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專論優先股的保護條款與雙方共同利害的「劣後資本(junior capital)維持」議題。

防範前順位新發行#

優先股契約通常規定:「未經 2/3 或 3/4 優先股投票同意」,不得發行前順位股票或抵押債券。

之所以不設絕對禁止,是為應對「為避免破產」等優先股股東認為合理的情境。

範例:Eitingon-Schild Company 1932——優先股契約原本禁止抵押與類似留置權,但因財務瀕危,優先股股東表決同意發行 $550 萬 5% debentures 並對固定資產設立特殊請求權。

對「無擔保債務」也應有限制#

慣例上優先股股東對無擔保債務的發行無投票權——

但無擔保債對優先股的威脅與抵押債一樣,這個區別不合邏輯

  • 優先股可禁止前順位優先股、可禁止任何擔保債
  • 但對「無論多大金額的信用債」卻完全無權置喙——這顯然有缺陷
  • 例:American Metal 1930 未經優先股表決發行 $2,000 萬信用債;1933 年因需要以擔保品再融資才被迫請求優先股同意

避免為日常營運的銀行借款設置障礙」的初衷可用具體條款處理,無需給「全部信用債」一張免死金牌。

優先股表決用於重整方案#

優先股表決有時被用於發行「與優先股本身等地位甚至更高的證券」——以換取原優先股本身(多為「處理累積股息」)。把新證券置於同位或前位,原優先股股東幾乎被迫接受重整。

範例:

  • Austin Nichols 1930:每股 7% 優先股換 1 股 $5 累積前置 A + 1.2 股普通股。經優先股股東批准,Prior A 成為前順位——99% 換到
  • International Paper 1917、Fisk Rubber 1925:類似做法,但新增的是與舊優先股同等地位而非前順位

優先股的償債基金#

公用事業與鐵路優先股很少有償債基金;工業優先股則是「普遍規則」。優先股契約地位較弱,因此買方更應堅持這類保護。

沒有償債基金 ≠ 不安全

第十四章 21 檔投資地位優先股中,僅 1 檔有償債基金——因為強健工業優先股多為老牌發行,當時這個慣例尚未普及。

典型細節:

  • 金額多為「歷史最大優先股餘額的 3%」
  • 較少採用「獲利的百分比
  • 多數需在「優先股股息已全付或已準備」+「仍有足以支應的盈餘」兩條件下強制支付

營運資本保護#

少數優先股要求淨流動資產維持 100% 優先股餘額(或加上有息債)。罰則分兩類:

  • 僅禁止普通股股利(Sidney Blumenthal
  • 投票控制權移轉到優先股(A. G. Spalding 7% First Preferred——要求營運資本 125% 優先股)

違反股息支付時的投票權#

這類條款幾乎都僅針對累積優先股

差異點:

  • 何時生效:少數案例只要 1 次股息未付即生效(Kaufmann Department Stores 7% Preferred、Royal Baking Powder 6% Preferred);另一端則要 8 個季度未付(Brunswick-Balke-Collender);慣例是 1 年
  • 賦予什麼權力
    • (1) 獨家選董事
    • (2) 分別選多數董事
    • (3) 分別選少數董事
    • (4) 與普通股逐股投票

範例:

  • (1) McKesson and Robbins Preferred:1932 年 12 月第 4 季違約後獨家選董事
  • (2) Hahn Department Stores Preferred 1933 年因 4 季違約取得多數選舉權
  • (3) Universal Pictures First Preferred:6 季違約可選 2 位董事;Brooklyn and Queens Transit Preferred:年內未補可選 1/3
  • (4) City Ice and Fuel Preferred:4 季違約後與普通股逐股投票

逐股投票」的價值取決於優先股股數是否大於普通股——多數情況下優先股股數較少,這個權利常成空頭支票

複合權利範例:

  • West Penn Power 4½% Preferred、Wisconsin Gas and Electric 4¼% Preferred(皆 1939):平時逐股投票;1 年違約可加選 2 位董事;3 年違約則選多數
  • North American Co. 6% Preferred:永遠選 1/4;3 年違約後選多數

非累積優先股需要更強保護#

把保護條款只適用於累積優先股最不合邏輯——

非累積優先股股東沒有「補領未發股息」的權利,因此更有理由要求未付時取得代表權

應確立財務原則:任何優先股若未足額支付當期股息,董事會即應有其分別代表權

同時也不應在優先股股息未付時完全剝奪普通股代表權——

  • 優先股完全主導可能對普通股不公(如刻意拖延補發以延續控制)
  • 普通股的警覺少數代表可以防止不公或不健全做法

投票權的通用原則#

標準安排應為:

  • 優先股與普通股應在任何情況下分別有選董事的權利
  • 優先股股息正常支付時,普通股選多數董事
  • 優先股股息未足額支付時(無論累積或非累積),優先股選多數董事

完善的保護應包括:投票控制移轉觸發條件除股息外,還包括償債基金未付、營運資本未維持——這在 Bayuk Cigars、A. G. Spalding 章程中可見,但應為標準而非例外

投票權實際效用的質疑#

即使優先股取得投票控制權,未必對其有利

  • 有些情境下這個特權無法有效運用
  • 持有人過於消極、缺乏建議

Maytag 案例典型:

Maytag 案例#

  • 1928 年發行:10 萬股 $6 First Preferred;32 萬股 $3 Cumulative Preference(Second Preferred);160 萬股普通股
  • Maytag 家族取得約 80%;透過投行賣出 First 與 Second Preferred 給大眾,家族取得 $2,000 萬
  • 家族仍以普通股控制公司
  • 章程:兩優先股皆 4 季違約後可合併選多數董事
  • 1932 年皆停發股息,1933 年初投票控制應已移轉

實際發生的是:

  • 唯一變動是「代表優先股的董事(發行人合夥人)辭職」
  • 5 位董事全為營運高管,與普通股有密切連結
  • 兩優先股價格分別從 101、50 跌到 15、3⅛
  • 新獲得的投票控制權從未行使

華爾街常以「經營者誠實能幹」為由,主張無需變動董事會——這誤解了重點。

即使政策上真的不會有差異,「決定這些政策的人應該是依章程選出的代表優先股的多數」——否則投票條款完全是空話,只是「誤導買方相信自己有保護」。

建議做法#

對 Maytag 這類案例:

個別優先股股東無從自行提名選任董事——這個責任應由發行銀行承擔

  1. 取得優先股股東名冊
  2. 告知新投票權
  3. 推薦董事人選並徵求委託書

候選人應獨立於普通股利益,最好本身是優先股股東。對重整方案產生的優先股,這個角色可由原來在重整中代表股東的機構承擔。

教育而非否認#

被選出的董事可能無能或代表不力——這是民主代表制的常見問題,答案是教育,不是剝奪投票權充分的投票條款 + 及時有效運用可大致克服「無法強制要求股息」的契約缺陷;在這兩個條件實現之前,債券形式對投資人實務上仍優於優先股形式

維持劣後資本(Junior Capital)#

充足的劣後資本是任何健全固定價值投資的前提——

這個原則人人知道,但很少人意識到:公司法允許在貸款發生後透過減資將絕大部分資本與盈餘退還股東。

公司可合法把資本減至象徵性金額並把差額分派給股東——債權人除非預先在借款契約中防範,否則無能為力

假設範例#

  • 一家分期放款公司有 $210 萬資本與盈餘
  • 「為擴張業務」發行 20 年 5% $200 萬信用債——盈餘與股本看似支持
  • 業務萎縮、現金閒置——股東表決減資到 $100,000(理論上可減到 $1)、退還 $200 萬給自己

這個操作的結果:

  • 股東「用債券人的錢取回自己的原始資本
  • 股東仍擁有控制權與 5% 以上的所有獲利
  • 債券人「提供了全部資本、承擔了全部虧損風險,卻只分得普通利息

這種離譜操作理論上合法——除非契約明文要求「股東分派不得使資本與盈餘低於某金額」。

接近的實際案例#

「直接用現金抽走墊片」的案例罕見,但「大量虧損後減資以消去資產負債表赤字」的等效操作經常發生

  • Interborough-Metropolitan:股東動作消去巨額損失餘額;其後以暫時性盈餘發放股利,未為債券人保留——債券人後遭重大虧損。當時透過「與紙人公司合併」達成減資。Central Leather 1926、Kelly-Springfield Tire 1932 亦有同樣手法
  • 1930 年代蕭條中眾多公司透過「無面值 → 低面值」改變減資,常伴隨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的減記——資產負債表上**「資本 → 盈餘」**的轉移,使「過去虧損可被吸收、股息可以恢復」

具體公司案例#

  • Remington Rand:普通股無面值 → $1 面值、加上回庫股取消,從 $1,713 萬降到 $129 萬。其中 $780 萬寫減無形資產、$230 萬廠房、$40 萬其他——剩 $535 萬從資本轉到盈餘
  • Lexington Utilities $6 Preferred:1935 年從 $100 面值減到 $25——僅為了消去赤字並恢復股息。摧毀了債券人「資本對有息債之上 75% 邊際」的保護;其後巨額付出本應留作補墊
  • 類似:New York Shipbuilding、Servel、Warner Brothers、H. F. Wilcox、Thermoid
  • National Acme:兩次減資(1924 從 $50→$10,1933 從 $10→$1),總體從 $2,500 萬縮為 $50 萬
  • Capital Administration:不僅減普通股,連 $3 累積優先股都設了假面值 $10

部分契約有防範#

  • Remington Rand Debenture 5½s 三重保護:
    • 現金股利僅能從已賺盈餘支付
    • 現金股利後淨有形資產 ≥ 175% 有息債
    • 除非從新增資本或已賺盈餘,否則退場股票 ≤ $350 萬

第三條若改為「禁止取得自家股票」(而非「禁止退場」)會更完善。

許多契約沒有這類條款(如 Lexington Utilities、New York Shipbuilding、Servel)——所有發行銀行與投資人都應堅持加入

優先股的「劣後資本」雙重立場#

優先股對「劣後資本維持」有奇怪的雙重立場

一方面,與債券人同樣需要劣後資本作為墊片;

另一方面,虧損造成赤字會法律上阻止優先股股息——他們反而急切希望減資以消去赤字、恢復股息

Montgomery Ward 範例(1921 年底)#

  • 虧損造成 $770 萬赤字,優先股股息停發
  • 普通股 stated value 從 $2,830 萬降到 $1,140 萬——消去赤字並使優先股恢復發放、補上累積

Central Leather → US Leather 範例#

普通股甚至以「投票同意減資」為籌碼,逼優先股放棄補發股息與未來累積——是極端不公的例子。

結論#

優先股需要兩種保護同時到位才安全:

  • 具體保護條款(防止資本提取)
  • 投票控制權——當盈餘出現赤字時,只有由優先股代表組成的董事會多數,才能在「恢復股息」與「保護劣後資本」之間做出對優先股長期最有利的決定

這也再次強調「未支付股息時的足夠投票權」對優先股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