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的關係(十三 1~7)#
羅馬書 13:1-7 是新約中最詳盡、最具爭議的政治神學段落。保羅處理一個關鍵問題:基督徒如何看待地上的政府?
教會與政府關係的歷史模式大致有四種:
- 伊拉斯都主義(Erastianism):政府控制教會
- 神權政體(Theocracy):教會控制政府
- 君士坦丁主義(Constantinianism):政府庇護教會、教會協助政府
- 合作主義(Partnership):彼此承認對方神所賦予的職分
羅馬書 13 章最吻合第四種——合作主義。
保羅寫作時背景特別令人矚目——當時沒有任何基督教政權。他面對的是羅馬或猶太政權,大致對教會不友善甚至敵對,但仍視其為神所設立。
一、政府的權柄:源於神(13:1-3)#
保羅以絕對性命令開場: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13:1 上)
三重肯定:權柄出於神#
保羅用三種方式強調政府權柄的神聖來源:
- 「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13:1 中)
-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13:1 下)
-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13:2 上)
基督徒既不是無政府主義者,也不是叛亂分子。 政府是神所設立的制度,具有從神而來的權柄。
重要的界限:順服不是絕對的#
保羅的話不能被絕對化:
- 絕不是說每一個暴君(如卡利古拉、希律、尼祿、希特勒、史達林、海珊等)都受神親自任命
- 正如耶穌對彼拉多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約 19:11)
- 彼拉多誤用權柄來定耶穌的罪,但權柄本身仍是神所授予的
歷史上的濫用: 庫爾曼(Oscar Cullmann)指出: 「新約中的經文很少有比本段遭受更多濫用的。 凡是基督徒抵抗極權政府時,政府代表或勾結他們的神學顧問 往往訴諸羅馬書 13 章的話,彷彿基督徒因此受命 寧可支持極權國家的一切罪行。」
凱西迪的案例#
1985 年,非洲事業(African Enterprise)創辦人凱西迪(Michael Cassidy)在普勒多利亞獲南非總統波塔(P.W. Botha)接見。
波塔一開場就向他朗讀羅馬書 13 章——認為這段經文足以為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辯護。
這就是誤用經文的典型例子——把對政府的順服當作無條件的。
二、公民不服從的原則#
若統治者濫用權柄,顛倒善惡,基督徒如何自處?
聖經原則#
我們對政府的順從,只能在不致對神構成不順服的範圍之內才有效。 當政府命令神所禁止的事,或禁止神所命令的事,基督徒的明顯責任就是抵抗而不服從。
正確的術語#
| 術語 | 內容 | 合理性 |
|---|---|---|
| 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 | 違背與神律衝突的政府命令 | 基督徒的義務 |
| 非暴力抗議(civil protest) | 示威、靜坐,可能觸犯本身不惡的法律 | 可能合理,但僅是權宜 |
聖經案例#
- 收生婆敬畏神,不殺希伯來男嬰(出 1:17)
- 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拒絕拜金像(但 3)
- 但以理拒絕遵守大利烏王的禁禱令(但 6)
- 使徒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 5:29)
現代案例:克雷頓大主教#
1957 年南非政府通過「教會條款」禁止教會中種族混雜。當時開普敦聖公會大主教克雷頓(Geoffrey Clayton)本性軟和,仍決定抗法:
- 他寫信給總理:「此法案一旦成為法律,我將不能遵行。」
- 翌晨他就去世了——大概因非暴力反抗所帶來的痛苦壓力。
羅馬書 13 章 vs. 啟示錄 13 章:
- 羅 13:政府是神的用人
- 啟 13:政府成為魔鬼的工具(從海中上來的獸)
「根據政府是否超出界限,基督徒不是把它形容為神的用人,就是把它形容為魔鬼的工具。」
三、政府的事工:神的用人(13:4-7)#
保羅三次肯定政府職分的神聖來源:
- 「他是神的用人(diakonos)」(13:4 上)
-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作惡的」(13:4 下)
- 「他們是神的差役(leitourgoi)」(13:6)
保羅兩次用他在教會中形容事奉者的字眼來形容政府官員:
- diakonia(服事)
- leitourgos(可譯「祭司」或「公僕」)
換言之,立法者、公僕、法官、警員、社工、稅務人員 與牧師、教師、傳道家一樣,都是「神的用人」。
政府的雙重職分#
| 功用 | 內容 |
|---|---|
| 賞善(13:3-4 上) | 行善者可得稱讚、獲益 |
| 罰惡(13:4 下) | 作惡者當懼怕,因政府是神的用人、伸冤的 |
彼得前書 2:14 也提到同樣兩個角色:「刑罰作惡的,讚賞行善的。」
政府佩劍:死刑的象徵#
-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13:4)
- 「劍」(machaira)在古代是執行死刑的工具
- 保羅幾乎肯定是有意用它象徵死刑
死刑的神學根據可追溯創 9:6——神形象的持有者,其生命有獨特的尊嚴。 但死刑並非非執行不可——神自己為第一個謀殺犯(該隱)作記號,使他不致被殺(創 4:15)。
考量死刑的終極性、誤判風險、以及死者不再有回應福音的機會, 許多基督徒主張至少在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死刑可改為無期徒刑。
罰惡是神的權利,現今透過法院執行#
12:19 與 13:4 必須同看:
| 層面 | 原則 |
|---|---|
| 個人 | 「不要自己伸冤」(12:19)——不可私自復仇 |
| 政府 | 「作神的用人,執行祂的忿怒」(13:4)——依法懲惡 |
政府的正面功能:嘉獎善行#
今天政府的正面功能不受重視。 政府「處分得比嘉獎好」,助長德行的能力不如執法。
歷史上,公開表揚善行是既定的傳統:
- 古代銘刻(主前 5 世紀到主後 2 世紀)詳細記錄「施贈的人會受到公開讚揚」
- 現代可透過表揚令、獎狀、爵位、勳章等方式延續
四、交稅的義務(13:6-7)#
保羅以徵稅作為政府事工的具體表達,並結束這段: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13:7)
納稅的邏輯#
- 政府需提供某些服務(國防、治安、教育、醫療等)
- 提供服務需要稅收
- 因此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保守派與自由派政黨的分歧,只在於政府在國民生活中的分量以及應當加重還是減輕稅率。 但雙方都一致同意:有些服務是政府必須提供的。
基督徒的納稅態度#
- 坦然肩起納稅責任
- 按稅制繳納,不逃稅
- 對收稅與動用稅款的官員給予應得的尊敬
總結:合格公民的四大責任#
| 責任 | 內容 |
|---|---|
| 順服 | 順從其權柄,不作無政府主義者 |
| 尊敬 | 尊重其代表,不惡言相向 |
| 納稅 | 納當納之稅,不逃稅 |
| 禱告 | 為其利益代禱(提前 2:1-2) |
同時,基督徒也當鼓勵政府成全神所託付的使命—— 在政府的工作上積極參與,不逃避公共領域的責任。
極權主義與無政府狀態同樣不合聖經: 「福音同樣譴責暴政與無政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