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回應六位著名自由主義哲學家提交給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批評其基於自主性(autonomy)的協助自殺權論證。

背景#

  • 最高法院審理末期病患是否有憲法權利獲得醫師協助自殺
  • 六位哲學家——Ronald Dworkin(Oxford/NYU)、Thomas Nagel(NYU)、Robert Nozick(Harvard)、John Rawls(Harvard)、Thomas Scanlon(Harvard)、Judith Jarvis Thomson(MIT)——聯名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
  • 他們主張政府應在這類爭議性道德問題上保持中立

哲學家的論證#

  • 核心原則:既然人們對什麼使生命有價值存在分歧,政府不應通過法律強加任何特定答案
  • 法院可以在不對自殺的道德地位做出判斷的情況下,肯認協助自殺的權利
  • 引用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1992),強調個人有權做出「對個人尊嚴和自主性至關重要的選擇」
  • 自由包括「定義自己對存在、意義、宇宙及人類生命奧秘的概念」的權利

Sandel 的批評:虛假的中立#

哲學家聲稱中立,但他們的論證背叛了一種特定的生命觀:最好的生活方式是深思熟慮地、自主地生活,將我們的生命視為自己的創造物。最好的生活是由那些不將自己視為更大戲劇的參與者,而是視為自己生命劇本的作者的人所過的。

生命作為財產 vs. 生命作為託管#

  • 哲學家對自主和選擇的強調暗示:生命是屬於其生活者的財產
  • 這與許多道德觀點相衝突——宗教傳統和其他觀點視生命為我們被託管的禮物
  • John Locke 和 Kant——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奠基者——都反對自殺的權利
  • Locke:生命和自由權不可轉讓,我們不能將自己出賣為奴或自殺
  • Kant:對自主的尊重包含對自己和他人的義務,尤其是將人性視為目的本身的義務。如果一個人為了逃避痛苦而自殺,他是將自己當作維持可忍受狀態的手段——但人不是物品,不能被當作手段使用

法律變革的深遠影響#

  • 哲學家可能回應:允許協助自殺不會傷害反對者——反對者可以繼續選擇不這樣做
  • 但這忽略了法律變革帶來的觀念改變
  • 宣告協助自殺為權利不僅擴大了選項範圍,還會鼓勵人們將生命視為財產而非禮物
  • 這可能提升獨立自主生活的聲望,貶低被視為依賴者的地位
  • 對老年人、殘障者、窮人和體弱者的態度,以及醫生對病人和子女對父母的態度,都可能受到影響

拒絕自主論證不一定等於在所有情況下反對協助自殺。即使視生命為神聖託管,也可以承認有時憐憫的訴求可以凌駕保存生命的義務。挑戰在於找到一種方式來尊重這些訴求,同時保留加速死亡的道德重擔,保持對生命的敬畏——將生命視為我們珍惜的事物,而非我們選擇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