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角度:以色列作為上帝倫理藍圖的活展示#
聖經倫理學以上帝真實的樣貌為泉源,然而這樣的泉水並非直接注入每個個體的意識裡,也不是一股腦兒匯聚成一本遺世獨立、口授筆錄的規範手冊。上帝選擇了一條間接的途徑——歷史之路:祂創造一個民族,進入互動關係中,塑造一個群體來承載祂的倫理心意。
這意味著,舊約倫理註定不是超越時空、放諸四海皆準的抽象原則,而是針對這「以色列家(house of Israel)」的歷史與文化獨特性所量身訂製的。因此,我們現在轉入三角架構的第二角——社會角度。
一、救贖的社會向度#
上帝沒有選擇毀滅,也沒有選擇個別拯救#
創世記頭幾章講述人類反叛、悖逆、犯罪的悲劇。面對這情景,上帝其實有好幾種選擇:
- 毀滅全人類:經文暗示上帝曾想過這一步(創六 4 ~ 7),但祂既未毀滅也未放棄。
- 個別救贖靈魂:這裡救一個、那裡救一個,讓個人直通天堂。但上帝也沒有這樣做。
- 選擇整全的救贖計畫:涵蓋整個人類歷史,並揀選、創造、塑造一整個民族作為媒介。
聖經事件的先後順序極為關鍵。創世記第十一章巴別塔(Babel)的故事,將我們帶到人類墮落的故事高潮:罪的影響已遍及「全地」。上帝下一步怎麼做?這正是創世記第十二章救贖故事開始的前景——上帝呼召亞伯拉罕(Abraham),應許賜他土地,並使他的後裔成為使萬邦得享福祉的民族。
來吧!我們要建造一座城……為要傳揚我們的名……因為耶和華在那裡變亂天下人的言語,使眾人分散在全地上,所以那城名叫巴別。(創十一 4、9)
你要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我必叫你成為大國,並且賜福給你;我必叫你的名為大,你也要叫別人得福……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創十二 1 ~ 3)
巴別的咒詛 vs. 亞伯拉罕的應許#
混亂與分散的咒詛,從巴別之地影響擴及世上的各民族。但透過上帝賜給亞伯拉罕的土地,透過他將成為的大國,祝福亦將同樣擴及全地。罪惡造成了橫跨民族地域的災禍,而上帝的回應是建立一個新群體,帶來跨越民族地域的福分。
亞伯拉罕的後裔不單領受福分,也要成為全世界列國的祝福。擔當這角色和成就這使命的關鍵,就是他們在倫理上的獨特性。
倫理獨特性:被揀選的理由#
創世記十八章 19 節把以色列倫理與使命這兩者的聯繫表達得最清楚:
我揀選他,為要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創十八 19)
這段經文的背景是上帝對所多瑪與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的審判。兩個希伯來文用詞形成鮮明對比:
| 詞彙 | 希伯來文 | 意涵 |
|---|---|---|
| 哀聲(outcry) | ṣe’āqâ | 受殘暴欺壓之苦所發的哀鳴——所多瑪的罪惡表徵 |
| 公義 | ṣedāqâ | 上帝的價值和判斷——祂要以色列體現的表徵 |
「遵守上主的道」與「秉公行義」——這是最常用來總結舊約倫理價值的用語。它們早在立定西奈之約和摩西律法之前就出現了,顯示以色列的身分就是獨特的倫理群體。倫理獨特性是被揀選的目的,也是推展宣教大計的途徑。
二、以色列的獨特性#
以色列的獨特經驗#
以色列乃是萬民之民,但他們同時意識到自己的與眾不同。連外邦先知巴蘭(Balaam)都發現這一點:
我看……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 9)
申命記四 32 ~ 40 記載摩西(Moses)進迦南前對以色列的講論,反詰問句所預設的答案是:「沒有!」從天這邊到天那邊,上帝從未在其他任何時刻、任何地方,像待以色列人那樣行各種大事。他們的歷史經驗獨一無二。
不過必須留意:這並不意味上帝漠視其他民族。申命記二 9 ~ 12、16 ~ 23 肯定上帝也參與、關心他們。只是惟有以色列,是上帝帶著明確救贖心意、為他們大行奇事,最終立下立約關係的民族。
獨特歷史的雙重意涵#
這段獨特的歷史經驗絕非一次妙不可言的餘興消遣,而是一場普世性的教育。以色列需從歷史中學到兩個至關重要的要點:
- 神學意涵:誰真是上帝(上主雅巍)——申命記四 35、39 ~ 40 告訴我們「要使你知道,惟有耶和華是上帝」。
- 倫理意涵:知道了,該如何生活(應活在順服中)——申命記四 40 論到「他的律例誡命」的生活方式。
舊約倫理的獨特之處,並非在於它是一套更優越的哲學或更高層次的自覺。以色列是從獨特的歷史事件看見上帝的手,而舊約倫理的特別之處,就是整個社群對於獨特歷史事件的倫理回應。
以色列的社會獨特性#
與周圍列邦的文化相較,以色列究竟有何特殊之處?萊特指出最明顯的差異:
宗教層面
- 以色列單單敬拜**雅巍(Yahweh)**這惟一的神祇。
- 不透過圖像或神像來敬拜。
- 但若以為「獨一神論」只是種新奇的宗教偏好,那就大錯特錯——因為敬拜雅巍是其整個立約(Covenant)結構的一部分,影響社會、經濟、法律、政治生活的每一個向度。
社會結構:分權化、非階級性
| 面向 | 迦南(封建型態) | 以色列(支派型態) |
|---|---|---|
| 權力結構 | 集中於城邦金字塔頂端菁英 | 建立於支派、宗族、家族三層架構 |
| 土地所有權 | 國王集中掌握、對農民採封建作法 | 盡可能分配給各大型家庭擁有 |
| 社會目標 | 導向「最高」層級的財富、特權 | 使「最低」層級享有康健、經濟發展 |
高華德(Norman Gottwald)指出:敬拜雅巍、成為以色列人,意味著實踐一種特殊、迥異於整個古近東地區流傳已久的生活方式。
政治生活:反抗集權
- 政治權力方式是分散、非集中式的。
- 長老所組成的網絡——整個舊約時代社會政治生活的主幹。
- 軍事有需要時由士師(受神恩感的個人領袖)補足,但以色列似乎都強烈抗拒中央集權。
- 即便君主制度建立後,仍有一股堅定反抗勢力存在。
轉向君主制:對社會獨特性的妥協#
自以色列開始在迦南立足,其社會型態最激烈的變化,是從相對鬆散的支派聯盟轉變為君主政體。撒母耳(Samuel)對百姓立王要求的回應(撒上八)精準揭示問題:
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他必派你們的兒子為他趕車、跟馬,奔走在車前……必取你們的田地、葡萄園、橄欖園最好的給他的臣僕……那時你們必因所選的王哀求耶和華,耶和華卻不應允你們。(撒上八 10 ~ 18)
百姓要「像列國一樣」有王治理——這不僅是宗教上的妥協,更是對上主神權治理的厭棄。以色列的社會獨特性就此有了妥協,也隱含著對雅巍的背離。
稍後北國以色列的亞哈王(Ahab)與耶洗別(Jezebel)時期,以利亞(Elijah)與巴力(Baal)的對決(王上十八~十九)再次印證:以色列的危機不單是宗教的(該敬拜誰),更是社會的——國王和王后可憑血緣的不義之徑奪取他人所愛之物嗎?選擇錯誤的神明,就會有錯誤的社會。
這對現在有何影響?#
高華德言:「既然雅巍首先對以色列顯現,則對以色列的誤解,就必然意味著對雅巍的誤解。」以色列的社會型態並不是古代歷史偶然出現的特例,更不能撇開社會層面,以為那只是無用的外殼。相反地,以色列的社會實況是上帝呼召他們存在的其中一塊拼圖——他們是上帝啟示及救恩模式的一環。
三、以色列作為上帝的典範#
兩種錯誤的作法必須摒棄#
從以色列的信仰和社會是一體兩面的事實,如何跨越鴻溝到今日?萊特指出兩種要摒棄的極端:
- 字面仿效:企圖在現世代複製以色列的社會模式,按經文字面意義擬定方針。這在實際運作上行不通(我們不在古代近東農耕、部落文化中),神學上也行不通(我們與上帝的關係與以色列有別)。
- 全然棄置:根本不考慮舊約對我們在倫理上的適切性,視其為已被基督或恩典取代、或屬已成過去的時代。
典範(paradigm):第三條路#
最可行的作法是將以色列的社會與律法當作一種典範(paradigm):
典範是一個模型(model)或模式(pattern),使你可透過某個概念或一組統合性原則,來解釋或評判許多不同或相似的情境。運用典範時,你是從具體、已知的現實(也就是典範)出發,透過**類比(analogy)**的方式來解決或回答更廣或相似情境中的疑問或難題。
上帝在萬民中的祭司#
出埃及(Exodus)記十九 4 ~ 6 是關鍵經文:
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們都看見了,且看見我如何將你們背在鷹膀上,帶來歸我。如今你們若實在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我的子民。雖然全地都是我的,你們卻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 4 ~ 6)
這段綱要性談話橫跨過去與未來:
- 回顧過去:上帝救贖恩典的主動性(「你們都看見……」)是順從律法的脈絡。
- 展望未來:以色列的身分——在「全地」萬民中作祭司和聖潔子民。
因有祭司身分,他們必須站在列國萬民中,成為其師表、模範、媒介。遵守律法本身並非目的,而是與他們之所以存在的理由——上帝對萬民的關切——緊密相關。
典範概念的兩層意涵#
萊特借用孔恩(Thomas Kuhn)的科學典範理論,分兩個意涵:
第一層:學科基體(disciplinary matrix)——信念的大基體
以色列的出現,向古近東引進新的信念與價值觀典範:
- 獨一神論:起初可能是以「獨一雅巍信仰(mono-Yahwism)」型態出現,後發展為不只信奉雅巍的獨特性,也信奉祂獨一的神性。
- 雅巍是上帝:祂是造物主,並在歷史中施行作為。
- 價值觀:關懷弱者與受欺壓者、致力於公平正義、拒絕偶像和與偶像有關的社會性罪惡。
- 立約概念的社會架構:非凡影響力——以色列將信念(雅巍是他們的王)轉化為拒絕地上王權,至少理論上限制君王權力。
- 土地所有權屬上帝:顛覆當時主流土地所有權模式。
- 雅巍是造物主與自然秩序維護者:生命所有層面都被賦予神聖意義。
第二層:範例(exemplar)——具體的模型
以色列具體的社會經濟政治形式都與其宗教信仰緊密相連,且都成功證明了:
- 在沒有君主的情況下,神權制度確實可運作。
- 土地可以不必被當成商品買賣。
- 重視家庭平等、防止或緩解貧窮、債務、奴隸的內在機制,確實能運作下去。
- 人類屬靈需要,可以不必在高度消費性、擁有土地、膜拜儀式的菁英條件下得以被滿足。
作為典範的事件和故事#
楊仁(Waldemar Janzen)進一步指出:不單是出埃及這樣的大民族史詩,大量的短篇敘事也在以色列人的意識中發揮典範作用。行為的典範乃是以敘事為根基的內化倫理模型:
- 祭司的典範
- 君王的典範
- 先知的典範
- 智慧的典範
- 家庭的典範(楊仁認為最優越)——內容多關乎生活、土地、接待之道
新約如何使用舊約典範?#
- 拿單(Nathan)對大衛(David)的比喻(撒下十二 1 ~ 10):從律法(偷羊必賠四倍)跨到國王違法的定罪。
- 耶穌(Jesus)的好撒瑪利亞人比喻(路十 30 ~ 39):回應「誰是我的鄰舍?」耶穌不是要那法律師去買油、酒、繃帶,而是要他的生命活出比喻中那種貴重的、跨越藩籬的和睦。
- 耶穌的生平:對基督徒而言,耶穌的生平也以典範方式發生作用——「學像基督」不是照字面在所有細節上仿效耶穌,而是體現其整個生命姿態和性情。
- 保羅(Paul)引用舊約:根據曠野降嗎哪鼓勵平等分享(林後八 13 ~ 15),以牛隻律法支持宣教士應得報償(林前九 8 ~ 12)。
結論:以色列是上帝渴望全人類社會樣貌的展示品#
當人選擇反抗上帝,落入悖逆、傲慢、衝突、暴力之中,上帝的回應並不是把一些個體從這厄運將至的星球上救拔出來。相反地,上帝選擇呼召地上、歷史上的一個群體,使他們與眾不同,且藉著他們最終要把救恩的福祉帶給全人類。
早在創世記中論到以色列民族的起源時,上帝就已將倫理的議程賦予他們了:
- 在這奉行「所多瑪之道」的世界中,他們必須透過秉公行義來實行「上主之道」。
- 上主之道藉著歷史中的偉大作為向他們顯明,特別是出埃及事件。
- 西奈山律法以及其他偉大信仰遺產(先知、智者、詩人、史家等)也塑造這個群體。
這一切都不單是為了以色列,或只是讓上帝開心。相反地,以色列作為一個社會,從一開始就是要成為萬民的典範或模型,是顯明上帝渴望人類整體社會應如何運作的展示品。我們不單蒙恩而被稱為義,也被期待運用舊約以色列的社會模式、架構、律法,來幫助我們在當前的世界中,在社會倫理的範疇內進行思考與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