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討論兩類特殊的優先證券:收入債券(income bonds)與保證型證券(guaranteed issues)。
I. 收入債券#
收入債券(有時稱「調整債券 adjustment bonds」)的契約地位介於直接債券與優先股之間:
- 本金到期權利:與一般債券同——有固定到期日
- 利息支付:受董事會裁量影響,類似優先股
利息支付有時近乎完全裁量#
- 大多數收入債券到期日極長,到期還本實務上很少實現(作者僅知一個案例真正在到期日全額償還)
- 契約通常規定「有盈餘時支付」,但多數契約允許董事先扣下盈餘用於資本支出
- 範例:Green Bay and Western Railroad Income Debentures Series B 1922–1931 年盈餘總計 ≈ 22%,但實付僅 6%
- 新近契約(如 Colorado Fuel and Iron Income 5s, 1970)對「可扣下盈餘比例」設限,但仍保留相當裁量空間
- 結果:個別收入債券可能落在從「直接債券」到「直接優先股」之間的任何一點
收入債券整體投資地位偏低#
雖然收入債券的契約權利比優先股強,但投資地位並沒有更高——
作者只知一檔長期保持投資地位的收入債券:Atchison Topeka and Santa Fe Adjustment 4s, 1995。
原因:收入債券幾乎都源自公司重整——關聯的是次級信用公司。
「利息隨盈餘」這個條款本身就暗示「盈餘可能不夠」;優先股股息也一樣依賴盈餘但沒有這個負面聯想。
未來收入債券會增加#
近年趨勢有利:
- 1930–1933 大蕭條重整潮 + 鐵路盈餘持續疲弱 → 大量新收入債券誕生
- 部分公司可能像 1895 重整後的 ATSF 一樣,收入債券逐漸升入投資級
- 稅務優勢:與優先股相比,收入債券可為公司節省所得稅,且幾乎無對應劣勢——強健公司未來可能用收入債券替換優先股
- 若此趨勢成形,會有「值得作為固定價值投資」的收入債券名單出現
安全邊際計算#
收入債券的分析技術與優先股完全相同。
- 絕不能單獨計算收入債券的盈餘倍數——必須與所有更優先項合計
- 最低盈餘覆蓋率採用優先股級別
範例(Missouri-Kansas-Texas Railroad 1930):
- 分析展示對「固定費用 vs. 淨扣除」雙重測試在收入債券與優先股上的應用
- 收入債券利息不計入「總固定費用」(與優先股相同)
- 統計服務報「M-K-T Adjustment 5s 利息覆蓋 11 倍」是誤導
- 1931 年初評估:
- 優先股覆蓋率不足以投資
- 調整債券(用淨扣除)低於 2.5 倍 → 不合格
- 固定債券覆蓋率合格
後續發展的教訓#
1930 年的盈餘最終未能代表未來常態——
但若投資人在 1931 年買進固定債券,1931–1937 仍有多次有利賣出機會(投資技術應在公司呈現惡化時迫使賣出,第二十一章詳述)。
同期 Adjustment 5s 與 4½s 在 1937 高點居然同價——即使覆蓋率明顯不足且 1932、1934、1935 一順位曾賣到 Adjustment 兩倍以上,足見市場買家的草率。
順位優先於其他固定債券的收入債券#
少數案例(如 Atchison Adjustment 4s 之於 4% 信用債、St. Louis Southwestern Second Income 4s):
- 雖然法律地位混淆,實務處理簡單:當作整個系統的固定費用一部分
II. 保證型證券#
「保證」本身不賦予投資品質——
保證的價值完全取決於保證人的財務狀況。保證人如果一無所有,保證就一文不值。
兩個極端#
- 新手投資人:以為「保證」就是萬無一失
- 華爾街:因 1915 年 Kanawha and Hocking Coal and Coke Company 案而過度懷疑保證——當時保證鐵路試圖以「超越公司權力故無效」為由逃避責任(最終失敗)。25 年來仍未完全消除這份陰影
- 作者知沒有任何重要案例中,仍有償付能力的公司能用法律技術逃脫其保證責任
保證型證券的地位#
- 如保證人未履約 → 將面臨破產
- 對保證人的請求權與其無擔保債務同等
- 保證型證券應視為保證人的信用債,地位優於其優先股
- 保證型證券也可能憑自身地位與盈利能力獨立達到投資級——此時保證錦上添花
範例:
- Brooklyn Union Elevated 5s:保證人 Brooklyn Heights Railroad 1919 破產,但債券因自身在 BRT 系統的優先地位毫髮無傷
- U.S. Industrial Alcohol Preferred:保證人 Distilling Company of America 破產,本公司自身盈餘仍輕鬆續發股息,後以 125 贖回
被完全保證的股票#
被另一公司完全保證的普通或優先股,就保證人而言地位等同債券:
- 若保證失效,股票退回原狀(通常較弱,但偶有強者如上述 US Industrial Alcohol)
- 同樣邏輯適用於收入債券由另一公司保證的情況
部分保證凸顯保證價值#
範例:發行案中部分有保證、部分無保證——當被保證部分盈餘覆蓋偏低(1.36 倍),保證人覆蓋率高(4 倍合併、11 倍母公司獨立),保證的價值就顯著。
保證條款的具體用語極重要#
條款細節決定保證價值:
- 只保證利息 ≠ 保證本金
- 限時保證 ≠ 永久保證
範例:
- Philippine Railway First 4s, 1937:菲律賓政府僅保證利息——到期還本違約,價格跌至 39
- Minneapolis, St. Paul and Saulte Saint Marie 1938 到期 4s/5s:CP(加拿大太平洋)僅保證利息——本金違約後利息也停付,價格跌到 6
- 但同公司 First and Refunding 5½s Series B, 1978(劣後但 CP 利息保證仍有效)依然付息,1939 賣到 64;對比一順位 6——1931 年市場低估了 CP 長期保證的價值
限時保證範例:
- American Telegraph and Cable Co. 普通股:1882 起 50 年 5% 股息保證、租賃 1932 到期;1922 仍以 70 交易,但租賃屆期前光纖價值已大幅下降——1930 年與 Western Union 和解,每股約 $20
複雜條款範例:
- Pratt and Whitney Preferred(1928 退場):手冊稱母公司 Niles-Bement-Pond「保證」其股息——但實際條款是「Niles 在優先股利後若有餘才補」。1924–1926 連續未付股息卻無法向 Niles 索賠
買進前必須完整核閱保證的具體條款——不能僅憑「保證」一詞下結論。
聯帶連帶保證(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s)#
兩家以上公司各自對全部發行負連帶責任——即使某保證人違約,其他必須承擔:
聯帶連帶保證 = 兩個以上保證人 > 單一保證人——
對債券持有人提供顯著優於單一保證的保護。
範例:
- Kansas City Terminal Railway First 4s, 1960:12 家鐵路聯合保證
- 即使部分保證人後來出問題,至少 3 家始終財務穩固——保證了債券安全
- 但市場長期把此債券價格定在等同於「個別保證人之一」的水準——未能反映 12 家聯合保證的優越保護
投資人應偏好「多重穩健企業聯保的債券」,勝過「單一公司債務」。
Federal Land Bank Bonds 範例#
聯邦土地銀行(Federal Land Bank)系統的範例:
- 12 家分行各自債務由其餘 11 家聯帶保證
- 並存的Joint Stock Land Banks 則無互保
- 兩者均受聯邦監管、債券皆免聯邦稅
- 聯邦土地銀行股本由美國政府認購(但政府不保證其債券);Joint Stock 為民營
當時投資人僅以「多 0.5% 收益率」買進 Joint Stock 債券放棄聯帶保證——是錯誤判斷:
- 若系統完全成功:保證冗餘——兩者皆安全
- 若完全失敗:保證無用——兩者皆破產
- 中間情況(最有可能的真實情境):聯帶保證極具價值——尤其當某分行區受特殊地方性逆風衝擊
對「新且未試煉的事業」,投資人應爭取最大可能的保護——為 0.5% 收益捨棄聯帶保證是明顯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