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利未記十章 1 ~ 2 節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拿答(Nadab)、亞比戶(Abihu)為什麼要擅自獻上凡火?這個「凡火」到底從何而來?上帝既然殺死了他們,為什麼上帝沒有殺死同樣違規的以利亞撒(Eleazar)和以他瑪(Ithamar)呢?
表面上看來,這是個不幸的事件。亞倫(Aaron)與兒子們才剛剛就任,正要履行祭司的職分,意外就發生了。我們雖然震驚,也不免覺得這兩個年輕人咎由自取,怎麼可以獻凡火呢?才第一次獻祭,就這麼悖逆,難怪刑罰來得又急又快。
然而,仔細想想,似乎事有蹊蹺。在會幕服事,理所當然要從祭壇上取火,從其他地方取了火帶來,反而是件麻煩事,畢竟會幕的整個區域都因神聖性的緣故,受到相當的管制。拿答、亞比戶在想什麼?為什麼捨近求遠,以致惹禍上身呢?
死有餘辜?#
有學者指出,經文稱所獻的為凡火,並非在第一次提及「火」時,而是加上香之後才如此稱之。換言之,香才是關鍵。如果我們參考製造香的規定(出三十 34 ~ 37),聖所使用的香在材料、比例、做法上,都有特別的規範,因此一個可能是,拿答、亞比戶並未使用合乎法則的香,因而招致上帝的憤怒。
「凡」,希伯來原文稱之為「陌生的」或「奇怪的」。
即使不直接閱讀希伯來文,稍微瀏覽一些現代譯本也足以讓我們發現,問題遠比想像的複雜。歸納各種讀法,學者對拿答、亞比戶「錯在哪裡」大致有幾種主張:
- 香不合法則——他們並未使用合乎規範的香。
- 獻香的意念本身有問題——上帝根本沒有命令獻這香火,凡俗的不是火的來源,而是獻香的意念。
- 逾越職權——律法規定大祭司亞倫可以燒香,但他的兒子未必。
- 酒後失態——事件之後上帝單單警戒亞倫不可飲酒,暗示這正是問題所在。
- 太接近上帝——他們近到耶和華面前,侵犯了上帝的神聖。
常見的誤解是把焦點放在「火取錯了地方」。但經文的重點很可能不在火的來源,而在於「獻香」這個上帝未曾吩咐的舉動與意念。
延伸:各家對「凡火/凡香」的解讀與經文依據
譯本差異。 《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了火,燒了香,把它獻給上主。但這是凡俗的香火,因為上主並沒有命令他們獻這香火。突然,上主降火,在自己面前把他們就地燒死」。按此譯法,香火之所以「凡俗」,是因為上帝根本沒有命令獻香火(NIV 的 unauthorized 與此相近)。因此,凡俗的不是火的來源,而是獻香火的意念。
逾越職權。 另有人主張這兩個祭司逾越了職權,因為律法規範「亞倫在壇上要燒馨香料做的香……作為世世代代常燒的香」(出三十 7 ~ 8),大祭司亞倫可以燒香,但他的兒子未必。歸納而言,這一組人認為拿答、亞比戶的死是因為做了不該做的事,至於不該的理由則有些許差異:有人主張他們沒有資格,有人則認為是他們未獲指示。
飲酒失態。 上下文提供了另一種判讀。事件之後,經文記載:「耶和華曉諭亞倫說:『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利十 8 ~ 11)向來上帝說話的對象是摩西(或摩西與亞倫),此處卻是上帝單單對亞倫說話,內容又提到死亡、聖俗等關鍵字,使一些學者主張,上帝其實是在指出拿答和亞比戶的問題——他們不該飲酒,酒後失態招致了嚴厲的審判。
太接近上帝。 不過上下文也可能只是單純的時間順序,若是如此,上帝的吩咐可以單純為了防範未來,而非解釋過去。有人主張另一段經文也許更相關,因為它直接提到這事件:「亞倫的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要告訴你哥哥亞倫,不可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免得他死亡』」(利十六 1 ~ 2)。「近到耶和華面前」,似乎暗示拿答和亞比戶因為太接近上帝,而侵犯了上帝的神聖。
獻香的謬誤#
我們應如何理解這個事件?拿答和亞比戶究竟因何而死?香的用途也許是一個關鍵。古代近東因天氣炎熱,惡臭相當普遍,而臭味與腐敗又與帶著敗壞力量的邪惡勢力相關聯;相反地,香氣既然可以遮蓋臭味,就被視為能使人與神明親近。此外,燒香形成的煙霧裊裊升起,直通天際,對古人來說如同一座橋,在天、地,神、人之間搭起。由此看來,在敬拜的場合祝禱焚香,再合理不過。
延伸:古近東的獻香信念與聖經例證
當可拉一黨挑戰摩西(Moses)、亞倫的權柄時,摩西對他們說:「到了早晨,耶和華必指示誰是屬他的……你和你的一黨要拿香爐來。明日,在耶和華面前,把火盛在爐中,把香放在其上。耶和華揀選誰,誰就為聖潔。」(民十六 5 ~ 7)正因為誰獻的香、搭的橋使上帝顯現,那人顯然就是上帝所揀選的,所以摩西要藉此解決權柄的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考古出土的文獻與器物已經證明,獻香是古近東宗教普遍的儀式與信念,並非以色列信仰所獨有。先知以西結見證了南國將滅亡時,聖所密室內「在四面牆上畫著各樣爬物和可憎的走獸,並以色列家一切的偶像。在這些像前有以色列家的七十個長老站立……各人手拿香爐,煙雲的香氣上騰」(結八 10 ~ 11)。這些長老顯然是為國家前景擔憂而病急亂投醫,只要有神明對他們顯靈,他們都願意敬拜。燒香,是要邀請神明降臨。
再回到利未記,那場景還不只是敬拜而已,而是亞倫與兒子承接祭司聖職的典禮。利未記第八章提到,他們沐浴,換上祭司華美的衣袍,獻了贖罪祭與各式的祭,歷經七天之久,晝夜住在會幕門口預備自己。到了第八天,就職程序已經完成,亞倫是否被這大能、可畏的上帝接納,是所有以色列人關心注目的問題。此時摩西吩咐亞倫獻上當獻的祭,並且應許上帝的榮光就會顯現。亞倫按照所交代的做了,果然「耶和華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利九 23b ~ 24)。亞倫成為上帝悅納的祭司,以色列從此與上帝之間有了關係的中保、啟示的管道,難怪大家興高采烈。
此時拿答、亞比戶上前,手中拿著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要獻給上帝。就獻香的意義來說,那是期盼上帝的降臨,渴望藉著香的煙氣上騰,搭起神人的橋梁。問題是,亞倫的順服聽命已經使上帝的榮光顯現,上帝已經具體地臨在了,此時的獻香反而完全不搭。這情景好比主人邀請了張三來家裡作客,張三光臨、賓主盡歡,主人卻突然起身說要差人送邀請函去張三家,提醒他來赴約——張三現場聽到不氣死才怪!拿答、亞比戶的獻香就是如此荒謬。
他們究竟是受到古近東風俗的影響,因為沒有見到神明的形體,就認為上帝還沒有顯現而獻香?還是酒精衝腦,一時興起,企圖在上帝的榮光顯現、眾人歡樂的氛圍中,再創一波新的高潮?無論如何,他們的錯誤在於不理解上帝的神聖:祂沒有形體,即使是榮光、火焰,都只是上帝的「側影」,是上帝榮耀的「餘波」而已。上帝的神聖要求祂的僕人、百姓必須領受祂的話語;祂的吩咐帶著權柄,順服就帶來極大的能力,正如亞倫按照摩西的指示就可以站在神、人中間,而不順服卻會帶來極大的刑罰。拿答、亞比戶行動背後的意涵,完全與上帝的本性相違背,難怪經文強調他們兩人所做的事上帝並沒有吩咐(利十 1b),他們也因此付上慘痛的代價,賠上性命。
上帝看重美好心意#
在更進一步演繹此事的意義之前,我們應當繼續往下讀。這一段落可看成上帝對此事件的具體指示:祭司的職分不只是例常的獻祭,更在乎執行禮儀時對上帝的認識與敬畏。祂是神聖的,不能被世俗取代和污染,親近祂的必須潔淨、不可污穢,而這一切的掌握始自對自己身分的了解以及對律法的詮釋。因此他們必須保持頭腦清醒,上帝吩咐亞倫,「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利十 9)。
在簡短的敘述之後,經文進入第十章的最後一段。或許是因為拿答、亞比戶對上帝吩咐的理解不正確而闖禍,摩西再一次交代亞倫,以及他僅存的兩個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有關如何處理素祭、搖祭、舉祭等歸屬祭司的部分。摩西吩咐完之後,問及贖罪祭的下落,沒想到祭物已經全然焚燒,他因而大怒,指責以利亞撒、以他瑪說:「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利十 17)摩西的論理很清楚:其一,贖罪祭是至聖的,絕不可輕忽處理;其二,正因祭司擔當除去會眾罪孽的職分,上帝才把贖罪祭賞賜給原來大大不配的祭司。基於這兩個考量,以利亞撒與以他瑪萬萬不該把原本應當好好享用的贖罪祭全然焚燒,彷彿藐視上帝極大的恩寵。
亞倫此時的心驚膽顫可以想見,他剛剛失去兩個兒子,眼看著另外兩個兒子又要大禍臨頭,他鼓起勇氣回答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利十 19)
亞倫沒有否定摩西的論點,但他提出了一個質疑,一個看這事的新觀點。剛剛才經歷兩個兒子因得罪上帝而死,在這種情形下,他如何有心情享受上帝的恩寵?兩個兒子因祭司的身分而死,此時卻要他因祭司的身分而沾沾自喜,他真能在上帝面前享用所得的贖罪祭?難道上帝要求的,只是我們死守律法的文字?如果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沒有按照一般規定而行,卻更能彰顯上帝的榮耀、尊貴,難道上帝不以為是美事?贖罪祭原來就是屬乎上帝的,在無法按上帝心意真正享受時,把它全然焚燒歸給上帝,豈不是合宜的?
感謝上帝,「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利十 20)。上帝不是膚淺的上帝,只在乎律法的文字是否一字不差地被遵守;祂是有智慧、有深度、看重美好心意的上帝。亞倫認為要同時兼顧家庭的傷痛以及贖罪祭的神聖,最好的做法是將贖罪祭全然獻上,上帝顯然完全贊同。
利未記第十章可以分成彼此對比的兩段:
- 第一段關注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亞比戶,第二段則是另外兩個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
- 第一段兩人在沒有吩咐的情形下獻香為祭,慘遭滅絕;第二段兩人沒有按照所吩咐的而將贖罪祭焚燒,性命卻得保全。
- 第一段中亞倫默然不語,第二段裡他慷慨陳詞。
- 第一段顯出上帝的神聖,第二段則強調上帝欣賞美好。
從這巧妙的結構,我們可以看出:遵守律法固然是事奉上帝之人的基本要求,然而,聖經沒說的就一定不可做嗎?聖經說的就一定要一字不改地照做嗎?有許多情況是律法沒有要求或禁止的,也有些時候規範似乎不見得最合適執行——在這些時候,事奉者應如何作為?拿答、亞比戶自行獻香,結果慘死;以利亞撒、以他瑪自行決定焚燒贖罪祭,卻安然無恙。
我們的思與言、心與行,是否尊重上帝的神聖,反映祂的智慧與美好,看來這才是決定的關鍵。這正是我們學習神學的目的:敬畏上帝的神聖,顯出祂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