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律法的關係(十三 8~10)#
保羅從政府的事工回到個別基督徒的本分,特別是愛的責任。實際上,這段關於政府的經文(13:1-7)是夾在兩個關於愛的誡命之間:
- 前:愛仇敵(12:20)
- 後:愛鄰舍(13:9)
政府受任秉公行義,與我們愛人的責任不相衝突——兩者相輔相成。 個人的愛不能取代公義的執行,公義的執行也不能免除愛的義務。
保羅在這三節經文中,三次引用利未記 19:18:「要愛人如己」,並為愛作出三個肯定。
一、愛是「永不清償的債」(13:8 上)#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13:8 上)
羅馬書中的「債」主題#
保羅前面已經多次提到各種債:
| 債的類型 | 出處 |
|---|---|
| 對失喪世界分享福音的債 | 1:14 |
| 向神順服而活的義務 | 8:12-13 |
| 向政府納稅的債 | 13:6-7 |
第 13:8 節轉接的關鍵:納稅的債(13:7)→ 愛的債(13:8)。
一種永不還清的債#
- 其他債可以按時清償——準時付帳、繳稅
- 但愛的債永遠無法清償——因為我們不可停止不愛一個人
- 我們永遠不能說:「我愛夠了。」
兩種解釋的辯論#
| 解釋 | 翻譯 |
|---|---|
| 傳統:愛是持續的債 | 「除了彼此相愛外,不要虧欠任何人」(NIV) |
| 另一種:中間無隱含動詞 | 「不要虧欠任何東西,只要彼此相愛」 |
最佳理解: 雖然我們永遠無法滿足愛的要求,仍要按照聖經的命令持續愛人。 「那常存的愛債」(JBP 譯本)不會消失——這是基督徒終身的責任。
二、愛是「律法的成全」(13:8 下)#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3:8 下)
與羅馬書 7-8 章的連結#
要理解這句話,必須回到羅馬書 7-8 章的教導:
- 第 7 章:墮落的本性使我們無法靠自己成全律法
- 第 8 章:神透過子的死與靈的內住,已經為我們成全了律法
8:3-4:「神……差遣自己的兒子……定了罪案, 使律法的義成全(原文與 13:8 的「完全」是同一個字) 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律法與愛的關係#
第 7 章強調成全的方法(聖靈),第 13 章則轉到成全的性質(愛):
| 層面 | 律法 | 愛 |
|---|---|---|
| 性質 | 負面(「不可……」) | 正面 |
| 範圍 | 針對特定罪行 | 包羅萬有的原則 |
反對「新道德」與「處境倫理」#
「新道德」或「處境倫理」的支持者主張:既然「愛是律法的總綱」,律法已無存在必要,只要依照處境發揮愛就好。
這是盲目地以為愛心無誤的幼稚想法。
沒有客觀的道德標準,愛心無所適從。 這就是保羅說「愛是律法的成全」而不是「愛是律法的終結」的原因。
- 律法給予愛心方向
- 愛心給予律法動力
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三、愛「不加害於人」(13:9-10)#
保羅引述十誡的第二塊石板(關乎人與人的關係):
- 不可姦淫
- 不可殺人
- 不可偷盜
- 不可貪婪
- 「或有別的誡命」
「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3:9 下)
愛如何包含所有誡命?#
保羅的答案極簡單:
「愛是不加害於人的。」(13:10 上)
| 誡命 | 所害之事 |
|---|---|
| 殺人 | 奪取他人的生命 |
| 姦淫 | 奪取他人的家庭與名譽 |
| 偷盜 | 奪取他人的財物 |
| 作假見證 | 奪取他人的名聲 |
| 貪婪 | 奪取社會純樸滿足的理想 |
每一樣罪都是「加害」(kakos,惡事)於人。
愛的反面本質#
- 罪的本質:奪取、傷害、加害於人
- 愛的本質:為他人的利益著想,為他服務
「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3:10 下)
雖然我們永遠無法償清愛的債,卻能藉著「不加害於人、反倒服事於人」 實際上成全律法的精義。
關於「愛人如己」的神學澄清#
有時有人宣稱「愛人如己」的命令間接要求我們愛自己如人。但這是錯誤的。
三點反駁#
- 耶穌只提最大與其次的誡命,從未提及第三條(自愛)
- Agapē(愛)的本質是無私的愛,不能以自己為對象
- 根據聖經,罪的本質正是愛自己(自我中心)
正確的平衡#
| 應當 | 不應當 |
|---|---|
| 肯定源自創造的整個自我 | 否定源自墮落的整個自我 |
「其次」的誡命要求我們按照「愛自己的事實」去愛別人。 即:像我們(有罪地)愛自己一樣,認真、切實地愛別人。
我們若真正愛人,就會為他們的利益著想,不會加害於他。 如此,雖然永不能還清所欠的債,卻能成全律法。
總結:三重肯定#
保羅在三節經文中,用三個精煉的命題概括愛的本質:
- 愛是永不清償的債(13:8 上)
- 愛是律法的成全(13:8 下)
- 愛是不加害於人(13:10)
這就是基督徒與律法的關係: 不是擺脫律法的無法無天,也不是困於律法的律法主義, 而是在愛中自然地、自由地活出律法的精義。
律法不再是外在的壓迫,而是內在的愛所自然產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