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基督徒倫理:從舊約土地走向基督徒生活#
本書第三章已指出土地對舊約故事的重要性,以及土地神學在以色列整體信仰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本章要處理的問題是:在基督教的框架下——也就是按照新約的準則——有哪些釋經的方法,可以幫助我們使用舊約中有關土地的教導?
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提出三種源自聖經本身的詮釋路線:典範論(paradigmatic)、終末論(eschatological) 與源自新約觀點的預表論(typological)。三者在詮釋和運用舊約倫理的經文上,彼此互補,並非互斥;每一個層面都有其意義和效用。最後他以禧年(Jubilee) 為個案,檢視三種角度如何帶給現代基督教倫理啟發。
「土地」是特別有趣的例子:我們不應因舊約土地對終末新創造的預表,就排除其對當今社會秩序的經濟適切性;也不應因土地在基督裡的預表性實現,就將之「屬靈化」,抹除其對當代民族與領土議題的典範適切性。
典範論的詮釋#
典範論詮釋的信念是:上帝與居住在應許之地上的以色列之間的關係,是上帝與大地中人類之間關係的刻意寫照。更準確地說,上主之所以進入與以色列和土地的這層關係,是在祂所創造的人類和大地的心意遭破壞之後,所做出的救贖宣告。
萊特用一個三角圖來呈現這種雙重狀態:內三角形頂點為上帝,底線兩端為「以色列」與「土地」;外三角形則為「人類(墮落)」與「大地(受咒詛)」。以色列社會是為了世上的列國而被揀選,其社會體系要傳達出「萬民的光」這個神學訊息。
因此,將以色列社會經濟方面的法律與制度(內三角形的底線)視為模範,應用在現代世俗社會的倫理議題(外三角形的底線),是有其正當性的。就經濟領域而言:
- 舊約的典範提供的是目標,但未要求我們按照字面,將古代以色列的習俗原封不動地移植到二十一世紀的社會。
- 另一方面,舊約的典範性也要求我們對經文審慎以對,才能徹底了解所要應用的模範。
終末論的詮釋#
這個進路建立在舊約和新約的穩固基礎之上,相信上帝救贖的心意雖是以以色列和他們的土地為起點,但最終必要擁抱列國和整個大地,走向轉化和完美的新創造。若以動態眼光來看倫理三角形,就意味著救贖三角最終將「超越」墮落受造的三角——指向「蒙救贖的人類」與「新創造」。
舊約不僅期盼世上的列國回轉承認以色列的上帝,也期待上帝大能地轉化自然世界。舊約的盼望非常認真看待「屬地」(earthiness)的特質:上帝不會拋棄祂所造的,而是要救贖這受造的世界。
然而,以色列雖蒙救贖並與上帝進入立約關係,卻依然是墮落的人類,他們的土地也仍屬世界的一部分。歷史中的人和土地是上帝救贖過程當中的一部分,而非最終的完美成品。因此,人和土地的神學功能就好像一個原型或記號,指向某物——是超越了現在所經驗的現實狀態。新約特別以新耶路撒冷這個詞來比擬未來的新創造(啟二十一 1 ~ 5;來十二 22)。
聖經中關於未來的異象,不該被當成遠離現實問題的心理逃避。聖經的終末論不是烏托邦的夢想,也不是一份「但願……」的渴望,而是必定會發生的異象,因為上帝必親自成就。終末景象經常伴隨迫切的道德挑戰與正向期待的鼓勵——若這是故事的終局,那活在故事當下的我們,該以怎樣的倫理方向來塑造行為?
預表論的詮釋#
新約的作者顯然認為,耶穌是完全體現以色列使命的彌賽亞。基督的教會是「在基督裡」的彌賽亞群體,與舊約的以色列有著屬靈關係的延續。既然舊約所有信仰和禮儀的重要主題都預表匯聚在基督身上,那麼該如何定位土地?
不再有聖地#
從某個角度來看,新約幾乎完全沒有提及土地。戴維士(W. D. Davies)清楚表達了土地的聖潔轉移到基督身上的轉變:「基督教已完全將土地的聖潔改換為位格的聖潔,將聖地基督化。」耶穌應許,在祂子民聚集的地方,祂就與他們同在。正如保羅(Paul)在羅馬書九~十一章論及猶太民族未來時,也沒有提到土地——他顯然認為彌賽亞耶穌已完全實現、匯集、超越了以色列從上帝所領受的一切。
保羅並非「輕看」土地,而是在基督裡——十架、復活、永在的彌賽亞所成就的贖罪大工——使屬靈的應許不再受限於那塊土地,而是惟獨在於基督(參約四 20 ~ 26,撒馬利亞婦人的對話)。
土地對舊約以色列的重要性#
舊約中,土地是神學與倫理傳統的主要焦點。土地體現了上主和以色列之間立約關係的許多面向:
- 上帝的賜予:為實現祂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讓以色列人在救贖歷史過程中領受。
- 產業的意象:以色列是上主的長子(出四 22),土地則是子嗣關係的具體見證;成為以色列家庭的一員,就意味著被含括在與上帝的立約關係中。
- 道德責任的場所:擁有這片土地意味著保證、接納、祝福、分享,以及實際的責任。
「在基督裡」就如「在土地上」#
保羅在以弗所書二 11 至三 6 運用豐富的舊約意象。外邦人過去「在以色列國民以外,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弗二 12);如今在基督裡,「不再作外人和客旅(翻譯自希伯來文的 gērîm 和 tôšābîm),而是與聖徒同國,是上帝家裡的人了」(弗二 19)。
保羅以三個詞(其中一詞是他自己新創的)總結外邦人的新地位——藉著這福音,他們如今與以色列人在基督裡是:
- 同為後嗣(synklēronoma)
- 同為一體(syssōma)
- 同得產業(symmetocha)
這些帶有濃烈舊約「產業」意涵的用語,喚起了上帝、以色列、土地三者之間的關係架構。藉著基督的十架,過去在外的如今要在內,過去在遠處的如今要與近處的一樣。
希伯來書作者則陳明:如今在耶穌裡,我們得以擁有過去以色列所真實擁有的一切事物——安息(來三 12 ~四 11)、大祭司(來四 14,八 1,十 21)、祭壇(來十三 10)、立約盼望(來六 19 ~ 20)、進入至聖所(來十 19)、錫安山(來十二 22)與一個國(來十二 28)。我們惟一沒有的,是一座地上的、具體疆域的城(來十三 14)。
這不是「取代」神學(replacement theology),而是「擴展」或「實現」的神學。彌賽亞耶穌的跨國群體並非「新以色列」,而是上帝原本心意中的以色列——只是現在藉由基督,將外邦人也包括進來。
土地和基督徒團契的要求#
土地在舊約以色列中非常重要的社會經濟面向,並未昇華、靈意化或遭遺忘。其意涵透過團契(koinōnia) 的群體分享與現實責任實踐出來。
希臘文 koinōnia 一般譯為團契(fellowship)。新約中以 koinōn- 為字根的詞,許多指涉彼此間的社會或經濟關係,是實際的、而且經常要付上代價的分享——遠異於時下教會把「團契」沖淡為「同在一起」(togetherness)的觀念。
- 五旬節聖靈澆灌後,第一個群體「凡物公用」(徒二 42、44)。
- 羅馬書十二 13 勸信徒要款待聖徒(koinōnountes)。
- 保羅向希臘教會募捐、幫助猶太基督徒,稱為團契行動(koinōnian tina,羅十五 26)。
- 加拉太書六 6 將同樣的原則應用在教導者與被教導者的關係上——「分享」(koinōneitō)。
團契和土地都涉及彼此共享的體驗:土地的分享表現在以色列經濟體系,團契的分享則表現在 koinōnia 這個詞真正的定義。猶太學者羅伊(Raphael Loewe)指出:「基督教所倚賴的社會學基礎,不像猶太教是建立在親屬的連結上,而是建立在團契——在基督裡的團契。」
禧年:個案研究#
在第七個安息年結束之後,便是禧年(yōbēl)。利未記二十五 8 ~ 10 節明確說這是第五十年(也有學者認為應是第四十九年,即第七個安息年本身)。那一年,因債務而為奴的以色列人將得以宣告自由;被迫變賣土地的家庭,也可以重獲祖業。
禧年本質上是個經濟制度,尤其關乎兩個重點:家庭與土地。以下從倫理三角的三個角度來檢視。
社會角度:以色列的親族系統#
以色列的親族系統有三個層級:支派、宗族、父家。其中宗族和父家涉及個別以色列人的權利與義務,比支派更為重要。
- 父家:是掌握權威的地方(士六 27,八 20),提供安全和保護(士六 30 以下)。
- 宗族:以雅各的孫子或族長之名命名,由數個父家組成,位於支派之下。宗族擔負分配與維護所屬家庭土地的責任。
禧年的目的是保護經濟上最小的單位(父家);買贖(gō’ēl)制度則是保護宗族。兩者彼此互補。
經濟角度:以色列的土地使用權#
以色列按照親族單位來實行土地使用權。領土是「按照宗族」分配給各支派,再由宗族內分給各父家。這個體系與迦南人經濟模式形成強烈對比:
- 平等分配:在迦南社會,土地歸於君王和貴族所有,大部分的人口是繳納租金的佃農;在以色列,土地明確按支派、宗族、父家分配,每一家都根據人口數目與不同需要分得土地。
- 不可永賣:家族的土地按規定不可永賣。土地不能成為商業買賣的資財,而是要極力維持在大家庭中。拿伯(Naboth)就是根據這個原則,拒絕將先人的產業賣給亞哈王(王上二十一)。
神學角度:上帝的土地,上帝的子民#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屬於我;你們是與我一起的「過客」和「寄居的」。 (利二十五 23,作者譯文)
這句話是禧年條例的中心,成為社會經濟體系和神學理念之間的樞紐。
- 上帝的土地:以色列的土地終極屬乎上主。土地是祂在救贖歷史過程中賜給以色列的產業,顯明以色列的子嗣身分。土地實證了上主在祂與以色列的關係歷史中掌權,也見證這層關係所蘊含的道德要求。
- 上帝的子民:利未記二十五章稱以色列為「過客和寄居的」(gērîm wĕtôšābîm)——沒有最終土地所有權、仰賴上主保護的從屬關係。若所有以色列人在上帝面前享有同等地位,那麼對待窮乏弟兄,就該比照上帝對所有以色列人的方式——憐憫、公道、寬宏。
禧年的預表論詮釋#
耶穌在**「拿撒勒宣言」(路四 16 ~ 30)直接引述以賽亞書六十一章深受禧年概念影響的經文。司隆恩(Robert Sloan)觀察到:耶穌所用的「釋放」(aphesis)兼具靈性赦免與字面經濟上豁免實際債務**的意涵。使徒行傳中「全然復興」(apokatastasis,徒一 6,三 21)這罕見用詞,也與上帝最後復興以色列與萬物的行動相關。彼得將禧年盼望的核心意涵,應用到整個受造界因彌賽亞到來而經歷的復興。
使徒行傳四 34「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直接引用申命記十五 4 七十士譯本的翻譯。彌賽亞與聖靈嶄新時代的生命,透過呼應禧年盼望和相關的安息條例表達出來。
禧年的典範論詮釋#
禧年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土地所有權,使土地能平等而普遍地分配,避免土地積聚在少數富人手中。這呼應上帝將整個大地賞賜給所有人類的創造原則:
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 1)
禧年並不是像某些通俗著作主張的要「重新分配」土地,而是要讓家庭再次獲得自給自足所需的資源與機會。它同時批評大規模的私有累積,也批評大規模的集體主義或國家主義,因為兩者都摧毀了個人或家庭所有權的意義。
- 社會面:體現對「大家庭」(父家)單位的具體關懷——債務會使家庭被迫拆散、失去產業,禧年的目的在於週期性恢復家庭經濟自足能力。
- 神學面:奠基於幾個以色列信仰的中心思想——上帝掌權、上帝救贖、禮儀敬拜的當下蒙赦經驗(禧年宣告於贖罪日進行)。當體認自己蒙上帝赦免,就應即宣告豁免實際債務,不再轄制他人。
法倫貝斯(Geiko Muller-Fahrenholz)在《禧年的挑戰》(Jubilee Challenge)指出:現代資本市場經濟幾被偶像崇拜地視為無所不能,卻假定「金錢永遠不死」、無限度成長。禧年制度透過時間的神聖性,限制資本無限累積所造成的欺壓與異化——正因為沒有禧年,所以無法終止資本積聚的力量,也無法終止債務和奴役。
禧年的終末論詮釋#
禧年本就具有未來向度——釋放/自由和回歸/復興這兩個主軸,可從原本嚴格的經濟條款中,轉化為更寬廣的隱喻式應用。這些經濟要項,要成為未來盼望和憧憬的要項,引領我們進入先知書的終末論。
以賽亞書六十一章最清楚描繪禧年景象——傳福音給貧窮的人、報告被擄的得釋放,宣告上主的恩年。以賽亞書三十五章則將贖回與歸還的概念,跟未來的異象結合起來。禧年可用來描繪上帝為了彌賽亞救贖與復興所做的最終介入,也可用來支撐當下歷史的倫理挑戰:為受欺壓者伸張公義。
耶和華救贖的民必歸回, 歌唱來到錫安; 永樂必歸到他們的頭上; 他們必得著歡喜快樂, 憂愁歎息盡都逃避。 (賽三十五 10)
典範、預表、終末三重架構的詮釋,能將舊約倫理的潛力與能量釋放出來,灌注到基督徒對教會、對世界、對終末未來的整體關懷當中。舊約的禧年必將其未來完美實現的光采,照亮在我們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