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估值的要素自然分為三類:

  • 股利率與紀錄
  • 損益表因素(盈利能力)
  • 資產負債表因素(資產價值)

「股利率」本身是簡單事實,無需分析;但它的真正意義卻極難評估——

從一個角度看股利率是「一切的關鍵」;從另一個同樣有效的角度看,它是偶然且次要的因素。

經理人與股東對「適當股利政策」之間存在根本混淆——使「可交易證券」與「生意合夥權益」兩個普通股本質產生衝突。

股利報酬作為普通股投資要素#

直到近年,股利報酬一直是普通股投資的壓倒性因素——邏輯簡單:

  • 公司的首要目的就是付股利給擁有者
  • 成功公司是能持續付股利、隨時間增加股利的公司
  • 「投資」概念綁定可靠收入 → 投資型普通股限於已建立股利紀錄者
  • 投資型普通股的價格主要由股利金額決定

範例:

  • American Sugar Refining 1907–1913:盈餘不規則,但價格被 $7 股利率主導
  • Atchison 1916–1925:盈利能力例外強,但價格被 $6 股利率主導
  • 兩者市價區間都意外狹窄,與市場整體波動形成鮮明對比

「保留盈餘」原則 vs. 「重視當期股利」#

一邊是「重視當期股利」的根深蒂固傳統;另一邊是「為公司與股東未來而保留當期盈餘」的同樣權威的公司管理原則。

公司保留盈餘的「合理目的」:

  • 強化流動部位
  • 增加產能
  • 消除原始的過度資本化

公司宣稱這些政策符合股東利益。但實證表明

保留盈餘以利未來從未受到「股價上漲」的歡迎——市場一律給「派發較多股利」的公司更高評價。

對「保留」政策的質疑#

兩個假設:

  • 保留大部分盈餘對股東有利
  • 在盈餘波動下維持穩定股利率對股東有利

第二點若能不犧牲股利金額就達成,當然好。但實務上:

公司常以「僅派發平均盈餘的一小部分」來實現股利穩定——這是過度小氣

任何賺 $10/股的公司都能把股利穩定在 $1,但這對股東有意義嗎?

Atchison 案例#

  • 1910–1924 連 15 年股利 $6,期間平均盈餘 > $12——保留超過一半
  • 1927–1931 升到 $10,1929 年股價衝近 $300
  • 最後一次 $10 派發 6 個月後(1931 年 12 月)股利完全停發

結論:

  • 期間股東相對盈餘領得太少
  • 股利調高反而觸發過度投機
  • 巨額累積盈餘的「為下雨天儲蓄」最終未能保住 1932 年的股利

US Steel 案例#

30 年幾乎連續再投資的盈餘累積,被一年半的衰退完全抵銷」——同樣結局。

對「Plowing-back」的批判#

常見邏輯(三段論):

  • 大前提:對公司有利的事就對股東有利
  • 小前提:盈餘保留比派出更有利於公司
  • 結論:盈餘保留有利於股東

這個推論的弱點在大前提——

「對企業有利」只有在**「不損及股東」**時才同義於「對股東有利」。

從股東手中取錢交給公司會強化公司,但未必對股東是好

實證:

  • 公司盈利能力的擴張通常不與累積盈餘的增加成比例
  • 假設報告盈餘真能完全分配,股東領回幾乎全部盈餘長期來看更有利
  • 這個無意識的認知,正是「派發大方的股票股價較高」的內在原因

股利政策的恣意與利益衝突#

股利政策完全是經理人權限」這個約定俗成的觀念是阻礙:

  • 法律確實如此,法院僅在極明顯不公時介入
  • 但若股東有正確認知,應約束此恣意權力

董事會由經理人與其友人主導:

  • 經理人想留住現金簡化財務——並透過擴張獲得更高薪資
  • 這是造成製造業產能過度擴張的主因之一——進而成為經濟不穩定的源頭

更陰險的濫用:

  • 以恣意股利政策製造低買進機會——壓低股價後內部人吸納
  • 或方便高位出脫——抬高股價時派發
  • 大股東若也是高薪高管,會因高個人所得稅而「樂於把盈餘留在公司」——他控制公司、也控制「其他股東的盈餘

對美國公司股利實務的根本批判#

把美國公司股利政策視為整體:「幾乎無限的經理人權力並未為股東創造利益」——

不少案例權力被以無智或不公平方式行使。

這個恣意性讓普通股分析多出一個不確定因素:除盈利能力外,還要預測董事會願派發多少。

國際對照#

此特徵是美國獨有

  • 英、法、德典型公司幾乎派發全部盈餘(除提撥準備金)
  • 不建立美國式的「巨額盈餘餘額」
  • 擴張資金透過新發股票,而非保留盈餘

海外的準備金帳戶大致對應美國的盈餘餘額,但規模上完全不可比

Plowing back」源於戰前的摻水股傳統#

歷史成因:

  • 美國早期工業公司常無有形資產對應普通股、優先股保護不足
  • 經理人自然想用後續盈餘補上這些缺口
  • 因為新股無法以面值賣出,唯有靠保留盈餘籌新資本

範例:

  • F. W. Woolworth 1911:優先股代表全部有形資產,普通股代表 $5,000 萬「商譽」——後續年度逐步以盈餘將商譽帳面減記到 $1
  • US Steel 原始發行:超過 $7.68 億「水分」隱藏在過高的廠房投資帳——到 1929 年底已從盈餘扣除 $5.08 億(等同原始普通股本),1937 報告中剩 $2.6 億,1938 年透過減資全部消除

兩例都顯示:「大量盈餘保留部分動機是消除無形/虛擬資產

結論與定量原則#

經驗證實市場判斷:「派發給股東的一美元盈餘,比同樣金額計入盈餘餘額對股東更值錢」。

普通股投資人通常應同時要求充足盈利能力與充足股利

  • 股利過低 → 需有特別亮眼的盈餘紀錄或特殊流動資產情況支撐
  • 過於慷慨的股利不能補償盈餘不足——後者使股利率本身不可靠

名詞定義#

  • 股利率(dividend rate):每股年股利(美元或 $100 面值的百分比)
  • 盈餘率(earnings rate):每股年盈餘
  • 股利收益率(dividend ratio / yield):股利 / 市價
  • 盈餘收益率(earnings ratio / yield):盈餘 / 市價

估值範例#

假設典型普通股 A:賺 $7、付 $5、賣 100(盈餘率 7%、股利收益率 5%)作為基準。

  • 股票 B 同樣賺 $7 但僅付 $4:應在 80(5% 股利收益率)到 100(7% 盈餘率)之間,靠近下限約 90
  • 股票 C 賺 $7 付 $6:應略高於 100,靠近下限約 108

股利低於標準 → 投資人有權要求超比例的盈餘提升;股利高於標準 → 投資人可付有限溢價

建議的股利原則#

作者建議的修正觀念:

股東有權收到「他資本所產生的盈餘」,除非他自己決定再投資

經理人僅在獲得「股東明示批准」下保留或再投資盈餘。

「必須保留以保護公司地位」的「盈餘」根本不算真正盈餘——它應在損益表中扣除為必要準備金,並附充分說明。

「強制性盈餘餘額」是想像出來的盈餘餘額

若此原則被接受:

  • 盈餘保留不再「理所當然」,而要像增資或股票發行一樣須受審視
  • 股利政策受更智慧、更深入的批評——形成有益的牽制
  • 防範經理人不智的擴張與營運資本過度累積

反論回應#

派發大部分當期盈餘會讓股利波動更不穩定」——是的,但目前的做法並未真正創造穩定

  • 反而以「犧牲合理水準的派發」換取沒實現的穩定
  • 不如轉由股東自行平均其年度收入——既然股東已習慣判斷平均盈利能力,平均股利不會多增加分析難度
  • 結果:股東平均收入很可能反而更大

一個悖論#

以「拿走價值」來「增加價值」——股東從資本與盈餘餘額中拿走愈多股利,市場給「剩下部分」的估值反而愈高。

這像 Sibylline Books 傳說的反向版本——「剩下部分的價格隨『被拿走部分』增加而上升」。

範例:1915–1924 間 Atchison vs. Union Pacific——Atchison 未提高股利使市場未充分反映其盈利與帳面增長;Union Pacific 大方派發反而獲利。

章節總結#

  1. 少數案例中過度保守的股利政策真的有利於股東——市場「懲罰小股利」的判斷錯了,股票價格應更高
  2. 大多數案例派發大方對股東更有利——因為「再投資」要嘛未按比例擴大盈利能力,要嘛根本是必須保留的準備金
  3. 混淆源於「股東根據前一假設投票,但根據後一事實投資」——若股東智慧地表達意見,矛盾會消失

與第二十八章的關聯#

第二十八章曾說「未派發盈餘對長期股價有正面貢獻」——本章卻批判「保留盈餘」?兩者不矛盾:

  • 賺 $10、派 $7、留 $3」:累積會隨時間提升價值,但價值增長率往往遠低於 $3 複利
  • 賺 $10、派 $3、留 $7」:問題更明顯——價值很難以 $7 年率複利成長

本書批判的是保留比例過高(如 70%)不是反對適度保留(如 30%)

1934–1939 的趨勢#

1934–1939 美國公司確實向更慷慨派發靠攏,本書批判可稍緩——

  • 對快速成長企業(如飛機製造)保留盈餘仍合理
  • General Motors 1932 年底以來派發約 80% 盈餘
  • 1939 年財政部以「70%」作為「異常累積盈餘」懲罰稅的初步門檻
  • 市場本身也不再以「恣意股利政策」嚴格懲罰股價,更看重已實現與預期盈餘

未分配盈餘稅#

1936 年國會推出 7–27% 累進「未分配盈餘稅」目的:

  • 強迫公司分配以便個人稅課徵
  • 限制盈餘餘額累積(被認為對購買力或不智擴張有害)

法案於 1938 縮減為 2.5%、1939 年完全廢除——

主流批評是「懲罰節儉」、傷害小公司與新公司。作者觀點不同:

  • 立法本意是「讓公司像合夥事業一樣課稅」——值得肯定
  • 但實際結果是雙重課稅(公司+合夥)——歧視公司形式、特別衝擊小股東
  • 對高所得股東,與州/聯邦企業稅結合,抑制創業意願
  • 技術細節錯誤(強迫分配超過實際會計利潤、無視真實資本損失、存貨處理沒有彈性)

實際上,公司有多種方法保留盈餘而不被罰:可課稅股票股利、選擇性股利(誘導股東選股票)、現金股利同時推出有利的新股增發——少數公司確實使用過。

結論:作者反對以法律強制——

股利與再投資政策應由股東智慧決策決定,不該由法律強制。

個案中保留比一般更多盈餘可能合理——實務應依個案不同;政策應由經理人首先提出,但最終受股東獨立評估(股東利益視角,獨立於公司實體與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