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教會作為生命的群體#
墮胎議題在當代社會中引發了尖銳的對立。「支持生命」(prolife)與「支持選擇」(pro-choice)兩個陣營各自堅持,許多基督徒則陷入兩難。海斯指出,這個案例在方法論上極具挑戰性,因為新約聖經完全沒有直接論及墮胎。本章正是要展示:當聖經對某個倫理議題保持沉默時,本書所建議的方法如何運作。
海斯以一個真實故事開場:他的朋友 Bill 和 Jennifer,一對虔誠的基督徒夫婦,在四十多歲時意外懷孕,且產前檢查顯示胎兒可能患有唐氏症。他們想知道:新約能否為這個痛苦的抉擇提供任何指引?
一、研讀相關經文#
聖經的沉默#
聖經中沒有任何經文直接論及墮胎。 這個簡單的事實——常被堅持以反墮胎作為真信仰試金石的人所忽略——使得墮胎議題與本書其他案例有根本性的不同:
- 這不是如何詮釋有爭議經文的問題(如太 5:38-48)
- 也不是如何協調相互矛盾經文的問題(如離婚議題)
- 更不是如何調和經文權威與當代經驗的問題(如同性戀議題)
- 這裡,聖經根本沒有給我們任何直接的指引
常被引用的經文及其局限#
海斯逐一檢視了雙方常引用的經文,指出它們的局限性:
點擊展開:常被引用但並不直接相關的經文
- 出埃及記 20:13 / 申命記 5:17(「不可殺人」): 引用此經文是在迴避問題——爭論的焦點正是墮胎是否構成「殺人」
- 出埃及記 21:22-25(傷害孕婦的法律): 這段經文處理的是打鬥中意外傷害孕婦的情況,與故意墮胎無關。但它確實在胎兒與母親之間做出了某種區分
- 詩篇 139:13-16(「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 這是一首讚美神全知全能的詩歌,不是關於胎兒人格地位的教義宣言。神在受孕前就認識我們(耶 1:5),不能據此推斷特定的倫理結論
- 路加福音 1:44(胎中嬰孩跳動): 這段經文的神學意涵完全是基督論的——關乎施洗約翰對彌賽亞的回應,不能從中推導出關於未出生嬰兒完整人格的普遍教義
- 加拉太書 5:20(pharmakeia,「邪術」): 有人提議此詞指墮胎藥物,但這在上下文中毫無根據。Pharmakeia 是關於巫術和魔法的通稱
- 馬太福音 19:14(「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 這段經文明顯是關於已出生的兒童,將其用作反墮胎口號是斷章取義
總結: 我們沒有任何直接論及墮胎的經文,但有幾段經文以詩歌的方式宣告神對所有生命的護理與看顧,甚至在出生或受孕之前。這為建構規範性判斷提供的材料極為有限。
二、綜合分析:聖經正典中的墮胎#
既然沒有經文直接討論墮胎,就沒有什麼需要綜合的。正典在沉默中是統一的。
因此,群體、十架和新造三個焦點意象在此也無法直接發揮作用——因為沒有具體經文可供這些意象來詮釋。
然而,海斯指出聖經整體呈現的世界觀中,懷孕與生育始終被視為神的祝福。在聖經的敘事世界中,墮胎不是不道德的(immoral),而是不可思議的(unintelligible)——聖經描繪的是一個懷孕總被歡迎、孩子總是禮物的世界。
三、詮釋解讀:回應新約對墮胎問題沉默的事實#
由於新約沒有直接的教導,海斯調整了他通常的討論順序,先從象徵世界入手,再探討典範的類比應用。
新約的象徵世界#
在新約的象徵世界中:
- 神是生命的創造者和賜予者(約 1:3-5)——所有生命都因神的創造能力而來
- 我們是管家,不是主人——「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林前 6:19-20)
- 墮胎——無論是否構成「謀殺」——都意味著僭越性地處置不屬於我們的生命。殺人與自殺之所以錯誤,是因為生命不屬於我們自己
海斯的關鍵論點:在聖經的象徵世界中,終止一個懷孕不僅是一個暴力行為,更是對神創造工作的破壞。舉證的責任落在選擇墮胎的一方——必須證明有極其充分的理由來採取如此極端的行動。
三個典範性的類比#
海斯提出三條「隱喻式推理」的路線,將新約的敘事與墮胎議題進行創造性的對照:
好撒瑪利亞人(路 10:25-37): 耶穌徹底重新定義了「鄰舍」的範疇——不是我們選擇愛誰,而是我們被召去成為誰的鄰舍。將未出生的嬰兒定義為「非人」以縮小道德關懷的範圍,正犯了律法師試圖犯的錯誤
耶路撒冷教會的共享(徒 4:32-35): 初代教會群體承擔共同責任、照顧有需要的人。墮胎不應成為答案——分享才是。教會若為無力撫養孩子的貧窮婦女提倡墮胎,就是已經喪失了群體共享的異象
效法基督(羅 15:1-7;腓 2:1-13): 保羅呼召信徒放下自己的權利和特權,為軟弱者的緣故犧牲自己。這暗示教會應歡迎孩子——無論出生的還是未出生的——即便這樣做代價高昂
面對其他權威來源#
- 傳統: 基督教傳統從極早期就一致反對墮胎。《十二使徒遺訓》(Didache)明確教導:「不可用墮胎殺害孩子,也不可殺害已出生的嬰兒」。這個傳統見證極為強有力
- 理性: 理性在墮胎辯論中扮演重要角色(胎兒發育科學、哲學上的人格定義等),但新約排除了幾種常見的理性論證框架:
- 不應將此議題框架為「權利」的衝突(母親的權利 vs. 胎兒的權利)
- 不應訴諸「隱私權」——信徒的所有決定都在群體中、在神面前做出
- 「生命神聖」(sacredness of life)的論述本身不夠準確——基督教反對殺生不是基於生命的「固有價值」,而是基於生命屬於神的信念
- 「生命何時開始?」這個問題從科學和聖經的角度都無法確切回答
- 「生活品質」的論證更為危險——宣稱「不被想要的孩子不應出生」,與耶穌和祂所建立的群體的見證完全相反
- 經驗: 經驗在此處的角色相對較小。值得注意的是,與同性戀議題不同,很少有基督徒引用正面的宗教經驗來為墮胎辯護
規範性判斷#
海斯的結論:
- 新約雖無明確禁令,但其象徵世界對生命的肯定、加上典範性推理的指向、再加上教會傳統的一致見證,累積起來形成了強烈反對墮胎的論據
- 可能的例外:為挽救母親生命的墮胎,以及因強暴或亂倫而懷孕的情況,可以被視為合理的例外
關於 Bill 和 Jennifer 的案例,海斯認為新約呼召群體接納並支持唐氏症孩子的出生。但他坦承,Bill 和 Jennifer 從未將此決定帶到教會面前——因為他們的教會並非那種能夠真正承擔此責任的群體。最終他們選擇了墮胎。海斯尊重他們決定的道德嚴肅性,但認為真正的悲劇在於教會未能成為它蒙召要成為的群體。
四、活出經文的教導:教會作為生命的群體#
海斯在實踐層面提出了幾個關鍵要點:
拒絕政治化的路線#
- 教會不應寄望於國家立法來禁止墮胎
- 憤怒的抗議、恐嚇和暴力(如炸毀診所、殺害醫生)與福音完全不相容
- 教會的首要任務是形成一個見證的反文化群體(countercommunity of witness)
積極的群體見證#
教會應以具體行動展現「生命群體」的身分:
- 承擔共同責任: 教會應主動承擔對危機懷孕婦女的支持——經濟資源、情感陪伴、實際照顧
- 要求男性負責: 墮胎不應被視為純粹的「女性議題」。教會應要求父親承擔責任,提供支持
- 提供替代方案: 不是只說「不可以」,而是積極創造條件讓婦女能夠選擇生命
海斯引述了一位非裔美國教會牧師的故事作為典範:一位十四歲的女孩懷孕了,教會為她的孩子施洗。當被問到「一個十四歲女孩如何養育嬰兒?」牧師回答:「沒有人有資格獨自撫養一個嬰兒。我們為孩子施洗,就是全體一起養育他們。」這才是福音在行動中的樣子——群體承擔責任,十架的犧牲體現在退休夫婦為無助嬰兒付出的服事中,新造的盼望彰顯在洗禮的應許中。
唯有一個真正活出這種門徒生活的教會,才能可信地向世界見證反對墮胎的福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