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義的啟示和闡明(三 21~四 25)#
在前三章的論證中,保羅以法庭辯護的筆法,無情地揭示人類困境:所有人——無論是有律法的猶太人或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毫無例外地犯罪、負疚,在神面前完全沒有希望。
然而在 3:21,經文出現一個震撼的轉折詞:「但如今」(But now)。
- 邏輯上的轉折:從人的絕境,轉入神的解答
- 時間上的轉折:神的救贖計畫進入新階段
- 末世學上的轉折:新紀元在基督裡已經展開
這是神新的啟示;律法與先知曾預表、宣告,但如今焦點完全集中在基督和祂的十字架上。
稱義福音的基礎(3:21-26)#
這段經文被許多學者視為整卷《羅馬書》的核心,也是宗教改革時期神學家稱之為「聖經中最重要的段落」。神在此藉基督的十字架啟示祂的公義,並為「因信稱義」福音奠定基礎。
什麼是「稱義」?#
保羅描述這是神的義——加給一切信基督之人、且是白白地稱義。要理解其深意,必須先釐清幾個關鍵神學概念的區別。
稱義(Justification)、饒恕(Forgiveness)與成聖(Sanctification)的區別
| 饒恕 | 稱義 | 差異 | |
|---|---|---|---|
| 性質 | 負面地免除 | 正面地授予 | 稱義是更高層次的恩典 |
| 內容 | 僅是免除罪的刑罰,不再被定罪 | 授予公義身分,邀請人領受神全部的慈愛 | 稱義不僅是赦免,更是地位提升 |
| 稱義 | 成聖 | 十六世紀論戰核心 | |
|---|---|---|---|
| 天主教 | 認為稱義的同時,人被灌輸新、超自然的義(混淆了稱義與成聖) | 作為一個內在、持續的品德更新過程 | 側重內在質變與功德 |
| 保羅/更正教 | 稱義是地位上的改變(算為義),是外在宣告 | 是內在素質漸進式的更新,是持續過程 | 側重地位宣告與信靠 |
稱義的三大要素#
保羅將稱義福音拆解為三個互相扣合的要素:
- 源頭:神和祂的恩典——不是人努力向上爭取,而是神主動俯就
- 根本:基督和祂的十字架——包含救贖(redemption,贖回奴隸的價銀)與贖罪祭(propitiation/hilastērion,平息神義怒的挽回祭),以此顯明神的義
- 方法:唯獨信心(sola fide)——完全排除任何人的功德或貢獻
十字架:神公義與慈愛的交會#
保羅在 3:25-26 處理了一個棘手的神學難題:神若只是赦免罪人而不審判,祂怎能仍是公義的?
- 過去的難題:舊約中神似乎「寬容」過往的罪,但罪並未被真正處理
- 十字架的答案:基督代替罪人承擔刑罰,神的公義得到滿足;同時罪人得以赦免,神的慈愛得以彰顯
- 雙重結果:神「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3:26)——既是公義的,又是使人稱義的
福音與宗教的本質差異#
基督教本質不是「宗教」,而是「福音」。兩者在路向上絕對對立:
- 非基督教制度(宗教):路向是「人自動地移向神」。無論透過思辨、神祕主義、道德主義或哲學,都帶有一種自信的樂觀,試圖靠人力攀升到神的高度
- 福音信仰:路向是「神自動地移向人」。神主動施恩、下降、紆尊降貴來尋找人
恩典與律法、憐憫與功德、信心與行為、救恩與自救——這些概念彼此互斥,不能混和。 唯有當我們站過深淵邊緣、經歷過無法跨越的絕望,才真正踏進那不可或缺的「信心接待室」。
向批評者維護福音(3:27-31)#
面對猶太人可能提出的批評,保羅再次回到他熟悉的「冗長議論」(diatribe)模式——以自問自答推進論證。他提出三個關鍵問題,分別維護福音的三個面向。
三個關鍵問題#
| 🤔 提問 (Question) | 🎯 結論 (Conclusion) | 🔑 核心解釋 (Key Explanation) |
|---|---|---|
| 有可誇口的嗎? | 沒有(斷乎沒有) | 無論是作為神子民的優越地位,或是個人義行,在神面前都無可誇口 |
| 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嗎? | 是的 | 在基督十字架與「因信稱義」的原則前,猶太人與外邦人處於同等地位 |
| 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 | 斷乎不是(是更堅固律法) | 此處律法指「公義的要求」,信心反而堅固律法的真義,而非廢除它 |
唯獨因信稱義的三重意涵#
這福音蘊含三個「排除」與「建立」的面向,彼此呼應、缺一不可:
| 面向 (Focus) | 🚫 排除的 (Exclusion) | ✅ 建立的 (Establishment) | 🎯 效果 (Impact) |
|---|---|---|---|
| 對個人 | 誇口 (Pride) | 帶來謙卑 | 使罪人承認自身不足,轉向信靠 |
| 對群體 | 歧視 (Discrimination) | 促進合一 | 使不同背景(猶太人與外邦人)的信徒在基督裡平等 |
| 對律法 | 非律法主義 (Antinomianism) | 真實地維護律法 | 透過信心,反而堅固律法要求的公義真義 |
亞伯拉罕:信心的榜樣(4:1-25)#
為進一步澄清因信稱義的意義,保羅舉出以色列的國父——亞伯拉罕(Abraham)作為關鍵例證。這章的神學份量不下於第三章,因為它證明因信稱義不是新教導,而是舊約早已確立的原則。
為何選擇亞伯拉罕?#
保羅刻意選擇亞伯拉罕,是因為他在猶太傳統中地位無可撼動:
- 身分特殊:他是以色列民族「被鑿而出的磐石」,是整個盟約歷史的根源
- 地位崇高:眾拉比極度尊崇他,視其為公義典範、神特殊的朋友
- 橋樑作用:透過他,猶太基督徒可以看見福音是舊約早已宣揚的教訓;外邦基督徒也能賞識所領受的豐富屬靈遺產
保羅的四重論證#
保羅透過亞伯拉罕的經歷,逐一擊破「靠行為稱義」的觀念:
1. 非靠行為稱義(4:1-8)#
- 經文關鍵:創世記 15:6「亞伯拉罕信神,神就以此算為他的義」
- 「算為」(logizomai):這是記帳用語,本指把某物「算入」某人帳戶
- 核心論點:如果稱義是靠行為,那就是「工價」(應得的報酬);但聖經說是「算為」,證明是恩典的禮物
- 大衛的見證:保羅同時引詩篇 32 篇,顯示大衛也將福氣定義為「罪得赦免、不被算為罪」
2. 非因割禮稱義(4:9-12)#
保羅提出一個決定性的時序論證:
- 亞伯拉罕被「算為義」(創 15 章)發生在受割禮(創 17 章)之前
- 時間差約十四年,割禮成為「已得之義的印記」,而非稱義的條件
- 結論:亞伯拉罕既是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也是未受割禮之外邦信徒的父
3. 非因律法稱義(4:13-17)#
- 時序論據:神給亞伯拉罕「承受世界」的應許,遠早於摩西律法頒布(約四百年之隔)
- 性質差異:律法帶來的是忿怒(因無人能完全遵守),應許帶來的是恩典
- 若靠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
- 若靠應許:才能「本乎恩」,也才能向「一切後裔」(包含外邦人)堅定
4. 真正稱義之道:唯獨信心(4:18-25)#
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空泛的樂觀,而是在絕望中仍信靠神:
- 處境絕望:自己百歲、撒拉不孕,從生理角度完全無指望
- 信心本質:他沒有小看自己身體如同已死,也沒有看撒拉的生育已斷絕;反倒仰望神的應許
- 信靠對象:那位「使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這已預示復活的福音
- 結果:「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4:22)
真正的信心不是相信「事情會順利」,而是相信那位應許者是可信的。 亞伯拉罕信心的偉大不在於他的心理素質,而在於他信的對象——那位能創造與使死人復活的神。
亞伯拉罕的信與我們的信(4:23-25)#
保羅在章末將亞伯拉罕的經驗直接連結到基督徒:
- 「算為他的義」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 我們信的內容:那叫我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
- 基督工作的雙重性(4:25):
-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代替刑罰)
- 祂復活,是為我們稱義(確證救恩完成)
從亞伯拉罕到基督徒,信心的原則從未改變——只是對象更加清晰。 舊約聖徒仰望那「將要來的」,新約信徒回望那「已經來的」; 但他們同樣是「因信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