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家庭:在列國中活出聖潔#

以色列雖被稱為聖潔的國度、獨居的民(民二十三 9),卻絕非「潔白如雪」地與世隔絕。他們是一支身在列國之中的古老民族,位居尼羅河(Nile)與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兩大文明之間的要衝,處身於迦南(Canaan)或西閃族(West Semitic)文化中,因此在文化、社會規範、習俗常規等方面,和當時國家有數不盡的共通點。

本章的核心問題是:以色列的宗教信仰,究竟與這樣的社會和文化,有何關聯與互動? 福音(上帝拯救行動的故事)和文化(歷史上人類不停更迭的存在模式)兩者之間的關係為何?

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從以色列的回應中歸納出三種態度——完全摒棄有限度的容忍批判性的肯定——並仔細審視家庭這一人類生活的共同特色,從中探索舊約觀點與新約、基督教倫理的關係。

一、屏棄與禁制:與迦南劃清界線#

某些以色列當時的古老文化習俗是上帝所憎惡的,因此明確禁止以色列實行。利未記十八 3 的雙重禁令最能表達這個立場: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律法明文禁止的文化習俗,大都直接或間接與迦南宗教有關。禁令不僅禁止習俗本身的邪惡,也避免以色列落入**偶像崇拜(idolatry)**及「其他神明」的網羅。被禁的習俗包括:

  • **廟妓(cult prostitution)**的習俗,以及許多其他各類有關性的變態行為
  • 所有超自然、神祕的習俗——招魂、通靈、魔法、巫術、占卜
  • 與迦南宗教歪曲變態的膜拜儀式有關的特殊習俗(如剃除毛髮鬍鬚、傷害肢體、穿著異性服裝)
  • 嬰兒獻祭(child sacrifice)——申命記視之為「令人憎惡」的崇拜儀式中最糟糕的一項(申十二 31)

若以色列吸收周圍文化的特質而非摒棄,就不再與眾不同,便失去被揀選的理由(申七 1 ~ 10)。以色列的獨特身分,建立在上帝為他們所成就的拯救之上(申七 8 ~ 10),而非在於他們人數或文化上的優勢。

二、有限度的容忍:在法律規範下降低傷害#

某些盛行於古代世界的習俗是被容忍接受的,沒有明確的神學禁制或命令,但發展出神學性的批評,認為這類習俗未達到上帝的最高標準。因此,這類習俗有律法規範的保護措施,以降低或消除最壞的影響。

一夫多妻(polygamy)#

一夫多妻絕對存在於舊約世界中,但範圍幅度不應被誇大。實例幾乎只見於君王或某些領袖、有威望之人。除了像所羅門(Solomon)那樣的特例,絕大多數能證實是重婚而非多妻。一夫一妻似乎是平民百姓普遍的現象

創造敘事暗示一夫一妻制——由一男一女共同組成「成為一體」的關係(創二 24);智慧文學也主張(或至少預設)忠誠的一夫一妻婚姻(箴五 15 ~ 20、十八 22、三十一 10 ~ 31;雅歌)。儘管神學上意識到一夫多妻制不甚理想,這個風俗仍被允許存在,但有律法條文限制多妻制對女性可能造成的剝削(出二十一 7 ~ 11;申二十一 10 ~ 17)。

離婚#

舊約並沒有明確容許與認可一夫多妻制,而是在法定保障的條文中隱含批評。離婚也是被允許的,不過最後有明確的反對。舊約的律法幾乎不曾討論離婚,因為聖經時代的以色列與當今西方的慣例不同,不論結婚或離婚,都不屬於民法的範疇,而屬於一家之主在「家庭法」的管轄範圍。

瑪拉基書二 13 ~ 16 對離婚的攻擊毫不留情,直截了當地斥責:「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

針對一夫多妻,舊約沒有如此尖銳而絕對的指責。這或許是因為,一夫多妻是上帝計畫一夫一妻之外的「擴展」,離婚卻毀壞了婚姻制度。多妻制是擴增了上帝原本設計單一的關係,但離婚卻徹底摧毀了這關係。

奴隸(slavery)制度#

舊約確實容許奴隸制度,但在各個層面的概念與執行上,都將奴隸制度「中性化」為一種體制習俗,因而埋下了種子,使後來的基督教思想徹底拒絕此一制度。萊特指出三個關鍵特質:

  • 以色列為奴的出身:以色列人從未忘記他們的國家是始於一群烏合之眾、一群被釋放的奴隸,這經驗深刻影響了他們日後對奴隸制度的態度(利二十五 42 ~ 43、46、53、55;出二十三 9)。
  • 以色列的奴隸法:奴隸可參與群體的宗教生活,接受割禮、參加逾越節(出十二 44),享有每週的安息(出二十 10)。主人嚴厲毆打奴隸致死,應為此奴隸「受償」(出二十一 20 ~ 21);若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就必須被釋放(出二十一 26 ~ 27)。這些是民法條文而非慈善勸告,表示奴隸可求助於長老法庭。
  • 奴隸也有受造的平等權:奴隸制度從來不被當成創造神聖秩序中的一部分。約伯(Job)論到他自己的奴僕:「那造我在母腹中的,不也造他們嗎?將我們造在母胎的,豈不是同一位嗎?」(伯三十一 15)

申命記二十三 15 ~ 16 是舊約中最反抗主流文化的法規之一:逃跑的奴隸完全不會受到責難或遭遣返,而是要讓他自由居住在他所選擇的城邑中。在當時其他國家甚至奴隸制度尚未廢除的近代社會,法律都嚴懲逃亡奴隸和任何收留他們的人,以色列的這個條例截然相反。

三、批判的肯定:舊約中的家庭#

以色列與周圍社會共享社會文化模式,最清楚的例子就是家庭。古代閃族文化採用比「大家庭(extended family)」規模更大的家戶型態,在縱向上有上下好幾代的家庭成員,在橫向上則有好幾個核心家庭,再加上奴隸和住在一起的雇工。以色列的親屬結構有三個層級:

  • 父家(the father’s house; bêt-ʾāb):最小的單位,包括所有生活在同一個家戶裡的人,通常是三代甚至四代同堂
  • 宗族(clan; mišpāḥâ):由彼此有親屬關係的不同家庭所組成的團體,多半代表一塊土地的範圍
  • 支派(tribe; šēbeṭ/maṭṭeh):最大的親屬單位,以雅各(Jacob)不同兒子的名字命名,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土地的擁有權

這個以家戶和土地所組成的單位,在上帝、以色列、土地的三角關係中,佔有核心位置。破壞「下方三角形」(社經結構)的威脅,都將危害這民族與上帝之間的立約關係。因此舊約特別注重對家庭的保護。

律法書與敘事文中的家庭#

楊仁(Waldemar Janzen)主張,「家庭典範」(The Familial Paradigm)是以色列倫理意識中最主要的主題。它涵蓋生命、土地、待客之道三個層面:舊約將生命視為禮物、關心生命的延續;擁有土地是家庭得以生存的先決條件;待客之道的倫理要求,使人關心在親屬關係界線之外的人。

但家庭也有黑暗面。創世記毫不隱瞞以色列先祖家庭的蒙蔽、欺謊、半真半假的陳述、虐待女性、偏心、嫉妒、爭競、失敗、悲傷,還有手足相爭、父母偏寵、狡猾的詭計、嫉妒引發的謀殺、冷酷的欺騙。凌駕於家庭忠誠之上的,是對上帝立約關係的忠誠:禁止以色列人與異族聯姻,並非為了保持種族的純淨,而是為了避免其他偶像對立約信仰產生威脅(申七 1 ~ 4)。

先知書中的家庭:捍衛受攻擊的家庭#

先知批判社經權力與司法的腐敗,因為這導致百姓的產業遭人剝奪,造成貧窮與負債。窮人和無依無靠的人才是「義人」,靠欺壓而取得土地和家庭的富人才是「惡人」(彌二 1 ~ 3、8 ~ 9,七 5 ~ 6;賽五 8 ~ 10)。先知的重要洞見是:在以色列的社經生活和他們自我身分的神學理解之間,有一個重要的樞紐——就是家庭

智慧文學傳統中的家庭#

箴言大力支持婚姻的忠誠,也反映出第七誡的精神。但傳道書和約伯記帶有自我批判的元素:若你的繼承人是愚昧人,將你所有勞碌得來的揮霍殆盡,該怎麼辦(傳二 18 ~ 23)?約伯記更在喪親之痛中提出尖銳問題——如果這些事物(美滿家庭、健壯身體、豐厚財富)成為我們的安全感,那它們很快就會變成我們崇拜的偶像

四、基督徒與文化:辨別與批判#

我們不可能採取單純而簡化的立場。我們不該全盤接受社會中的文化,將之視為完全合適或值得包容的;但同時也不該全盤否定,視之為全然邪惡和可憎惡的。我們要有明辨和批判的態度,回想以色列回應文化的三種方式。

全然摒棄#

舊約律法和先知傳統所譴責的四種類型,與今日社會息息相關:

  • 偶像崇拜:基督徒容易不自覺地將上帝貶為只是救恩和主日的上帝,而在「真實生活」中膜拜物質主義的金牛犢和消費文化的巴力(Baal)
  • 歪曲反常:保羅(Paul)將偶像崇拜與扭曲真理緊密相連(羅一 18 ~ 32)
  • 人身傷害:面對妓女與殘害無辜之人——色情的交易已取代過去在經濟上剝削女性和傷害孩童的模式
  • 麻木不仁:所多瑪(Sodom)的罪惡正在於「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對困苦和窮乏人麻木不仁(結十六 49)

有限度的容忍#

連上帝都接受了這個事實!這就是為什麼耶穌(Jesus)說,起初上帝創造的心意是一生之久的婚姻,但祂容許離婚是「因為你們的心硬」(太十九 8)。在制訂法律時,必須寬容一些不那麼合乎倫理理想的情況。

以一夫多妻為例:若一個男人生活在多妻制文化,已娶了好幾位妻子,然後成為一位基督徒,該怎麼辦?舊約平衡的教導認為,較於一夫多妻制,離婚是更加不可取的惡。舊約給予多妻制某種程度的包容,同時也提出神學上徹底的批判,並且宣告更理想的標準。

雖然我們已立法廢除了奴隸制度,但現存的經濟結構和工業生活,仍遠遠未達上帝對人類尊嚴的標準。當我們對奴隸制度有直覺的反感、卻輕易容許監禁的制度時,舊約會挑戰我們仔細思考這兩者的倫理層面。監禁從來不是律法書所採用的罰則。

批判的肯定#

人類社會和文化生活中仍然有值得肯定之處。教會歷史有太多這樣的例子:透過藝術、音樂、繪畫、戲劇來實現教會的目標。既然全人類都是按上帝的形像所造,每一個文化就必然有一些部分,是反映出上帝的本性、肯定創造的美好、體現上帝的道德標準

五、基督徒與家庭:教會作為上帝的家#

家庭既是按上帝的形像所造的人所組成,反映出上帝關係性的部分;但家庭也是由墮落和犯罪的人組成,因此強化了人類壓迫和邪惡的恐怖災禍。當家庭被賦予至高無上的價值或最高的優先次序,甚至可能取代敬拜上帝而成為偶像

社會中的家庭#

家庭在舊約的完整典範中,是以色列整體的社會、經濟、神學體系的一環。只有在這更大的結構之下,家庭才能扮演重要的角色。萊特建議我們應朝著以下社會目標努力:

  • 家庭可以感受到其在群體中的社會意涵和重要性,而非只是國家機器數字統計上的小棋子(社會角度
  • 家庭能享有獨立的經濟生存力,平等地分享國家的財富(經濟角度
  • 每個家庭都有機會完整聆聽上帝救贖信息的意義,也有自由回應,從而讓後代活出這樣的信息(神學角度

新約與上帝的家#

耶穌對家庭有正面的肯定——祂誕生的敘述、對馬利亞(Mary)的奉養、對婚姻與孩童的教導,都肯定了家庭。然而跟隨耶穌,意味著重新評估我們和家庭之間的聯繫。上帝的國高過家庭(可三 31 ~ 35;路九 59 ~ 60;太十 37;路十四 25 ~ 26)。

然而,雖為了基督和上帝國的緣故而與家庭的委身及保護徹底隔絕,人卻將會有全新的「家庭」體驗——上帝在基督裡的家庭。初代教會確實經驗到在基督裡的「家」,代替了一些人因忠於基督而失去的保護傘。希伯來書的作者對基督徒群體的讀者說:「我們便是他的家(oikos)了」(來三 2 ~ 6)。

教會這個家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在於:當信徒因回應福音而與原本家庭的關係中斷,這個家應提供靈性、甚至是物質上的幫補。許多經歷屬靈生命復興的教會,在合乎聖經的真實團契(koinōnia)生活上,也同樣經歷復興的祝福。

家庭的倫理教導,既有典範性詮釋(應用於社會),也有預表性詮釋(應用於教會)。教會作為上帝的家,延續了以色列作為「上主之家」的概念——是一個有家庭意識的群體,一個屬於上帝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