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第十四章的理論討論:投資型優先股必須通過所有債券標準,並有額外邊際補償契約上的劣勢。
更嚴格的量化測試#
最低平均盈餘覆蓋率#
三類最低平均盈餘覆蓋率應高於對應的債券要求:
- 公用事業優先股 > 公用事業債券
- 鐵路優先股 > 鐵路債券
- 工業優先股 > 工業債券
對應地,股本市值比也應相應提高——雖然是次要測試,但一致性要求兩者同步調整。
這些邊際顯著高於過去普遍接受的水準:
- 會剔除 1931 年前發行的大部分優先股
- 但這份嚴格符合投資人長期利益
- 除非未來商業金融條件出現可長期觀察到的穩定,否則應持續以嚴格態度對待優先股
實證:1932 年保持投資價格的工業優先股中,最低股本比 > 1.6:1,平均盈餘覆蓋率 > 5.6 倍。
有公司債在前的優先股仍可作為投資#
「沒有債券在前」對優先股當然有利——類似一順位 vs. 二順位抵押。但這不等於排除所有「有債券在前」的優先股:
- 排除所有公用事業優先股不合理(其表現整體上反而優於無債券工業優先股)
- 1932 年通過考驗的優先股中,相當比例都有公司債在前
- 例如否決 General Electric 優先股(僅有微量公司債)將是「無視實質的荒謬」
結論:「有公司債在前」是需要更謹慎的提示,不是自動拒絕的理由。
計算覆蓋率必須採總扣除法#
計算有公司債在前的優先股覆蓋率時,必須把債券利息與優先股股息合計——
「每股美元盈餘」這種常用做法本質上等同於「前項扣除法」,同樣具誤導性。
範例(West Penn Electric Class A):
- 慣常做法使該(實為二級)優先股看起來覆蓋 7.43 倍——比第一優先股與公司債都「安全」
- 正確算法(總扣除法)覆蓋率僅 1.26 倍——天差地別
- 這個誤導可能是 Class A 1937 年衝到 108 的主因之一;1932 年曾跌至 25 後仍多次高於 7% 優先股價格——投資人仍被誤導
看似矛盾,實則一致#
表面矛盾:
- 優先股應比同公司債券要求更高的覆蓋率
- 但「債券利息 + 優先股股息」的覆蓋必然小於「債券利息單獨」的覆蓋
這讓部分投資人誤以為優先股測試可以較寬鬆——錯。
正確理解:有債券 + 優先股的公司,若優先股要安全,債券必須比「剛好安全」更安全得多;反過來,若債券只是剛好夠安全,優先股就絕不可能安全。
範例:
- Liggett & Myers:股息+利息合計覆蓋遠超 4 倍最低要求;單獨債券覆蓋自然遠超 3 倍——兩者都健全
- Commonwealth and Southern 1930:固定費用覆蓋約剛好 1.75 倍——債券或可投資,但 6% 優先股以高於面值買進是明顯錯誤
「每股美元」公式的誤導#
當優先股無公司債在前時,盈餘可以表達為「每股美元」或「股息倍數」——後者更可取,原因有二:
- 習慣性會延伸到「有債券在前」的情況——分析師與理性投資人應該完全避免並指出這個做法
- 「每股美元」意義依賴市價——80 元賣的優先股每股 $20 盈餘 = 25% 報酬率;125 元賣的同樣每股 $20 = 16%
- 面值非 100、或低股息率無面值股票時,「每股美元」喪失比較意義——例如 S. H. Kress 6% 優先股($10 面值)1931 年 $18.60/股遠勝某些 $100 面值 7% 優先股的 $20/股
股本比的計算#
對優先股:
- 把債券(如有)+ 優先股視為一單位
- 比較對象只剩普通股的市值
- 若有第一與第二優先股,第二優先股加在普通股那邊作為第一優先股的支撐
用市價還是面值?#
- 優先股本身:採用市價(因為近年無面值優先股增多、虛擬面值與真實面值不一致——例如 Island Creek Coal、Remington Rand 二級優先、Norfolk and Western 4% Preferred 1932 等)
- 公司債:採用面值——更便利且不存在優先股那種面值/市值差距問題
非累積優先股(Noncumulative Issues)#
非累積優先股相對累積優先股,類似優先股相對債券——是進一步的劣勢:
沒有股利請求權、又無法在未來補領過去未付的股息。
實務觀察:
- 新買方不會主動接受——多年來新發行幾乎都是累積型
- 非累積優先股多半源自重整方案中舊持有人被迫接受
- 近年重整創設的優先股大多仍累積,部分附「幾年後變成累積」(如 Austin Nichols $5 Preferred 1934 年起累積;National Department Stores 1938 年起完全累積)
非累積條款的主要問題#
董事會可在盈餘充足的好年份扣下股息——讓給普通股股東:
- 歷史顯示非累積股息幾乎僅在準備發普通股股利時才會發放
- 普通股股息一停,非累積優先股股息幾乎隨即跟著停
範例:
- St. Louis-San Francisco Railway:1916–1924 間盈餘充足,卻未付舊優先股股息;只在普通股將開派股息前才開始補發;新優先股在 1931 年普通股停發後未滿一年也停發
紐澤西州法院(US Cast Iron Pipe 案)裁定:盈餘已賺到但未付的非累積股息,應在普通股股息之前補發——實質上把它變成「已賺即累積」。
但最高法院(Wabash Railway 案)相反裁定:持有人接受時即同意了該條款。
作者認為各州立法應採紐澤西判決,禁止「完全非累積」優先股。
21 檔投資級優先股的有趣特徵#
1932 年 NYSE 共 440 檔優先股,其中僅 9%(40 檔)非累積;非累積中 29 檔為鐵路/街車,僅 11 檔工業。
但 1932 年保持投資級別的 21 檔中:
- 4 檔是非累積——遠高於整體比例
- 「有債券在前」的比例也較高
- 產業集中於菸鼻煙(snuff,3 家)
- 其他特殊性:
- 僅 1 檔有償債基金
- 1 檔是二級優先(Procter and Gamble)
- 1 檔面值僅 $1(Island Creek Coal)
- 1 檔在 1932–1933 最低市價附近可贖回(General Electric)
不是非累積優先股更好#
這些觀察不代表:
- 非累積優先股優於累積
- 有債券在前的優先股優於無債券
- 鼻煙業最安全
真正啟示是本書核心論點:形式、名稱、法律權利相對不重要——個別發行的實際呈現才是關鍵。
範例:US Tobacco 優先股1931 年蕭條中盈餘覆蓋率仍 16 倍以上,公司還願意在 $125 以下大量回購——其非累積性質對持有人毫無影響。
但這是例外。實務政策建議:
無論非累積優先股呈現多優異,選擇累積型更穩妥,以應對意外逆轉。
不是「有沒有債券」,而是「多少債券」#
- 名單中三家公司債券僅是「名目殘留」(多年歷史中留下的小規模舊發行)
- 重點是前順位義務的金額,不是「有沒有」
固定價值投資選擇的真正基礎:
- 長期歷史的傑出紀錄
- 內在穩定性的強證據
- 無具體理由預期未來會大幅惡化
形式上的瑕疵(無償債基金、二級優先、低面值、可贖回)對品質沒有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