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律法的關係(十三 8~10)#

保羅從政府的事工回到個別基督徒的本分,特別是愛的責任。實際上,這段關於政府的經文(13:1-7)是夾在兩個關於愛的誡命之間

  • 前:愛仇敵(12:20)
  • 後:愛鄰舍(13:9)

政府受任秉公行義,與我們愛人的責任不相衝突——兩者相輔相成。 個人的愛不能取代公義的執行,公義的執行也不能免除愛的義務。

保羅在這三節經文中,三次引用利未記 19:18:「要愛人如己」,並為愛作出三個肯定。


一、愛是「永不清償的債」(13:8 上)#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13:8 上)

羅馬書中的「債」主題#

保羅前面已經多次提到各種債:

債的類型出處
對失喪世界分享福音的債1:14
向神順服而活的義務8:12-13
向政府納稅的債13:6-7

第 13:8 節轉接的關鍵:納稅的債(13:7)→ 愛的債(13:8)。

一種永不還清的債#

  • 其他債可以按時清償——準時付帳、繳稅
  • 愛的債永遠無法清償——因為我們不可停止不愛一個人
  • 我們永遠不能說:「我愛夠了。」

兩種解釋的辯論#

解釋翻譯
傳統:愛是持續的債「除了彼此相愛外,不要虧欠任何人」(NIV)
另一種:中間無隱含動詞「不要虧欠任何東西,只要彼此相愛」

最佳理解: 雖然我們永遠無法滿足愛的要求,仍要按照聖經的命令持續愛人。 「那常存的愛債」(JBP 譯本)不會消失——這是基督徒終身的責任。


二、愛是「律法的成全」(13:8 下)#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3:8 下)

與羅馬書 7-8 章的連結#

要理解這句話,必須回到羅馬書 7-8 章的教導:

  • 第 7 章:墮落的本性使我們無法靠自己成全律法
  • 第 8 章:神透過子的死與靈的內住,已經為我們成全了律法

8:3-4:「神……差遣自己的兒子……定了罪案, 使律法的義成全(原文與 13:8 的「完全」是同一個字) 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

律法與愛的關係#

第 7 章強調成全的方法(聖靈),第 13 章則轉到成全的性質(愛):

層面律法
性質負面(「不可……」)正面
範圍針對特定罪行包羅萬有的原則

反對「新道德」與「處境倫理」#

「新道德」或「處境倫理」的支持者主張:既然「愛是律法的總綱」,律法已無存在必要,只要依照處境發揮愛就好。

這是盲目地以為愛心無誤的幼稚想法。

沒有客觀的道德標準,愛心無所適從。 這就是保羅說「愛是律法的成全」而不是「愛是律法的終結」的原因。

  • 律法給予愛心方向
  • 愛心給予律法動力

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三、愛「不加害於人」(13:9-10)#

保羅引述十誡的第二塊石板(關乎人與人的關係):

  • 不可姦淫
  • 不可殺人
  • 不可偷盜
  • 不可貪婪
  • 「或有別的誡命」

「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3:9 下)

愛如何包含所有誡命?#

保羅的答案極簡單:

「愛是不加害於人的。」(13:10 上)

誡命所害之事
殺人奪取他人的生命
姦淫奪取他人的家庭與名譽
偷盜奪取他人的財物
作假見證奪取他人的名聲
貪婪奪取社會純樸滿足的理想

每一樣罪都是「加害」(kakos,惡事)於人。

愛的反面本質#

  • 罪的本質:奪取、傷害、加害於人
  • 愛的本質:為他人的利益著想,為他服務

「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3:10 下)

雖然我們永遠無法償清愛的債,卻能藉著「不加害於人、反倒服事於人」 實際上成全律法的精義。


關於「愛人如己」的神學澄清#

有時有人宣稱「愛人如己」的命令間接要求我們愛自己如人。但這是錯誤的。

三點反駁#

  1. 耶穌只提最大與其次的誡命,從未提及第三條(自愛)
  2. Agapē(愛)的本質是無私的愛,不能以自己為對象
  3. 根據聖經,罪的本質正是愛自己(自我中心)

正確的平衡#

應當不應當
肯定源自創造的整個自我否定源自墮落的整個自我

其次」的誡命要求我們按照「愛自己的事實」去愛別人。 即:像我們(有罪地)愛自己一樣,認真、切實地愛別人

我們若真正愛人,就會為他們的利益著想,不會加害於他。 如此,雖然永不能還清所欠的債,卻能成全律法


總結:三重肯定#

保羅在三節經文中,用三個精煉的命題概括愛的本質:

  1. 愛是永不清償的債(13:8 上)
  2. 愛是律法的成全(13:8 下)
  3. 愛是不加害於人(13:10)

這就是基督徒與律法的關係: 不是擺脫律法的無法無天,也不是困於律法的律法主義, 而是在愛中自然地、自由地活出律法的精義

律法不再是外在的壓迫,而是內在的愛所自然產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