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重畫權力的概念地圖#
PRV 以美國政治學的「權力辯論」為基礎而寫成,沿用了達爾(Robert Dahl)那句直覺式定義:「A 對 B 擁有權力,意指他能讓 B 做 B 不會做的事」。後來的學者(特別受傅柯〔Michel Foucault〕影響)批評這個概念「貧瘠」,但盧克斯認為這個批評過頭了:
- 達爾學派帶來精確、清晰與方法論嚴謹,這是健康的。
- 真正的問題在於:他們自我設限,看不見較不顯眼、較不可見的服從機制。
- 傅柯則用「過於修辭、毫無方法論嚴謹」的方式照亮了這些議題,啟發大量研究——但他的修辭也誤導讀者朝向危險的結論。
本章的任務:
- 先處理「為什麼我們需要權力這個概念」。
- 再畫一張更完整的概念地圖,把 PRV 擺進去。
- 最後檢驗傅柯的「超基進觀點」(ultra-radical view),論證這條路是不該走的。
圍繞「權力」的爭議#
對權力定義的不一致為何如此頑強?至少四種解釋:
- 多義詞(polysemic):「權力」像「社會的」「政治的」一樣,在不同情境有不同意義。
- 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維根斯坦 Wittgenstein):「權力」像「遊戲」,所指對象之間沒有共同本質。
- 不同語言遊戲:不同的權力概念屬於不同的局部「語言遊戲」,尋找單一概念是徒勞的。
- 本質上有爭議的概念(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蓋利 W. B. Gallie 1955–6):確實有單一概念,但其正確用法注定無法達成共識。
我們如何思考權力,會反作用於權力本身:
- 概念可能強化現有權力結構與關係;
- 也可能揭穿它們——而它們的有效性正建立在不被看見之上。
因此概念與方法論的問題無可避免地是政治的。
為什麼還需要「權力」這個概念?#
莫瑞斯(Peter Morriss)在《權力:哲學分析》(Power: A Philosophical Analysis,2002)指出我們在三種脈絡中談論權力:
實踐脈絡#
我們需要知道別人擁有什麼能力,才能在世界上生存:
- 知道官員的正式權力。
- 知道他們實際能對你做什麼。
- 知道他們在意外狀況下、在壓力下、在不理性時可能做什麼。
權力作為一種潛能性的反事實知識(counterfactual knowledge):「在某條件下他們會做什麼」。
道德脈絡#
權力與責任緊密相連——巴爾(Terence Ball):
當我們說某人有權力,就是把為某些影響他人利益之結果(無論帶來與否)的責任歸給該行動者或機構。
但這個責任不只是道德的,更主要是政治的。米爾斯(C. Wright Mills):
- 把權力歸給「居於戰略位置、能發起改變但選擇不發起」的人。
- 在社會學上是現實的、在道德上是公平的、在政治上是必要的,去要求權力者為特定行動負責。
居住與權力的範例:城市住房問題部分是結構問題(租客、房貸機構、規劃者等多方未協調行動的結果),但只要某些可辨認的個人或團體本可以採取不同行動,他們就應被視為有權力者。歧視性房東、貪腐官員固然有權力;但市政、企業與國家層級的政治人物若不去處理可解決的問題,他們也是有權力的——因為他們有責任。
評價脈絡#
判斷一個社會的權力分配與權力範圍時,要區分兩種不同的問題:
- 公民有多少能力去滿足自己的需求?(這是無能)
- 公民免於他人權力宰制的程度?(這是宰制)
不要犯「偏執謬誤」(paranoid fallacy):把無能直接歸因為宰制。一個人沒有能力,不一定是因為某個有權者在欺壓他。
但也不能反過來把兩者完全切開——人們經常正是因為他人的審慎活動而被剝奪能力。
權力是「能力」而非「行使」#
從洛克到肯尼#
洛克(John Locke)將擁有權力定義為「能造成、或能接受任何改變」。盧克斯擴大這個定義:
擁有權力 = 能造成、能接受、或能抵抗任何改變。
這把權力釘在處置性概念(dispositional concept)上:權力是潛能、不是實際發生——而且這個潛能可能永遠不會被啟用。
肯尼(Anthony Kenny)指出兩種常見的化約謬誤:
- 行使謬誤(exercise fallacy):休謨(David Hume)把權力化約為它的行使。當代達爾、波斯比(Polsby)等行為主義政治學者把「權力 = 在決策中勝出」就犯了這個錯。
- 載體謬誤(vehicle fallacy):笛卡兒(Descartes)把權力化約為它的載體。社會學家、軍事分析師把權力等同於財富、地位、軍事力量也是。
美國在越南、戰後伊拉克都發現:擁有軍事優勢不等於擁有權力。觀察權力的行使可作為擁有權力的證據;計算權力資源可暗示權力分布——但權力本身既不是行使、也不是載體。
雙向權力與被動權力#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降的洞見:
- 雙向權力(two-way powers):理性行動者在所有外部條件齊備時仍可以選擇不行使。
- 被動權力:例如「聽到我懂的語言時無法不去理解」——行動者是「接受」而非「造成」變化。
兩者皆有重要意義(如挨餓者「能藉進食恢復」的被動能力,對比禁慾修士「能挨餓」的主動能力)。
權力的四個面向#
廣義的權力(Spinoza 的 potentia)至少有四個變項:
| 面向 | 弱版本 | 強版本 |
|---|---|---|
| 議題範圍 | 單一議題 | 多議題(流動性) |
| 脈絡範圍 | 受限於脈絡 | 跨越脈絡 |
| 意圖性 | 帶意圖的後果 | 包括非意圖的後果 |
| 活動性 | 主動行使 | 不行動的享有 |
議題範圍(issue scope)#
可以決定多少議題的結果。單一議題的權力可以很重要(如綠色和平的壓力),但跨議題的權力像是錢——具有「流動性」、可在多處消耗。
脈絡範圍#
- 脈絡受限的能力(context-bound):只有現有條件成立才有效(例如某個投票配置剛好讓你的票決定結果)。
- 跨脈絡的能力(context-transcending):可以在多種條件下行使。
這個區分對於理解「權力 vs. 阻力」很重要:脈絡受限的權力在阻力越小時越大;跨脈絡的權力反而是在能克服越多阻力時越大。
意圖性#
羅素(Bertrand Russell)「權力 = 意圖效果的產生」與韋伯(Max Weber)的「意志實現」都過於狹窄。我們行動產生的非意圖後果經常極為重大,仍應算作權力:
- 有權者引發他人的順從行為——可能並非有意。
- 民調公司可以非意圖地影響選舉。
- 經濟領域充滿這種例子:升價、投資的決定為他人開啟或關閉機會。
只要這些非意圖後果可以被預見,行動者就要為它負責。
活動性:不行動也是權力#
行動可以是軟弱的表現——例如蘇聯時代被迫去「投票」。權力的指標反而是有能力避免或抵抗主動行為:
- 布希政府不批准京都議定書、不參加國際刑事法院,正是力量的展示。
讓行動變得不必要的特性,正是權力的核心:
- 預期反應律(rule of anticipated reactions,Friedrich 1941):他人預期你的反應,因而自我審查(如威權體制下的記者)。
- 魅力(charismatic)權力:像磁性一樣作用,居高位者「不必為了維持位置而行動」。
- 史考特(James Scott):「權力的影響最容易在順從、屈從、奉承的舉動中觀察到」;權力意味著「不必行動」。
從廣義權力到「對人的權力」#
斯賓諾莎(Spinoza)在《政治論》(Tractatus Politicus)區分了兩個拉丁字:
- potentia:自然萬物的「存在與行動」之力——這是廣義的權力。
- potestas:「在他人權力之下」的關係性、不對稱權力——也就是「對某人的權力」(power over)。
這個區分在許多現存語言中表達不清:
- 德文勉強用 Macht 對 Herrschaft;
- 英文「power」一字囊括了兩義;
- 法文 pouvoir 與 puissance 都覆蓋兩義。
Potestas 是 potentia 的子概念:透過約束他人選擇來取得他們的服從。
對人的權力 ≠ 宰制#
不對稱的「對人的權力」未必等於宰制,因為服從可分為:
- 不情願的服從 → 強制(coercive)的權力。
- 情願的服從 → 取得「願意服從者」的同意。
沃滕貝格(Thomas Wartenberg)區分宰制與「看似有益」的權力:
- 父權主義(paternalism):如要求繫安全帶的法律,A 為 B 的好處違反 B 當下偏好。
- 轉化性權力(transformative):母職、學徒、教育、心理治療——透過權力增強他人能力。
- 指揮—服從:軍隊、樂團指揮、教練——對合作活動是必要的。
桑奈特(Richard Sennett)指出,自由主義經典(洛克、康德、彌爾)把「依賴」視為本質上可恥;但依賴在私人與公共領域中其實也可以有尊嚴。
那麼,什麼才叫「宰制」?#
用斯賓諾莎的話:宰制阻止人「依其自身本性與判斷而活」。
作為宰制的權力 = 約束他人選擇、強制或取得其服從的能力,方式是阻止他們依其自身本性與判斷而活。
宰制如何運作?#
斯賓諾莎在 Tractatus Politicus 列出四種、後來再加一種,共五種宰制機制:
- 用枷鎖捆綁(控制身體)。
- 解除武裝、剝奪自衛或逃跑手段(控制身體)。
- 注入恐懼(同時控制身心)。
- 以恩惠綁住,使他「寧可取悅施恩者也不取悅自己」(控制身心)。
- 使他成為被欺哄者(the dupe):操弄他的判斷力——即使他並未直接受命於人,他的看法也完全依賴他人。
第五種是 PRV 第三向度權力的核心,將在第 3 章詳論。
傅柯:超基進觀點的吸引與危險#
傅柯的兩個原創立場#
傅柯的權力觀有兩個獨特焦點:
- 權力與知識的內在連結:服從機制透過社會科學專家的「知識主張」對人產生塑形效果。
- 權力的微觀物理學(micro-physics of power):「權力深入個體的細胞結構,觸及他們的身體,嵌入他們的行為與態度、論述、學習過程與日常生活」。
加蘭德(David Garland)的精確摘要:
- 權力不是特定階級或個人「擁有」、「使用」的財產。
- 它是社會關係中存在的、不對稱的力量平衡——「主導與從屬的多種形式」。
- 焦點放在權力關係的組織形式與技術,而非佔有它或被它支配的群體與個人。
- 它生產性地運作:塑造個體的行動、駕馭他們的身體力量為己所用。
「主體被權力構成」的核心觀念#
從《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到《性史》(History of Sexuality),傅柯反覆陳述同一個觀念:
- 權力既是壓制(repressive)也是生產(productive)。
- 它生產主體(subjects)、塑造其性格、使他們內化正常/異常的界線。
- 海金(Ian Hacking)的妙喻「製造人」(making up people)抓住了這個觀念。
- 正常/異常的邊界透過全景敞視式(Panoptical)監視維繫——既是人際間的,也是人格內的。
傅柯描繪的全景監獄是一架「製造並維持權力關係的機器,獨立於行使者個人之外」——權力的完美狀態應該使其實際行使變得不必要。
從「規訓」到「生命權力」(bio-power),再到 1978 年後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這個觀念被重複、發展,也被狂野地誇張。
尼采式修辭的危險#
傅柯一生大半時間都用尼采式修辭包裝這個觀念,使其排除自由與真理:
權力與社會體共延展;在它的網絡之間沒有原始自由的空間。
每種真理體制(regime of truth)都決定何種論述被接受為真、誰有資格說真話。
如果這套修辭成立,那麼:
- 「理性、自主的道德主體」這個理想本身就是宰制的最根本效果。
- 個體沒有任何不被權力塑造的可能。
- 「以理性同意為基礎的權力」只是幻覺。
為什麼這條路不該走#
盧克斯反駁這個超基進詮釋。原因有二:
- 傅柯的描述是理想型(ideal type),不是對實際機制的分析。他承認全景敞視是「化約為理想形式的權力機制圖示,抽離一切阻力與摩擦」——這是設計圖,不是它如何運作的描述。
- 「最終的傅柯」(the Final Foucault)自己退守了這個立場。
晚期傅柯說:
主體以主動的方式構成自己,透過自我的實踐——這些實踐並非個人發明,而是文化中提出、建議、施加給個人的模式。
他並區分:
- 作為「自由之間的策略遊戲」的權力關係——人試圖決定他人的行為。
- 宰制狀態:「權力關係被固定使其永遠不對稱、自由的邊際極為有限」——這才是「我們通常所謂的權力」。
問題現在轉為:「如何讓權力遊戲以最小宰制進行?」
這個立場與盧克斯本人的概念地圖並無不同——只是用不同語彙表述:
- 個體被社會化、進入文化所給定的角色;
- 自由可能是規訓的果實(涂爾幹 Durkheim 早已言及);
- 但仍要區分宰制性與非宰制性的權力與依賴。
傅柯的有用啟發:經驗研究的範例#
傅柯的修辭雖被誇張,但他的研究綱領啟發了大量出色的經驗研究——展現他的「誘惑之力」(power of seduction)作為一種生產性的權力:
巴特基論女性的自我規訓#
巴特基(Sandra Bartky):女性檢查妝容、髮型、絲襪、體重——「就像全景監獄的囚犯一樣,她已成為自我警察化的主體,獻身於不間斷的自我監視——這種自我監視是對父權的服從」。
博爾多論飲食障礙#
博爾多(Susan Bordo)《不可承受之重》(Unbearable Weight)將傅柯的觀念用於分析「外貌的政治」與飲食障礙:飲食障礙產生於並再生產文化的女性規範,這些規範訓練女體服從文化要求,同時又被經驗為一種權力與控制感。
唐茲洛論家庭的政治化#
唐茲洛(Jacques Donzelot)《家庭的政治化》分析「監護複合體」(tutelary complex,社工、醫師、慈善家、精神科醫師等)如何透過教育、保健、心理學的專家規範滲透家庭:
- 工人階級家庭被強制介入。
- 中產階級家庭被諷刺地視為「更自由」——因為他們更從規範、更自我規訓、更自我監督。
弗利夫貝格論奧爾堡計畫#
弗利夫貝格(Bent Flyvbjerg)對丹麥奧爾堡市區計畫的細節研究:本應「實質改善市區」的得獎計畫被轉化為「環境惡化與社會扭曲」。「合理性受權力滲透;權力決定什麼算作知識、何種詮釋成為主導詮釋」。
海華對「無臉權力」的疑慮#
海華(Clarissa Hayward)對康乃狄克州兩所學校(North End 服務貧窮黑人社區、Fair View 服務白人中上階級)的民族誌:
- North End:強調紀律、權威服從、生存技能。
- Fair View:學生「主動、近乎對抗式地」與權威互動,參與制定規則,自我塑造。
海華主張兩校的師生同等被「無臉權力」(de-faced power)約束——但這是把規範混為一談的錯誤。
Fair View 的規範是「鼓勵批評規則、對抗權威」——這正是強大社會位置所提供的多重自由。把它與 North End 的紀律平等視之,是對 Fair View 學生實際擁有的優勢視而不見。
海華的問題在於:把細緻的民族誌綁到傅柯式超基進立場上——主張「無法區分自由行動與被他人行動所塑造的行動」。這個結論既不是民族誌支持的,傅柯本人也已退守。
結論#
傅柯啟發的經驗研究有兩個價值:
- 建設性:揭露了種種微妙的、人們在自以為自由時被權力牽引的服從機制。
- 破壞性的限制:這些研究並不支持那種「我們都是被建構的主體、自由與理性都被權力滲透」的超基進結論。
我們仍可以、也應該保留斯賓諾莎的信念:人有可能(程度不同地)免於他人的權力,按自己的本性與判斷而活。第 3 章將在這個前提下,回頭分析權力的第三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