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概覽#
本章直面現代讀者最難接受的神情(pathos)面向——神的忿怒(wrath)。Heschel 主張,忿怒不是神的本質屬性,而是出於關懷的偶然反應;它是被懸置的愛、是對冷漠(indifference)之惡的拒絕,也是神情中不可分離的一面。
怒的尷尬(The Embarrassment of Anger)#
詮釋者常傾向只引用那些符合自身偏好的先知言論,描繪一位匯集人類所有美德的神,卻忽略嚴厲的話語、沉重的威脅與末日的呼喊。然而聖經與先知書一再宣告神的忿怒:
祂發忿恨,誰能立得住呢?祂發烈怒,誰能當得起呢?祂的忿怒如火傾倒,磐石因祂崩裂。 ——那鴻書 1:6
面對這些經文,後世採取了幾種逃避態度:
- 寓意化(allegorical)解讀,將忿怒視為懲罰的同義詞
- 將其視為借代修辭(metonymy)
- 像斐羅(Philo)那樣,主張神不會受任何情感影響,忿怒只是為了訓誡無法被其他方式喚醒之人而設的語言
- 巴勒斯坦拉比將「af」與「ḥemah」解釋為毀滅天使,而非神的屬性
Heschel 認為這些解讀都誤讀了聖經思想的本意。古希伯來人並未在描繪神的忿怒時,把它當作「彷彿」(as if)的修辭——他們經驗到的是真實的存在。
道德教師常將忿怒譴責為陰險、邪惡的情感。
然而 Heschel 提醒:這些是忿怒的附加物,而非本質。忿怒如火,可以是祝福,也可以是致命之物;與惡意結合則應受譴責,作為對惡的抵抗則是道德的必須。
完全壓抑忿怒,在惡的爆發面前可能等同於投降;忍耐若沒有義怒(righteous indignation)相伴,便淪為靈魂的怠惰。
作為神情的一面(An Aspect of the Divine Pathos)#
理解的難點在於語詞的同名異義(homonymous)。「忿怒」作為心理學詞彙時,意指:
- 由強烈不悅引發的情緒激動
- 失控、強迫性的衝動
- 心智的暫時錯亂
- 報復或懲罰的慾望
但先知不可能在宣告神的公義之際,又把這種道德上可譴責的脾性歸於神。
- 只要把神的忿怒置於「情感心理學」而非「神情神學」的光下,便無法正確理解
- 先知從不認為神的忿怒是無法說明、不可預測、非理性的
- 它從不是自發性的爆發,而是被人的行為所引發的回應
- 先知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指明引發忿怒的事實,堅持忿怒乃出於對是非善惡的關懷
耶和華善待萬民;祂的慈悲覆庇祂一切所造的。 ——詩篇 145:9
神的忿怒不能孤立地處理,而必須被視為神情的一面,是神對人回應的諸多模式之一。它具備神情整體的特徵:
- 受神的意志所制約
- 由人的罪所激起
- 是工具而非力量
- 是傳遞性的(transitive)而非自發的
- 是次要情感,從不是主導激情
聖經中的「怒」(biblical term)所指乃義怒——對卑劣、可恥、罪惡之事的不忍,是「靈魂為了制止罪而起身的運動」。作為公義的審判者,義怒本是神的一部分。
對人不偏不倚,便不能對惡不偏不倚。
聖經中的審判者不僅是擁有認知能力以審理案件、宣告判決的人,更是當不義發生時感到痛苦與哀傷的人。
關懷(concern)是神忿怒的前提與根源。因祂顧念人,所以祂的怒可能向人發作。忿怒與憐憫不是對立,而是相關項(correlatives)。哈巴谷因此禱告:「在發怒時以憐憫為念」(哈巴谷書 3:2)。
冷漠之惡(The Evil of Indifference)#
我們多數人縱容、甚至犯下一種惡:對惡冷漠。
- 我們保持中立、不偏不倚
- 對他人所受的不公漠然
- 對惡的冷漠比惡本身更陰險、更普遍、更具傳染力、更危險
- 它是一種無聲的辯護,使例外的惡演變為通則,最終被接受
對惡的知識是第一個人就已獲得的;先知無須再去發現。先知對人類最偉大的貢獻,是發現了「冷漠之惡」。
一個人可以是體面的卻陰險的,可以是虔誠的卻有罪的。「我是看守我兄弟的」(創世記 4:9)。
先知是承受他人傷害的人。哪裡有罪行,先知便如同受害者。先知的怒言是哭泣,神的忿怒是哀歌。所有預言都是一個巨大的呼喊:神並不對惡冷漠!這是神忿怒的意義之一:冷漠的終結。
人對不義的感受,與神對不義的感受不成比例。剝削窮人在我們看來是輕罪,在神看來卻是災難。當寡婦孤兒被欺壓、窮人的權利被踐踏時,神的怒被激起——這豈是殘忍的表徵?
怒的偶然性(The Contingency of Anger)#
要理解神的忿怒,必先思考神的忍耐(patience, forbearance)。先知一再強調神是「不輕易發怒的」(erekh appayim)。但忍耐絕非冷淡,絕非對惡視若無睹。
- 神的忍耐意味著祂對正當忿怒的克制
- 不可把神的赦免誤認為縱容或自滿
- 寬恕不是絕對的,也不是無條件的
- 我們可以寬恕罪犯,但寬恕罪行本身是否正當?
- 無條件的寬恕可能成為惡的鼓勵
- 忿怒提醒人:人需要赦免,赦免不可被視為理所當然
先知所宣告的忿怒,其本質特徵是「偶然性」(contingency)與「非終局性」(nonfinality):
- 是人激起它,也是人能撤銷它
- 先知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呼籲人民悔改
你們改正自己的行為作為,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話,耶和華就必後悔不將祂所說的災禍降與你們。 ——耶利米書 26:13
希伯來信仰的神秘悖論在於:全知全能者可能更改祂所宣告的話語。耶利米必須學會:神比祂的決定更大(God is greater than His decisions)。神的忿怒是工具性的、假設性的、有條件的、受其意志支配的。
忿怒的呼喚,本身就是取消忿怒的呼喚。
它不是非理性、突發、本能的激動,而是神的公義對錯誤與邪惡的自由而審慎的反應。其意義是工具性的:為帶來悔改;其目的與圓滿,正是它自身的消失。
約拿書的見證#
約拿(Jonah)的故事戲劇化地展現了忿怒的偶然性。
- 約拿起初逃避使命,因他知道神「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
- 尼尼微(Nineveh)人悔改,神改變心意,城得拯救
- 約拿因神改變心意而大為不悅,因他賭上性命所宣告的話語顯得不再可靠
- 神以蓖麻的比喻回應:你尚且憐惜你未曾勞力栽種的植物,我豈不憐惜尼尼微大城?
神對約拿的回答強調憐憫的至高性,動搖了「神的話必如教條般確定」的可能性。在公義與忿怒之外,存在憐憫的奧秘。
我要喜悅善待他們(I Will Rejoice in Doing Them Good)#
神的忿怒不是迷霧中的風暴。先知投下光,引心進入神的思想。神並不以發怒為樂。那麼,神以什麼為樂?
我是耶和華,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公義,以此為喜悅,這是耶和華說的。 ——耶利米書 9:24
我必歡喜施恩與他們,要盡心盡意、誠誠實實將他們栽於此地。 ——耶利米書 32:41
神以全心全意賜下的,只有祝福。在所有道路上仁慈憐憫的以色列之神,選擇用聖約與祂的子民連結。然而當這民違背祂的教導、轉向偶像、棄絕祂時,忍耐便轉為忿怒。
把先知將忿怒比作火與風暴解讀為「不可測度的自然之力」,是對先知思想的完全扭曲。
- 神的忿怒從不被先知視為不可解或無法說明
- 公平(mishpat)是其忿怒的尺度
- 對受人類殘暴所害者的神聖同情,是忿怒的動機
- 神的忿怒不是基本屬性,而是短暫、回應性的狀態
怒只持續片刻(Anger Lasts a Moment)#
古代「神祇懷恨」的觀念似乎延續至現代人的思維中,但先知從不把忿怒當作神的脾性(disposition)。
祂的怒氣不過是轉眼之間;祂的恩典乃是一生之久。一宿雖然有哭泣,早晨便必歡呼。 ——詩篇 30:5
神的慈愛(ḥesed)一再被宣告為「永遠長存」;但「祂的怒永遠長存」這話卻從未出現。
神啊,有何神像祢,赦免罪孽,饒恕祂產業之餘民的罪過?祂不永遠懷怒,喜愛施恩。 ——彌迦書 7:18
以賽亞書中神的話展現了片刻之怒與永遠之愛的對比:
我的百姓啊,你們要來進入內室,關上門,隱藏片時,等到忿怒過去……我離棄你不過片時,卻要施大恩將你收回。我的怒氣漲溢,頃刻之間向你掩面,卻要以永遠的慈愛憐恤你。 ——以賽亞書 26:20;54:7–8
「有憐憫、有恩典」(raḥum ve-ḥannun)這對神的描繪,在聖經中與神的思想從不可分。
在聖經中關於神屬性的眾多陳述中,使用的形容詞是「良善」「公義」「憐憫」「有恩」。
「忿怒的神」一語只出現過一次(那鴻書 1:2)。忿怒是一個行為、一個情境,而非根本屬性。
怒的秘密在於關懷(The Secret of Anger Is Care)#
忿怒的秘密是神的關懷。沒有什麼比祂關懷的確據更偉大。忿怒帶來毀滅與痛苦,但不帶來絕望。先知的回應不僅是接受,更是感恩——這是信仰的高峰。
在那日,你必說:耶和華啊,我要稱謝祢!因為祢雖然向我發怒,祢的怒氣卻已轉消;祢又安慰了我。 ——以賽亞書 12:1
受神忿怒所苦的先知,既不對痛苦冷漠,也不為它困惑。忿怒不是終結,受苦也不是絕對。經驗雖黑暗,但在神所引起的黑暗中,仍有神,仍有光。
我的仇敵啊,不要向我誇耀。我雖跌倒,卻要起來;我雖坐在黑暗裡,耶和華卻作我的光。我要忍受耶和華的惱怒,因我得罪了祂;直等祂為我辨屈,為我伸冤。 ——彌迦書 7:8–9
當耶路撒冷陷落,敵人侵入聖所、屠殺百姓,神的憐憫卻每早晨都更新。約伯對妻子的回答道出了聖經人本質的態度:「難道我們從神手裡得福,不也受禍嗎?」(約伯記 2:10)「祂雖殺我,我仍要倚靠祂」(約伯記 13:15)。
歷史的終極意義在於神關懷的延續性。祂的忿怒不被視為情緒爆發或非理性發作,而是祂持續關懷的一部分。
神所厭惡的(Distasteful to God)#
忿怒是伴隨神判斷的情感,但與判斷本身不同。它是神公義的個人向度。神不只是審判者、守護者、立法者,也是因人對人之所為以及自己對人之所為而被親密影響的慈愛之父。
出埃及記 32:10「現在你且由著我,我要向他們發烈怒」這節經文中,神的忿怒之為「個人參與」的意義便清楚顯現。若這話只是「現在你且由著我,我要滅絕他們」,所浮現的便是一個無情、鐵石心腸、毫無個人介入便要消滅整族的神。
Heschel 以親子關係類比:
- 小孩處於完全依賴父母的處境,當被剝奪被愛的經驗時便感悲慘
- 父母處於對孩子的靈性依賴,當無法去愛時便陷入痛苦
- 通常父母對這種依賴的意義更有意識
- 父母在傷害孩子時的痛苦,比孩子被傷害時更深
主的忿怒是悲劇性的必然,對人是災難,對神是哀傷。
它不是祂所喜悅的情緒,而是祂所悲嘆的情緒。「祂並不甘心使人受苦、使人憂愁」(耶利米哀歌 3:33)。
忿怒的狀態對神是令人不快的(distasteful)。神的夢想是看見以色列如一座可喜悅的葡萄園(以賽亞書 5:1),並能夠說「我心中不存忿怒」。
當那日,有出酒的葡萄園,你們要指這園唱歌說:我耶和華是看守葡萄園的,我必時刻澆灌,晝夜看守,免得有人損害;我心中不存忿怒。 ——以賽亞書 27:2–3
我必不發猛烈的怒氣,也不再毀滅以法蓮。因我是神,並非世人,是你們中間的聖者;我必不在怒中臨到你們。 ——何西阿書 11:9
神的忿怒與人的忿怒絕對不同——神是自己忿怒的主人,「因我是神,並非世人」。
怒作為懸置的愛(Anger as Suspended Love)#
作為神情的一種模式,神的忿怒或可被準確刻畫為:
- 被懸置的愛(suspended love)
- 被收回的憐憫(mercy withheld)
- 隱藏中的憐憫(mercy in concealment)
由愛所驅動的忿怒是一段間奏,彷彿憐憫正等待重新登場。
耶和華必不永遠丟棄人。主雖使人憂愁,還要照祂諸般的慈愛發憐憫。 ——耶利米哀歌 3:31–32
然而,「懸置的愛」這詞或許能描述忿怒對神而言的意義,卻無法傳達忿怒對人的意義。
- 毀滅、痛苦與煎熬令人覺得:無憐憫(mercilessness)比單純缺乏憐憫嚴酷得多
- 一旦事件之怒被釋放,無辜者與惡人一同受苦
神的忿怒雖然殘酷,仍被祂的愛所超越。
「愛不過是熄滅的忿怒」(如奧托〔R. Otto〕所言)這種看法,是對聖經思想的極端誤讀。
神的忿怒可能帶來悲慘與痛苦。然而,有一種更難忍的煎熬:被神離棄的狀態。被丟棄、被遺忘、被拒絕,比被流放更可怕。忿怒也是祂在歷史中臨在的一種形式,也是祂關懷的一種表達。
這是先知所宣告的神之憐憫的崇高(grandeur):一種超越最強烈忿怒的愛,一種在完全認識人的軟弱下仍存留的愛。
怒與崇高(Anger and Grandeur)#
讀到神嚴厲的忿怒之言時的尷尬,也來自現代人的整體性情。
- 我們對「靈性的崇高」失去了感受力
- 對我們而言,「屬靈」意味著縹緲、平靜、節制、輕微、不可察覺
- 我們為美所動,卻無法承擔崇高
- 我們被柔和的宗教情懷打動,傾向認為神是可愛、溫柔、親切的,彷彿信仰只是慰藉的源頭,而非為殉道作好預備
當我們覺得嚴厲的責罰之語缺乏節制時,是否正因為我們對人類失敗的嚴重性、對那些蔑視神之公義要求者所造成的痛苦,只有模糊的察覺?
- 有一種寬恕反而殘酷,有一種懲罰卻是憐憫
- 嚴峻必須馴服愛所無法贏得之人
愛要發揮作用,有時需要壓抑同情。外科醫生若縱容自己對流血傷口的天然同情,便會失敗——他必須壓抑情感以挽救生命,必須傷害才能醫治。真正的愛與真正的憐憫,絕不可被當成情感的縱容、感受性的過度——那通常被稱為感傷主義(sentimentality)。
沒有單一屬性能傳達神與人關係的本質。
公義既是祂的本性,那種對人惡行視而不見的愛便會與祂的本性相悖。因祂對人的關懷,祂的公義被憐憫所調節。神的忿怒不是愛的對立面,而是愛的對應物,是真愛所要求的對公義的支援。
感傷主義的終局是真理與公義的衰弱。是神的忿怒,賦予神的真理與公義力量。歷史中有些時刻,唯有忿怒能戰勝惡。只有在溫和與仁慈都失敗之後,忿怒才被宣告。
結語(In Conclusion)#
總結而言,忿怒的神情:
- 絕非神本性中固有的屬性、基本脾性或品質,而是一種心境(mood)、心靈或靈魂的狀態
- 在起源與持續上都與憐憫有別
- 從不是自發的爆發,而是由人所引發、所制約的狀態
- 是短暫的狀態
聖經對「愛」常宣告:「耶和華本為善;祂的慈愛永遠長存。」(耶利米書 33:11)
但對忿怒卻從不這樣說。「祂豈永遠懷怒?存留到底嗎?」驚惶的百姓如此問。答案來自先知對救贖的有力預言:「我必不永遠相爭,也不長久發怒」(以賽亞書 57:16)。
正常與原初的神情是愛或憐憫。忿怒前有憐憫,後也有憐憫(耶利米書 12:15;33:26)。神對耶利米說:「我是慈愛的」(耶利米書 3:12)。即使在忿怒的時刻,祂的愛仍活著。
耶和華說:背道的以色列啊,回來吧!我必不怒目看你們,因為我是慈愛的,我必不永遠存怒……以法蓮是我的愛子嗎?是可喜悅的孩子嗎?我每逢責備他,仍深顧念他;所以我的心腸戀慕他,我必要憐憫他。 ——耶利米書 3:12;31:20
神的神情,無論是憐憫或忿怒,都不被視為衝動之舉、不被視為神內部對人行為的自動反應,也不歸因於性情或傾向的特殊性。
- 它既非非理性,也非不可抗拒
- 神情來自一個決定,來自意志的行動
- 它在道德判斷的光下發生,而非在激情的黑暗中
正是在「祂的憐憫大過祂的公義」這確據之中,先知才能禱告:
耶和華啊,我們的罪孽雖然作見證告我們,還求祢為祢名的緣故行事。 ——耶利米書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