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承接第八章,討論證券條款、過去支付紀錄、與盈餘對利息義務之關係這三項標準。
證券條款(Provisions of the Issue)#
包含擔保性、利息支付條件、到期日。可轉換等特權雖重要,但不在固定價值投資選擇標準範圍內。
過時且不合邏輯的限制#
紐約州法允許公用事業類僅限抵押債;鐵路無擔保債則需更嚴格的盈餘與股利紀錄;鐵路收入債(income bonds)視同無擔保債:
這套限制過時且不合邏輯。如前所述,「抵押與否」不應主導固定價值投資的選擇——既不該全面排除無擔保債,也不該硬性偏袒抵押債。
- 若一公司只有單一種債券,「第一順位抵押 vs. 信用債」差別不大——只要信用債有條款防止未來債務優先於它
- 信用債若前面有第一順位抵押,自然不如第一順位本身——但這個推論同樣適用於二順位抵押債,與「信用債」這個分類無關
收入債券的特殊地位#
紐約州法把收入債等同無擔保債太寬鬆——
- 收入債條款差異大:有的「盈餘足夠就必付」、有的董事有更大裁量空間
- 整體上收入債更接近優先股、而非普通固定義務
- 應在優先股章節討論,並對作為直接投資特別審慎
短期不應放寬安全標準#
投資人傾向對近期到期的證券(如三年內)放寬要求——這是錯誤的:
近期到期意味著公司有再融資的問題,不是「自動還本」的保證:
- 公司要嘛要備好現金(少見),要嘛靠盈利能力與財務地位籌新資金
- 公司常因信用差才只能發短債——這恰恰預示到期日的麻煩
警示案例:
- Fisk Rubber 5.5s, 1931 到期:1929 年因接近到期售價 96,但 1931 年違約、跌至 10¾
- Nickel Plate 3 年期 6% 票據:多次延期,1936 年低點 26¾
- Pennsylvania-Dixie Cement First 6s, 1941 到期:1939 年初仍售價高於面值,但前六年皆虧損、淨流動資產不足覆蓋債券——不必要的本金風險
短/長到期的價差陷阱#
同公司短期 vs. 長期同擔保債券,投資人常願意付更高價格買短期——但這幾乎總是錯誤:
- (1) 公司信用改善:長期債漲幅遠大於短期
- (2) 公司無力清償短期:到期反成更大風險,最終短長期在重整中可能同等對待
不應因短期到期而放寬安全標準。
利息與股利支付紀錄#
直接投資的債券應有足夠長的成功營運與財務穩定紀錄:
- 新企業、剛脫離財務困境者不夠格
- 同樣邏輯適用於曾違約的州或市政
紐約州法的要求#
- 他州一般州債:過去 10 年無違約
- 他州市政債:過去 25 年無違約
- 鐵路債:6 年
- 瓦斯、電、電話債:8 年
- 對公司債:盈餘覆蓋率測試的期間幾乎等同這個過去紀錄期間——再加一條紀錄要求多此一舉
兩難與替代方案#
若全部投資人都嚴守「25 年無違約」這條規則:
- 新成立的鎮在頭 25 年根本無法發債
- 違約過的州市要重建信用需 10–25 年——這期間如何融資?
實際解法是「提高票息率」——但這違反第三原則(高息不能補不足安全)。作者建議:
- 對信用較差的市政債採用特別嚴格的量化測試作為替代——例如支出、總債務與人口、財產價值、稅收之間的比例關係
- 投資人可期待略高的收益率,但不是作為承擔特殊風險的補償,而是作為額外盡職調查的補償
股利紀錄#
各州法令傳統上極為強調公司過去的股利紀錄——多數要求至少連續 5 年依規模付股利。但:
「有付股利」只是財務強健的指標,並不直接讓債券持有人受益——它實際上是把公司資源往外發放,可能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弱勢鐵路為維持「合格名單」資格而勉強發未賺到的股利——這個本意指向「強健」的條款反而削弱了實際的債券安全。
正確角色:
- 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比股利紀錄更可靠
- 不應就股利硬性立規則
- 但若盈餘看似良好卻不發股利,買方應特別仔細審視原因
- 有股利公司的債券有「機械式優勢」——日後減配可能提早預警麻煩;無股利公司則喪失此預警,投資人需以更高的審慎度彌補
紐約州法此處較進步:鐵路債若無股利紀錄,可改以更嚴格的固定費用覆蓋率替代;公用事業可以「已賺到但未發放」滿足要求——後者避免「為合格而發未賺股利」的扭曲。
盈餘對利息義務的關係#
現代投資人視盈餘對利息費用的比率為最重要的具體安全測試。
紐約州法的優越處:
- 承認盈餘紀錄的核心地位
- 始終把整體固定費用視為不可分割單位
紐約州法的盈餘覆蓋要求#
- 鐵路抵押債、設備債:過去 6 年中有 5 年(含最近一年)盈餘 ≥ 1.5 倍固定費用;若未付規定股利,期間延長到 10 年中有 9 年
- 鐵路其他類債券(信用、收入):最近一年 + 過去 6 年中有 5 年達 2 倍;股利要求絕對化,無替代
- 瓦斯、電、電話債:過去 5 年平均 ≥ 2 倍,最近一年也 ≥ 2 倍
盈餘覆蓋的三個面向#
1. 計算方法#
「前項扣除法(Prior-deductions Method)」是錯誤的方法——
先把上層費用從盈餘扣除,再除以下層債券利息——會讓低位階債券看起來比高位階更安全,這顯然荒謬。1933 年證券法後新發行報告中已基本廢止。
累積扣除法(Cumulative-deductions Method):
- 計算某債券利息時,考慮其本身與所有同級或更優先的費用,但忽略更劣後的
- 第一順位 5s(單獨 $500,000)+ 信用債 6s($300,000)、可分配盈餘 $1,400,000:
- 信用債 6s 覆蓋率 = 1,400,000 / 800,000 = 1.75 倍
- 第一抵押 5s 覆蓋率 = 1,400,000 / 500,000 = 2.8 倍
總扣除法(Total-deductions / “Over-all” Method)—— 本書推薦:
把整體固定費用視為單一單位,無論是優先或劣後債券皆使用相同覆蓋率(上例中皆為 1.75 倍)。
理由:劣後違約所引發的破產同樣會傷害優先債券持有人。
2. 最低覆蓋倍數#
紐約州法把鐵路放在公用事業之前是過時的,近期紀錄顯示應反向。應再加入工業債的最低標準(顯著高於前兩者):
| 類別 | 平均覆蓋率最低門檻 |
|---|---|
| 鐵路 | 較公用事業更高 |
| 公用事業 | 中等 |
| 工業 | 最高 |
3. 測試期間#
紐約州法在公用事業用 5 年平均,鐵路用「6 年中 5 年」——後者不切實際:
- 若經濟以 8 年好+2 年差為循環,這個規則會鼓勵在繁榮高位買、在蕭條低位賣
- 唯一務實做法是用「期間內平均」作為硬標準
- 5 年太短,作者建議用 7 年為基準,視情況剔除明顯異常年份(如 1934–1939 比 1933–1939 更合理)
- 1934–1935 時期測試應採 10–12 年以避免大蕭條過度影響
- 把虧損年的負數視為 0 是合理的修正手段(如 Fairbanks Morse 1938 年初的測試)
盈餘紀錄的其他面向#
除「平均」外,仍應留意:
- 趨勢(trend)
- 最低年份的盈餘
- 最近一年的盈餘
這些難以制定硬性規則,但若任一項表現差,平均覆蓋率必須顯著超過最低門檻才能補償。
「負面因子可用更厚的邊際抵銷」——
若趨勢向下或最新一年特別差,投資人應拒絕,除非平均覆蓋遠高於最低門檻、且有合理理由相信下行或低迷不會無限延續。
票息率與覆蓋率的數學關係#
覆蓋率與票息率成反比——同樣盈餘下,3% 債券的覆蓋率是 6% 債券的兩倍。
對比情境:
- A 公司:3% 債、利息費用 $300,000、盈餘 $600,000,覆蓋率 2 倍
- B 公司:5.5% 債、利息費用 $550,000、盈餘 $600,000,覆蓋率約 1.09 倍
由此衍生三個問題:
1. 票息率能否「製造」安全?#
「安全」是不可分割的——付不出利息、甚至付不出劣後利息,都會造成財務困難,破壞投資地位。
因此:
- 付息安全:可由低票息率「製造」——只要該低利率是永久的
- 本金(市值)安全:同樣可由低利率「製造」——若該低利率到期前或長期維持
- 強公司能以低利率借——「好信用本身就製造更好信用」(透過利息成本節省);弱公司反之
2. 利率上升的影響#
- 不影響低利率債券到期前的償付能力
- 但短期到期者面臨較高利率再融資的壓力——盈餘須能覆蓋新利率
- 長期低票息債券市價會大幅下跌(如 1917–1920 道瓊債券指數下跌約 30%)
若預期利率上升:
- 不買長期低票息債——即使是強公司
- 僅買盈餘可覆蓋更高票息的短期債
- 若對利率方向不確定:限購 ≤ 10 年到期,並提高覆蓋率要求以彌補低票息
3. A vs. B 的相對吸引力#
嚴格邏輯上 5.5% 債券更吸引人——持有人可隨時把多出的 2.5% 改為「條件性」,達到與 A 同樣的固定費用邊際。
但實務上這種「降息調整」往往等到財務困難才會發生,市價已大幅下跌:
- 因此實務上 3% 債券持有人可能反而表現較好
- 但永遠不該以面值買進此類 3% 債券,除非絕對相信低利率永久存在
- B 公司類型(覆蓋率薄、票息高)若以低價交易,反而有特殊的投機機會(特別在預期低利率延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