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例:Petroleum Corporation of America 1929.1#

一家專做石油業證券的投資公司——公開以每股 $34 賣 325 萬股普通股,公司實得淨額 $31/股(共 $1.0075 億)。

同時對發起人/承銷商/管理層發行 5 年期權證買 162.5 萬股普通股 @ $34。

這是當時投資信託融資的典型,且其手法延續到蕭條與其後一般股票融資領域

管理成本:三項計算#

新成立投資信託只有兩個資產:現金管理層。買家以 $34 為「管理」付的三筆價:

  1. $34 與公司實得 $31 的差額 $3——付給承銷商/銷售方,但其唯一正當理由是「管理層值這 $3
  2. 發給組織方的權證價值——權證等於「未來 5 年企業增值的 1/3」;以股票與權證的常見比例推算,162.5 萬權證約取走普通股約 1/6 的價值——即原始 $1.0075 億現金中約 1/6 應歸權證
  3. 高管薪資+「公司形式產生的額外稅負

三項合計消耗了公眾投入的 25–30%——「不只是未來利潤的扣減,而是投入本金的實際犧牲」。

公眾得到什麼?#

進一步問「這個管理品質有多好?」——

  • 董事會多是金融知名人士——但他們不專注於這一家,「同樣判斷被分散到許多公司
  • 業務限於「單一行業:石油」——判斷空間極窄
  • 實際上資金集中於 Prairie Pipe Line + Prairie Oil & Gas,後合併為 Consolidated Oil——「就變成了控股公司,原始收購之後管理空間極小

Petroleum Corp. 這類安排對股票買方不令人滿意

  • 管理總成本相對所提供服務「過高
  • 成本「未清楚揭露」——用權證手法隱藏

投資銀行的角色變化#

1920 年代以前的「三原則#

信譽銀行對公眾發行股票遵循三原則:

  1. 企業必須已成立、紀錄與財務支持發行價
  2. 投資銀行主要代表股票買方利益——與管理層 arm’s-length 談判,保護客戶免於過高經理人報酬等
  3. 報酬合理——只是為公司籌資的服務費

依此,「新企業資本必須來自私人」——公開發行新事業股票通常等同於「藍天」騙術,只有不入流的小機構承做。

投資信託融資破壞這三原則#

投資信託融資本質上違反這三原則

  • 是新成立企業
  • 管理層與銀行幾乎同一人
  • 融資與管理的報酬「由收受者自己決定」——沒有公認的合理標準

加上 1928–1929 的扭曲心態,買方利益難以受保護。

1929 後的演變#

1933 一度看似「投資信託融資的歪風要擴及到所有普通股融資」——啤酒/酒類股的發行顯示此苗頭。

但後續主流銀行回到舊規範。1933 後新發行較多由「二線機構」承做,主題追熱(1933 黃金、酒類;1938–1939 飛機;歷年都有新投資公司)。

新角色:發起人-業主-管理者#

這類發行的銀行不是公眾的代理人——它「對發起者談一筆條件、對公眾募一筆條件」,自己也是「業務的部分發起人與業主」。

事實上是為自己向公眾募資」——這個身份變化使公眾「必然受損」。

1933 證券法雖強制完整揭露+ 加重隱匿/誤述責任,但「典型股票買家既不會詳讀招股書、也不理解其含意」——「現代金融手法像魔術師的工具袋——可以當著公眾的面執行而不被識破」。

範例 A:American Bantam Car 1936.7#

  • 10 萬股 6% 累積可轉換優先股 @ $10 賣給公眾
  • 每股可轉換 3 股普通股
  • 承銷商佣金 $2/股(20%)——僅為銷售努力,無認購保證
  • 新公司收購破產的 American Austin(原始資本 $369.2 萬)的資產,僅付 $5,000
  • 再加 $500 現金、把收購所得換 30 萬股自家普通股——「整個普通股部位的發起人實際成本僅 $5,500 + 時間心力
  • 招股書直白標示「作為投機提供

可轉換僅在普通股漲過 $3⅓ 時才有意義」——若達成此條件,發起人的 $5,500 將值 $100 萬+ → 「公眾要先讓發起人擴大 180 倍才有任何利潤」。

結果:1939.6.30 累積赤字 $75 萬,被迫向 RFC 借錢;優先股流動資產不再有權益;優先股跌到 3,普通股 ¾——「公眾損失 70%,發起人 $5,500 仍值 $225,000」。

範例 B:Aeronautic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 1939.12#

  • 6 萬股普通股 @ $6.25 賣給公眾
  • 承銷商無認購保證,但每股取得三種報酬:
    • 90 分現金
    • 1/20 股股票(主要股東捐贈,名義值 31 分)
    • 認 ½ 股權證(@ $6.25–$8.00)
  • 若普通股確值 $6.25,權證至少值 $1/股 → 承銷商每股總報酬 $2.34(佔公眾出資的 1/3+)
  • 公司 1928 起,1931 起製造 Aeronca 輕航機;銷售從 1934 $12.4 萬增至 1939 $85 萬
  • 1938 前累計赤字 $50 萬+,1939.1–10.15 才賺 $5 萬
  • 發行前有 6.6 萬股淨資產值 $1.28/股——加上發給承銷商 3 萬股權證 + 高管 1.5 萬股權證

公眾未來增長被三方面稀釋:

  • 現金銷售費從每股扣除
  • 原業主只投入很少有形資產換得大股權
  • 權證會吸走未來增值

假設成功使公允總值 ≈ 有形資產兩倍($100 萬 vs. $48.4 萬):

  • 若無權證:126,000 股每股約 $8
  • 假設權證值 $2/股:每股股票只值約 $7.25
  • 即使重大成功,公眾的 $6.25 也只增加 16%」——若失敗,大半投資快速消失

公眾應不應該融資新企業?#

作者觀察 1933 後 SEC 登記新企業融資後,對其健全性與經濟價值持悲觀看法——

新事業的資本應由發起人或其近圈個人提供」——這是華爾街長期共識。

公開融資新事業歷來不是體面行業,主流銀行不參與;二線管道的「整體銷售成本高反而進一步降低新事業已不高的成功機率

作者建議修訂證券法、禁止「新且未經考驗」事業的公開發行」——

未經考驗」的標準不易精確界定,可給 SEC 一些裁量空間。「這是公眾不能自我保護的領域,需要更嚴的立法」。

藍天促銷#

舊式「完全造假」的促銷大多已退場——

現代詐欺者「選一個真的企業,但以遠超公允價格賣」——「遵循法律 + 剝削公眾

礦業與油業最易藉「內行人想像力」抬價。SEC 試圖在現有權力下打擊,但沒有「核可發行」的權力(除公用事業外)——只能用各種壓力勸阻。

公眾必須認知 SEC 權力有限——「唯有買方持懷疑分析才能自保」。

促銷尤偏好「剛興起、引人目光的產業」——把先發者利潤呈現成「永久且可持續擴張」。1933 酒類、1938–1939 航空都是例證;「為某產業籌資變易時,不公交易與產業過度開發的危險都在放大」。

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920 後期「投行標準鬆懈+精巧的高報酬手法反向影響公司治理——

高管覺得「除高薪外還應分享利潤」——投資信託對銀行家自己的安排「為大企業樹立刺激榜樣」。

百萬元年薪是否合理」是開放問題——但「讓利益偷渡的手法」(如低價長期權證)正是這個用途。

1933–1934 立法強制揭露主要管理層報酬(Form 10-K)「已是重要進展」——

有充分揭露,股東的自身利益就能合理抑制過度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