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習慣上分為債券(bonds)與股票(stocks)兩大類,後者再分為優先股(preferred stocks)與普通股(common stocks)。這個分類來自最基本的法律區隔——債權人 vs. 合夥人。
傳統分類的法律邏輯與弱點#
傳統分類的邏輯基礎#
- 債券持有人:對本金與利息有固定且優先的請求權
- 股東:承擔主要風險,同時分享經營利潤
- 因此整體上債券應有較高安全性、股票則為承擔風險換取的投機性報酬
反對傳統分類的三個理由#
1. 優先股被錯誤歸入股票類#
優先股雖法律上是股票,但實務上的投資性格與債券相同:
- 一般優先股的買方是為固定收入與本金安全
- 心態上不是「合夥人」,而是「優先於普通股的索償權持有者」
- 預期結果類似債券,僅在法律技術層面是「股東」
2. 「債券形式」被等同於「安全」#
把「債券」一詞自動連結到「安全」是嚴重誤導——令投資人以為光是「債券」這個名稱本身就提供損失保護。
- 債券整體確實比股票安全,但這不是「債券」形式本身的功勞
- 真正原因是「美國企業多半在能負擔範圍內承擔債務」——典型企業財務人不會輕率訂下無法履行的固定義務
- 安全完全取決於債務公司履行義務的能力,而非債務的法律救濟手段
- 一家無資產、無獲利能力的公司,其債券與其股票一樣毫無價值
- 用全部資本以債券方式融資新創事業,並不比普通股更安全,反而更不吸引人——因為債券持有人即使全額償付,也得不到比「全資擁有公司」更多的回報
3. 證券名稱無法準確描述其性質#
愈來愈多的證券並不符合標準債券、優先股、普通股的範式——它們修改、混合既有條款。
三種標準範式#
完全符合下列標準範式的,稱為「直接債券(straight bond)」或「直接優先股(straight preferred stock)」。
債券範式#
- 在固定日期收取固定利息的無條件權利
- 在固定日期取回固定本金的無條件權利
- 不得分享其他資產或利潤,也無經營表決權
優先股範式#
- 在普通股之前,享有約定股息率
- 若普通股有分派,優先股股息為強制性
- 若普通股無分派,優先股股息由董事會裁量
- 在公司清算時,於普通股之前享有約定本金償還權
- 無投票權、或與普通股共享
普通股範式#
- 對扣除負債與優先股後的剩餘資產享有按比例所有權
- 對扣除優先支出後的剩餘利潤享有按比例權益
- 對董事選舉與其他事項享有按比例投票權
標準範式之外的變體#
當代市場充滿各種偏離標準範式的安排:
- income bonds(收入債券)
- convertible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可轉換債券與可轉換優先股)
-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with stock-purchase warrants attached(附股票購買權證的債券與優先股)
-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s(參與型優先股)
- 普通股帶優先特徵、無投票權普通股
- 近年出現的「利息或股息可由持有人選擇以普通股支付」設計
- 多數現代債券的「可贖回(callable)」條款,亦為對「固定到期」的小幅偏離
更極端的偏離例如:
- Great Northern Railway 優先股多年來實質上是普通股
- Associated Gas and Electric Company 發行「公司有權將債券轉為優先股」——這已根本不是真正的債券
- 股票購買權證(option warrant):1929 年前發展為極具影響力且具高度破壞力的工具——光是 American and Foreign Power 一家發行的權證,1929 年總市值就超過 10 億美元(超過 1914 年美國國債)
- 各種新名目:allotment certificates、dividend participations 等
現代證券的複雜性已使「依名稱歸類」失準。本書改採「按證券買入後的正常行為(即風險與利潤特性)」作為分類基準。
本書建議的新分類#
換成更熟悉的詞彙,三類大致是:
- 第 I 類:投資型債券與優先股(investment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 第 II 類:投機型債券與優先股(speculative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 IIA:可轉換等具優先地位的特殊形式
- IIB:低評級優先證券
- 第 III 類:普通股(common stocks)
三類的主要性格#
- 第 I 類(固定價值型):價格未來變動「相對不重要」;持有人關心的是本金安全與穩定收入
- 第 II 類:價格未來變動有實質意義
- IIA:希望享有直接投資的安全,外加因可轉換權利等帶來的獲利機會
- IIB:明確承認損失風險,期待對應的獲利機會。與普通股的兩點差異是:
- 對某劣後證券享有有效優先權,因此有一定保護
- 雖有可觀獲利空間,但幅度有限——不像普通股理論上利得無限
各類證券的歸屬細節#
第 I 類:固定價值型#
正常價位的高品質直接債券與直接優先股屬於此類;此外還有:
- 可轉換水準遠高於市價的健全可轉換證券(轉換條件實質不影響購買決定,類似情況也適用於參與型或附權證的優先證券)
- 投資等級的保證型普通股(guaranteed common stocks)
- 地位等同高評級直接優先股的「Class A 或前置普通股(prior-common stocks)」
投資等級的債券若以「異常偏低的價位」交易,反而應歸第 II 類——因為持有人有理由期待價格回升並從中獲利。
範式邊界本就模糊#
「價格波動是否重要」的分界線沒有絕對標準——價格水準本身不是唯一決定因子:
- 一檔 60 元交易、長期到期、票面 3% 的債券可能仍屬第 I 類(如 1922–1930 年間的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 3s, 2047 到期)
- 但任何票息率的「一年內到期、80 元交易」的債券就不算第 I 類——因為在很短時間內它要嘛溢價 20 點清償、要嘛違約並大跌
- 結論:許多邊界案例只能依分析師或投資人觀點判斷
凡具普通股主要特徵者皆屬第 III 類#
無論名稱叫「普通股」、「優先股」、甚至「債券」——只要實質上呈現普通股的行為:
- 200 元交易的 AT&T Convertible 4½s 雖名為債券,但實際上會與普通股同漲同跌很大幅度——買在此價位實質上是普通股部位
- Kreuger and Toll Participating Debentures 發行價遠高於其優先求償金額,「債券」名稱毫無意義、甚至誤導——實為普通股型
反過來,**價格極低的「優先證券」**也可能實質上是普通股:
- 例如以 10 美分對 1 美元交易的優先股——既不再有實質劣後權益保護,獲利空間也類似普通股(從低點起算可大幅上漲)
第 II 類與第 III 類的邊界#
例如一檔 7% 優先股以 30 元交易,是低價優先證券、還是等同於普通股?
- 若公司真實價值有機會超過優先股面值,仍可保有部分優先證券地位
- 若投資人滿足於 250% 上漲可能、不再追求更大潛在報酬,就視同優先證券;若追求更大報酬,就視同普通股
分類的真正目的#
分類的基礎不是證券名稱,而是其具體條款與地位對持有人的實際意義。
強調的也不是法律上能要求什麼,而是「在分析或購買時的合理可預期情境下,持有人實際上能得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