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下篇》的核心主題#
約翰·洛克的《政府論下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於 1689 年匿名出版,但據考證寫於 1680 年代初期,當時主張人民有權推翻不義政府的思想被視為叛國,可能招致死刑。本書的核心問題是:合法的政治權威的來源和限制是什麼? 或者更實際地說:我們為什麼應該服從統治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正當地反抗他們?
這部著作的影響遠超十七世紀的政治紛爭。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這段著名文字,正是洛克思想的直接翻版。
第一篇與第二篇#
洛克的《政府論》分為兩篇。《第一篇》主要是對羅伯特·費爾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批判。費爾默主張君主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與人民的同意無關——即所謂的 divine right of kings(君權神授)。按此觀點,亞當作為第一人從上帝那裡獲得了對整個世界的統治權,而現代統治者的權威可以追溯到這一最初的賜予。
《第二篇》則是洛克的正面論述,也是遠更具哲學價值的部分。
自然狀態與自然法#
為了回答上述問題,洛克像許多政治哲學家一樣,設想了一個 state of nature(自然狀態)——一個沒有政府法律、沒有組織化社會的世界。這種思想實驗的目的不是描述某個歷史時期的真實生活,而是藉此揭示組建社會和政府的哲學理據。
與霍布斯(Hobbes)認為自然狀態是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永久戰爭不同,洛克的自然狀態遠為溫和。洛克相信即使在有組織的社會出現之前,人類也受到 laws of nature(自然法)的約束,而自然法禁止傷害他人。
自然法的核心特徵:
- 上帝所賦予:任何人都能透過反思發現這些法則
- 人人平等:不存在天然的階級等級,每個人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
- 自由但非放縱:自由(liberty)不等於 licence(放縱),自然法禁止自殺(因上帝意圖讓你活到自然壽命終結)和傷害他人
- 可由個人執行:即使在社會之外,任何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行為
洛克的自然狀態之所以比霍布斯的版本溫和得多,關鍵在於洛克相信自然法可以由任何個人執行,包括對違法者進行懲罰和要求賠償。
然而,自然狀態中個人在維護自然法時不可避免地會有偏見,傾向於在執法的名義下促進自身利益。這正是組建政府比自然狀態更好的原因之一——政府可以設立獨立的司法機構。
財產權#
自然狀態中每個人都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 property(財產權)。洛克有時將「財產」一詞的涵義擴大到包括我們對自己的所有權——即我們擁有自己,有權自由行動,前提是不傷害他人或自殺。
勞動產生財產權#
面對「上帝將世界交給亞當讓全人類共同擁有」的宗教教義,洛克如何解釋個人如何獲得對土地的正當權利?他的回答核心是:human labour(人類勞動)為土地增加了價值,因而產生了財產權。
- 在自然狀態中靠採集堅果和種子為生的人,因為投入了勞動,所收集的食物就正當地屬於他
- 將勞動「混入」土地的人——耕種、播種、收穫——對土地及其收成擁有正當的權利
- 但有一個嚴格限制:不得取用超過自己能使用的部分。如果食物腐爛浪費,就違反了自然法
貨幣的發明#
由於生活必需品(尤其是食物)容易腐爛,人類通過相互同意,賦予金銀等不易腐壞之物以價值,從而發明了 money(貨幣)。貨幣改變了自然狀態中獲取財產的可能性,因為它允許個人積累大量財產而不用擔心腐壞。洛克認為,通過默認接受貨幣制度,我們都已接受了由此帶來的個人之間的 material inequality(物質不平等)。
公民社會#
離開自然狀態的主要動機是對 protection(保護)的需要——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尤其是財產。加入公民社會意味著放棄自然狀態中的某些權利,特別是自行懲罰違法者的權利。
社會契約#
個人放棄自然狀態中的部分自由,唯一的方式是給予 consent(同意)。洛克將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稱為 compact(契約),即通常所說的 social contract(社會契約):
- Express agreement(明示同意):自由且明確地達成的契約
- Tacit agreement(默示同意):透過行為暗示而非明確同意的契約
你可能會質疑:自己從未有意識地同意現行制度,何來「同意」可言?洛克的回應是:任何從公民社會的財產保護和其他好處中獲益的人,都已透過默示同意放棄了部分自然權利。
一旦訂立社會契約,個人就隱含地同意受多數人決定的約束。但這不意味著個人有義務服從專制暴君的命令。
反叛權#
這是洛克《第二篇》在當時最具爭議性的主張,也很可能是他選擇匿名出版的原因之一。
組成公民社會的全部目的是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當一個無情的政府或統治者 oversteps its legitimate role(超越其合法角色),不再為公共利益行事時,人民有權起而推翻該政府或統治者。政府或統治者被賦予的是一種 trust(信託);當這種信託被背叛時,人民所有的服從義務便告解除。
洛克的核心主張是:
- 所有合法的政府都是 government by consent(基於同意的政府)
- 沒有任何政府或統治者有權對公民擁有絕對權力
- 權力的限制就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限制
- 不為公共利益行事的統治者如同強盜和海盜,不值得被服從
洛克政治哲學的核心思想是:政治權威來自人民的同意,其目的是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當政府背叛人民的信託時,人民有權推翻並取代之。這一思想直接影響了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
批評與回應#
對上帝的依賴#
洛克的理論嚴重依賴基督教上帝(或至少是舊約上帝)的存在。自然法這一概念源自正統基督教教義。如果沒有上帝的存在,自然狀態可能更接近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對於眾多無神論者而言,除非能找到非神學的前提,否則洛克的論述將缺乏說服力。
自然法缺乏共識#
即便是基督徒也可能對洛克的自然法理論抱有疑慮。這些法則據稱是上帝賦予的,任何人只要反思什麼是理性的行為就能輕易發現。但各哲學家聲稱通過反思所發現的行動原則彼此不相容,這顯示人們對自然法的實際內容遠未達成共識。
階級偏見?#
一些批評者指出洛克對財產的討論暴露了他為既有土地所有權狀況辯護的傾向,服務於有產階級的利益,犧牲了那些只有勞動力可出賣的人。特別是當洛克提到僕人所耕作的土地歸主人而非僕人所有時,儘管他堅持自然狀態中人人自由平等,《第二篇》卻似乎在為極端的財產不平等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