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從教會史的角度,檢視「Ira Dei(神的忿怒,拉丁文)」這個觀念在基督教神學中的存留與排斥。Heschel 指出,神情(pathos)的諸般意涵,長久以來都聚焦於「神的忿怒」這個問題上,並在教父時代引發激烈而博學的爭辯。
忿怒之神#
在哲學的神觀影響下,諾斯底(Gnostic)圈子裡興起一股強烈反對「擬人情感(anthropopathy)」的潮流。這股潮流在馬吉安(Marcion)的教導中達到頂點。
馬吉安的核心主張可整理如下:
- 以神為「愛與恩典」為起點,對律法(Torah)深感厭惡
- 在「恩典之神」與「公義之神」之間斷然劃下不連續的界線
- 抨擊「舊約」的造物者 ── 工匠神(Demiurge,巨匠造物主)為不完美,尤其針對祂的忿怒,乃至祂一切的情感
- 認為說「我造作災禍」(賽 45:7)的耶和華不可能本身是善的
- 將舊約之神描繪為「審判的、嚴厲的、好戰的、善變的、殘酷的、邪惡的」
- 視這位神為造物主,卻不是耶穌所要啟示的那位神
馬吉安自視為保羅忠實的追隨者(哈納克〔A. Harnack〕曾評論:「二世紀只有一位基督徒 ── 馬吉安 ── 理解了保羅;但必須補充:他誤解了保羅。」)。對他而言,世界是「愚蠢而敗壞的,蟲豸爬行,污穢不堪」;那位「恩典與良善的神」不可能造出「令人作嘔的生殖機制」與「人肉體的污穢」。
馬吉安主義(Marcionism)的實踐後果
善的神「為人所不識,連造物者也不識」,差遣耶穌作使者,要將人類從工匠神的奴役中救贖出來。人必須拒絕對造物者效忠,逃離與祂作為一切的接觸。基於此世界觀,馬吉安譴責婚姻,反對生育。
馬吉安要求一個「徹底擺脫猶太教殘餘」的基督教,他全盤拒斥希伯來聖經,並以一部新的經典(以保羅書信為核心)取而代之。在他筆下,那位善的神「不能發怒,全然無動於衷(apathetic),不受一切情感影響」。教會於主後 144 年將他逐出,並譴責其教義。
對馬吉安的駁斥#
特土良(Tertullian)的辯護與內部矛盾#
特土良在專門駁斥馬吉安主義的著作中,主張忿怒是神作為審判者的必要屬性。他寫道:
若祂既不嫉妒也不發怒,既不傷害也不刑罰……我便不明白「管教」一詞還能有什麼意義。
然而,特土良在肯定神的忿怒之後,卻又否認父神會發怒,將忿怒歸於子。
- 父:不可見、不可接近、溫和 ──「哲學家之神」
- 子:可見、可聽、能言 ──「在大能作為中為神,在軟弱作為中為人」
如此一來,他雖拒絕了「公義之神 vs. 良善之神」的二元論,卻另立一種二元論 ──「無情感的父(impassible Father)與易怒的子(irascible Son)」。馬吉安所反感的一切經文,特土良都歸於「道(Logos)」。
阿諾比烏(Arnobius):拒斥忿怒#
北非修辭學教師阿諾比烏在《駁異教》(Adversus Nationes)中強調人的卑微與神的卓越:
- 人並非神的子嗣,認為人是神所生即為褻瀆
- 神過於崇高,與人的善惡無涉
- 必須徹底拒斥擬人化(anthropomorphism)
- 忿怒是「最接近野獸的情感」,將忿怒歸於神乃褻瀆
拉克坦提烏斯(Lactantius):忿怒之必要#
阿諾比烏的學生拉克坦提烏斯則持相反立場,並專著《論神的忿怒》(De Ira Dei):
- 神若眷顧人,則人為善時必以愛相待,人犯罪時必動怒
- 「恨惡邪惡者必愛善;對惡不動怒者,亦不愛善」
- 情感本身並非斯多噶(Stoics)所說的「疾病」,在適當分寸內可為德行之源
- 神既將人置於與祂自身的位格關係中,當見律法被藐視,祂不能不動怒
- 忿怒乃是「靈魂為制止罪惡而自我激起的動向」
後續主流:寓意化解讀#
在後世,革利免(Clement)與俄利根(Origen)追隨斐羅(Philo)的進路成為主流:
- 聖經所述神的忿怒、後悔、嫉妒,不可按字面理解
- 聖經語言乃因應人的能力而調適 ──「正如與幼童交談時,我們不會用最精煉的語言,而說合宜於聽者軟弱的話」
- 神的忿怒並非「情緒反應」,而是「祂用以糾正多有大罪者的嚴厲手段」,具「矯正性目的」
到了第四世紀,「神不受情感影響(impassibility)」幾成公認原則。奧古斯丁(Augustine)亦持此見:希伯來聖經中神的情感,乃是「原文語法的特性,或為使人聽得懂而為之」;若有人真以為神可受情感影響,他「視之為褻瀆」。
路德的張力#
路德(Luther)對神之忿怒的弔詭
路德常誇口說自己論神的忿怒比「教皇治下」說得更強烈。在他所列基督要從中拯救人類的「暴君」中,除了律法(隨從保羅),還納入了「忿怒」。
「神的忿怒雖等同於祂的旨意,按路德所言卻仍是一個暴君,乃是一切暴君中最可畏者。它之為暴君,正因它與神的愛對立。在這一點上,神自身內部的爭戰與得勝,被路德推到了弔詭的尖銳處……幾乎像是把這爭戰置回神的存有之內……路德在此呈現一種二律背反:神的咒詛(忿怒)與神的祝福(愛)之間的衝突。」
馬吉安主義的存續#
馬吉安關於以色列之神的宣稱,在西方人的心智中頑強地存留至今。Heschel 指出,即便是現代學者,也未能避免把以色列的神講成像摩洛(Moloch)一般。常見的論調如:
- 以色列的神被描述為「毀滅者、陰森、危險、莫名其妙地發怒,喜悅毀壞,冷酷地施罰,催逼殘酷,並造作邪惡」
- 「舊約之神是大能之神,新約之神也是愛之神」
- 「猶太神學似乎從未在報復式的公義觀之上提升……基督教至今在審判教義上仍受『猶太精神』束縛」
更有甚者,學界曾把以色列之神類比於:
- 阿茲特克的特茲卡特利波卡(Tezcatlipoca)──「專斷、無情、暴虐、樂於施苦」
- 南加州 Luiseno 印第安人的 Chungichnish──「監視並施罰的活神」
- 吠陀的伐樓那(Varuna)
Heschel 對哈納克立場的揭露
哈納克(Adolf Harnack)這位基督教歷史與教義的權威,在其論馬吉安的著作中主張:馬吉安的要求基本上是對的 ── 舊約必須從教會中剔除。
「在二世紀拒斥舊約是個錯誤,大公教會正確地拒絕這樣做;在十六世紀保留舊約是個無可避免的致命遺產,宗教改革尚不能擺脫;但自十九世紀以降,新教仍將它珍視為正典文獻,乃是侵蝕宗教與教會的癱瘓所致。今日所需於新教的英雄之舉,是徹底掃除並在告白與教導中向真理致敬 ── 而這幾乎已經太遲了。」
Heschel 總結道:西方世界的歷史,可以由每一世代如何理解或誤解、敬重或排斥「先知精神」來書寫與評斷。對「忿怒之神」這個主題的不斷糾纏,究竟是出於對聖經的膚淺認識,還是出於某種深層敵意,仍是一個攸關命運的問題。
惡魔性或動態性#
對聖經中神的情感性特徵感到尷尬,使得所謂「歷史學派」的聖經批判提出一套演化論式的假說:
- 以色列在古時只認識「可畏而神秘的神」
- 直到後期才轉而思想祂為「慈愛而良善的神」
- 「惡魔性的元素」屬於「舊約」神論的本質基礎
- 連聖經宗教對巫術的拒斥,也被解釋為「神具惡魔本性」之故 ── 在這位「集神與惡魔之能於一身」的可怕神面前,任何咒語都不能奏效
Heschel 認為這種觀點「既不合事實,也不合聖經根本的眼光」,其根源是不解神情(pathos)的意義,特別是不解「忿怒作為神情之一模式」的意義。他提出幾個關鍵的辨識:
- 以色列的神是崇高的(sublime),而非感傷的(sentimental)
- 不可將「慈愛」等同於「冷漠(apathetic)」
- 不可將「強烈」等同於「陰森」
- 不可將「動態的(dynamic)」等同於「惡魔性的(demonic)」
- 聖經中神顯現的猛烈,無法與「冷漠—和諧」的神性相調和
- 這些迸發須被視為神情的一個面向,其特徵是 ── 愛與怒、憐憫與公義的相關性(correlation)
因此,把神的忿怒一概描述為「沒有道德性質的隱藏自然力量」、「儲存的電力」、「不可預測且任性」的說法,乃是錯誤的概括。
Heschel 以出埃及記提供反證 ── 神之怒並非無端,而是被受壓者的呼求所激動: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出埃及記 22:21-24
「神之名」的線索
Heschel 引述 S. D. Goitein 對神名的研究:四字神名(Tetragrammaton)可能與希伯來字根 hwy 相關,其基本意義是「對某一目的的熱烈之愛與委身」。如此,神名可釋為「祂 ── 以熱情行事者,那位熱情者」。
此釋讀對應出埃及記 33:19──「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以及 34:14 神名為「忌邪(Jealous)」── 不是說神「具有」嫉妒的本性,而是說祂的名字本身就在表達這種熱烈而專一的指向。
由此可見,神的忿怒並非惡魔性的衝動,而是熱情之神(the Passionate One)對受造、對盟約、對公義的動態回應 ── 是 pathos 不可分割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