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的關係(十三 1~7)#

羅馬書 13:1-7 是新約中最詳盡、最具爭議的政治神學段落。保羅處理一個關鍵問題:基督徒如何看待地上的政府?

教會與政府關係的歷史模式大致有四種:

  • 伊拉斯都主義(Erastianism):政府控制教會
  • 神權政體(Theocracy):教會控制政府
  • 君士坦丁主義(Constantinianism):政府庇護教會、教會協助政府
  • 合作主義(Partnership):彼此承認對方神所賦予的職分

羅馬書 13 章最吻合第四種——合作主義

保羅寫作時背景特別令人矚目——當時沒有任何基督教政權。他面對的是羅馬或猶太政權,大致對教會不友善甚至敵對,但仍視其為神所設立。


一、政府的權柄:源於神(13:1-3)#

保羅以絕對性命令開場: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13:1 上)

三重肯定:權柄出於神#

保羅用三種方式強調政府權柄的神聖來源:

  1. 「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13:1 中)
  2.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13:1 下)
  3. 「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13:2 上)

基督徒既不是無政府主義者,也不是叛亂分子。 政府是神所設立的制度,具有從神而來的權柄。

重要的界限:順服不是絕對的#

保羅的話不能被絕對化

  • 絕不是說每一個暴君(如卡利古拉、希律、尼祿、希特勒、史達林、海珊等)都受神親自任命
  • 正如耶穌對彼拉多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約 19:11)
  • 彼拉多誤用權柄來定耶穌的罪,但權柄本身仍是神所授予的

歷史上的濫用: 庫爾曼(Oscar Cullmann)指出: 「新約中的經文很少有比本段遭受更多濫用的。 凡是基督徒抵抗極權政府時,政府代表或勾結他們的神學顧問 往往訴諸羅馬書 13 章的話,彷彿基督徒因此受命 寧可支持極權國家的一切罪行。」

凱西迪的案例#

1985 年,非洲事業(African Enterprise)創辦人凱西迪(Michael Cassidy)在普勒多利亞獲南非總統波塔(P.W. Botha)接見。

波塔一開場就向他朗讀羅馬書 13 章——認為這段經文足以為南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辯護。

這就是誤用經文的典型例子——把對政府的順服當作無條件的


二、公民不服從的原則#

若統治者濫用權柄,顛倒善惡,基督徒如何自處?

聖經原則#

我們對政府的順從,只能在不致對神構成不順服的範圍之內才有效。 當政府命令神所禁止的事,或禁止神所命令的事,基督徒的明顯責任就是抵抗而不服從

正確的術語#

術語內容合理性
非暴力反抗(civil disobedience)違背與神律衝突的政府命令基督徒的義務
非暴力抗議(civil protest)示威、靜坐,可能觸犯本身不惡的法律可能合理,但僅是權宜

聖經案例#

  • 收生婆敬畏神,不殺希伯來男嬰(出 1:17)
  • 沙得拉、米煞、亞伯尼歌拒絕拜金像(但 3)
  • 但以理拒絕遵守大利烏王的禁禱令(但 6)
  • 使徒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 5:29)

現代案例:克雷頓大主教#

1957 年南非政府通過「教會條款」禁止教會中種族混雜。當時開普敦聖公會大主教克雷頓(Geoffrey Clayton)本性軟和,仍決定抗法:

  • 他寫信給總理:「此法案一旦成為法律,我將不能遵行。」
  • 翌晨他就去世了——大概因非暴力反抗所帶來的痛苦壓力。

羅馬書 13 章 vs. 啟示錄 13 章

  • 羅 13:政府是神的用人
  • 啟 13:政府成為魔鬼的工具(從海中上來的獸)

「根據政府是否超出界限,基督徒不是把它形容為神的用人,就是把它形容為魔鬼的工具。」


三、政府的事工:神的用人(13:4-7)#

保羅三次肯定政府職分的神聖來源:

  1. 「他是神的用人diakonos)」(13:4 上)
  2.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作惡的」(13:4 下)
  3. 「他們是神的差役leitourgoi)」(13:6)

保羅兩次用他在教會中形容事奉者的字眼來形容政府官員:

  • diakonia(服事)
  • leitourgos(可譯「祭司」或「公僕」)

換言之,立法者、公僕、法官、警員、社工、稅務人員牧師、教師、傳道家一樣,都是「神的用人」。

政府的雙重職分#

功用內容
賞善(13:3-4 上)行善者可得稱讚、獲益
罰惡(13:4 下)作惡者當懼怕,因政府是神的用人、伸冤的

彼得前書 2:14 也提到同樣兩個角色:「刑罰作惡的,讚賞行善的。」

政府佩劍:死刑的象徵#

  •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13:4)
  • 「劍」(machaira)在古代是執行死刑的工具
  • 保羅幾乎肯定是有意用它象徵死刑

死刑的神學根據可追溯創 9:6——神形象的持有者,其生命有獨特的尊嚴。 但死刑並非非執行不可——神自己為第一個謀殺犯(該隱)作記號,使他不致被殺(創 4:15)。

考量死刑的終極性、誤判風險、以及死者不再有回應福音的機會, 許多基督徒主張至少在情有可原的情況下,死刑可改為無期徒刑

罰惡是神的權利,現今透過法院執行#

12:19 與 13:4 必須同看:

層面原則
個人「不要自己伸冤」(12:19)——不可私自復仇
政府「作神的用人,執行祂的忿怒」(13:4)——依法懲惡

政府的正面功能:嘉獎善行#

今天政府的正面功能不受重視。 政府「處分得比嘉獎好」,助長德行的能力不如執法。

歷史上,公開表揚善行是既定的傳統

  • 古代銘刻(主前 5 世紀到主後 2 世紀)詳細記錄「施贈的人會受到公開讚揚」
  • 現代可透過表揚令、獎狀、爵位、勳章等方式延續

四、交稅的義務(13:6-7)#

保羅以徵稅作為政府事工的具體表達,並結束這段: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 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13:7)

納稅的邏輯#

  • 政府需提供某些服務(國防、治安、教育、醫療等)
  • 提供服務需要稅收
  • 因此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保守派與自由派政黨的分歧,只在於政府在國民生活中的分量以及應當加重還是減輕稅率。 但雙方都一致同意:有些服務是政府必須提供的

基督徒的納稅態度#

  • 坦然肩起納稅責任
  • 按稅制繳納,不逃稅
  • 對收稅與動用稅款的官員給予應得的尊敬

總結:合格公民的四大責任#

責任內容
順服順從其權柄,不作無政府主義者
尊敬尊重其代表,不惡言相向
納稅納當納之稅,不逃稅
禱告為其利益代禱(提前 2:1-2)

同時,基督徒也當鼓勵政府成全神所託付的使命—— 在政府的工作上積極參與,不逃避公共領域的責任。

極權主義無政府狀態同樣不合聖經: 「福音同樣譴責暴政與無政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