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需暫時離開路得記的經文,探討古代以色列所實行的兩條律法與習俗:小叔(levir)與救贖者(go’el)。這兩個概念對我們都相當陌生,卻在路得記第三、四章交織出現,因此在查考經文之前,必須先弄清楚它們到底涉及什麼。
- 小叔制(levirate marriage):與路得記三章 13 節所說的家庭責任有關,意思是「盡近親當盡的本份」,規定當一家之主去世時當行的婚姻習俗。
- 救贖者(go’el):一位需贖回親人或其財物的近親。動詞 g’l 是「買回」或「贖回」之意,而字根的意思是「保護」。
小叔制#
小叔制是一個古老的婚姻制度,涉及一位血親。當一個人離世卻沒留下兒子時,死者的「名字」必須透過遺孀與另一人(譬如死者的兄弟)留傳下去,她需透過這人「為」亡夫留後。亞述、赫人、烏加列文化以及古老的以色列,都有證據顯示這習俗存在。舊約其實只有三處提到小叔制:路得記、創世記三十八章,以及申命記二十五章 5 至 10 節;而路得記都提到了它們。
創世記三十八章:猶大和她瑪#
猶大為長子珥娶了迦南女子她瑪。珥無子而死(第 7 節),於是需執行小叔制。猶大叫次子俄南去「向他盡你為弟的本分,為你哥哥生子立後」(第 8 節)——「替」去世的哥哥留後,使珥的名字流傳下去,或許也保存其財產。所生之子歸在哥哥名下,寡婦(也是夫家的「財產」)便能續留夫家,不必回娘家。
但俄南不願替哥哥立後,只敷衍了事,這種缺乏責任感與愛心惹惱了神,他也隨之去世(第 10 節)。按習俗,猶大本應將三子示拉給她瑪,卻因前兩子接連去世而不願再讓老三冒險,便以「等示拉長大」為由,打發她瑪暫回娘家(第 11 節),實則打心底不願讓示拉盡小叔義務(參 26 節)。
她瑪看穿猶大要將她永遠逐出婆家,於是裝扮成妓女引誘猶大,以致懷孕;她顯然相信公公與小叔一樣也可行小叔義務。最後猶大稱讚她瑪,暗示作者也持同樣看法。她強逼的手段雖不對,但這段經文主要強調的,是對去世兄弟應盡的至高義務:逝者的名號絕不能因無後而從家譜中消失,他必須有後代。
申命記二十五章:律法條文#
申命記對小叔制的規定,彷彿較創世記三十八章更為嚴格: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至於丈夫的兄弟若拒絕履行義務,將受羞辱的對待:
那人若不願意娶她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這條律法與申命記其他律法一樣是決疑論的形式,反映一個十分古老的風俗。其中有四點值得注意:
- 假定「大家庭」的存在。「弟兄同居」讓人覺得,只有在實際可行的情形下小叔制才能實行;申命記所說或許是一家之主已不在世的情況(不像創世記中的猶大),也可能是習俗發展後將律法收緊了。
- 強調死者兄弟應盡的本分。重點不在那位兄弟的權益,而在於家人需使死者之名存留。
- 這項義務並非絕對必盡。比起創世記三十八章,此處尚有選擇餘地;但小叔若拒絕,第 9 節的脫鞋吐唾沫儀式就是要當眾羞辱他。
- 目的是延續死者的生命與名字:「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保全家族產業等經濟因素或許也重要,但最要緊的是為死者留後,特別是能傳宗接代的兒子。
雷格特形容這是「愛的義務」,並引用彼德森(Pedersen)的話:
一個人結婚後若尚未有兒子就去世,他整個的生命就完結了,這個抹滅生命的事必須避免。他最親的親人,他的兄弟,就必須盡這愛的職責,以便保全他不絕子絕孫。妻子的責任是替他生兒子,使他的生命能夠延續下去,所以必須有方法讓她向他盡這責任。
至於以色列或周遭國家為何會有此習俗,我們並不清楚。一如羅利所說:「任何習俗產生的原因和念頭,都不是我們這些小頭腦能想得透的……風俗習慣都是從經緯萬端的環境興起。」舊約著重的,是家族的姓氏:無子去世的人應當有一個兒子,遺孀有權利為他生子,以示對亡夫的忠心,並顧念其家產的存留。
路得記中的小叔制#
路得記讓我們看到古代以色列如何實際執行小叔制。此處細節與前兩處都不同:路得沒有公公,也沒有「弟兄同居」。但若了解申命記是嚴格的法律條文,而創世記三十八章與路得記四章是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的個案,兩者間就沒有多大矛盾。一如雷格特所建議,小叔制主要既是彰顯家族之愛,那麼先滿足家族的需要便十分正確,因為律法本就是為此而設。
於是在路得記中,小叔的責任順推到下一位近親身上。這正是拿俄米發現幫助路得的是波阿斯時那麼高興的原因——他「是我們本族的人,是一個至近的親屬」,可以合法充當路得的小叔,使路得為以利米勒生子。可是劇情隨即轉折,波阿斯說:「還有一個人比我更近」(三 12)。那位最近的親屬怎會無法實行義務,使這任務再回到波阿斯頭上呢?在此先賣個關子,去看與小叔制息息相關的另一古老制度——救贖者。
救贖者#
耶和華的子民有著非常強的家族觀念,家中成員有互相照應與保護的責任。古代以色列關於救贖者的法律,規定了這些義務實際行出來的情形。德瓦克斯(De Vaux)指出,雖然其他民族也有類似規定,以色列的救贖者制度卻具有特殊形式——因為以色列是與耶和華立約的特別民族。救贖者是一位「保護者」、一位至親,責任是在家中發生緊急事故時擔當「拯救者」。摩西五經提到四種情形。
摩西五經中救贖者的四種情形
一、贖回產業(利二十五 25 ~ 28)。利未記二十五章開頭提醒以色列人,土地都屬於耶和華:
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賣了幾分地業,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到了禧年,地業要出買主的手,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
這裡強調保持產業(直到禧年)的重要,以及「至近的親屬」——救贖者——將已賣產業贖回、避免家族失去產業的角色。贖回家產正是路得記四章強調的事。
二、贖回家人(利二十五 47 ~ 49)。不僅贖回產業,也要贖回家人:
……你的弟兄卻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那外人……可以將他贖回。無論是他的弟兄,或伯叔、伯叔的兒子,本家的近支,都可以贖他。
當家族成員因經濟拮据被迫賣為奴隸時,救贖者當將他贖回成自由之身。
三、血債(民三十五 16 以下)。這論到家族團結中最嚴肅的一面。德瓦克斯評論道:
異於貝都因人的法律……以色列的律法不容許人以金錢來償還血債,這是基於宗教的理由:殺人流出的血,汙穢了耶和華神居住的土地,因此,必須以殺人者之血來償還。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19 節)。這是沙漠民族中救贖者所負最嚴肅的責任,最清楚地強調整個家族有集體責任照顧軟弱、被欺凌的成員。
四、代為賠償(民五 8)。家人犯錯需賠償別人時,救贖者可擔任受託人,替家人償還:「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這再度說明救贖者制度旨在維護家族團結、提醒家人的集體責任。
一如雷格特所指,以色列人的這些責任,都源自他們被耶和華呼召進入立約的關係:
這些舊約聖經明文規定的律法,只能從以色列人是耶和華神立約的子民……的背景才能了解。土地是耶和華的……因此,土地不可永久出賣(利二十五 23),一定要贖回(利二十五 24)。因著耶和華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他們就成為祂的奴僕……所以,救贖者制度的責任和特權,顯然都是從耶和華將以色列人從埃及救出,且帶他們進入所應許的迦南地這事衍生而來……「我要在你們中間行走,我要作你們的神,你們要作我的子民。」(利二十六 12)
因此救贖者制度說明,舊約強調神的子民是一大社區,有互為親屬、合一的關係。救贖的責任是親屬的職責,卻也反映一種比血更濃的情義——詔約性的忠誠。以色列救贖者制度的特別之處,需以耶和華與祂子民之間特殊的立約關係來看:因著詔約,人整個的生活都與神有關。
土地和人民#
在神的詔約中,「救贖者」的功能有一個耐人尋味的性質:他能贖回土地,也能贖回人身。在摩西五經裡,人的價值雖永遠高於物質,土地——物質世界——卻也絕非不重要。這對於了解聖經的生命觀十分重要。
舊約與新約對「身體」和「靈魂」的著重點雖有不同,最重要的卻是強調:人是一個整體,由身心組成、含有屬靈潛力的合一體。舊約詩詞中,心、靈魂、肉體、靈,以及描寫人體各部分的字眼(口、手、腳),都常交換使用,每一種都以不同方式代表「整個」人,沒有身體與靈魂的二分法。
新約聖經同樣從未認為靈魂與身體是分開的,反而認為物質的身體是使我們整個人經歷物質世界的管道——復活時,我們將有一個「屬靈的」身體。
不可認為生命中只有一部分與神有關、只有一部分會被拯救。救贖主所關懷的是我們整個人,包括心理與生理,且我們是在整個大自然中存在。保羅在羅馬書八章 18 節以下說,整個物質世界都在新創造的生產痛苦下「嘆息」——救世主不僅拯救人們,也拯救整個自然界。
如此合一的觀點,能幫助我們避免現代可怕的二元論——將神侷限在生活的一角,保持距離以策「安全」。在神詔約中的目的裡,近親救贖者不僅有責任看顧財物層面,人身的福利也包括在內。
耶和華,救贖主#
「救贖者」這字,無論動詞或名詞都源於同一字根,既用在以色列的近親救贖者身上,也被用在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身上。當神向摩西啟示祂的名,命他去與法老商量釋放為奴的以色列人時,對摩西說:
所以你要對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我要用伸出來的膀臂重重地刑罰埃及人,救贖(g’l)你們脫離他們的重擔……我起誓應許給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那地,我要把你們領進去,將那地賜給你們為業。我是耶和華。」
神呼召以色列人作祂立約之民,應許他們擁有新土地的新希望,其主要焦點是神將他們贖出埃及的大作為。耶和華是他們的親人、他們的救主,這是何等重要的事。
聖經後面,特別是以賽亞書四十至五十五章,神一再被描述為「你的救贖主,就是以色列的聖者」。耶利米提到神與被擄受欺壓之民的關係時也說:「他們的救贖主大有能力,萬軍之耶和華是他的名。他必伸清他們的冤」。詩篇作者同樣稱神為「我的磐石,我的救贖主」,並求祂「親近我,救贖我」;又說祂「要救贖(g’l)他們脫離欺壓和強暴;他們的血在他眼中看為寶貴」,並「救贖你的命脫離死亡,以仁愛和慈悲為你的冠冕」。
因此,神應被視為站在被欺壓者那邊的神,以大能膀臂將為奴的以色列人從壓榨者手中救出,呼召他們成為祂立約的子民、祂家庭的一份子,賜下新自由與新希望。這是神的愛與憐憫的表彰,深切關心祂子民在物質、情緒、靈性上的幸福。以色列的近親救贖者也該表現同樣的性格——為家族中有需要的人,以行動活出立約之神的性格。當拿俄米告訴路得他們與波阿斯的親屬關係後,孤苦無助的她們,正等候這種愛的表示。
救贖的代價#
「救贖者」這字主要強調家屬義務,但當它特別用在人的需要上時,便帶著付出代價的意味:為了親屬的緣故,救贖者需付出努力與代價,有時是贖金。聖經中凡提到耶和華是救贖主的經節,常暗示救贖需付鉅大代價。
以賽亞書五十二章 10 節在描述被擄者歸回的喜樂後呼喊:「耶和華在萬國眼前露出聖臂,地極的人都看見我們神的救恩了」。邁可‧格林(Michael Green)評論:「拯救神子民的代價極重。」同樣的觀念見於以賽亞書四十三章 3 ~ 4 節:「我已經使埃及作你的贖價……因我看你為寶為尊;又因我愛你,所以我使人代替你」。格林引用衛斯特寇特(B. F. Westcott):
不能說神為了拯救祂的子民,付給了埃及壓榨者任何贖金。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說,處處都顯示神出了力,「救贖」的代價極其高昂。神所付出的力是神的能力,或愛或自我犧牲,至終都一樣。
莫理斯也注意到,聖經有時用耶和華施行拯救的字眼來強調祂花下的「工夫」——「我要用伸出來的膀臂……救贖你們」、「你曾用你的膀臂贖了你的民」——這工夫暗喻救贖的「代價」:耶和華的行動使祂自己必須付上代價。
稍後我們會看到,作為救贖者,波阿斯的救贖行動需花極高代價,其中涉及自我犧牲。我們必須將救贖者的兩種功能——救贖中的親屬關係,以及救贖中需付出的代價——放在一起來看。
未來和希望#
路得記的目的之一是闡釋「救贖」的意義。因此,像路得記作者一樣,保羅在新約特別著重救主耶穌基督。雷格特說:
從波阿斯作為救贖者的事上,我們看到他預表主耶穌基督的救贖大恩,而主耶穌也恰是他的一位子孫。波阿斯有救贖的權利,卻顯然沒有義務一定要干預路得的事,基督也是同樣情形……當他看到孤苦寡婦的困境,就立即前來伸手相助,舊約所預言的彌賽亞也一樣……會公平正直地對待貧窮和受欺壓之人。
在羅馬書五至八章,保羅用「親屬的模式」描寫基督的救贖大工。因為基督道成肉身「成為罪身的形狀」(八 3),與我們有親密關係(如同波阿斯之於路得),祂以自己的死為我們付出贖金。這位救贖主不受死亡轄制,從死裡復活,「將與祂認同的人一起從死裡帶出來」。我們「和他一同埋葬……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六 4 ~ 6),故當「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六 11)。羅馬書八章 29 節說明神在這一切中的目的:「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因著我們偉大的近親救贖者的干預,一個新家庭誕生了:我們被神收養(八 15),成了神的兒女,並與基督一同承受產業(八 16 ~ 17),將來一切受造之物都會與我們一同「脫離敗壞的轄制,得享神兒女自由的榮耀」(八 18 以下)。
像波阿斯之於路得一樣,我們的救贖主基督是我們的親人,有能力且願意拯救我們。在十架救恩已實現的今天,我們能因神在基督裡預備的一切救恩而歡欣:已被接納為神新家庭的一員,是祂的兒女,有新生命。現在我們有家可歸、已被歡迎回鄉,有美好的未來與新希望在等候。
現在我們回到路得記,提醒自己:拿俄米絕望的感覺要等到二章 20 節才轉為希望——那是路得恰巧來到波阿斯麥田拾穗的那晚,是至關緊要的轉折點。當拿俄米聽說波阿斯願照顧路得且是慷慨的農夫,便歡呼道:「願那人蒙耶和華賜福」,並說:「那是我們本族的人,是一個至近的親屬——我們的近親救贖者!」由此我們了解,近親救贖者的存在能給拿俄米和路得帶來保護、幫助與救贖的應許。若有一位願效忠保全家族的近親,在沒有別的救贖者的情況下,或許可被說服盡小叔的義務。她們的未來和希望全寄託在他身上。說不定透過波阿斯,路得能照小叔制婚姻生子,使以利米勒的姓氏得以留傳——這不僅有益於以利米勒家,也有益於來投靠在立約之神翅膀下的路得。可是,拿俄米如何才能如願以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