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分享:對教會的一項挑戰#

在詮釋新約倫理的過程中,我們容易精心建構一套理性化系統,合理化我們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這種危險在財物分享的議題上尤為明顯。海斯坦承,沒有任何其他議題像財物問題一樣,讓他如此尖銳地感受到新約的挑戰與自身生活之間的巨大落差。

一、新約的一致見證#

從馬太到啟示錄,新約作者在經濟議題上以驚人的一致性大聲疾呼。雖然指示的具體內容和表達方式有別,但核心信息始終如一:積攢財富與服事神國是根本對立的

各卷書的見證#

點擊展開:新約各作者對財物的教導
  • 馬太福音: 耶穌教導門徒放下對經濟安全感的焦慮,先求神的國和義(太 6:25-34)。十二門徒被差遣時不得帶錢(太 10:8-9)。末日審判的比喻中,綿羊與山羊的區分在於是否餵飽飢餓的、接待客旅的、看顧貧病的(太 25:31-46)

  • 馬可福音: 少年財主的故事——耶穌要他變賣一切分給窮人(可 10:17-22)。「駱駝穿針眼,比財主進神國還容易」(可 10:23-27)。窮寡婦投入兩個小錢比所有人都多(可 10:41-44)

  • 路加福音: 路加最突出地宣揚神對貧窮人的解放大能(路 1:52-53, 4:18-19)。信徒凡物公用,沒有一個人說自己的東西是自己的(徒 2:42-47, 4:32-35)。「你們無論什麼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 14:25-35)

  • 保羅書信: 保羅勸哥林多教會為耶路撒冷聖徒捐獻,以曠野中的嗎哪為比喻,追求「均平」(isotēs)——有餘的補不足的(林後 8:13-15)。基督的榜樣:「祂本來富足,卻為你們成了貧窮」(林後 8:9)

  • 提摩太前書: 「那些想要發財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網羅和許多無知有害的私慾裡……貪財是萬惡之根」(提前 6:9-10)

  • 雅各書: 以阿摩司和以賽亞的先知語調嚴厲斥責富人的奢華與對窮苦工人的壓迫(雅 5:1-6)。「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承受祂所應許的國嗎?」(雅 2:5)

  • 約翰壹書: 「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約壹 3:17-18)

  • 啟示錄: 士每拿教會在貧窮中卻是富足的(啟 2:9);老底嘉教會自以為富足,卻是「困苦、可憐、貧窮、瞎眼、赤身的」(啟 3:17)。經濟權勢與獸的能力緊密相連(啟 18:11-17)

二、透過三個焦點意象解讀#

群體(Community)#

分享財物的命令是對教會整體說的,不只是對個人。新約作者關心的不是個別信徒如何尋求永生,而是教會作為一個整體如何體現神國的經濟秩序:

  • 使徒行傳對初代教會共享的描述是明確的群體實踐
  • 保羅對哥林多教會的捐獻指示是群體性的呼召
  • 約翰壹書的彼此相愛是在群體中實踐的
  • 馬太將耶穌的跟隨者描述為「山上的城」——他們的善行是群體性地向世人彰顯神的榮耀

十架(Cross)#

放棄物質財富與走十架的路有密切關係:

  • 路加福音直接將「背十架」與「撇下一切所有的」連結在一起
  • 保羅以基督的捨己犧牲為經濟分享的根基(林後 8:9)
  • 約翰壹書中「幫助有需要的弟兄姊妹」的命令,緊接在「耶穌為我們捨命」的宣告之後(約壹 3:16-17)
  • 「捨命」的意義在此被具體化為經濟上的分享

新造(New Creation)#

新約教會在財物分享上的實踐,是末世彰顯的記號

  • 先求神的國(太 6:33),就必然將舊秩序的經濟關切放在次要位置
  • 路加福音中分享財物的命令直接建基於將臨之國的應許:「你們這小群,不要懼怕,因為你們的父樂意把國賜給你們。你們要變賣所有的周濟人」(路 12:32-35)
  • 耶路撒冷教會的共享見證了復活的能力——「使徒大有能力,見證主耶穌復活……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徒 4:33-34)
  • 教會在物質分享中預嘗了將來新天新地的公義與喜樂

三、詮釋與實踐#

如何回應新約在財物分享上的挑戰?海斯提出幾點觀察:

  • 新約的直接命令嵌套在正典敘事中,難以簡單地直接套用。即便在路加—使徒行傳中,門徒撇下一切的命令也與撒該(奉獻一半財產)等不同的忠心回應模式並存
  • 新約極少訴諸平等與公義的原則來討論財物問題。經文主要透過敘事來向我們說話——各種故事和比喻提供了我們必須忠實回應的典範
  • 詮釋新約的財物教導需要想像力——將我們的群體隱喻性地帶入使徒行傳的敘事中,問自己:「我們如何安排教會的經濟實踐,才能以復活的能力作見證?」
  • 無論我們如何巧妙地進行詮釋學的迴避,新約的要求都無法被繞過:順服神的呼召意味著分享財物的程度,遠比教會通常所以為的更加激進

海斯的個人反思#

海斯以罕見的個人坦誠結束這一節:

作為一位在美國頂尖大學擔任終身教授的人,我生活在相對的富裕和經濟安全中。我參與教會、經濟上支持教會、偶爾在收容所服務……但這些溫和的經濟門徒生活形式,遠遠達不到新約的標準。

他回憶在 1971-1976 年間曾參與一個實踐激進經濟分享的教會群體(Metanoia Fellowship),雖然那個群體最終解散了,但其異象的正當性並未因此失效。

海斯的結論極具挑戰性:教會若要認真對待新約在財物分享上的教導,所需要的不亞於一場新的宗教改革。這不是個人生活方式的微調,而是教會身分的根本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