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差異是神所設立的#
葛德熙從創世記 1:27 開始切入:「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造男造女」。
ādām 的含意#
- 希伯來文 ādām(亞當)在此語境中不是專有名詞,也不是特指「男性」
- 而是泛指**「人類」**(humanity / humankind)這個屬類
- 這節經文宣告:人類性別的差異化(男/女)是神所命定的創造計畫的一部分
相輔相成,而非從屬#
- 女人被描述為「一個站在他對面的」(原文直譯)
- 這不是從屬(subordination),而是地位平等、目的互補
- 彼此填補對方之不足,激發對方與自己相同的部分
- 這是一段相互的陪伴、相互的幫助、相互依存的關係
性別差異與神的形象#
男女的互補性反映了神的形像的哪些面向?
三位一體的類比#
- 基督教完整的三一神論(Trinity)確立了聖父、聖子、聖靈的合一與互補
- 早期北非教父奧古斯丁(Augustine)曾用「愛人、被愛者、連結兩者之愛」的圖像來類比三一神的關係
但這只是「類比層次」(analogical level)的描繪。若將此類比強推至神裡面有「男」與「女」的原則,就是對比喻的非法使用——這幾乎等同古近東「生殖崇拜」中男女神祇交配以產生自然豐饒的異教觀念,是以色列正統信仰堅決拒絕的。
性本體論上的區分#
- 神本體上是無性別的(asexual),因為祂是靈
- 性只能在「有身體」的語境中談論
- 因此我們不能將性別投射到神本身
但聖經仍使用性別化的語言來描述神與百姓的互動:
- 神愛、追求、迎娶祂的百姓
- 神如父親(詩 103:13)
- 神使百姓降生(申 32:18)
- 百姓是神的兒女(申 14:1)
- 神如丈夫(耶 31:32)
- 神為百姓經歷「生產之苦」(賽 42:14)
婚姻作為神與百姓關係的比喻#
舊約的使用#
聖經確實廣泛以婚姻為比喻,描繪神與其立約子民的關係:
- 何西阿書——以色列屬靈的姦淫與悔改後的復興(「那日你必稱呼我『伊施』『我的丈夫』」,何 2:16)
- 以賽亞書——「你必被稱為『希伐西巴』(我所喜悅的),你的地必稱為『比烏拉』(有夫之婦),耶和華必喜悅你」(賽 62:4)
- 以西結書——棄嬰的比喻(結 16 章),神「將衣襟搭在你身上……與你結盟」
- 耶利米書——新約的應許中,神痛惜以色列破壞了盟約,「我卻作了他們的丈夫」(耶 31:32)
新約的延續#
- 保羅闡述夫妻關係與基督與教會關係的對應(弗 5 章)
- 使徒約翰啟示錄中的「羔羊婚宴」(啟 19 章)
聖經提供了充足的神學基礎,讓人類婚姻關係可作為屬靈真理的載體。
能否寓意化雅歌?#
傳統寓意解讀的誘惑#
許多釋經家基於上述聖經比喻的基礎,將雅歌解讀為:
- 神與以色列的關係
- 基督與教會的關係
- 神與個別信徒的關係
戀人的行為被當作屬靈旅程的各種對應:親密的渴望、讚美的表達、分離的痛、交通的蒙蔽、相通的復歸等等。
使用寓意的警告#
葛德熙明確警告:必須格外謹慎使用這類類比。信徒與基督的關係從來不在情慾層面(erotic level)。愛的語彙可以被借用,但必須記得:神是永恆之靈,我們是地上血肉受造物。混淆兩種關係類型,會導致異端觀念與屬靈災難。
作者的主要立場#
葛德熙選擇自然詮釋(natural interpretation)為主軸:
- 視雅歌為婚姻框架下人類之愛與性愛的溫暖、正面的慶祝
- 不否認雅歌可能有更深的屬靈回響,但堅持這不是其主要重點
對於堅持屬靈化解讀的讀者,葛德熙提出兩個溫和的提醒:
提醒 1:不要讓寓意成為對性愛的反感#
- 寓意化解讀有時只是對雅歌赤裸性愛描述的「反撲」
- 存在一個危險假設——以為「屬靈」解讀比「自然」解讀更高尚
- 這源於教會歷史上深受希臘思想影響的「身體觀」:
- 多西特主義(Docetism)——基督只是看似有身體
- 亞流主義(Arianism)——基督半神半人
- 基督一性論(Monophysitism)——基督只有一個屬靈本性
- 這種思維傳承至今,使得「真正聖潔」被等同於「遠離世界」(修道)或「完全禁慾」
古希伯來人對生命有旺盛的胃口;他們享受生命一切豐盛,沒有哲學包袱壓抑自己。寓意論者必須確保:推動某種讀法的動機,是聖經內在的依據,而不是從外部帶入的哲學偏見。
提醒 2:不要滑向極端寓意#
遵循舊約先知與新約使徒預表類比的人,需要小心避免解讀「失控」:
- 2:12 斑鳩的聲音 = 使徒的傳講?
- 2:15 小狐狸 = 毀壞教會的罪?
- 4:12 沒藥山 = 各各他山?
這些極端寓意範例雖然滑稽,卻提醒所有釋經者:真誠的釋經本能也可能被過度推演所敗壞——葛德熙謙虛承認,即使他自己的自然主義進路,也可能有時走得離經文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