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公義#
在社會倫理的討論中,鮮少有主題比公平正義更為重要。許多其他倫理觀念都有賴公平正義,才能使人類社會的秩序、安全與諧合運作。倘若正義遭到全面踐踏,整個宇宙秩序的根基都將瓦解,因為按這位宇宙造物主和歷史掌治者的本性,公平正義是至為重要的基礎。
耶和華作王!願地快樂 ⋯⋯ 公義和公平是他寶座的根基。(詩九十七 1)
公平正義從根本上來說是神學性的,根植於上帝自己的性情。地上的公義是屬天公義的流露。本章循此以上帝為核心,進行三項反思:上帝所展示的公義、上帝所要求的公義、上帝所應許的公義。
上帝所展示的公義#
詩篇第三十三篇 5 節宣告:「耶和華喜愛公義公平,遍地滿了他永恆堅定的愛。」這段經文是本章的出發焦點。
用詞:兩個希伯來字詞#
「公義公平」並列是舊約常見用法,構成重名法(hendiadys)——用兩個字詞表達一個複雜概念。
- 公義(ṣedeq / ṣĕdāqâ / righteousness):源自 ṣdq 字根。其根本意義接近「平直的」,指某種固定、與本質完全相同的事物狀態,故可作為衡量其他事物的規範(利十九 36;申二十五 15)。用於人類行為時,指符合正確或所期待的,切合雙方關係的要求或當下處境。
- 公平(mishpāṭ / justice):源自 špṭ 字根,多與司法活動有關。動詞 šāpaṭ 可指立法、仲裁、宣判、執行法律後果;最寬的意義是「撥亂反正」,介入錯誤的、壓迫的或失控的情勢。名詞 mishpāṭ 可指訴訟的整個流程,也可指以過往判例為依據的判例法;更在動態意義上,具有廣義「公平正義」的意涵。
戈薩伊(Hemchand Gossai)強調:
為了要使個體成為 ṣaddîq(仁義),他或她必須以一種方式生存和生活,使他或她能正確回應諸多關係當中的價值觀 ⋯⋯ ṣdq 並非只是存在於社會中必須遵守的客觀規範,更是從關係中產生意義的概念。
ṣedeq 和 ṣĕdāqâ 較為靜態——是你致力達到的「狀態」;mishpāṭ 則較為動態——是組「行動」的特質,是你會去做的事情。當公平正義出現在經文中,常意指「以軟弱者的冤屈為己任,為他們辯護」(賽五十八 6;伯二十九 16;耶二十一 12)。
文脈:關係性與立約性#
詩篇第三十三篇頌讚上主為救贖主、造物主、審判主和拯救主。公平正義的概念穩固地建立在上主在歷史中與以色列立約關係的架構上。其中幾項特質值得留意:
- 上主的話(dābār):帶來救贖、撥亂反正、宣告真理,也具有創造的力量(詩三十三 4、6、9)。
- 上主的信實(ʾĕmûnâ)與慈愛(ḥesed):表示上主對聖約不渝的忠誠,堅定不移地持守祂慈愛約定的意志。RSV 譯為「永恆堅定的愛(steadfast love)」、NIV 譯為「堅定不移的愛(unfailing love)」,較貼近原意。
公平正義的整全意義與上主這位上帝的特質與性情密不可分,尤其與以色列和上主的立約關係有關。公平正義本質上是關係性與立約性的。
根基:以色列的故事#
以色列如何認識這一切?答案源於他們的故事。
以色列先祖。 創世記十八 18 ~ 19 記載上帝揀選亞伯拉罕(Abraham)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群公義公平的子民,而最終心意是要萬國因他蒙福。上帝看見、聽見所多瑪和蛾摩拉受壓迫者的哀聲(šĕʿāqâ)——這與祂渴望在亞伯拉罕後裔實現的公義(ṣĕdāqâ)形成刻意對比。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八 25 問「審判全地的主 ⋯⋯ 豈不行公義(mishpāṭ)嗎?」——這是反詰式的肯定。上帝不可能不行公義,因祂的性情界定了何謂公義公平,祂只不過是忠於自己的內在性情。
出埃及事件。 出埃及是上主在審判和救贖兩方面彰顯公平正義的典範:
- 引發上帝採取行動的關鍵,在於祂對受壓迫者苦難的關注(出二 23 ~ 25、三 7 ~ 10)——這就是「審判者/士師(judge)」角色的本質,實踐 mishpāṭ。
- 上帝的行動絕對支持受欺壓者,並反對欺壓者。出埃及既是對埃及的公義審判(出九 27),也把被擄的人帶到自由,恢復「正當(right)」的情境。
- 公平正義的行動,是出於祂對子民的愛和信守承諾——體現上帝所展現公平正義的關係性特質。
西奈之約與律法。 既然經驗了公義,就應當要「施行公義」。律法便是使學習擔當自由的方案:
- 十誡:從出埃及事件延伸——唯獨敬拜上主、不可偶像、尊重聖名、安息、家庭、生命、財產、誠實等命令,均以上帝所施行的公義為基礎。可視為上帝與人之間的「人權宣言」,是被贖子民享有他們自由所須盡的義務。
- 律法:申命記十 12 ~ 19 從上主的至尊榮(擁有、掌治宇宙)急轉至貧窮、軟弱、缺乏的和邊緣人。上主是正直不受賄的上帝,更是憐愛寄居者的上帝。
- 詩篇與律法:詩篇第一一九篇在字母離合詩中發現,認識律法賜予者最確實的方法,便是去認識律法。
延續下去的故事:征服迦南顯示對迦南人惡行的公義審判(申九 4 ~ 6);被擄的先知宣告,上帝也可以用與以色列完全相反的方式施行「審判」,但當他們悔改,上帝亦能再度施行審判,從仇敵的手中解救他們。
上帝的「審判(šāpaṭ)」並非抽象中立的司法行為,而是積極的拯救,重新整頓破損的關係。在公平正義的脈絡下,這帶有「救離壓迫、解放和援救的意思」。我們不能將聖經中的「審判」、「公平」和「公義」與希臘羅馬傳統的解釋混為一談。
躍向普世性#
若上主確實是公義、信實、仁愛的上帝,若祂確實是惟一的上帝,那麼祂必以此對待所有人。祂的公義必定是普世性的:
他喜愛公義公平,遍地滿了耶和華的慈愛。(詩三十三 5)
詩篇第九十六、九十七篇也都延伸此普世視野:「諸天表明他的公義,萬民看見他的榮耀」。當我們述說這些事,就是要求自己擁有永活上帝的特質——那位定意要成為普世人類一同見證的上帝。
上帝所要求的公義#
公義是上帝對以色列的要求#
彌迦書六 8 以「世人哪(ʾādām)」作為廣義吩咐,將上主對以色列已知之事更加具體化:
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mishpāṭ),好憐憫(ḥesed),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六 8)
以賽亞書五 1 ~ 7 的「葡萄園之歌」道出:上主栽種以色列的目的是要建立一群公平正義的群體。「整個上帝掌管之下的以色列歷史,只從屬一個目的之下——在公平正義中展現公義。」但結局卻是:
他指望的是公平(mishpāṭ),誰知倒有暴虐(mispāḥ);指望的是公義(ṣĕdāqâ),誰知倒有冤聲(ṣĕʿāqâ)。(賽五 7)
耶利米書九 23 ~ 24 更挑戰個人層次:認識上帝,就意味著要委身於祂所喜悅的事——仁慈(ḥesed)、公平(mishpāṭ)、仁義(ṣĕdāqâ)。認識上帝不僅關乎內在的靈性,更在於價值觀的轉化和實際的委身。
敬拜的標準在於行為:沒有公平正義,就沒有合宜的公共宗教。先知堅稱,在生活中拒絕或踐踏公平正義的人,他們的敬拜不被接受,甚至是上帝所憎惡的(摩五 21 ~ 24;賽一 10 ~ 17、五十八 2 ~ 7;耶七 1 ~ 11)。
對窮弱者的特別關注#
強調公平正義就是要致力於關懷貧弱者。這並非上帝的偏袒——上帝不會對窮人的罪視而不見(賽九 14 ~ 17)——而是窮人在社會中是特殊群體,長期受冤屈與不公,而這正是上帝所厭惡而亟欲矯正的。「義人」並非道德上無瑕疵的人,而是在社會衝突與蒙難的處境中,屬於「正當」那一方的人。
先知的信息甚至翻轉了普遍想法。阿摩司(Amos)將司法裁決的「公義」用於窮乏之人(即正當的一方),而以「惡」來形容大地主——這種激勵人心的修辭,成功地讓上帝有別於憑財產所主張的擁有者。
公平是上帝對人間掌權者的優先要求#
以色列各級領袖被賦予的首要功能,就是盡其所能地維持或恢復公義公平。申命記十六 18 ~ 20:
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判斷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 ⋯⋯ 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
- 士師:底波拉(Deborah)和巴拉(Barak)在米吉多之役後讚嘆「人必述說耶和華公義的作為」(士五 11)。拯救國族的軍事行動本身,就是在地上施行上帝公義的「通達地上」。
- 列王:責任更清楚加諸君王身上。詩篇第七十二篇的君王祈禱,期盼王像上帝一般忠實施行公義,關懷窮人與受苦者;君王為軟弱者申冤,不但要救他們脫離壓迫者,更要採取行動消滅罪惡,壓制欺壓者和暴君(詩七十二 4)。耶利米堅決把「錫安神學」放在「西奈之約」之下——踐踏社會正義立約架構的統治者,絕對沒有統治的正當性(耶二十二 2 ~ 5)。
- 智慧文學:箴言三十一 8 ~ 9 教導最高權位的君王職責是捍衛地位最低的人——「為不能自辨的開口」。
對領袖的評論#
舊約對領袖的評論多為負面,但仍有珍貴的正面評價:
- 詩篇第八十二篇:尖銳地譴責執行屬天公義職責卻失責的那批人(「諸神(gods)」,可能指天使或腐敗的審判官)。
- 所羅門(Solomon):登基初期求智慧、為兩妓女斷案得到肯定,但隨著權力與財富的加增,走向欺壓。他的兒子羅波安(Rehoboam)更變本加厲。
- 約沙法(Jehoshaphat)與約西亞(Josiah):似乎只有這兩個王在道德上拿到高分。耶利米對約西亞的評價最為耀眼:「他為困苦和窮乏人伸冤,那時就得了福樂。認識我不在乎這嗎?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二十二 15 ~ 16)
- 約伯(Job):約伯記二十九章描述他在災禍來臨前作為受人尊敬長老的公共職責——「我以公義為衣服,以公平為外袍和冠冕 ⋯⋯ 我為窮乏人的父,素不認識的人,我查明他的案件」。
總結來說,社會中各個層級的掌權者施行公平正義,是上主這位上帝所看為優先的事。我們的價值觀量表是否關心社會正義,就表明我們是否合乎聖經這位上帝的心意。
上帝所應許的公義#
大衛(David)在這方面實可作為後世君王的模範。撒母耳記下八 15 簡述:「大衛作以色列眾人的王,又向眾民秉公行義」——更佳的翻譯是:「他開始為他的百姓建立公平和公義」。這誠然是所有真正君主制度所應渴望的目標。所羅門曾短暫延續,但後來不秉公行義的君王,會被視為不遵行先祖大衛的道。
施行公義是授予君王的權力,但歷史上有那麼多失敗的君王,導致以色列對未來那位大衛的子孫有更多的渴望與預言。這位眾所期盼的終末性君王,將會實現歷史上諸王未能做到的——建立公平和公義,並藉此實現和平的統治。
先知文學中的彌賽亞盼望#
先知文學中不斷看見的彌賽亞(Messiah)盼望,將社會正義在地上的終極實現,視為這位終末性君王的工作:
他必在大衛的寶座上治理他的國,以公平公義使國堅定穩固,從今直到永遠。萬軍之耶和華的熱心必成就這事。(賽九 7)
「從耶西的本必發出一根枝條」(賽十一 4 ~ 5),同樣強調彌賽亞君王公義的統治:「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 ⋯⋯ 公義必當他的腰帶;信實必當他脅下的帶子。」
耶利米和以西結(Ezekiel)宣告他們對大衛式君王的盼望。上帝要親自撫養他,他也要(根據以西結書)實現上主自己的神權統治。耶利米甚至稱他為「雅巍 ─ 我們的義(耶二十三 5;結三十四 23 ~ 24)」。
僕人與普世性的公義#
以賽亞書四十~五十五章描寫上主僕人的段落中:
看哪,我的僕人——我所扶持所揀選、心裡所喜悅的!我已將我的靈賜給他;他必將公理傳給外邦。(賽四十二 1)
施行公義仍是他使命的關鍵要素。此外,他不只將公平正義帶給以色列,也會帶給列國。上主的律法和公義必會擴展直到地極,這是貫穿以賽亞書四十二 1 ~ 9 節的主題。
上帝終將實現祂所要求的#
上帝終將實現祂所示範、所要求之公義的這種盼望,源於認識上主這位上帝的性情。只有上帝能夠成就此事,更是許多舊約經文絕不動搖的保證。
等到聖靈從上澆灌我們 ⋯⋯ 那時,公平要居在曠野;公義要居在肥田。公義的果效必是平安;公義的效驗必是平穩,直到永遠。(賽三十二 15 ~ 17)
敬拜者的異象#
回到打造以色列偉大信仰的推手——敬拜詩人。在信心的眼光中,這個未來是如此真實,因此現在就可以提前慶賀,甚至向列國宣講這個上帝國度的好消息。因為,最後當上帝、雅巍、聖經中的主上帝建立祂的統治時,必有這樣的景象:
人在列邦中要說:耶和華作王!世界就堅定,不得動搖;他要按公正審判眾民。願天歡喜,願地快樂!⋯⋯ 因為他來了,他要審判全地。他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他的信實審判萬民。(詩九十六 10 ~ 13)
公平正義並非僅是可能發生的美夢,而是必要成就的異象。上帝必要來「審判」——根據舊約這個詞原本的意義——使錯誤歸正,罪惡毀滅,使為義人辯白,使公平正義得以堅立,並在上帝與人、人與人、人與受造次序之間,建立正確的關係。
這正是整本舊約的結論:地上的公義是屬天公義的流露,而屬天公義終將在歷史終局中完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