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歷史上的研究進路#

希伯來聖經經文對基督徒有何權威性,以及該如何將其應用於倫理學,這兩個問題自教會早期以來便引發分歧。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在本章依照隆奈克(Richard Longenecker)的分類,略述初代教會(Early Church)改教時期(Reformation)以及當代信仰派別所採取的舊約倫理應用進路,幫助我們謙卑地思考所承繼的傳統,避免自以為是第一批面對舊約挑戰的基督徒。

一、初代教會#

馬吉安(Marcion)#

馬吉安活動於主後第二世紀中期。他以加拉太書為起點,認為耶穌所啟示的上帝與猶太作品中那位造物主上帝完全不同,故希伯來聖經對基督徒既無權威、也無適切性,不應在基督教聖經佔有一席之地。自然地,舊約對基督徒的倫理權威也全遭拋棄。馬吉安的立場雖被教會摒棄,但他的攻擊卻間接促成基督教聖經的分類和正典的界定,尤其是將舊約納入正典當中。

亞歷山太教父#

亞歷山太(Alexandria)學派的代表人物是革利免(Clement)與俄利根(Origen)。俄利根將舊約的「字句」和「精義」區分開來,優先探討經文的屬靈意義;他並非否認舊約的歷史和字面意義,而是推斷聖靈一定在經文之中隱藏更高旨意。寓意解經(allegorical interpretation)便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俄利根還將律法分成禮儀律道德律兩類——禮儀律在基督的時代畫下句點,但道德律則被基督保留並加以強化。

這樣的分類(後來延伸出第三個層面,即以色列的民法或訴訟法)至今仍是處理舊約律法時重要的解經架構。不過亞歷山太學派假定兩約之間有延續與協調性,這導致他們對聖經持有一種靜態的概念,較忽視兩約之間的歷史發展。

安提阿教父#

安提阿(Antioch)學派在第四、第五世紀興盛,代表人物有屈梭多模(Chrysostom)、摩普綏提亞的狄奧多若(Theodore of Mopsuestia)、狄奧多勒(Theodoret)與大數的戴歐多若(Diodore of Tarsus)。相對於亞歷山太學派以更高的道德及屬靈含義(allēgoria)為先,安提阿學派將歷史意義置於優先,稱次要的更高原則為「沉思(theōria)」或「提升(anagōgē)」。他們堅決拒絕寓意解經,也質疑亞歷山太對律法的分類。

屈梭多模主張,因著基督福音的來到,舊約律法對基督徒已失去持續道德權威;他甚至將此觀點應用於奴隸制度上,認為不能用歌羅西書三章 28 節證明基督徒蓄奴為正當。安提阿學派強調聖經中的歷史發展,也重視新約中舊約救恩預言實現的重要性,形成一種較為動態的聖經權威進路。

亞歷山太和安提阿學派都相信兩約之間的延續性,但前者看見兩約的相同之處,要舊約說出基督教的意涵;後者則看見兩約之中的發展,且必要時讓新約凌駕舊約之上。

隆奈克認為,以上三種舊約觀點與研究進路,此後都在不同的教會傳統中一再出現。馬吉安主義的陰魂不散見於改教時期某一類極端反律法主義的傾向、布特曼(Rudolf Bultmann)的非歷史性存在主義解釋,以及近代的時代主義(Dispensationalism);亞歷山太學派的影響力則持續存在於加爾文和改革宗的傳統——並非指該學派的寓意解經,而是致力於兩約的一致性和延續性。

二、改教時期#

路德(Martin Luther)#

路德(Martin Luther)早期的加拉太書註釋深受亞歷山太學派影響,但他後來徹底拒絕寓意解經,在神學和解釋上改採較偏安提阿學派的進路。由於福音讓路德經歷了從良心的重擔釋放的美好,他對任何事物基本上都採基督中心、福音中心的進路。

路德認為舊約律法有其社會性功用:像一條界線,在以色列社會中發揮著政治的約束力,約束人的罪;也有其屬靈的功用:像一面明鏡顯出罪惡來,驅使人在驚恐和譴責中悔改歸向福音。至於律法的「第三種功用」(為在世的基督徒在道德上的引導),學者對路德是否接受仍無定論。不過路德基本上仍舊認為,律法出現於福音之前,且與福音形成對比。恩典可以遮掩許多的罪;他甚至會以奇特的方式,為舊約人物在道德上讓人質疑的行為辯護(如亞伯拉罕對亞比米勒說了關於撒拉真實身分的謊言)。

加爾文(John Calvin)#

加爾文(John Calvin)代表偏向亞歷山太學派研究舊約的方法——他看見兩約之間的合一與延續性,但並不使用寓意解經。加爾文相信,救贖恩典的單一聖約——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貫穿整本聖經。

加爾文非常認真看待律法的「第三種功用」(道德引導和鍛鍊),甚至認為是最主要的。他認為律法有引導基督徒實際行為的功能,塑造並預備我們透過行善來回應救恩。因此,雖然路德亦識到律法的三種功能,但他認為律法的第二種功用是最主要的,而加爾文則看重其第三種功用。

加爾文在《摩西最後四書註釋》中,將與十誡相關的後續法條分為兩類:一類是「闡述(Exposition)」——闡明或應用十誡要旨的條文,本質上也屬於律法,在道德上與十誡同樣具持續有效性;另一類則是「政治增補(Political Supplement)」——指民法或儀式方面的規定,僅適用於以色列。

加爾文極其重視舊約律法的權威,並想從更寬廣的視野表明其適切性不僅止於十誡。他根據「一般性平等(general equity;加爾文的用語)」的特點,主張以色列的民法仍應保留下來。但加爾文並非現代所謂的「神律論者」——他已明確區分了永恆性的道德或自然律,以及暫時性的政治法規。

重洗派#

重洗派這個改教運動中比較激進的流派,與主流改教家共同相信聖經是上帝的權威話語、一般人可以清楚了解聖經,其分歧主要集中在三點:

  • 聖經適切性的範圍:改教者通常認為,舊約律法和公共事務有關,但基督的教導主要適用於基督徒彼此之間的關係;重洗派則主張,基督的教導應支配我們整個生命,包括公共生活。
  • 教會的本質與政教關係:主流改教者普遍採取**「基督教王國」(Christendom)**的神權概念;重洗派則認為教會是真信徒所聚集組成的獨立群體,拒絕「基督教王國」的說法,也否認其源自舊約的神權政治預設。這一區別可以從他們對嬰兒洗禮的拒絕,以及和平主義的立場看出。
  • 對基督的順服絕對優先:他們認為,基督信仰是個人藉由耶穌而經歷的救恩屬靈經驗,以及單純地委身作主門徒。因此他們相信舊約在道德教導上絕對次於新約。

重洗派對舊約的貶抑,有一部分也因他們不滿意主流的新教徒仍延續了律法主義和「國家至上論」(Erastianism;認為宗教應受國家控制)的色彩。事實上,這也是下文所討論的時代主義的起源——雖然兩者的教會論並不相同。

重要的重洗派領袖門諾.西門(Menno Simons)認為,耶穌基督的確成就了新事,全新的基督國度取代了舊的約,新約才有規範性的地位。不過他仍堅持舊約是基督教聖經的一部分,且廣泛運用在靈修和屬靈的勸勉上。

三、當代信仰派別所採取的進路#

時代主義(Dispensationalism)#

時代主義一般追溯至十九世紀英國的達祕(J. N. Darby, 1800–1882)。達祕對當時英國聖公會中毫無益處的律法主義感到沮喪,因此發展出一套了解聖經的系統,希望保存「恩典完全勝過律法」的優先次序——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將兩者徹底分開。

時代主義者主張,上帝對人類的救恩,在歷史中以完全獨立的幾個時代接續進行。最重要的分別是摩西開始的律法時代與基督的恩典時代(即現代)。舊約律法的道德教導是專為基督的時代,也只對那個時代有適切性。

賈斯樂(Norman Geisler)為時代主義的聖經倫理學觀點做了很好的陳述:問題並不在於摩西律法是否仍有效力,而是有多少律法依然約束基督徒。舊約能成為社會聖潔和個人公義的引導,但不能以神權政治或神律論的方式應用於今日。摩西的律法只適用於舊約時的以色列,從來沒有打算用在其他的公民政府。針對其他國家的公民政府,上帝已賜下非文字的普遍啟示——「自然律」。

萊特認為時代主義的嚴重問題在於:他們切斷了舊約延續到新約的救贖,否認以色列與教會之間因彌賽亞而有屬靈的延續性,且過度強調律法和恩典的對立。其前千禧年終末論也嚴重減弱了舊約對現代社會倫理的適切性——教會主要的任務(若非惟一)只剩下傳福音,從失存的世界中搶救靈魂。

神律論(Theonomy)#

與時代主義完全相反的另一極端是神律論。時代主義貶低舊約的倫理權威,神律論則高舉舊約,認為舊約表達了上帝賜給所有社會的道德旨意,永遠具有效力。面對「有多少的舊約律法對基督徒具有權威的約束力」這個問題,時代主義者回答「完全沒有」,神律論者則回答「全部都有,而且不限於基督徒」。

神律論運動出身於改革宗傳統,自稱源自加爾文、《韋斯敏斯特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清教徒的教導。他們強調新舊約合一和延續的本質,擁護一種聖約神學。根據聖約神學思考,摩西律法是上帝賜予的神聖啟示,不只作為以色列的引導,更為所有社會——不論古代或現代——提供了完美的公義典範。

基督教重建主義(Christian Reconstructionism)」是此運動的一群領袖所取的名稱。他們相信教會應該做好重建社會的準備,並實施正當的「統治權」(dominion)。其運動的創始人是拉什當尼(Rousas Rushdoony),推展大體上透過其追隨者班森(Greg Bahnsen)的神學著作,以及諾斯(Gary North)較為普及和傾向經濟議題的著作和演講。

萊特對神律論提出四點批評:

  • 將焦點錯置在成文法上:神律論誤解了成文法(statute law)在古代社會中的功能。古代以色列的審判並非絲毫不差地在正式法庭中執行,而是根據妥拉(tôrâ,意思是引導或指示)的典範和先例,配合智慧、經驗、廉正,由地方長老、利未祭司和獨立的「巡迴士師」來進行判斷。
  • 過度執著於刑罰:神律論者企圖對現代相同的罪行執行舊約律法的刑罰,但忽略了經文中的刑罰應是規定其最大值,長老或審判官可依情況酌減罪責。以色列刑罰體系的重點,在於反映出來的價值尺度,而非文字本身的規定。
  • 過度強調律法的重要性:神律論誇大了五經法條在舊約正典整體中的重要性。歷史敘事和先知文學卻不多引用特定的法條,或要求執行特定的刑罰。大衛等本應處死刑的人,卻是以色列百姓中最為蒙神恩愛的例子。
  • 政治和經濟上的偏見:神律論者對於現代政府的統治者必須按照哪些舊約律法應用並執行,有著高度的選擇性;班森甚至主張執政當局不能管轄經濟市場,這不但背叛了神律論對刑罰的堅持,也充斥著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的意識型態偏見。

禧年中心(The Jubilee Centre)#

「禧年中心」在劍橋已活躍二十餘年,將聖經觀點帶入社會政策、立法和改革等公共舞台,受到議會及世俗媒體的認同。雖然它某些解經的基礎和神律論所擁護的內容相同,但「禧年中心」的基礎神學和影響公共政策的方式,都與神律論大不相同。他們不隨從「重建主義」或「統治權」的議程,不提倡在當代立法中加入舊約的刑罰。該負責人施路特(Michael Schluter)一開始和克里門茲(Roy Clements)合作,而後獲得更大團隊的支持,為「禧年中心」的許多計畫提供神學和聖經的根據,旨在英國進行社會改革。

施路特和克里門茲認為,避免(或者至少減緩)將舊約運用在基督教社會倫理所產生的困難,惟一的方法是採整全式的進路(holistic approach),將以色列的整個社會體系視為規範性的模範。上帝並不是將一些抽象的律法交付一個「中性」的群體;上帝創造了這個群體,將這一群沒什麼指望的奴隸解救出來,塑造成有獨特社會結構的子民,與周遭的社會文化背景有所互動。因此,從這個模範當中的不同部分所衍生出來的任何原則,都必須和整體結合,並保持一致。

「禧年中心」的團隊便以「關係主義(Relationalism)」這個詞,來形容他們盼望按照聖經的基礎來建造的社會倫理系統。他們不僅準備爬上抽象化的階梯,更準備帶著具體的議案回到公共的舞台。

彌賽亞猶太教(Messianic Judaism)#

最後一個時常被忽略、卻十分獨特且持續成長的基督教團體值得注意——「彌賽亞猶太人(Messianic Jews)」。他們是相信耶穌為彌賽亞的猶太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他們大量增加,還興起了名為「彌賽亞猶太教」的運動。彌賽亞猶太人希望保留並肯定自己身為猶太人的身分,並以猶太文化的方式生活和敬拜。

彌賽亞猶太人對妥拉的立場是:猶太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遵守律法書,因此他們可以遵守 kāšrût(食物條例)、安息日、每年的節慶、為孩子行割禮等等。遵守這種生活方式,可能出於兩個合理的理由——種族和文化認同,或是基於福音佈道的完整性,和保羅一樣(林前九 20)選擇以猶太人的方式在猶太處境下生活。但對他們來說,這些律法並沒有強制性,救恩單單因為彌賽亞在十架上所做的犧牲。

彌賽亞猶太教進一步主張,根據新約,「妥拉」的概念應加以重新界定,不能僅限於舊約的妥拉,還要為了基督徒包括「彌賽亞的妥拉」——不只包括耶穌明確的命令,還包括所有新約呼召基督徒順服和實踐聖潔的行為方式。因此,彌賽亞猶太教同意舊約律法對信徒仍有道德的權威性,但必須在基督教正典的脈絡之下,視為在新的約底下「彌賽亞的新妥拉」的一部分。

這些改教時期對倫理權威及如何使用舊約的詮釋之爭,與今日仍密切相關。究竟我們該給予舊約和新約同等的道德權威、相對次要的權威,抑或完全沒權威?我們對基督的順服,究竟代表對舊約的贊同還是貶抑?這些問題在當代研究進路中依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