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大分類進入「買方預期本金價值會有顯著變動」的優先證券——分為兩類:
- 因「安全不足」而具投機性
- 因「可轉換或類似特權」而具投機性
具投機特權的優先證券#
除了對本金與固定收益有優先權外,債券或優先股還可能附加「分享普通股利益」的特權:
- 可轉換(convertible):依約定條件換為普通股
- 參與(participating):依普通股股利水準額外分享收入
- 認購(subscription):以約定價格、數量、期間購買普通股
由於「可轉換」最常見,本書多以「可轉換證券(convertible issues)」泛指特權證券。
形式上極具吸引力#
特權證券理論上是最迷人的形式——
能把「最大安全」與「無上限增值」結合:通過所有安全測試 + 有吸引力的可轉換特權的債券,毫無疑問是極佳買入。
但實際表現不佳的原因#
原因 1:通過安全測試者極少#
真正通過嚴格安全標準的可轉換證券少之又少——可轉換特權通常用來補償安全不足。
1926–1929 高峰期最明顯:強企業透過普通股增資;較弱或資本結構不健全的企業才採用特權證券融資。
原因 2:能在「保持投資地位」下實現的利潤有限#
雖然可轉換證券理論上無價格上限,但「保持投資地位的情況下」的潛在利潤是有限的。
範例(票面 100、可換 2 股普通股、即換股價 50;股票買進時 45):
- 第一階段:
- 股票跌到 35 → 債券仍可貼近面值(凸顯可轉換債券對股票的技術優勢)
- 股票漲到 55 → 債券可能漲到 115+(轉換值 110,但因仍優於股票,可有溢價)
- 第二階段:股票漲到 65,債券轉換值 130,將在此價賣出
- 投資人面臨抉擇:未來價格幾乎完全跟著股票走
- 為了追求更大利潤必須承擔失去手上利潤的風險
- 若繼續持有並漲到 180(股 90),他實際上等同於股東
「無限利潤」其實是幻覺——「無限上漲潛力」不屬於債券持有人,而是屬於普通股持有人。
持有「投資地位」下的可轉換債券,實際可實現利潤通常僅 25–35% 票面——大多數可轉換債券買方不會持有到最高點,因此實際獲利未必能抵銷其他失敗投資。
範例:吸引人的可轉換證券#
1. Commonwealth Edison Convertible Debenture 3½s, 1958#
- 1938 年 6 月、9 月以面值賣給股東
- 統計表現符合所有安全條件
- 1958 年到期前可換 40 股普通股
- 1938 年 9 月 NYSE 以面值買進時股價 24½(接近平價)
- 不到一年(1939 年 7 月)股價漲到 31,債券漲到 124¾
2. Chesapeake and Ohio Convertible 5s, 1946#
- 1916 年 6 月向股東發行
- 換股價分段:1920 以前 75、1923 以前 80、1926 以前 90、1936 以前 100
- 1924 年 11 月底以接近面值(101 vs. 股價 91)即可買進——當年固定費用覆蓋率 2 倍以上
- 1925 年股票升至 131,債券值 145
3. Rand Kardex Bureau 5½s, 1931#
- 1925 年 12 月以 99½ 發行
- 附可分離認股權證:1926 年起每年漲價購買 Class A 普通股(22.5 股)
- 債券可面值抵繳購股款,等同可轉換
- 安全條件:盈餘覆蓋多年來都充足;淨流動資產 > 兩倍發行額
- 發行時 Class A 股價約 42(即購股權證已有立即價值)
- 一年內股價升 53、債券 130½
- 1927 年(與 Remington Typewriter 合併)股價 76、債券 190
範例:不健全的可轉換證券#
National Trade Journals Convertible Notes, 1938#
- 1928 年 2 月成立,收購十餘家貿易期刊
- 1928 年 11 月以 97½ 發行 $280 萬本債
- 換股條款逐年提價:1930 前 $37.03/股 → 1938 前 $52.63/股
- 發行時股價 34⅛、買進債券 97½ 接近平價,僅需股價漲 2 點即有利潤
- 但安全性根本不足:招股書的「估計」盈餘 4.16 倍涵蓋率有近一半仰賴合併後預期的節省——保守投資人不應接受這種「假設盈餘」
- 扣除這些假設後,覆蓋率不足
- 1931 年 6 月接管、8 月物業出售——債券持有人僅得每元 8.5 分
推導出的原則#
以接近或高於面值買進的特權證券,必須通過下列兩種測試之一,且購買者目標必須清楚:
- 通過直接固定價值投資的標準
- 或通過直接普通股投機的標準(願意接受對應風險)
中間地帶不可取——「投資人放寬安全標準換取分享特權」與「投機者用債券契約形式假裝降低風險」都是混亂思考。
混合立場帶來的危險:
- 投資人若放寬安全換取分享特權——出事時心理與財務都沒準備好
- 投機者若以可轉換債券降低風險——主業切入點模糊,最終分不清自己是股東還是債券持有人
例外:大幅折價的特權證券屬於下一章「投機性優先證券」範疇,不適用本原則。
回到範例:
- Commonwealth Edison 3½s、C&O 5s、Rand Kardex 5½s 在發行時可純粹作為「投資」買進,可轉換特權只是錦上添花
- National Trade Journals 應該只賣給對該股票完全有信心的投機者——但事實上大多數買家是「被特權條款吸引、誤以為債券形式提供安全」的混合立場
持有或賣出的規則#
「以股票投機方式買進」的可轉換債券#
- 從 100 漲到 150 不該以「價格漲幅」為賣出主因
- 主因應為「普通股是否已漲到值得了結」
「以投資方式買進」的可轉換債券#
- 25–35% 的漲幅就應停利
- 真正成功的投資操作不會長期持有——應做長期準備但希望短期實現潛力
另一條原則:通常不應轉換#
典型情況下,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應實際轉換,而應「繼續持有或賣出」——
雖然「轉換」就是設計目的,且大幅升值後 yield 縮小,換股可顯著增加股利收入;
但轉換後失去優先順位與固定本金保護——若後續惡化,可能股價跌破原始債券買入價,賠掉利潤與部分本金。
風險不止:轉換意味著「從債券投資人變成股票投機者」——人格層次的危險最大。
「好的可轉換債券也有陰險的一面」:警惕不夠的人會被誘進股票投機者的角色。
投資人應保守:當債券價格超出投資合理範圍就賣出;最重要的是——不要因債券事後漲得更高就懷疑自己的判斷。一旦進入投機區,那檔證券的後續走勢「已與你無關」。
結果:轉換實際發生的方式#
若所有投資人都採用上述紀律,轉換實際發生的途徑只剩「為了取得股票而專門購買可轉換債券的人」——他們是基於對該股票的獨立判斷。
同樣的論述也適用於附在投資債券上的認股權證——投資人不該行使這些權證。
投資政策的延續#
若持續貫徹「投資型可轉換」操作:
- 100 買、125 賣,換成另一檔接近面值的可轉換債券
- 不能期待這種機會隨時都有
- 1926–1929 過剩 + 1930–1934 嚴重稀缺後,鐘擺已擺回中間——1934–1939 部分發行採用了參與型條款使穩健債券更好賣
- 多數新發行票息過低或迅速衝到高溢價,但「精挑細選的投資人」仍可能在這個領域找到合理數量的吸引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