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探討人的歷史性存在,以及品格、自由與罪之間的關係。
論為我們的品格負責任#
人的意義區間#
古典傳統中,人的意義存在於兩個區間之中:
- 自然本性(nature)與精神性(spiritual)之間
- 有限限制和無限可能之間
成為具歷史性的條件#
要成為具歷史性的(historic)存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 擁抱過去 — 將自身過去看為屬於自己——學習說「我做了那事」
- 建構敘事 — 能使一連串「事件」變成一個有自我感的敘事
- 指向未來 — 回顧過去,指望未來,帶給人生一個終極目的和方向
「具歷史性」的兩種含義#
當人說自己「具歷史性」:
作為歷史產物(products)
- 被很多東西所決定:生物性、生物背景、出生偶然性
- 受制於成長的時間和地方、自身過去
- 嘗試締造(make)歷史時,會失敗或受限制
- 事情往回看則像是做在我們身上
作為歷史塑造者
- 藉著所做的決定,能自我詮釋和形塑歷史
對自由的理解: 用傳統看到的自由來自於勇氣——能對真確故事做出回應。
品格與自由#
Bergmann 所說的「自由的精髓」:
- 能認同自我選擇
- 能宣稱人生屬於自己
品格與踐行性#
| 概念 | 說明 |
|---|---|
| 品格 | 自我踐行性(self-agency)的限定條件/決定因素;透過帶有某些而不帶有另些意向/信念而形成 |
| 踐行性 | 一種抽象能力,假設自我存於歷史之上而「懸在半空」 |
人類作為被演出敘事中品格的最關鍵處:
- 擁有的資源,只是心理上的延續
- 要能回應強加於自身的絕對身分
踐行者:把行動定位於一段發展歷史和使用語言者的群體內。
核心洞見: 如何確保踐行性的範疇是敘事,而非自由。
誠實面對生命的條件是:信任和勇氣。
注意: 要自由,就不能帶著幻象和欺騙看自身作為。
自由:他者的同在#
能感覺「在家」的條件:學會忠於受造物本性來生活。
- 當承認品格是種禮物時,即學會宣稱品格屬於自己
- 真確傳統的特徵:承認非為終極,需要成長和改變
- 真正自由的特徵:學會信任別人,又叫自己可被人信任
我們有罪的品格#
罪的根本形式:自欺(self-deception)
罪的表現:
- 積極僭越身為受造物的能力
- 表現於我們的驕傲和肉慾
罪假設自己是歷史的創造者,可透過歷史獲得和擁有品格。
通向自由的道路#
如何讓生命自由:學習把上帝的故事成為我們的故事。
實踐指引: 「與自己和平共處」意味著與上帝國度有份,有信心信任自己和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