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如何理解正確文法、用字、與標點規則背後的道理。
並沒有「規範派」對「描述派」的戰爭#
許多人對「今日語言的品質」有強烈意見——投書報紙、打 call-in 節目,但他們的關切多半不是清晰、優雅或連貫,而是「用法是否正確」:
- 超市快速結帳走道告示「TEN ITEMS OR LESS」應該寫 fewer。
- 動詞 aggravate 不是「惹惱」,是「使惡化」。
- 修飾語不能懸空:Lying in bed, everything seemed so different(lying 暗示的主語「我」與主子句的主語「everything」不同)。
於是出現了一種「規範派」(Prescriptivists)與「描述派」(Descriptivists)的對立童話:
- 規範派堅持有客觀對錯,並認為文化正在墮落。
- 描述派認為「規則只是上層階級的暗號」,主張「想怎麼寫就怎麼寫」。
- 兩派從 1961 年《韋氏第三版大辭典》收錄 ain’t 開始永恆對戰。
平克說:這個故事幾乎全錯。所謂的「語言之戰」是個假二分法。描述派與規範派做的是不同事情——描述語言怎麼被使用 vs. 規範應該怎麼使用——但兩者並不互斥。
規則是「默契式約定」(tacit conventions)#
英文沒有官方的「語言院」決定什麼是對的。連《美國傳統字典》(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這部以規範派著稱的辭典,其總編都說:「我們留意人們怎麼用語言。」字典編纂者觀察大量寫作後決定收錄哪些字義或新詞。
那為何我們仍認為布希「Is our children learning?」是錯的?因為用法規則是社群的默契——就像度量衡標準、電壓規格、紙幣面額——本身沒有絕對優劣,但「大家照同一套來」會帶來巨大效益。
因此英文有兩層規則:
- 描述性規則(descriptive rules):描繪人們實際怎麼說怎麼懂。例如「動詞變位的主語必須是主格」、「be 第一人稱單數是 am」、「vulcanize 是『硫化』」。這些幾乎所有英語使用者都默契遵守。
- 規範性規則(prescriptive rules):在政府、新聞、文學、商業、學術等公共場域所形成的共識。許多並非每個母語者本能會遵守,需要被明白教導;它們關乎標點、複雜的主謂一致、罕用詞細微語意(militate vs. mitigate;credible vs. credulous)。
規範性規則之所以值得尊重,是因為它們潤滑理解、減少誤會、提供風格與優雅的穩定平台、也標示作者寫作時是用心的。
區分真規則與「奶奶的故事」(bubbe meise)#
平克指出真正應該被尊重的規則,與只該丟棄的偽規則之間的判準。判別真規則——回答「是」就值得遵守:
- 它是否只是把直覺文法現象延伸到更複雜的情境?
- 不慎違反時,謹慎的作者是否同意「哪裡不對勁」?
- 過去與當代的優秀作家是否多半遵守它?
- 謹慎讀者間是否有共識它傳達了某個有趣的語意區別?
- 違反規則的例子是否多半源自誤聽、粗心閱讀、或炫耀腔?
判別偽規則——回答「是」就該丟棄:
- 它是否基於離譜理論?例如「英語應該模仿拉丁文」、「詞只有原始義才正確」。
- 它是否被英文事實秒殺?例如「名詞不能轉品為動詞」(其實 e-mail、text、google 早已成為動詞)。
- 它是否源自某個自封語言大師的個人偏好?
- 過去與當代的優秀作家是否一直在違反它?
- 它是否把「文法錯誤」與「不夠正式」搞混?
- 強行修正會不會反而讓句子更彆扭?
怎麼分辨自己聽到的「規則」是真是假?查就對了。翻一本現代用法指南或附用法注釋的辭典:Merriam-Webster Unabridged、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Random House Dictionary。許多人以為純粹規範派的辭典會替每條老規矩背書——事實上恰恰相反,大型辭典正是最堅定的「奶奶故事終結者」。
例:分裂不定詞(split infinitive)#
「不能在 to 與動詞之間插字」——這就是著名的偽規則,要求把《星艦迷航記》的 to boldly go where no man has gone before 改寫成 to go boldly 或 boldly to go。但這條規則經不起任何權威辭典的檢驗:
- AHD:「譴責這個結構的唯一理由,是錯誤類比拉丁文。」
- Merriam-Webster:「沒有任何理性根據反對分裂不定詞 ⋯⋯ 多數現代評論者都同意:為求清晰可以分裂——既然清晰就是分裂的常見原因,這項建議等於『需要時就分裂』。」
- Random House:「這個所謂的規則在英文不定詞的歷史中找不到根據。」
- Williams:「分裂不定詞已經如此普遍,刻意去避免它反而引人注目。」
第一章和前言都用過分裂不定詞——這完全沒問題。
一些常被誤罵的「偽規則」#
句首不能用 and、but、so、because#
老師為了教小學生用句點與大寫,便宣稱「conjunction 開頭的句子是錯的」。但成人不該被這條教學謊言束縛。連接詞作為連貫標記常常出現在句首;本書的平克就用了上百次。
- 連 because 也可以:因果置前的 Because you’re mine, I walk the line ✓;回答 why 提問也行:Why can’t I have a pony? Because I said so.
between you and I#
「對等連接(coordination)後的代名詞要用賓格」——所以該說 between you and me,不該說 between you and I。但這條表面合邏輯的規則卻被許多優秀寫作者違反,包括柯林頓在 1992 年競選時說的 Give Al Gore and I a chance。
- 對等連接是「無中心語」(headless)短語:the bridge and the causeway 整體為複數,但兩個單數名詞組成。
- 整體的格與裡面成分的格不必相同。許多當代英語使用者已默許 and 後出現主格、and 前出現賓格。
- 平克結論:寫作中仍應避免 between you and I(會讓許多讀者皺眉),但不是窮凶極惡的錯誤。
dangling modifiers(懸垂修飾語)#
Checking into the hotel, it was nice to see a few of my old classmates in the lobby. Considering the hour, it is surprising that he arrived at all.
- 老規則要求「修飾語暗示的主語必須等於主子句的主語」。
- 事實是修飾語沒有「主語控制」(subject control)這種鐵律——許多分詞已經變成介系詞(according、given、considering、regarding);當主子句以 it 或 there 起頭時,懸垂也不會誤導讀者;以 we find、we see、to summarize 為主語時也合理。
- 真正的問題不是文法錯,而是有時會引出可笑的歧義:Locked in a vault for 50 years, the owner of the jewels has decided to sell them.
- 判斷依形式語境決定:正式文體仍宜留意明顯的懸垂;發現可笑歧義就改寫。
fused participles(融合分詞)#
She approved of Sheila taking the job. ✓ She approved of Sheila’s taking the job. ✓(更正式)
兩者都對。歷史上沒有所有格屬格的版本反而更早出現;強行加 ’s 有時候反而變得拗口或不可能:I was annoyed by the people behind me in line being served first. 不可能改成 line’s being served。
possessive antecedents(屬格先行詞)#
「代名詞不能以屬格名詞為先行詞」——所以據說 Toni Morrison’s genius enables her to create novels 是錯的,因為 her 找不到先行詞?這是純偽規則,最早只是一位 1965 年的作家在某報紙專欄一篇咆哮文中提出,從未獲得文法學界正式認可。整個英文寫作史都接受屬格先行詞。
less / fewer#
「TEN ITEMS OR LESS」是錯的嗎?
- 規則:fewer 用於可數名詞(fewer apples),less 用於不可數名詞(less rice)。
- 但 less 用於可數名詞至少從古英語就存在,不是現代退化。
- 在數量、時間、距離、金錢等概念上,less 完全沒問題:less than twenty miles、less than three weeks、less than $50。
- AHD 用法委員會多數接受 fifty words or less。
- 比較式中當兩者皆可用時,fewer 略偏正式,凸顯「離散性」;但 less 不是文法錯誤。
like / as#
R. J. Reynolds 1954 年的廣告口號 Winston tastes good, like a cigarette should 引爆了一場「文法戰」——批評者堅持 like 是介系詞,必須帶名詞短語,不能帶子句,所以該寫 as a cigarette should。
- 事實:like 同時可作介系詞、亦可作從屬連接詞。莎士比亞、歐威爾、福克納等大作家都用過 like 帶子句。
- 規則本身就是錯的;R. J. Reynolds 不必認錯。
who / whom#
語言學家 Calvin Trillin 說:「whom 是個被發明出來讓所有人聽起來都像男管家的字。」
- 短問句、短關係子句的 whom 一律覺得做作:Whom do you trust? 大概只有最自命不凡的人會說。
- 但長距離移動的關係子句中,whom 在正式文體仍有功能:The candidate whom I voted for 比 who I voted for 更正式。
- 1980 年代以來 whom 在書面英文的下降趨勢已停滯——它仍未消失,但用得少。
singular they(單數 they)#
Everyone returned to their seats. Mary saw a thief and took a picture of them.
- 這條被諷刺為「文法墮落」的用法,莎士比亞、簡·奧斯汀、薩克雷、蕭伯納、奧斯卡·王爾德都用過——它在英文裡至少八百年了。
- 邏輯上 singular they 並不真的單數——它是一種概念上的指稱(quantifier-bound variable),如「對於每一個 x,x returned to x’s seat」中那個 x。
- 替代方案 he or she 笨重,純 he 自 1970 年代起被認為性別偏見。Singular they 簡潔而合於英語直覺。
規範派狂熱者的偽規則:sentence-ending preposition#
「不能用介系詞結束句子」——同樣源自拉丁文類比(拉丁文不能那樣做)。邱吉爾的虛構回應已成傳奇:「This is the sort of nonsense up with which I will not put.」(這正是我絕對不會容忍的廢話。)刻意把 up with 提前到 put 之前,反而荒謬。
一些更微妙的迷思#
- shall / will:傳統規則說第一人稱用 shall、二三人稱用 will;反過來表強調。實際上美式英語幾乎完全用 will。
- subjunctive(虛擬式):英文僅剩的真正虛擬式是 were(If I were a rich man);其他「虛擬」其實是事實遙遠的過去式。
- 絕對形容詞(unique、perfect、equal)不能修飾——但「more perfect union」(憲法)已被廣泛接受;quite unique 在「比一般罕見更罕見」的意義上完全合理。
- none + 單/複數動詞:None of the students was doing well 與 None of the students were doing well 都對;句意有微妙差異,看你想強調個體還是群體。
- between vs among:傳統說 between 用於兩者、among 用於三者以上——其實 between 用於描述「個體與任意數量他者間的關係」(Switzerland lies between Germany, France, Italy, and Austria);among 用於整體中的成員關係(among friends)。
- 動詞化(verbing):許多語言純化派討厭把名詞當動詞用(to gift、to host、to chair、to impact),但英語自古以來就在這樣做(influence、mention、experience、outline、parallel 都是名詞轉動詞)。第五版 AHD 甚至收錄了 crowdsource、amped、bromance、defriend、fanboy、hashtag、selfie、trolling。
- that vs which:「that 用於限定子句、which 用於非限定子句」這條規則被許多文法學家認為過於僵化。真正的規則是非限定子句要用逗號,而限定子句不用逗號——that vs. which 的選擇主要是語感與節奏。
真正值得遵守的規則#
if-then 條件句#
兩種條件句結構不同:
- 開放條件句(open conditional,現實可能性):If you leave now, you will get there on time. —— 動詞時態自由,視事件何時發生而定。
- 遠隔條件句(remote conditional,反事實或假設):If you left now, you would get there on time. —— if 子句必須用過去式(語意上是「事實遙遠」而非「過去時間」),then 子句必須用 would/could/should/might 等情態助動詞。
常見錯誤:If only she would have listened to me, this would never have happened. —— 應改為 If only she had listened to me…。would have 只屬於 then 子句,不該出現在 if 子句。
同理:I wish you would have told me about this sooner. → I wish you had told me about this sooner.
「The reason is that」勝過「The reason is because」#
The reason 已經暗示了「解釋」,再加 because 是冗贅。寫 The reason is that。
否定的範圍與焦點#
第五章已詳述。禁忌句式:X not Y because Z。要嘛加逗號讓 because 在 not 範圍外,要嘛把 not 緊貼 because。
避免歧義的搭配(dangling 與 attachment)#
第四、五章已介紹。a panel on sex with four professors 改寫為 a panel with four professors on sex。
標點#
平克最後一段討論的標點議題包括:
- 逗號的兩種角色:標出韻律停頓、與標出主要句法分界。常見錯誤是把逗號放在主謂之間或動賓之間。
- 句號與引號的位置:美式風格把句號放引號內(“Hello,” he said.),英式與「邏輯標點」放外(“Hello”, he said.)——維基百科採用邏輯標點。本書中當作者要明確指明被引內容到哪裡時,會違反美式規範。
- 逗號與限定/非限定子句:限定關係子句不加逗號(The sentence that I just wrote needs revision);非限定關係子句加逗號(This sentence, which I just wrote, needs revision)。
- 連字號:man-eating piranha(吃人的食人魚)vs. man eating piranha(一個正在吃食人魚的男人)——一個小小的連字號避免大笑話。
用法不是寫作的全部#
平克強調:用法是辨別力的訓練(exercises of discernment),不是下棋或證明定理。好的作者應該:
- 批判地評估「正確性」的宣稱;
- 折扣可疑的;
- 接受「不同價值之間的權衡」是必然的。
規範派常用的修辭——「冷血謀殺英語」、「邪惡」、「語言強姦犯」、「該被閃電擊中再砍碎」——往往與事實正好相反:被罵的那一邊往往有歷史與用法為據;罵人的那一邊則常常從未查過參考書。
「人們不會因語言問題去翻參考書,他們似乎以為,作家身分加上憤怒情緒,就足以給他們發言的權威。」——Geoffrey Pullum
最後的忠告:批判性思考、事實查證#
平克最後將層次拉高——用法問題是好寫作的最小一部分,遠不及連貫、古典風格、克服知識的詛咒,更遑論知性上的盡責。如果你真的想改善自己的寫作(或要批評別人的寫作),更該關心的不是「融合分詞」與「屬格先行詞」這類細目,而是:
- 先查資料(Look things up):人腦結合了「不可靠的記憶」與「對自己所知的過度自信」;社交網路又把錯誤放大。馬克·吐溫說:「世界的麻煩不是人們知道的太少,而是知道太多並非如此的事。」(其實這句話不是吐溫說的——平克查過——但那位佚名說者的意思仍然成立。)我們生活在資訊兩秒可達的時代,請把「你寫下的事情」限縮在你查證為真的事。
- 論證要紮實(Be sure your arguments are sound):事實主張要在經編輯把關的來源驗證;推論主張要從讀者已同意的前提出發,按有效的 if-then 推進;道德主張要顯示「這樣做能滿足某個合理人士已接受的原則或利益」。
- 別把軼事當趨勢(Don’t confuse an anecdote with the state of the world):在七十億人的世界裡,幾乎任何極端事件都在某處發生過;新聞與社交分享更會挑出這些異常事件。事件成為現象需要相對於發生機會的可觀比例;現象成為趨勢需要該比例隨時間改變。
- 小心假二分法(Beware of false dichotomies):把複雜議題化約成兩個口號、兩個陣營、兩個學派的戰爭很有趣,但很少帶來理解。能用一個 -ism 結尾的單詞涵蓋的好觀念屈指可數。
- 論證要基於理由,而不是攻擊人(Arguments should be based on reasons, not people):說對方有金錢、名利、政治、懶惰的動機,或扔出 simplistic、naïve、vulgar 之類的標籤,並不證明他說的話為假。爭論的目的也不是顯示自己更聰明、更高尚——心理學研究顯示,任何爭論中雙方都堅信自己理性而正直,對方愚頑而不誠實。他們不可能都對,至少不能總是都對。
語言學家 Ann Farmer 的話為本書收尾:
It isn’t about being right. It’s about getting it right. (重點不是要證明自己對,而是把事情做對。)
描述語言怎麼被使用、與規範它怎麼被使用以更有效,並非二分法。我們可以給寫作建議,而不必鄙視那些需要建議的人;可以指出寫作的不足,而不必哀嘆語言已死。並可以提醒自己——為什麼要在意風格:為了助觀念傳播、為了示範對細節的注意,以及為世界增添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