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義的啟示和闡明(三 21~四 25)#

在前三章的論證中,保羅以法庭辯護的筆法,無情地揭示人類困境:所有人——無論是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毫無例外地犯罪、負疚,在神面前完全沒有希望。

然而在 3:21,經文出現一個震撼的轉折詞:「但如今」(But now)。

  • 邏輯上的轉折:從人的絕境,轉入神的解答
  • 時間上的轉折:神的救贖計畫進入新階段
  • 末世學上的轉折:新紀元在基督裡已經展開

這是神新的啟示;律法與先知曾預表、宣告,但如今焦點完全集中在基督和祂的十字架上。

稱義福音的基礎(3:21-26)#

這段經文被許多學者視為整卷《羅馬書》的核心,也是宗教改革時期神學家稱之為「聖經中最重要的段落」。神在此藉基督的十字架啟示祂的公義,並為「因信稱義」福音奠定基礎。

什麼是「稱義」?#

保羅描述這是神的義——加給一切信基督之人、且是白白地稱義。要理解其深意,必須先釐清幾個關鍵神學概念的區別。

稱義(Justification)、饒恕(Forgiveness)與成聖(Sanctification)的區別
饒恕稱義差異
性質負面地免除正面地授予稱義是更高層次的恩典
內容僅是免除罪的刑罰,不再被定罪授予公義身分,邀請人領受神全部的慈愛稱義不僅是赦免,更是地位提升
稱義成聖十六世紀論戰核心
天主教認為稱義的同時,人被灌輸新、超自然的義(混淆了稱義與成聖)作為一個內在、持續的品德更新過程側重內在質變與功德
保羅/更正教稱義是地位上的改變算為義),是外在宣告是內在素質漸進式的更新,是持續過程側重地位宣告與信靠

稱義的三大要素#

保羅將稱義福音拆解為三個互相扣合的要素:

  1. 源頭:神和祂的恩典——不是人努力向上爭取,而是神主動俯就
  2. 根本:基督和祂的十字架——包含救贖(redemption,贖回奴隸的價銀)與贖罪祭(propitiation/hilastērion,平息神義怒的挽回祭),以此顯明神的義
  3. 方法:唯獨信心(sola fide)——完全排除任何人的功德或貢獻

十字架:神公義與慈愛的交會#

保羅在 3:25-26 處理了一個棘手的神學難題:神若只是赦免罪人而不審判,祂怎能仍是公義的?

  • 過去的難題:舊約中神似乎「寬容」過往的罪,但罪並未被真正處理
  • 十字架的答案:基督代替罪人承擔刑罰,神的公義得到滿足;同時罪人得以赦免,神的慈愛得以彰顯
  • 雙重結果:神「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3:26)——既是公義的,又是使人稱義的

福音與宗教的本質差異#

基督教本質不是「宗教」,而是「福音」。兩者在路向上絕對對立:

  • 非基督教制度(宗教):路向是「人自動地移向神」。無論透過思辨、神祕主義、道德主義或哲學,都帶有一種自信的樂觀,試圖靠人力攀升到神的高度
  • 福音信仰:路向是「神自動地移向人」。神主動施恩、下降、紆尊降貴來尋找人

恩典與律法、憐憫與功德、信心與行為、救恩與自救——這些概念彼此互斥,不能混和。 唯有當我們站過深淵邊緣、經歷過無法跨越的絕望,才真正踏進那不可或缺的「信心接待室」。


向批評者維護福音(3:27-31)#

面對猶太人可能提出的批評,保羅再次回到他熟悉的「冗長議論」(diatribe)模式——以自問自答推進論證。他提出三個關鍵問題,分別維護福音的三個面向。

三個關鍵問題#

🤔 提問 (Question)🎯 結論 (Conclusion)🔑 核心解釋 (Key Explanation)
有可誇口的嗎?沒有(斷乎沒有)無論是作為神子民的優越地位,或是個人義行,在神面前都無可誇口
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嗎?是的在基督十字架與「因信稱義」的原則前,猶太人與外邦人處於同等地位
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是更堅固律法)此處律法指「公義的要求」,信心反而堅固律法的真義,而非廢除它

唯獨因信稱義的三重意涵#

這福音蘊含三個「排除」與「建立」的面向,彼此呼應、缺一不可:

面向 (Focus)🚫 排除的 (Exclusion)建立的 (Establishment)🎯 效果 (Impact)
對個人誇口 (Pride)帶來謙卑使罪人承認自身不足,轉向信靠
對群體歧視 (Discrimination)促進合一使不同背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信徒在基督裡平等
對律法非律法主義 (Antinomianism)真實地維護律法透過信心,反而堅固律法要求的公義真義

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4:1-25)#

為進一步澄清因信稱義的意義,保羅舉出以色列的國父——亞伯拉罕(Abraham)作為關鍵例證。這章的神學份量不下於第三章,因為它證明因信稱義不是新教導,而是舊約早已確立的原則。

為何選擇亞伯拉罕?#

保羅刻意選擇亞伯拉罕,是因為他在猶太傳統中地位無可撼動:

  1. 身分特殊:他是以色列民族「被鑿而出的磐石」,是整個盟約歷史的根源
  2. 地位崇高:眾拉比極度尊崇他,視其為公義典範、神特殊的朋友
  3. 橋樑作用:透過他,猶太基督徒可以看見福音是舊約早已宣揚的教訓;外邦基督徒也能賞識所領受的豐富屬靈遺產

保羅的四重論證#

保羅透過亞伯拉罕的經歷,逐一擊破「靠行為稱義」的觀念:

1. 非靠行為稱義(4:1-8)#

  • 經文關鍵:創世記 15:6「亞伯拉罕信神,神就以此算為他的義」
  • 「算為」(logizomai):這是記帳用語,本指把某物「算入」某人帳戶
  • 核心論點:如果稱義是靠行為,那就是「工價」(應得的報酬);但聖經說是「算為」,證明是恩典的禮物
  • 大衛的見證:保羅同時引詩篇 32 篇,顯示大衛也將福氣定義為「罪得赦免、不被算為罪」

2. 非因割禮稱義(4:9-12)#

保羅提出一個決定性的時序論證:

  • 亞伯拉罕被「算為義」(創 15 章)發生在受割禮(創 17 章)之前
  • 時間差約十四年,割禮成為「已得之義的印記」,而非稱義的條件
  • 結論:亞伯拉罕既是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也是未受割禮之外邦信徒的父

3. 非因律法稱義(4:13-17)#

  • 時序論據:神給亞伯拉罕「承受世界」的應許,遠早於摩西律法頒布(約四百年之隔)
  • 性質差異:律法帶來的是忿怒(因無人能完全遵守),應許帶來的是恩典
  • 若靠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
  • 若靠應許:才能「本乎恩」,也才能向「一切後裔」(包含外邦人)堅定

4. 真正稱義之道:唯獨信心(4:18-25)#

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空泛的樂觀,而是在絕望中仍信靠神:

  • 處境絕望:自己百歲、撒拉不孕,從生理角度完全無指望
  • 信心本質:他沒有小看自己身體如同已死,也沒有看撒拉的生育已斷絕;反倒仰望神的應許
  • 信靠對象:那位「使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這已預示復活的福音
  • 結果:「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4:22)

真正的信心不是相信「事情會順利」,而是相信那位應許者是可信的。 亞伯拉罕信心的偉大不在於他的心理素質,而在於他信的對象——那位能創造與使死人復活的神。

亞伯拉罕的信與我們的信(4:23-25)#

保羅在章末將亞伯拉罕的經驗直接連結到基督徒:

  • 「算為他的義」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 我們信的內容:那叫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
  • 基督工作的雙重性(4:25):
    •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代替刑罰)
    • 祂復活,是為我們稱義(確證救恩完成)

從亞伯拉罕到基督徒,信心的原則從未改變——只是對象更加清晰。 舊約聖徒仰望那「將要來的」,新約信徒回望那「已經來的」; 但他們同樣是「因信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