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習慣上分為債券(bonds)股票(stocks)兩大類,後者再分為優先股(preferred stocks)普通股(common stocks)。這個分類來自最基本的法律區隔——債權人 vs. 合夥人

傳統分類的法律邏輯與弱點#

傳統分類的邏輯基礎#

  • 債券持有人:對本金與利息有固定且優先的請求權
  • 股東:承擔主要風險,同時分享經營利潤
  • 因此整體上債券應有較高安全性股票則為承擔風險換取的投機性報酬

反對傳統分類的三個理由#

1. 優先股被錯誤歸入股票類#

優先股雖法律上是股票,但實務上的投資性格與債券相同

  • 一般優先股的買方是為固定收入與本金安全
  • 心態上不是「合夥人」,而是「優先於普通股的索償權持有者」
  • 預期結果類似債券,僅在法律技術層面是「股東」

2. 「債券形式」被等同於「安全」#

把「債券」一詞自動連結到「安全」是嚴重誤導——令投資人以為光是「債券」這個名稱本身就提供損失保護。

  • 債券整體確實比股票安全,但這不是「債券」形式本身的功勞
  • 真正原因是「美國企業多半在能負擔範圍內承擔債務」——典型企業財務人不會輕率訂下無法履行的固定義務
  • 安全完全取決於債務公司履行義務的能力,而非債務的法律救濟手段
  • 一家無資產、無獲利能力的公司,其債券與其股票一樣毫無價值
  • 用全部資本以債券方式融資新創事業,並不比普通股更安全,反而更不吸引人——因為債券持有人即使全額償付,也得不到比「全資擁有公司」更多的回報

3. 證券名稱無法準確描述其性質#

愈來愈多的證券並不符合標準債券、優先股、普通股的範式——它們修改、混合既有條款。

三種標準範式#

完全符合下列標準範式的,稱為「直接債券(straight bond)」或「直接優先股(straight preferred stock)」。

債券範式#

  • 在固定日期收取固定利息的無條件權利
  • 在固定日期取回固定本金的無條件權利
  • 不得分享其他資產或利潤,也無經營表決權

優先股範式#

  • 在普通股之前,享有約定股息率
    • 若普通股有分派,優先股股息為強制性
    • 若普通股無分派,優先股股息由董事會裁量
  • 在公司清算時,於普通股之前享有約定本金償還權
  • 無投票權、或與普通股共享

普通股範式#

  • 對扣除負債與優先股後的剩餘資產享有按比例所有權
  • 對扣除優先支出後的剩餘利潤享有按比例權益
  • 對董事選舉與其他事項享有按比例投票權

標準範式之外的變體#

當代市場充滿各種偏離標準範式的安排:

  • income bonds(收入債券)
  • convertible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可轉換債券與可轉換優先股)
  •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with stock-purchase warrants attached(附股票購買權證的債券與優先股)
  • participating preferred stocks(參與型優先股)
  • 普通股帶優先特徵、無投票權普通股
  • 近年出現的「利息或股息可由持有人選擇以普通股支付」設計
  • 多數現代債券的「可贖回(callable)」條款,亦為對「固定到期」的小幅偏離

更極端的偏離例如:

  • Great Northern Railway 優先股多年來實質上是普通股
  • Associated Gas and Electric Company 發行「公司有權將債券轉為優先股」——這已根本不是真正的債券
  • 股票購買權證(option warrant):1929 年前發展為極具影響力且具高度破壞力的工具——光是 American and Foreign Power 一家發行的權證,1929 年總市值就超過 10 億美元(超過 1914 年美國國債)
  • 各種新名目:allotment certificates、dividend participations 等

現代證券的複雜性已使「依名稱歸類」失準。本書改採「按證券買入後的正常行為(即風險與利潤特性)」作為分類基準。

本書建議的新分類#

換成更熟悉的詞彙,三類大致是:

  • 第 I 類:投資型債券與優先股(investment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 第 II 類:投機型債券與優先股(speculative bonds and preferred stocks)
    • IIA:可轉換等具優先地位的特殊形式
    • IIB:低評級優先證券
  • 第 III 類:普通股(common stocks)

三類的主要性格#

  • 第 I 類(固定價值型):價格未來變動「相對不重要」;持有人關心的是本金安全與穩定收入
  • 第 II 類:價格未來變動有實質意義
    • IIA:希望享有直接投資的安全,外加因可轉換權利等帶來的獲利機會
    • IIB:明確承認損失風險,期待對應的獲利機會。與普通股的兩點差異是:
      • 對某劣後證券享有有效優先權,因此有一定保護
      • 雖有可觀獲利空間,但幅度有限——不像普通股理論上利得無限

各類證券的歸屬細節#

第 I 類:固定價值型#

正常價位的高品質直接債券與直接優先股屬於此類;此外還有:

  • 可轉換水準遠高於市價的健全可轉換證券(轉換條件實質不影響購買決定,類似情況也適用於參與型或附權證的優先證券)
  • 投資等級的保證型普通股(guaranteed common stocks)
  • 地位等同高評級直接優先股的「Class A 或前置普通股(prior-common stocks)」

投資等級的債券若以「異常偏低的價位」交易,反而應歸第 II 類——因為持有人有理由期待價格回升並從中獲利。

範式邊界本就模糊#

「價格波動是否重要」的分界線沒有絕對標準——價格水準本身不是唯一決定因子

  • 一檔 60 元交易、長期到期、票面 3% 的債券可能仍屬第 I 類(如 1922–1930 年間的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 3s, 2047 到期)
  • 但任何票息率的「一年內到期、80 元交易」的債券就不算第 I 類——因為在很短時間內它要嘛溢價 20 點清償、要嘛違約並大跌
  • 結論:許多邊界案例只能依分析師或投資人觀點判斷

凡具普通股主要特徵者皆屬第 III 類#

無論名稱叫「普通股」、「優先股」、甚至「債券」——只要實質上呈現普通股的行為:

  • 200 元交易的 AT&T Convertible 4½s 雖名為債券,但實際上會與普通股同漲同跌很大幅度——買在此價位實質上是普通股部位
  • Kreuger and Toll Participating Debentures 發行價遠高於其優先求償金額,「債券」名稱毫無意義、甚至誤導——實為普通股型

反過來,**價格極低的「優先證券」**也可能實質上是普通股:

  • 例如以 10 美分對 1 美元交易的優先股——既不再有實質劣後權益保護,獲利空間也類似普通股(從低點起算可大幅上漲)

第 II 類與第 III 類的邊界#

例如一檔 7% 優先股以 30 元交易,是低價優先證券、還是等同於普通股?

  • 若公司真實價值有機會超過優先股面值,仍可保有部分優先證券地位
  • 若投資人滿足於 250% 上漲可能、不再追求更大潛在報酬,就視同優先證券;若追求更大報酬,就視同普通股

分類的真正目的#

分類的基礎不是證券名稱,而是其具體條款與地位對持有人的實際意義。

強調的也不是法律上能要求什麼,而是「在分析或購買時的合理可預期情境下,持有人實際上能得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