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為第二部「先知意識(Prophetic Consciousness)」的開篇,奠定 Heschel 的核心神學概念——「神情(divine pathos)」。Heschel 主張,先知對神的把握不是抽象觀念,而是對神在歷史中對人深切關懷的一種「理解(understanding)」。
對神的理解#
Heschel 首先質疑傳統提問方式:「先知對神的觀念是什麼?」他指出,這種提問本身並不恰當。
- 擁有「友誼的觀念」並不等於擁有一位朋友、或與朋友共同生活
- 形成觀念的過程必然牽涉「概括化(generalization)」與「抽象化(abstraction)」
- 觀念與情境之間因此產生斷裂,存在以偏概全的危險
- 一個關於神的觀念或理論,當神作為活生生的實在從靈魂中缺席時,極容易取代神本身
先知並沒有關於神的「理論」或「觀念」,他們所擁有的是一種理解。
- 先知並非站在遠處談論神,而是被神的話語擊中的見證者
- 他們的話語是「卸下重擔」,而非在迷霧中摸索所得的瞥見
- 對先知而言,神的屬性是「驅策、挑戰、命令」,而非脫離祂存有的永恆觀念
- 他們揭示的是神對人的洞察與關切,是神的「態度(attitudes)」而非關於神的「觀念」
兩條認識的途徑#
先知關於神的知識來自兩條途徑:
- 啟示的瞬間:作為神聖位格之表達的靈感(inspiration)
- 直觀的默想:在歷史與世界中感受到神同在的徵兆
兩者都不是分析、歸納或三段論的結果,而是來自「共同生活(living together)」的契合(fellowship)。理解的最終結果不是非位格的知識,而是對神同在感受性的提升;先知與神契合的高峰是「洞察與同心」,而非「合一(union)」。
神情之神#
預言是將神聖的態度,經由靈感傳達進入先知意識;神情(pathos)正是這一切態度的基調。
對先知而言,神並不在抽象的絕對性中顯現,而是在與世界個人且親密的關係中顯現。
- 祂不僅命令並要求順服,更被世間發生之事所感動、所影響,並作出回應
- 事件與人的行為在祂內激起喜樂或哀傷、悅納或憤怒
- 祂不是疏離地審判世界;祂以親密、主觀的方式回應,從而確定事件的價值
- 人的作為能感動祂、悲傷祂,或令祂歡喜——這個「神能被親密地觸動」的觀念,根本地界定了先知對神的意識
哲學家之神對比以色列之神
哲學家之神如希臘的「命運(ananke)」,對人陌生而無動於衷;祂思想卻不說話,自覺卻不察世界。以色列之神則是愛人之神,被人所知、為人所關切——祂以威嚴的能力與智慧治理世界,同時親密地回應歷史事件。
神情並非:
- 善的觀念,而是活的關懷(living care)
- 不變的典範,而是外向的挑戰、神與人之間的動態關係
- 單純的感覺或被動的情感,而是由多種屬靈元素構成的行動或態度
- 對世界的靜觀,而是充滿熱情的召喚
神情與激情#
Heschel 區分「神情(pathos)」與「激情(passion)」。
何為激情
依康德(Kant)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定義,激情乃「心智的醉態、靈魂無理性目的的躁動」,是使人無法依原則自由斟酌、依之行動的「情感性痙攣」。
相對地,神情不是無理性的情緒:
- 是帶著意向(intention)形成的行動
- 取決於自由意志,是抉擇與決斷的結果
- 即使在「忿怒的時刻」(耶 18:7),神所意願的也不是讓忿怒實現,而是讓它因人民的悔改而被取消
神情與人的角色#
神對人行為的回應並非自動運作:
- 人的作為不是神情的「必然原因」,而僅是「機緣(occasio / causa occasionalis)」
- 人類行為與神情之間沒有因果連結,只有「契機性的關連」
- 決定性的事實是神的自由
- 神情不是屬性,而是情境(situation)
另一方面,神情也不是與人無關、絕對而永恆的力量:
- 它是對人類歷史的回應,是被人的行為所召喚出的態度
- 它是回應,而非原因
- 人在某種意義上是行動者,而不僅是接受者;人有能力召喚出愛的神情或忿怒的神情
神情與品格#
神的神情並非無視公義標準、導致非理性與不負責任行動的「心智之熱」。聖經一再堅持:在祂一切道路中皆有公義。
- 神情與品格(ethos)、動機與規範之間並無二分
- 它們不是並列對立,而是彼此涵蘊、彼此預設
- 因為神是公義之源,所以祂的神情是倫理的
- 因為神是絕對位格——毫無非位格之物——所以這品格充滿神情
神情不是任意採取的態度,其內在律法即是道德律;品格內在於神情。
神道德本性的本質,就是祂甘願親密地介入人的歷史。
神情的傳遞性#
神情不僅是有意向的,更是傳遞性的(transitive)。
- 神話中的諸神是自我中心的、利己的
- 宙斯(Zeus)的情慾、阿芙羅黛蒂(Aphrodite)的縱情、阿瑞斯(Ares)的怯懦、諸神的嫉妒——這些都是「反身性(reflexive)」的激情
- 神情則是向外指向的,始終表達對人的關係
- 因此神情並非神的某種「屬性」,而是具有傳遞性而非反身性的特徵,與歷史不可分割
人對神的相關性#
神情的神學使人對自身終極問題的理解發生位移。
- 先知不在「人自身」中看人的處境
- 人的困境就是「神有所牽繫的困境」
- 罪、罪疚、苦難都不能與神聖的處境分離
- 罪的生命不只是人的失敗,更是神的挫折
- 人與神的疏離不是衡量人處境的終極事實——神情,即神參與人困境這個事實,才是最根本的事實
神立心愛你的列祖,揀選他們的後裔,就是你們,超乎萬民,像今日一樣。 ——申命記 10:14-15
對先知思考而言:
- 神情之於聖經對「歷史」的理解,正如「人是神的形像」之於對「創造」的理解一樣關鍵
- 人從未在任何歷史中如同在先知思想中被如此認真對待
- 人不只是神的形像,更是神持續的關懷對象
- 人之舉動所影響的,不僅是他自己的生命,也是神「指向人」的那部分生命
- 人因此被提升至「伴侶(consort)、夥伴(partner)、神生命中的一個因素」的層次
神情之神與至他者#
二十世紀有些神學家為反對過度理性主義、不顧神之奧祕與獨特,而走向另一極端:
- 主張神是「至他者(Wholly Other)」——奇異、怪誕、籠罩於不可測之黑暗
- 主張宗教必須「魔性」才能真實,必須「反理性」才能獨特
- 主張神與祂的創造毫無共通之處
先知所宣告的神並非如此:
- 不是至他者,而是立約之神(the God of the covenant),先知認識祂的旨意並蒙召傳達
- 不是疏遠者,而是介入的、親近的、關切的那一位
- 「沉默者」或許是人的對立面,但預言乃是神與人相遇
否定絕對對立#
對希伯來心智而言,絕對的對立是陌生的。
- 凡是給予心智的存有都作為「他者性(otherness)」立於心智之前——但這只是「超越的相關性」,是神聖的要求與召喚
- 詩篇 103:7「祂使祂的道路為摩西所知」是聖經意識的基礎確信
- 沉默環繞祂、黑暗環繞祂;然而黑暗之外有意義
- 神就是奧祕之外的意義
密雲和幽暗在祂的四圍,公義和公平是祂寶座的根基。 ——詩篇 97:2
神聖(the holy)與至他者的差異#
- 「神祕者(numen)」不是先知的最高範疇——否則他們不會抨擊百姓所敬奉、被分別為聖之物
- 他們宗教意識的首要對象是神情而非神祕者
- 神情遠非本質上的非理性,乃是先知能在道德與情感層面同時理解的狀態
- 亞伯拉罕與先知所遇見的,不是某種「神祕者」,而是神關懷的豐盛
- 道德律可以被遮蔽,卻從不被中止
「以色列的聖者」這個屬格本身就暗示了神的「相關性」。聖者既是他者性,也是非他者性——這正是為何可以將神的聖潔當作人的典範。
先知的生命感#
對先知而言,分隔人與神的鴻溝因神的神情而被跨越。Heschel 以一段巴比倫敬虔者的祈禱對比之:
我整日只想著禱告與祈求……我教導自己的手遵行神聖的條例…… 啊,我若能知道這些事是神所喜悅的便好! 在人看為美的,在神看為可憎;在人心所厭惡的,在神最為喜悅。 誰曾學會明白天上諸神的旨意,諸神充滿智慧的計畫? 愚蠢的人類何時曾理解過諸神的道路? ——巴比倫智慧文獻
這是「生命的悲劇感」之強烈表達——神與人彼此矛盾,沒有相遇,沒有對「最要緊之事」的認識。
兩種罪的觀念#
底層的差異在於對罪本性的兩種理解:
- 許多宗教意識到一種盲目運作的罪疚,罪是人被生於其中的處境,是涉及人存有本身、遠超個人能力的東西
- 罪不是「發生之事」,而是「存在之事」(叔本華的觀點:「我們的真正的罪就是原罪」)
- 美索不達米亞人雖知自己受諸神律令支配,卻無理由相信這些律令必然公義;他們的悔罪祈禱充滿自我控告,卻缺乏「對神聖意志不順服」的意識;他們震顫於絕望,卻無痛悔;有懊悔,卻無歸回
對先知而言:
- 罪不是終極、不可化約、獨立的處境
- 罪是神與人之間關係的擾亂
- 罪是副詞,不是名詞
- 罪是一種可藉「人的歸回」與「神的赦免」而被克服的處境
神情作為橋樑#
神情如同橫跨深淵的橋樑:
- 它暗示神與人的關係不是辯證的,不以對立與張力為特徵
- 人在本質上不是神的對立面,雖然他在實際存在中可能悖逆與抗拒
- 神情蘊含「互惠關係」:不僅人對神有委身,神也對人有交涉
- 神與世界的差距,是在神內被跨越,而非在人內被跨越
神情是永恆與歷史的焦點,是神與人一切關係的縮影。正因為它不是最終的實在,而是動態的模態,神情才使神與祂的子民之間的活生生相遇成為可能。
神情與立約#
神情觀念的決定性重要性,可由神與世界關係的諸種可能形式來觀察。
- 純粹的倫理一神論——以神為道德秩序的守護者、以世界服從律法為念——將神的知識與關切限縮於「具倫理意義者」
- 此關係將沿著「普世原則」運行
- 唯有神情能突破這種僵化,為獨一者、特殊者、個別者開出新向度
律法之上的活神#
不是律法與秩序本身、而是創造宇宙、設立其律法與秩序的活神,在聖經思想中至高無上。
- 此與「以律法為至高」的觀念(例如大乘佛教的「達摩/法(Dharma)」概念)截然不同
- 在妥拉(Torah)之前,立約(covenant)已在
立約 vs 契約#
希伯來人生活在「立約」的世界,而非如我們文明處於「契約(contract)」的世界。
- 契約的觀念對他們是陌生的
- 以色列之神不關心契約與現金交易,也不關心奴性的順從與諂媚;祂的領域是立約
- 祂與祂的夥伴是恩慈與情感的關係
- 維繫神與以色列群體的、不可或缺的活生生工具,是律法
預言提醒人們:神與人之間運作的不是契約,而是立約。
- 立約之前是愛(love),即列祖之愛(申 4:37;10:15)
- 神與以色列之間並非法律關係,而是位格性關係——是參與、牽涉、張力
- 神的生命與子民的生命交互作用
- 在立約中生活,就是參與神與祂子民的契合
- 聖經宗教不是「人對其孤獨所作之事」,而是「人對神對全人類之關懷所作之事」
神情為立約增添的向度#
- 立約本身是建立神與人之間互惠關係的非凡之舉,被理解為司法承諾(juridical commitment)
- 神情則暗示持續的關切與牽涉,被理解為情感性的交涉(emotional engagement)
- 從不變的立約觀念來看,神與民只有兩種關係:立約之維持或解除
- 此剛性的「非此即彼」被神情所蘊含「動態多樣的關係形式」所取代
神情的意涵#
由以上分析浮現的基本特徵指出,神情不是被視為神的本質屬性:
- 不是客觀之物,不是人所面對的「終局」
- 而是神意志的表達
- 是功能性的實在,而非實體性的實在
- 不是屬性、不是不變的品質、不是神聖存有的絕對內容
- 而是「情境」或祂行動中的位格涉入
神情的核心特質#
- 不是激情、不是無理性的情緒,而是帶有意向、植根於抉擇與決斷的行動
- 不是任意採取的態度,而是充滿品格
- 不是反身的,而是傳遞的
- 其本質意義不在心理學的指涉(靈魂的狀態),而在神學的意涵:標誌「神介入歷史,被歷史事件親密地觸動,是活的關懷」
神情的神學宣告#
神情意味著:神從不中立,從不超乎善惡之外。祂始終偏袒公義。
神情不是人的經驗之名,而是人經驗對象之名;它是先知所遇見之物——是事件性的、當下的、出現於歷史與自然中的。
神情不是神的本質#
先知從不將神的神情等同於祂的本質:
- 對他們而言,神情不是絕對之物,而是一種關係形式
- 倘若神情在其特定結構中是神的「必然屬性」,預言將不可能
- 倘若神情結構在子民「歸回」之後仍維持不變,預言便失去其功能
- 預言的功能正是要影響人,以促成神在「拒絕與懲罰」中的神情發生轉變
總結#
神情作為先知意識的核心
神情是永恆與時間、意義與奧祕、形上與歷史的合一。
它是神與人關係的真實基礎,是創造者與創造物相關性的基礎,是以色列聖者與祂子民對話的基礎。
先知的特徵不在於對未來的預知,而在於對神當下之神情的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