絕望(罪),「信」就是追求成為上帝所創造的那個自我。
罪的範疇是「個人」的
齊克果強烈主張,罪是個人的範疇。
人們往往因想逃避面對罪惡,而試圖躲在「團體」或「大眾」裡面,藉此稀釋個人責任。
四、奧古斯丁傳承#
1. 善良界定邪惡#
奧古斯丁(Augustine)為反對善惡二元論的理論架構奠定基礎,他曾在摩尼教內九年之久。對奧古斯丁而言,最大的困惑是,無法看到善良必然勝過邪惡的信心。直到當他成為基督徒之後,他指出罪惡的首要原因「乃是一個受造時是善的,但是可改變的受造者從不改變的善跌落了」。他以善良來定義邪惡的思想方式,主要是從實質上否定邪惡,而呈現善良必勝過邪惡的信心,因為邪惡的定義已經界定了善良必勝過邪惡。邪惡好像是黑暗,黑暗的定義就是缺少光明,只要光明一到,黑暗就不存在。
奧古斯丁以「意志從主上帝移動離開」描述罪惡,他常把「驕傲」視為一切罪的開端。邪惡天使墮落的原因就在於驕傲自負而棄絕上帝,從驕傲到自我中心乃至棄絕上帝這些步驟顯然緊密相連,接續下去的就是「無知」與「私慾」,前者使人不知道本分,而後者又稱「無能」或「軟弱」,則使人不履行所知的本分。
2. 宗教改革轉折:以信為準則#
路德論罪時不直接從「驕傲」說起,而是主張不信破壞了人與上帝的關係,那才是罪的源頭,這是一個很大的轉折:罪不只是源自人本身的驕傲,而且是源自人與上帝關係的破壞。路德認為重點並非在於人有無善行,而在於信靠上帝與否。「善行並不幫助不信的人,也不使他稱義,或得救。反之,惡行既不使人惡,也不能定他的罪,但那使人和樹變壞的不信,才行邪惡的、該受定罪的事。」他把信心與功德劃得非常清楚,善行不能造就義人,因信稱義的義人卻能夠行善事,甚至他認為惡行也不能定他為惡人,因此「不信」是最大而且最根源的罪。
3. 加爾文:上帝形像扭曲變形#
加爾文承襲路德以「不信」為罪的源頭之觀點,主張「不信實」(unfaithfulness)是人性墮落的根源。跟隨而來的是,人的野心、驕傲以及忘恩負義被激發出來,由於亞當妄想要得到超過上帝所賞賜給他的,以致無恥地把上帝慷慨地給予的,引伸一連串的野心、驕傲、忘恩負義、妄想食婪,加爾文的結論是:「最後,他的不忠【不信實】(faithlessness)為野心留地步,而野心又產生了頑梗的悖逆。」
「不信」帶來野心,野心帶來悖逆,悖逆帶來失去敬畏,失去敬畏帶來放縱私慾。加爾文站路德傳統,主張「不信」帶來神人關係的破裂是罪的起源,只是他繼續地描述人陷溺罪惡的狀態中如何使上帝形像扭曲變形:
- 「自然才能」(natural gifts)因犯罪而腐化(corrupted)
- 「超自然才能」(supernatural gifts)也被剝奪(stripped)
人雖仍有理性而與獸有別,但是只能作用在諸如法律、文學、手藝等地上事物,而理性處在常常被欺騙的狀況下。
4. 怠惰的人#
加爾文對於墮落的人有非常獨特的觀點,他特別注意到人性的怠惰。他經常使用「怠惰」(sloth)的拉丁文為 inertia,原意為「遲鈍」,衍伸成為「懶惰」。身為宗教改革者,他在面對教會體制的敗壞、羅馬教廷的腐化以及反對改革的諸般敵對者,可能會發現,宗教改革最大的敵人是人性深處的怠惰,當人出於惰性而對真理與公義麻木不仁時,改革的力量無法凝聚,而這正是人性的真實面貌。
加爾文提到兩種性格皆為「怠惰」:「傲慢」(arrogance)與「自恃」(complacency)。前者是自信而後者的麻木都隔絕了基督的呼召。由此觀之,加爾文視怠惰為信仰上的一大障礙,也是墮落的人類難以恢復上帝形像的阻礙。
從箴言二十六章 13 ~ 16 節可見,懶惰的人擅長找各式各樣的藉口:為了不肯出門,推說路上有猛獸;為了不肯起床,在床上賴著翻來覆去如同門在樞紐上轉動;懶惰的人是一生奉獻勤奮的加爾文所要克服的主要敵人。
五、近代以來神學家對罪的詮釋#
1. 樂觀的人性光明面 —— 士來馬赫#
士來馬赫代表敬虔主義以及啟蒙運動的修正 —— 浪漫主義,他在神學上原本正視罪惡的嚴重性,然而他好像使用意識概念卻帶來副作用。他以「上帝意識」(God-consciousness)描述人性光明面,而以「罪意識」指向與其對立的人性陰暗面 —— 疏離上帝的狀態。他把「痛苦」與「罪」綁在一起,痛苦可能是走向遠離上帝的一端,是沒有上帝的一端,也是遺忘上帝(God-forgetfulness)的一端。焦點漸漸地從個人被轉到社會上,價值判斷也就漸漸地邊緣化了。
2. 基督啟示光照 —— 巴特#
巴特(Karl Barth)採用基督中心的神學方法,主張必須在基督啟示光照之下才能辨識罪惡,比如在基督的順服看見人的驕傲,在基督的高舉看見人的怠惰,在基督的榮耀看見人的錯謬。巴特在論及「耶穌基督,僕人作為主人」的一章裡,以「人子的高昇」作為人的對照,襯托申論「人的怠惰與悲慘」,而後提出「人的成聖」作為答案。他使用基督論來處理人論和罪論,由耶穌基督的特色指出人的缺點,並且根據耶穌基督的啟示提出改正方向。人的罪就是人的怠惰,這使得人不愛創造者上帝而拒絕耶穌基督:
- 逃避自由 —— 總綱:罪是怠惰,而怠惰來自逃避自由
- 愚蠢無知 —— 對上帝而言:基於愚蠢無知,人對真理遲鈍而沒有行動
- 走向「非人」—— 對人而言:基於怠惰所帶來的自我封閉,人寧可沉溺在自我的世界裡,成為「非人」
- 縱容墮落 —— 對己而言:在怠惰中,人縱容自己的墮落,一步步地墮落
- 沉溺焦慮 —— 結局:怠惰使人沉溺在焦慮的囚房裡頭,造成三重毀滅:與上帝隔絕、與人隔絕、自己身心瓦解
3. 與上帝連結 —— 潘霍華#
潘霍華(Dietrich Bonhoeffer)認為當人選擇分別善惡的果子時,就是選擇了如同上帝一般,「他依靠自己本身生活,他創造他自己的生命,他是他自己的創造者,他不再需要創造者」。那麼,什麼是生命的道路呢?潘霍華認為在樂園裡亞當並未被禁止去採食生命樹,而且還以一種特別的方式擁有它。
潘霍華以他獨特的表達方式說:「中間被觸犯,界限被逾越,人處在了中間,他不再受限制。」「中間被觸犯」意味著人占據了中間位置,人處於中間就是以自己為中心,單單從自己出發;「界限被逾越」則意味著不再接受限制,那也意味著純粹的自我中心。潘霍華詮釋人的墮落並非不順服,而是反叛,就是被造者想要成為創造者。
4. 原罪說:奧古斯丁 vs. 加爾文#
奧古斯丁的遺傳觀:奧古斯丁不只呈現他對人性陰暗面的觀察,而進一步地把這些觀察理論化,主張原罪「就是那從一人入了世界,又傳給世人的罪」—— 這樣的罪性代代相傳。他主張罪的遺傳與身體的遺傳是一樣的,藉由生育而傳播下去。這導致後來特別推崇獨身生活,主張獨身守貞是更高的生活方式,以致在天主教會中漸漸地形成神職人員獨身制。
加爾文的修正:加爾文論到原罪時,避免如奧古斯丁以遺傳來詮釋代代相傳說,而是跳過遺傳觀點,強調「人性」的墮落。「亞當不但是祖先,也是『人性』的根源,所以全人類必定沾染了他的腐敗。」在希伯來文中,「亞當」是一個人的名字,也是指全體的「人」,因此亞當犯罪亦即所有的人也都犯罪。
5. 邪惡的平庸性 —— 鄂蘭#
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 1906-1975)是德國猶太裔哲學家。納粹軍官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 1906-1962)把難以計數的猶太人送上死亡列車,他認為他只是一個守法的人,一切行為都是在履行職務。鄂蘭在《紐約客》雜誌邀請前往旁聽審判過程,發表五篇文章結集為《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
鄂蘭觀察指出,艾希曼不是個愚蠢,而是無能思考(thoughtless)。鄂蘭相信人具有思考能力,亦即判斷是非與善惡的能力。人人心中往往有一個「艾希曼」,辯稱自己不過是一個小齒輪,只是服從有如機器般的體制,因而不算是犯罪。基於人具有思考能力,那已不是「服從」(obedience),而是「同意」(consent)了,「成人同意,而兒童服從;如果成人會服從,事實上是支持那個要求『服從』的組織、權威、或律法。」隱藏在「服從」藉口背後的「同意」,事實上就是「支持」。
鄂蘭採訪審判事件的感想是:「艾希曼在臨終那一剎那,似乎總結了我們在人類漫長罪惡史中所學到的功課 —— 可怕的、抗拒語言與思考的邪惡之平庸性(banality of evil)。」當人們抗拒思考時,就往往服從邪惡;當人們沉默不語時,就容易被邪惡帶著走。
六、整體存在的罪 —— 田立克#
田立克(Paul Tillich)對原罪概念也提供了一個非常生動的神學詮釋,他從存在主義角度生動地詮釋原罪,主張人普遍地存在於疏離狀態中,人的存在是從本質到存在的轉移,這就造成人的疏離:與有根源存在疏離、與其他存有疏離、也與自己疏離。「罪」就是「從生命所歸屬轉而離去的人行動」(the personal act of turning away from that which one belongs),其實就是一種徹底的疏離。
田立克雖不贊成「群體的罪」的說法,卻承認有不可逃脫之群體的宿命,主張個人自由地參與了群體的宿命,因而必須負責擔當這宿命的罪,這並非直接參與的關係,而是間接地無法脫離其牽連而來。舉例來說,當德國戰敗以後,德國戰爭的罪責不只在於希特勒身上,而且是整體參與納粹德國的人都有罪。
不過於悲觀也不過於樂觀 —— 尼布爾#
美國神學家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 1892-1971)是第一位明確指出個人倫理道德層次與團體倫理道德層次不同的基督教倫理學家。他認為「驕傲」是最基本的罪,在「個體性驕傲」之外還有更加根深柢固的「團體性驕傲」,亦即團體性的罪往往比個體性的罪更為嚴重。一九三二年他出版《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Moral Man and Immoral Society),如書名所示,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個體的道德向可期待,而團體的道德則無可期待,亦即「集體的道德比個人的道德要薄弱」。
尼布爾主張藉由公義的落實而期盼愛的實現,原因是「人們不可能用純然愛的理想來建立某種社會倫理學」。他主張,儘管從個人觀點來看,最高道德標準是「愛」;從團體觀點來看,最高道德標準是「公義」。
七、結論:意志的背叛#
人性缺乏良善,往往不是因為知識缺乏(不知什麼是善),而是意志上的背叛。
問題核心不在理解力,而在於意志:「基督願意,可是人不願意!」
罪之反面不是美德,而是信仰
齊克果一語道破:「罪之反面不是美德,罪之反面是信仰。」若無上帝就無絕望也亦無罪可言。罪不只是在行為表現上不合乎倫理道德規範,而且是一種負面的基本存在狀態,即陷溺在絕望當中而缺乏信仰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