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角度:土地作為立約的溫度計#

舊約倫理三角的旅程,在走過神學角度(上帝的身分、性情與生平)以及社會角度(以色列作為雅巍的群體、萬民之民)之後,來到第三角:經濟角度。這一角的核心實體,就是土地(the Land)

以色列在舊約時期定居的土地,對彰顯他們與上帝關係的真實性至為重要。土地不只是恰巧定居的地點,也不純粹是具有農業發展性的經濟資產;土地更不只是市場上可交易的不動產。對以色列來說,土地在神學和倫理上都關乎重要,所有舊約倫理的闡述都必須審慎考慮這個面向。

萊特(Christopher J. H. Wright)指出,對基督徒詮釋者來說,因為信仰核心是耶穌基督這個人物而非一塊土地或聖城,我們容易忽略舊約經文中土地的神學重要性——在聖經後面附上精美的地圖,或把土地降格為戲劇的「舞台背景」。但從經濟角度來看,土地就像一把量尺,衡量著另外兩角的景況:以色列的社會生活,以及他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

本章循兩個互補主題展開:「上帝賜予」(divine gift)「上帝掌有」(divine ownership)。從一方面說,透過雅巍的應許和立約的賜予,這土地屬乎以色列;但另一方面,這依然是雅巍的土地,而祂維護著如何使用這塊土地的道德權利。

一、以色列歷史中的土地#

應許與懸念:五經中的土地主題#

聖經救恩歷史的起點,是上帝對亞伯拉罕(Abraham) 的應許。從創世記到士師記的經文中,共四十六次提到應許,只有七次完全沒有提到土地,相對地卻有二十九次只單單提到土地。土地顯然是上帝對列祖應許中的主導旋律

柯萊恩斯(David Clines)將亞伯拉罕應許歸納為三個主要元素:

  • 後裔:在出埃及記中已然應驗,以色列已成為強大民族。
  • 蒙福:透過與上主立約的關係而享受的福分,在出埃及與西奈山事件中得預兆與強化。
  • 土地:在五經本身並未真正實現——摩西(Moses)自己也無緣踏上那塊土地(申三十四)。

因此,五經的主題是亞伯拉罕應許的局部實現和尚未實現。這也成為百姓在被擄歸回之前,乃至他們與上帝朝覲之旅每一階段中的自我寫照。

定居、踐踏與失落#

五經之後的歷史敘事,由約書亞(Joshua) 帶領過約旦河開始,土地的進攻、佔領、分配成為主題。然而士師記顯示起初對土地的佔領不夠完備,撒母耳記記載非利士人的壓迫,直到大衛長治久安的統治之下,應許才清楚有力地實現。

然而應許之地並未就此從敘約故事中消失:

  • 所羅門之後:這地成為掠奪、貪婪、剝削、霸佔地土者所爭奪的目標,也是先知抗議的焦點。
  • 主前第九世紀:以利亞為亞哈王與耶洗別對待拿伯的方式,與他們正面交鋒。
  • 主前第八世紀:阿摩司警告北國以色列將被逐出這地,應驗於主前 721 年北國亡於亞述。
  • 主前 587 年:耶路撒冷覆滅,猶大王國被擄至巴比倫。

盼望與歸回#

以色列終究是上主的子民。耶利米(Jeremiah)在耶路撒冷被圍困、自己身陷大牢時,卻依法買下親族哈拿篾的一塊地(耶三十二),作為一個具體的記號,表明他對上帝應許的信心——必有人在被擄之後仍回這地買田。而上主確實這樣行。至此,整個故事終於完整走完一圈。

馮拉德(Gerhard von Rad)早在 1943 年就區別以色列信仰中關於土地的兩種主要概念:「歷史性」(historical) 觀點——這地是上主在歷史過程中應許並賜給以色列的;「儀文性」(cultic) 觀點——相信這地是屬乎上主的,祂才是土地真正神聖的擁有者。這兩個概念(「上帝賜予」與「上帝掌有」)的雙重特性,對層層堆疊的正典和縱貫許多年代的以色列歷史,發揮著重要影響力。

二、土地為上帝的賜禮#

以色列得以有地居住,單是因為上主賜給他們。這「土地為賜禮」的堅定傳統,對舊約的思維和實踐有著深遠影響。

以色列的倚靠性#

「土地為賜禮」的觀念宣告以色列的倚靠性。從亞伯蘭被呼召離開本地、前往未知之地開始,族長敘事就強調以色列這些祖先在異鄉成為客旅的光景。以色列的農人要宣告「我祖原是一個將亡的亞蘭人」(申二十六 5),指涉雅各的漂流與寄居。

因此,以色列不能對土地做出理所當然的宣告。他們並非「土地之子」;他們擁有土地,全是仰賴上帝的揀選和應許。他們萬萬不能誇耀:

  • 不能誇耀人數眾多:「耶和華專愛你們……原來你們的人數在萬民中是最少的」(申七 7 ~ 8)。
  • 不能誇耀財富:「你要記念耶和華你的上帝,因為得貨財的力量是他給你的」(申八 17 ~ 18)。
  • 不能誇耀道德優越:「你進去得他們的地,並不是因你的義……乃是因這些國民的惡」(申九 5)。

上帝的可靠性#

以色列的倚靠性,是建基於一位可靠的上帝。每一次的豐收,都提醒以色列這一點。即使他們抗拒,上主仍信守對祖先的應許:

他的慈愛永遠長存(詩一三六)

申命記二十六 5 ~ 10 的「信仰告白」值得仔細體會:帶著初熟田產到聖所的農人要在上帝面前述說從「將亡的亞蘭人」到得地為業的歷史。這段話的焦點與高潮放在上主賜下的土地,因這地是上主可靠性的確切明證。

關係的明證#

「土地是賜禮」的功用,是上帝和以色列之間關係的明證。這個禮物印證了亞伯拉罕之約。奧林斯奇(Harry Orlinsky)指出,這地是「上帝與以色列之間立約的房角石」。

經文以「產業」(inheritance,希伯來文 naḥalā)一詞來描述應許之地,在親屬關係中這個詞是指長子從父親承繼的產業。稱應許之地為以色列的產業,隱喻著以色列與上帝之間的子嗣關係。以色列成為雅巍的兒子,並非出於他們的選擇或行動,而是因為雅巍生養了他們、「專愛」他們。

財產權#

以色列的財產權(property rights) 觀念,也源自於這「土地是賜禮」的傳統。農人宣告時說「賜給我的初熟土產」,而不只是「賜給我們」。這衍生出重要原則:

  • 土地向下分配到最低社會階層:每個家族都有權宣告手中擁有的土地,有上主親自的保證。
  • 公平共享:民數記二十六、三十四章和約書亞記十三~十九章反覆說分地是「按著他們的宗族」。
  • 拒絕國家集中所有權:君王不是整個民族的代表,不能如迦南君王那樣擁有統治權下全部土地。

拿伯對亞哈王的回應(王上二十一 3:「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正表現此信念的力量。這地並非拿伯可以贈予、拍賣或交換的土地——它來自上主的託付。一個人是否歸屬與上帝的立約關係,與其能否分享土地的所有權,兩者緊密相連

先知的忿怒#

先知對經濟剝削的關注,也是基於此信念。彌迦宣告:

禍哉!那些在床上圖謀罪孽、造作奸惡的……他們貪圖田地就佔據,貪圖房屋便奪取。(彌二 1 ~ 2)

禍哉!那些以房接房,以地連地,以致不留餘地,只顧自己獨居境內的人。(賽五 8)

先知的信息,並非基於人權的一般性關懷——這完全是靈性的問題。任何威脅家庭在土地上生存能力的行徑,都威脅到這家庭在「約民」群體中的身分。失去土地不僅是經濟災難,更打擊其與上帝之間的關係。

三、土地為上帝所掌有#

若有犬儒者辯稱:土地既然賜給以色列,他們當然有自由隨心所欲地利用或濫用。對此立場,作者有兩個回應。

立約下的授與#

光說上主「將這地賜給以色列」是不夠的,因這未充分考慮到賜下這禮物的處境——立約的關係與之相對應的委身。奧林斯奇認為:

  • 上帝與族長及百姓所立的約,使祂將迦南地賜予以色列,因契約雙方都宣誓守諾履約。
  • 這不是「沒有代價的贈禮」,而是正常、合法的兩相施受
  • 以色列既享受立約的賜禮,就要求他們對立約的賜予者有相對應的責任。

一般譯作「給予」的 nātan 這動詞,當與土地聯繫一起時,常有「調撥」、「出讓」、「移交」、「轉予」的特別意涵——這是彼此關係下的授與,而非無條件的賜予。

雅巍的土地#

以色列不能把土地的賜予當作濫用的許可證,因這地終歸是雅巍的土地。祂保有終極的所有權,也有終極的道德權威。最清晰的表達在利未記二十五章 23 節: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且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這句話的背景是禧年(Jubilee) 規定——承認上主是土地真正擁有者的年度。就如迦南君王擁有統治權下全部的土地,臣民定居其上有如寄居者並繳納沉重稅賦;但在上主這位地主之下,情況截然不同:

  • 任何個人和群體都不再從屬於人間權威所提出的要求,而是獨尊上帝。
  • 以色列人都是上主的客旅,他們持有(possess)、得以佔據使用,但上主才擁有(own)這地。
  • 在人間的地主君王底下,百姓同受壓迫;但在上帝這位地主之下,以色列得以同享自由

財產責任#

利未記第二十五章反覆申述這種同蒙救贖、同為上帝奴僕的平等性。「土地為上帝掌有」衍生出三方面責任:

  • 對上帝的責任:獻上收成的十分之一和初熟田產、其他收成的律例、與土地有關的安息法規(休耕、禧年、免除債務)。
  • 對家庭的責任:最基本的不可轉讓條例——土地不可用於商業買賣,只能保留在親屬架構裡;以及贖回土地的程序、繼承產業的規定、叔娶寡嫂的婚姻制度(levirate marriage)等。
  • 對鄰舍的責任:對人慈悲寬厚的勸誡,如財產遭破壞或誤傷時的處置、安全預防的措施、尊重領土的完整性、收成時讓貧苦人拾穗的慷慨、公平對待受雇者與僱工的牲畜。

律法如此詳細的叮嚀,都直接或間接和人對土地的責任有關——有關土地的責任,成了統合整部律法且涵蓋面最為廣泛的倫理和神學原則。上主擁有土地,並要求寄居者在土地的使用上對祂負責的信念,才是舊約倫理的真實本色。大從捍衛民族的領土,小至修剪果樹的方式,每一生活層面都涵蓋其中。

四、土地為立約的評判標準#

經濟角度在了解整個舊約倫理的三角架構中所產生的作用,可說是評量另外兩個角度是否有效落實的尺度或標準。也就是說,經濟的領域就像個溫度計,忠實反映上帝與以色列之間神學關係(第一個角度)的溫度,以及以色列的社會型態是否與上帝救贖百姓的身分相符合(第二個角度)。

土地與上帝#

第一個(神學)角度來說,在早年以色列歷史中,要讓以色列認知到雅巍不僅是救恩歷史中凱旋得勝的上帝,也是在土地使用、降雨、收成、穀物、牲畜的事上同樣大有能力,似乎歷經了特別長時間的困難。以色列始終有一種揮之不去的傾向:認為迦南的巴力神,在經濟的生產上更有本事。

何西阿對此嚴厲斥責:

她說:「我要隨從所愛的;我的餅、水、羊毛、麻、油、酒都是他們給的。」……她不知道是我給她五穀、新酒,和油。(何二 5、8)

反諷的是,以色列渾然不覺這是對上主的不忠——他們豈不仍以上主指定的節期、安息日等方式敬拜祂嗎?但這樣的敬拜只是空洞的,形同於悖逆上帝,因他們將上帝排除在日常經濟生活之外。

立約的忠誠要求全人的順從降服——不單在祭壇上,也包括在農地上。舊約並沒有要人誤以為這種在經濟上對上帝的順從是容易的。慶賀上帝過去歷史上的勝利是一回事,信賴祂有能力帶來未來的豐收是另一回事。六年後讓奴僕重獲自由(申十五 12 ~ 18)、讓貧窮人拾取田產(申二十四 19 ~ 24)、六年後取消一切債務(申十五 1 ~ 11)——這些都要求信賴上帝有高過自然、護佑一切的主權。

土地與百姓#

第二個(社會型態)角度來說,經濟的面向最可以看出以色列社會的獨特性。先知從上帝的觀點審視整個處境——一個還處於周圍列邦經濟罪惡的民族,不可能成為「萬民的光」。

以西結甚至把猶大國和所多瑪看為姊妹:

哪,你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結十六 49)

這完全是一個社會—經濟的分析。所多瑪的罪惡不只是性方面的,更是社會經濟層面的冷漠傲慢。先知絕不容許以色列心存僥倖,一面宣告社會在立約關係之下的賜福和保護,一面卻踐踏立約關係底下的社會—經濟要求(參耶七 1 ~ 11)。

總結:土地作為舊約倫理的經濟角度#

舊約的救恩故事並非屬靈、神祕、抽象的。正如上帝起初創造人類在地球上居住,上帝也希望祂的子民以色列——祂應許賜福人類的管道——有一塊地居住。因此,這應許之地在整個舊約以色列的故事中,是個舉足輕重的角色。

  • 「上帝賜予」:這是上主賜給他們的禮物,只要他們仍在立約的關係中,就能享受這塊地。
  • 「上帝掌有」:這依然是屬於上主的地,因此祂要求他們在土地的使用上有相對應的道德責任。

因此,整個以色列的經濟生活,都在檢測、評判他們對上帝立約的要求是否忠心。這就是我們舊約倫理學進路中的經濟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