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價值投資的範圍涵蓋三類:
- 高評級直接債券與優先股
- 高評級的附特權證券(privileged issues),其特權因執行門檻太遠而不影響選擇判斷
- 透過保證或優先地位而具備高評級優先證券特性的普通股
對高評級優先股的基本態度#
把「金邊優先股」與「高評級債券」並列,意味著兩者適用相同的投資態度與分析方法。
優先股法律上劣後於債券的事實在這個層次刻意不予追究——因為最佳投資的健全性不來自法律救濟,而來自企業充足的財務能力。National Biscuit 優先股近 40 年來被視為與一檔好債券具有相同投資性格,即是明證。
一般優先股不等同於債券#
但要立刻指出:擁有 National Biscuit Preferred 這種紀錄與地位的優先股,佔所有優先股的極小比例:
- 平均優先股的投資地位低於平均債券
- 多數優先股的保護不足以保證股息穩定不墜,應歸入投機性優先證券(IIB)
- 在投機性優先證券領域,「債券」與「優先股」的契約差異變得非常重要
- 本部分若無特別指明,「投資債券」或「債券」一詞涵蓋所有固定價值類證券
債券形式本質上不吸引人#
不要把「債券」與「安全」劃上等號——這是長久誤導投資人的觀念。
客觀事實是:直接債券是一種報酬有限的投資。
- 投資人用「放棄未來利潤」換取優先請求權與固定支付承諾
- 優先股則僅換到優先權,無固定承諾
- 然而優先權與承諾本身都不是「支付的保證」
- 保證來自企業履行承諾的能力——其財務地位、紀錄與展望
健全選擇的本質:在放棄分享利潤的同時,取得具體、有說服力的安全因素作為補償。
主要目標:避免損失#
債券是「報酬有限的投資」這個基本認知,帶出另一個重要視角:
- 重點在避免損失——選擇的本質是負向藝術
- 主軸是排除(exclusion)與拒絕(rejection),而非搜尋與接受
- 與普通股選擇截然不同:
- 普通股買方的「避免損失」與「賺取利潤」考量大致對稱
- 債券買方拒絕無數好債券幾乎沒有代價,只要他最終沒有接受一檔不健全的
Walter Bagehot 對銀行業者的箴言同樣適用:「若有疑慮,就拒絕。」
固定價值證券選擇的四項原則#
- 安全不由特定留置權或合約權利衡量,而由發行人履行其全部義務的能力衡量
- 此能力應在蕭條情境下評估,而非繁榮情境
- 不足的安全性不能用異常高的票息率彌補
- 一切投資債券都應遵循排除規則與具體量化測試——對應於儲蓄銀行受法定規範的標準
第一原則:安全來自償付能力,不來自留置權#
過去傳統強調「留置權的特定財產」——把債券視為「對財產的索償權」。本書視角則完全相反:債券是「對企業」的索償權,企業強健與否才是主導因素。
留置權保護的三大失效原因#
「以抵押財產獨立於企業成敗保護債券持有人」這個構想,在實務上鮮少可行。
1. 企業失敗時,財產價值會崩跌#
- 質押的多為鐵路線、廠房設備、電廠、橋樑、旅館等用途高度專一的資產
- 企業失敗時這些固定資產實現價值會驚人縮水
- 在認購書中列出原始成本或評估價值作為「擔保」的做法極為誤導
- Seaboard-All Florida Railway First Mortgage 6s 在 1931 年通車不久就跌到每元 1 分
2. 留置權人的基本法律權利在實務中難以執行#
即使抵押財產實值高於債務,法院也通常不允許債券持有人實現留置權:
- 程序上與私人不動產抵押的權利大不相同
- 法院傾向不讓股東或劣後債券持有人「潛在利益」被一筆勾消
- 結果:除非抵押物實值明顯低於債權金額,債券持有人鮮少實際取得財產
- 多數情況是收到改組後新公司的證券;極少情況才能全額償付,且要忍受漫長拖延
3. 拖延本身就讓人精疲力盡#
抵押物相對於債權愈值錢、收回反而愈難:
- 在「好情境」下(小額一順位、大額劣後抵押導致破產):
- 即使最終一順位毫髮無傷地通過改組
- 中間過程中市場已劇烈下跌,投資人長時間承受報價貶損與不確定
- 典型案例:Missouri, Kansas and Texas 4s、Brooklyn Union Elevated 5s
基本準則:避免進入麻煩#
債券買方的首要目標應該是避免麻煩,而不是發生麻煩時自保。
即使留置權真有實際保護作用,這個「實現」過程本身就違反了「固定價值投資」的意義——只能算是減輕誤判損失。
第一原則的推論#
1. 「無留置權」也不太重要#
既然留置權本身對高評級債券選擇不是關鍵,「沒有留置權」也同樣不關鍵:
- 強健公司的**信用債券(debentures,無擔保債)**幾乎與抵押債券同樣可接受
- 強公司的信用債券比弱公司的抵押債券更健全
- 任何一順位抵押債券都不會比 Standard Oil of New Jersey Debenture 3s(1961 到期)更高評級
- 沒有任何擔保債在前的公司,其信用債通常評級至少不低於平均抵押債——能在無擔保長期債市場募資,企業本身的信用必然極高
2. 「買健全公司收益率最高的債券」理論#
若一家企業的某債券符合固定價值投資資格,其全部債券都應該符合;反之,若劣後債券不安全,一順位債券也不該作為固定價值投資:
- 正規流程:先選經得起所有強度測試的公司,再買收益率最高的債券(通常是劣後)
- 願意接受收益率較低的一順位債券,等於表達對自己選股判斷力的不信任
- 若這份不信任夠強,反而暗示「不該投資該公司任何債券」
範例(1932 年 6 月 Cudahy Packing Co.):
- First Mortgage 5s, 1946 到期:價格 95,殖利率約 5.5%
- Debenture 5.5s, 1937 到期:價格 59,殖利率超過 20%
- 若信任公司未來,應買信用債賺更高報酬;若不信任,連一順位也不該買
- 即使誤判,一順位的市價跌幅未必比劣後小:對照 1932 年 4 月 Fisk Rubber First 8s 跌到 17 vs. 無擔保 5.5% Notes 跌到 12——保護差距有限
- 為了「部分損失保險」每年付 15% 收益差距,代價過高
3. 一順位優於劣後——除非劣後利益顯著#
- 若兩者收益率差距小,多付一點點保險費值得——以防意外
- 範例:Atchison General 4s 與 Adjustment 4s(皆 1995 到期)
- 1924 年前 General 4s 通常比 Adjustment 4s 高 7–10 點、殖利率低約 0.5%——當時兩者皆被認為絕對安全,理論上應該買便宜的 Adjustment
- 1923 年後此觀念漸成市場共識,價差收窄
- 1930–31 兩者幾乎同價——劣後選項的「便宜」優勢消失,劣後地位不再值得承受
- 1932 年 6 月債市混亂時,價差又擴大到 14 點以上
- 1934、1936 各出現一次可獲利的換債機會
Atchison 的例子也提醒:價格關係會隨企業狀況改變。
到 1937 年盈餘未能恢復,Adjustment 的「應急」(contingent)條款不能再忽略;1938 年果然延後利息,價格跌到 75⅛、價差擴大到 24 點。
選 Y 公司一順位 vs. X 公司劣後的兩個合理基準:
- X 公司總債務保護充足,且劣後收益率顯著高於 Y 公司
- 若收益率優勢不顯著,則 X 公司總債務保護必須遠優於 Y 公司
「底層債券(Underlying Bonds)」的特殊地位#
鐵路業中有所謂「底層債券」——金額相對小、抵押系統最重要部分、後面通常還有「綜合抵押(blanket mortgages)」:
- 通常是一順位,但即使二、三順位、只要其前的優先順位也很小,也可能算
- 被視為相當安全:幾乎都能毫髮無傷通過改組;即使在重整期間也常被「視為常態」繼續支付利息
但這不代表底層債券免於市場暴跌:
- New York and Erie Third 4½s:1938 年違約、報價最低 61,但所有改組計畫都規劃全額付清
- Chicago and Eastern Illinois Consolidated 6s:1940 全額償還加 4% 利息,但 1933 曾跌至 32
- Pacific Railway of Missouri、Missouri Pacific 系列底層債:歷經兩次破產仍全額兌付,但價格曾跌至 65、60、53
也有完全失利的例子:
- Milwaukee, Sparta and Northwestern First 4s(1947 到期):原為 Chicago and North Western 系統底層,1935 違約、1939 跌至 8⅛
事前難以區分「能毫髮無傷通過改組」與「會被狠狠對待」的底層債券。
並非所有名為一順位的就是真底層——**「分區留置權(divisional liens)」**若覆蓋的是非關鍵或不獲利路段,待遇可能比表面上劣後的綜合抵押還差。
一般投資人最好還是遵循**「只有強健公司才有強健債券」**這個本書的核心原則,不必依賴底層債券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