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概覽#
本章是 Part I 的壓軸。Heschel 從先知對「獻祭」(Sacrifice)的尖銳批評出發,揭示出先知世界觀中極為核心的命題:對神而言,公義(mishpat)與公正(tsedakah)並非可有可無的道德附加物,而是「神在其中」(God is at stake)的神聖必要。本章將公義從一個倫理範疇,提升為先知神情(pathos)的具體展現,並指明神的介入歷史才是先知思想的關鍵。
獻祭(Sacrifice)#
在古代世界,獻祭是敬拜的核心。以色列亦不例外:獻祭被視為人「替代性地」(vicariously)把自己交給神、並被神接納的經驗。然而被擄之前的先知卻對獻祭發出猛烈的攻擊。
- 撒母耳(Samuel)強調「聽命勝於獻祭」(撒上 15:22),但他所強調的是順服優先於獻祭。
- 阿摩司(Amos)以及之後的先知更進一步:他們宣告道德的優先性高於獻祭;當不義盛行時,敬拜本身就是可憎之物。
- 先知並未在原則上廢除獻祭——以賽亞(Isaiah)若連獻祭都否定,那他連禱告也得否定(賽 1:14-15)。他們所抨擊的是「以儀式取代公義」。
矛盾之處在於
先知所抨擊的,不是低俗之事,而是極為神聖、莊嚴、肅穆的領域——是世代相傳被視為敬虔本質的祭壇、香、聖殿、頌歌。
然而他們卻宣告:在不義之中,這一切恢宏壯麗都是次等的、甚至為神所厭惡,反倒是顧念寡婦孤兒這類「平凡瑣事」,才是天地之主所要求的。
我們要進祂的居所,在祂腳凳前下拜……(詩 132:7-9, 13-14)
對古代人而言,進入聖所、獻上祭物,是與神相交的高峰。但先知卻將整套敬拜的價值,繫於道德的活出。
神在其中(God is at stake)#
為什麼以敬拜神為核心的宗教,竟對「人間的公義」如此堅持?Heschel 給出答案:
- 公義不只是一種價值,而是「神在人類生命中的份」(God’s part of human life)。
- 人受苦,是神良心上的污點;人欺壓人,就是羞辱神本身。
欺壓貧寒的,是辱沒造他的主。(箴 14:31)
- 宇宙已經完成,但更偉大的傑作——歷史——仍在創造中。神為了成就祂的大計,需要人作祂的器皿;生命是泥土,公義是模具。
- 神的需要不在空間中的聖殿得滿足,而在時間中的歷史得實現。
- 公義不是古老習俗或人為公約,而是「帶著神的關切的超越性要求」(a transcendent demand, freighted with divine concern)。
- 行公義不是恩惠,而是像呼吸一樣的必要。
先天的公義(The a priori)#
在世界諸宗教中,公義並非神的本質屬性的普遍前提。
- 印度的聖人遠離道德議題,最高的目標是脫離行動的繫絆。
- 希臘宗教並未把宗教與道德緊密相連——諸神懲罰罪人是因為「侵犯了神的特權」,而非「道德上的冒犯」;諸神對凡人並不被要求行公義。
- 即便有的傳說以神為立法者(如克里特的宙斯、拉刻代蒙的阿波羅),這些律法仍是「神所分派之物」,而非神本身仍委身遵守者。
對聖經中的人而言則截然不同:
- 神的公義與公正是信仰的先天前提(a priori),不是推論,而是自明的。
- 它不是另外加在神本質上的屬性,而是與神的觀念本身一同被給予;內在於祂的本質,並與祂的道路等同。
祂是磐石,祂的作為完全;祂所行的無不公平。祂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申 32:4)
公義(mishpat)與公正(tsedakah)#
兩個關鍵詞彙:
- 公義(mishpat):源自 shafat(審判);shofet 是審判官。意指審判、規範、法令、合法的權利、律法。
- 公正(tsedakah/tsedek):源自 tsadak(為義);tsaddik 是義人。譯為「righteousness」。
兩者雖在平行對句中常互為變體,仍可加以區分:
- 公義是「行動的模式」,公正是「人的品質」。
- 公義嚴格而精確,把該得的給人;公正則蘊含仁慈、慷慨、憐憫。
- 公義是形式、是均衡的狀態;公正是有實質內容、與「對受壓迫者熊熊燃燒的同情」相連的概念。
- 例如申命記 24:10-13:歸還貧窮人的當頭,「就是你的公正(tsedakah)」。
公義並非中性的、平等的衡量
「公義並不是平等的公義,而是偏向窮人的偏袒。公義總是傾向於對寡婦與孤兒施憐憫。」(R. Niebuhr)
神的公義必然含著祂的憐憫與慈愛——公義一旦被去人性化、或被神格化為超越神的絕對原則,公義就死了。
靈感作為道德行動(Inspiration as a moral act)#
若道德行動的標誌是「對人的強烈關注與牽掛」,那麼先知所領受的靈感本身就是一種至高的道德行動。
- 在古代宗教中,人與神的關係,與人與人的關係,是兩個彼此無關的領域。獻祭與敬拜的疏忽是罪,但這些責任不涉及人對同類的義務。
- 一般宗教經驗多是「私人事務」——人經歷到神對自己的恩典與啟示。
- 先知的靈感卻是「為了第三方」(for the sake of a third party):其目的不是先知個人的開明,而是百姓的開明。
- 預言這個現象,預設了「人需要、也有權利得到神的引導」。神藉先知將祂的話啟示給百姓,本身就是一項「公義之舉」,是維護立約、建立神與人之間正確關係的行動。
公義的扭曲(Perversion of justice)#
先知所驚駭的,並不是律法不足,而是「公正」蕩然無存。
- 審判官在地上活躍,但他們的判斷裡卻沒有公正。
- 先知不僅震驚於匪徒的不義,更震驚於權貴對公義的扭曲。
馬豈能在崖石上奔跑?人豈能在那裡用牛耕種呢?你們卻使公平變為苦膽,使公義的果子變為茵蔯。(摩 6:12;5:7)
- 先知一致將罪責歸於領袖——君王、官長、假先知、祭司(何 4:6, 5:1;賽 3:14-15;耶 5:4-5)。
- 「牧人都成為畜類」(耶 10:21),「我必與牧人為敵」(結 34:10)。
不義之感(The sense of injustice)#
先知對公義公正的執著,根源於對「不義」的劇烈感知。
- 大多數道德家擅於頌揚美德,先知的獨特之處卻在於「毫不留情地揭露不義與壓迫」。
- 他們關心的不是公義的定義,而是公義的困境——那些被任命實行公義的人,卻褻瀆了公義。
- 公義應被理解為「主動補救或預防那些理應喚起不義之感的事物」(E. N. Cahn)。對先知而言,最迫切的不是抽象的公義概念,而是壓迫者與腐敗者的當下存在。
神起來施行審判,要救地上一切謙卑的人。(詩 76:9-10)
公義不可專業化(Nonspecialization of justice)#
公義稀少,不義氾濫。世人傾向將公義委託給審判官,彷彿這是專業人士的事務。但行公義是神對「每一個人」的至高命令,是無法替代完成的。
- 法律之網疏漏甚多,許多暴行從未進入法庭。
- 善於剝削者亦善於辯護自己;被剝削者卻不善於為自己辯訴。
- 既不剝削也未被剝削之人,只在自身利益受損時才挺身。但「誰為孤苦無告者代言?」
先知正是站在這個位置:
- 先知的呼召近似「辯護者、捍衛者」——為那些無法為自己訴冤的人發聲。
- 先知最主要的活動就是「干預」(interference)——對加諸他人身上的不義發聲,介入看似與己無關的事務。
- 先知向人民、向君王發出呼籲:「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冤,為寡婦辨屈。」(賽 1:17;耶 22:3)
比較
在荷馬筆下的世界,諸神與人都對加諸他人的冤屈漠不關心;殺人犯能以受人尊敬的身份在收留他的城邦中生活。
直到西元前六世紀的梭倫(Solon)才在雅典頒布律法,預設公民有義務介入加諸他人之冤;而先知的傳統遠遠早於此。
歷史中早有先知干預的案例:
- 拿單(Nathan)對大衛(David)說羔羊的比喻(撒下 12:1-6)。
- 以利亞(Elijah)對亞哈(Ahab)就拿伯(Naboth)葡萄園一事的責備(王上 21:1-19)。
慈愛之愛(The love of kindness)#
要求不僅是消極地不行不義,而是積極地追求、追逐公義。
- 「你要追求公義」(申 16:20)——「追求」一詞帶有努力、熱切、堅持、目標不撓的強烈意涵。
- 「公義」可能逃離我們,若不去追逐,便得不著它。
你們這追求公義、尋求耶和華的,當聽我言。(賽 51:1)
這個命令不只是「行」,更是「愛」:
- 「要惡惡好善,在城門口秉公行義」(摩 5:14-15)。
-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hesed),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 6:8)。
- 愛意味著無法滿足的渴望、熱烈的追求,是把自我內在的中心,從自我轉移到所愛者身上。
內在之人(The inner man)#
先知所要的不只是社會公義。
- 神也要求人「留意耶和華的作為,觀看祂手所做的」(賽 5:12)。
- 「你們若是不信,定然不得立穩」(賽 7:11)。
- 神所斥責的不只是行為的悖逆,也是心的疏離:
他們並不誠心哀求我。(何 7:14)
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賽 29:13)
過錯在心,不僅在行為。
- 「他們的心懷二意」(何 10:2)。
- 「你要心裡受割禮」(耶 4:4)。
- 阿摩司譴責那些沉湎奢華卻不為民間困苦憂傷的富人(摩 6:6)。
- 唯有耶和華是當畏懼的;敬畏神的人就不必懼怕人。「倚靠人血肉膀臂的,那人有禍了」、「倚靠耶和華的,那人有福了」(耶 17:5-8)。
位格之間的關係(An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若公義只是「個人與其應得之物的關係」,為何它要凌駕於「個人與其所欲之物的關係」之上?
- 「應得」與「欲求」的差別在於:應得者具有「正當的訴求」,而訴求預設了「另一個人有責任去回應」。
- 因此公義是一種位格之間的關係,同時包含「訴求」與「責任」(claim and responsibility)。
- 公義要求自我對群體的認同,需要某種「自我之否棄」,因為它建基於把所有個體聯繫起來的共同體。
在希伯來思想中:
- mishpat 同時指「人所能訴求的權利」與「人對他人所負的責任」——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 公義之根本意涵,是「一切維護立約的行動」——即人與人、神與人之間真正的關係。
公義的內涵因而遠超出法庭審理:
- 「人在日常生活中時刻都在『審判』,因為人必須時刻行動以維護立約,即整個共同生活。」(J. Pedersen)
經驗的文法(A grammar of experience)#
亞伯拉罕被揀選的目的不在建造金字塔或祭壇,而是「為要叫他吩咐他的子孫和他的眷屬遵守耶和華的道,秉公行義」(創 18:18-19)。
- 「誇口的卻因他有聰明,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 9:23-24)。
- 這是一種「經驗的新文法」(a new grammar of experience):我們在世界中所遇見的,並非中立、非位格的存在物,而是充滿「神的慈愛、公平與公義」。
- 「地上充滿了耶和華的慈愛(hesed)」(詩 33:5);「諸天述說祂的公義」(詩 50:6)。
更深一層:
- 在耶 9:23-24,認識神是認識神所做的:慈愛、公義、公正。
- 在耶 22:15-16,認識神則等同於人所做的:行公義公正。
你的父親豈不是也吃也喝,也施行公平和公義嗎?……他為困苦和窮乏人伸冤……認識我不在乎這些事嗎?這是耶和華說的。(耶 22:15-16)
- 認識神不是思辨、不是神秘參與終極本質;認識神即「向人行動、分擔祂對公義的關切;行動中的同情」。
- 新約的目標就是這種「內在的認同」:「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耶 31:32)。
- 先知是「以神的眼光看世界」的人;在神眼中,與不義相關的美與儀式都是可憎之物。
如大水滾滾(As a mighty stream)#
希臘人以「天平」象徵公義——平衡、比例、靜止;加上「劍」則代表精準切分。但先知用的卻是震撼的圖像:
惟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摩 5:24)
這個圖像融合幾個意象:
- 一股奔騰湧動的「澎湃運動」。
- 帶來生命的「活水實質」。
- 不可遏止的「支配力量」。
意義在於:
- 公義不是靜態規範,而是「戰鬥的呼召、不息的衝勁」。
- 當天平不準、審判者眼目昏花時,需要的不是平衡,而是一股「衝擊、改變、醫治、復原」的力量。
- 公義並非餵養人類利益巨流的小支流;它本身是「神在世界中的能力,是滔滔急流,是充滿威嚴的浩盪」。
- 「應該如此的,必然如此!」公義因為「以神的全能作後盾」而成為現實的力量。
在公義中的升舉(Exaltation in justice)#
惟有萬軍之耶和華因公平而崇高;至聖的神因公義顯為聖。(賽 5:16)
這是一項令人震驚的宣告。為何神「至高的顯現」竟是公義,而非智慧或全能?
- 對 Heschel 而言,這宣告的深意是:「神聖原本是奧秘,是棲於濃霧之中的不可測度;但奧秘並非終極,奧秘被『意義』所超越。」
密雲和幽暗在祂的四圍;公義和公平是祂寶座的根基。(詩 97:2)
- 歷史——此地此時所發生之事——才是神顯現自己的決定性舞台。祂的榮耀彰顯不在於奇蹟的炫示,而在於「建立公義」。
- 「祂興起施憐憫」(賽 30:18);祂的偉大不在權能的展現,而在於「施行公義與憐憫」。
先知所宣告的不是價值理論,而是預言:
- 道德的觀念在世人眼中重要卻無力;但先知宣告「公義是全能的」,是非對錯是「世界歷史的維度」,而非僅僅是行為的模式。
- 世界的存續取決於是非;世界的奧秘在於「神介入歷史」。
- 公義必不失敗(賽 33:1);錫安「必因公平得蒙救贖」(賽 1:27)。
天平與滾滾大水的對比:
- 天平象徵形式、標準、平衡、靜止。
- 大水象徵實質、內容、力量、運動、生命力。
- 「嚴格的公義在某一點上會成為不義」——若拒絕憐憫對公義的調節,把公義推至極端(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意為「公義必行,世界毀滅亦在所不惜」),便把公義與世界對立起來,違背了「世界本身的存續正是公義的要求」這一真理。
更核心的是:
- 神對公義的關懷,是從祂對人的「憐恤」中流出。
- 先知並不在說某個叫做「公義」的絕對原則與神的關係;他們是「被神對祂百姓與全人類的關係所灌醉」。
- 「公義不是為其自身而存在」;公義的有效性與動力,在於它帶給人的祝福。
- 不義之所以被定罪,不是「因為律法被違背」,而是「因為人受傷了」。該隱(Cain)殺亞伯(Abel)時,神所說的不是「你違反了律法」,而是「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創 4:10)。
道德律的自主性(Autonomy of the moral law)#
雖然倫理(ethos)在先知對神的理解中居於核心,但若據此說「公義在以色列人心中變成一股獨立於神、甚至神也必須服從的力量」,則是不正確的。
- 有人為了證明猶太教與康德倫理學的相似,主張道德律是自律的:源自人類心智本身,獨立於任何神觀念。
- 但先知並不把「倫理」看作獨立於神的觀念,或居於神之上的至高本質。
- 聖經宗教的核心成就是「揭去歷史運作的匿名面紗」——沒有什麼終極的律、永恆的觀念。
Heschel 的關鍵立場
唯有主是終極與永恆的。律法是祂的創造,道德觀念並非脫離祂而存在的實體;它們是「祂的關切」(His concern)。
道德觀念的「位格化」(personalization)是先知神學不可或缺的前提。慈愛、恩典、悔改、赦免——若道德原則高於神,這一切都將不可能。
- 神對人的呼喚預設了一種「不是建基於不變原則、而是建基於祂永恆關切」的倫理結構。
- 神「因道德理由收回先前的決定」(神的後悔),正展現了「神情」(pathos)的至高性。
- 罪不是違反律法,而是「得罪了活神」(詩 51:6)。
- 若道德律是絕對且終極的,神也將成為服從於此命運之下;遠非至高,反成為依賴於僵硬客觀規範的存在。
神介入歷史的首要性(The primacy of God’s involvement in history)#
長期以來,先知的重要性被定位為「將膜拜的宗教提升為道德的宗教」——即「倫理的一神論」(ethical monotheism)作為他們對人類靈性成長的貢獻。
Heschel 認為這個觀點有偏:
- 「倫理的一神論」並非古典先知的獨創——早在阿摩司之前已存在於以色列。
- 「道德的首要性」也不應被視為先知思想的核心特徵。
- 神的倫理(ethos)不能脫離神情(pathos)而運作。任何柏拉圖式的「美的觀念」、「公義的觀念」自存於本體的客觀性,於先知都是陌生的。神是全然位格、全然主體;祂的倫理與神情合而為一。
因此:
- 先知對公義的執著、對不義的激烈譴責,植根於他們「對神情的同情」(sympathy with divine pathos)。
- 先知思想的核心特徵,是「神介入歷史的首要性」。歷史是先知心思所縈繞的領域;他們被「對社會的責任、對時代要求的敏感」所驅動。
- 因此,與其稱先知為「公義(mishpat)的宣告者」,不如稱他們為「神之神情的宣告者」——他們不是為「公義的觀念」發聲,而是「為公義的神、為神對公義的關切」發聲。
- 「在沉浸於同情中所記得的神聖關切,正是預言所由構成的素材。」
- 在聖經思想中,善良的意涵就是憐憫。神情、對世界的關切,正是神的倫理本身。
- 先知道德的最終訴求不是「道德律的合理性」,而是「神已如此要求、且其實現就是祂關切的兌現」。
親密的相關性(Intimate relatedness)#
先知的信息是否能化約為一條簡單的契約:「我給你以便你給我」(Do ut des)——你只要行善,我便讓你幸福?
Heschel 否定這種化約:
- 先知所宣告的,是「神與人的親密相關性」(God’s intimate relatedness to man)。
- 正是這個事實,將生命的一切置於神的視野之下,使人的權利彷彿成為神的特權;人活在神的關切之下。
- 創天造地的主,竟然介意一個無名小人物如何對待貧寒寡婦孤兒——這是震撼人理性的思想。
對奧秘與理性:
- 神情是「包裹在奧秘中的公義」(righteousness wrapped in mystery),「神聖他者中的同在」(togetherness in holy otherness)。
- 神的話是否是非理性的?我們又以哪種理性去衡量神的話?是我們自身思想所表達的理性。但我們連自己的思想都未必能說清楚。「先知眼中最合理之事,對我們卻顯為不合理。」
- 然而這不相容性並非終極。目標是要建立相容性,駁斥那些把我們與至高意義隔開的偶像崇拜與自負,摧毀幻象、激發實在感。
公義與憐憫的關係:
- 神以公義與憐憫(或愛)治理世界。這兩條道路不是分歧的,而是互補的——因為公義是「從憐憫中流出」而被施行。
- 該隱殺了兄弟,並沒有領受他所應受的刑罰;雖然公義要求亞伯的血得償,該隱卻得了神的赦免與保護。
- 父親不適合作審判官,但萬人的審判者也是他們的父。倘若祂施行公義而沒有憐憫,便違背了祂自己的本性。
拉比傳統中的雙屬性
創世記首章用 elohim 稱神,第二章則同時用「不可言說的名」(Tetragrammaton,YHWH)與 elohim。拉比解釋:神原本意欲以「嚴格的公義」(middath ha-din,elohim)治理世界,但發覺世界無法承受,於是將「憐憫」(middath ha-rahamim,YHWH)與公義並用。
憐憫優先於公義。公義是標準,憐憫是態度;公義是疏離,憐憫是親近;公義是客觀,憐憫是位格性的。但神超越於公義與憐憫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