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益比的歷史變遷#

普通股值幾倍盈餘」這個倍數,部分取決於市場心理、部分取決於企業性質與紀錄。

歷史軌跡:

  • 1927 牛市前10 倍為共識起點——超過 10 倍需特別優異理由
  • 1927 以後:「好股票值 15 倍」的名言取代 10 倍;特定熱門群(公用事業、連鎖店、藍籌)達 25–40 倍——基於「過去趨勢繼續」假設
  • 1932 後:長期利率大幅下降使本益比普遍提升

精確估值不可能#

精確的『合理價值並不存在——

估值基礎本身就在變動,無法給出聲稱合理精確的公式。「用當期盈餘估值」更是內在荒謬——當期盈餘本身不斷在變。

市場「先有價格、再找理由——像離婚毀約案的陪審團,無法精確衡量卻仍須裁決。

市場是投票機而非秤重機」——事實只透過「買賣者的決定」間接影響股價。

分析師的有限角色#

分析師面對「事實與情緒的混雜不能對普通股價格做全面判決——但可承擔以下功能:

  1. 建立普通股的保守(投資)估值基礎——區別於投機估值
  2. 指出資本結構收入來源對個別股票估值的意義
  3. 找出影響盈餘解讀的特殊資產負債表元素

投資估值的最高上限#

投資型普通股估值」的最高乘數建議:

平均盈餘的 20 倍——

條件是:

  • 平均應為 5–10 年(最近一年若條件吻合可作為基礎:景氣非異常好 + 多年上升趨勢 + 行業可繼續成長)
  • 例外:發明、礦山新發現等具體事件可超此基礎

各檔普通股的具體乘數不同——當期高於平均、前景優於平均、或內在穩定者可給較高乘數,但仍不應超過 20

為什麼是 20#

投資假設可證實的價值」——

5% 報酬率(20 倍)以下「很難看作支撐市價」。

較低利率被買家以「未來盈餘將更高」的期待接受——這本質是投機,超出普通股投資的範疇。

較高價可接受——但需明確視為投機#

20 倍以上不是錯」,但屬於投機——可能成為「智慧或幸運的投機」。

但很少人能持續智慧或幸運,因此:

慣常以 20 倍以上買進普通股的人,長期下來會虧不少錢——尤其在沒有機械限制下,他們易反覆陷入牛市的特殊話術。

投資級的其他條件 + 推論#

20 倍是上限而非「應該付」——一般中性前景應約 12–12.5 倍

還需要:

  • 合適的財務結構
  • 健全的管理
  • 前景不令人擔憂

推論:「有吸引力的普通股投資 = 有吸引力的投機」——能滿足保守投資人「錢值得且前景不差」的證券,也有合理的市值上升機會。

投機 vs. 投資普通股範例(1938.12)#

Group A:因「價格過高」而投機#

代表所謂「藍籌」工業股——財務健全、紀錄不錯,但市價超過 1929–1938 最佳年盈餘的 12.5 倍以上(即「最佳年盈利率 < 8%」);且通常遠高於實際投入資本

Group B:因「紀錄不規則」而投機#

明顯投機——年度盈餘波動極大。

Group C:量化測試達標#

  • 盈餘考慮 10 年大循環下仍相對穩定
  • 平均盈餘對市價比例令人滿意
  • 財務結構保守、營運資本充足

不要求資產值等於市價,但 Group C 整體不會以巨額溢價於實際資源交易。

普通股投資應限於 Group C 類型,且加上「前景至少合理有利」的個別判斷。

資本變動的調整#

在用「每股盈餘」分析過去時,必須調整資本變動:

  • 股數變動(股票股利、分割等):以當前股數重新計算整段期間
  • 低價增發股票或優先證券轉換:應反向計算——把過去盈餘加上「若新股或新轉換已實現」會增加的部分,再除以增加後的股數
  • 5–8% 對增發資金的估算回報是合理近似

範例:

  • American Airlines 1939.9 前 12 個月:有 $260 萬 4.5% 可轉換債(換股價 $12.50)——分析師應假設已轉換——調整後每股盈餘減少超過 1/3
  • American Water Works and Electric:1928–1930 股票股利需調整;1934 的 $1,500 萬可轉換 5s 假設轉換(增 75 萬股、減少利息扣除)

資產負債表與帳面價值也應對應調整

參與權益的調整#

計算可分配給普通股的盈餘時,必須完整反映參與型證券的權益(無論實際是否支付)——也適用於投資信託的管理合約(取利潤百分比作為報酬)、條件性「限制股(restricted shares)」。

Trico Products 範例#

  • 67.5 萬股普通股,其中 45 萬股(總裁持有)原為「限制股
  • 非限制股先取得 $2.50 股利,之後兩類平均分享
  • 各年若達特定盈餘水準,逐塊解除限制(至 1938 已解除 239,951 股)
  • 分析應以「Column C:完全反映限制股逐步解除」作為非限制股盈利能力的真正衡量

通用規則#

普通股的內在價值——若前面有可轉換證券,或可能因股票選擇權、其他證券人的參與權利而稀釋——不能高於「所有特權充分行使後」對應的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