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益師(C. S. Lewis)說咒詛詩在詩篇中「到處都可以看到」,它們充滿「憎恨的情緒」,與基督的精神不合。我們在第七篇已見過這令人尷尬、尖銳的內容,並在三十五、五十八及六十九篇詳細討論、接受了咒詛詩的性質。一〇九篇並非未見過的例子,但正如魯益師所說,它是「最糟糕」的一篇。在思考這篇節數甚多的詩時,我會重溫前面的一些考慮,也提出一些新看法。
處理五十八篇時,我先估量其中難解之處;處理一〇九篇時則不這樣作。我想從兩個角度看:先看內容,後看含義。
一、內容#
1. 控訴(1 ~ 5 節)#
詩人被敵人包圍,呼求神幫助。這種呼求常見,但一〇九篇的被逼情況與別處不同:在大衛詩集第一集裡,惡人的攻擊通常是帶兵器的軍隊或暴力,語言與搜獵埋伏有關;但這裡牽涉的是撒謊的舌頭和怨恨的話,是欺騙和控訴,「他們用口攻擊我」。
我們會說:就只是這樣麼?木棍石頭能打碎骨頭,硬話卻傷不了人!
不是這樣。原因有四:
- 第一,這些人在撒謊,散布謠言並使人信以為真,會帶來極大傷害。
- 第二,他們的控訴不但不實,而且毫無理由,似乎純出惡意。
- 第三,受害者不但沒有激怒他們,甚至曾向他們伸出友誼之手、給予禱告的支持(這大概是 4 節下的意思),他們卻「以惡報善」。
-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當他說「他們控告我」時,他指的、他害怕的,不是讒言或毀謗。從下段開頭 6 ~ 7 節可見,詩人說的是法庭中正式的控訴。
2. 咒詛(6 ~ 15 節)#
表面上,第 6 節的說話者與第 1 節似乎是同一人,聽眾也是同一人:詩人向神呼喊,先求祂不要緘默,然後求祂「派一個惡人轄制他」。
至於為什麼詩人從第一部分的「他們」轉到第二部分的「他」,稍後再談。無論他是誰,他是這十節中被咒詛的對象,而且咒詛何其可怕!雖然交錯配列的框架很工整,卻絲毫沒有減少說話者像著了火的怒氣。借魯益師的話,詩人帶殺傷力的攻擊像「爐嘴中衝出來的熱氣」。他從五方面受攻擊:
- 他個人的罪行(6 ~ 7 節)
- 他個人的懲罰(8 ~ 9 節)
- 他的財物(10 ~ 11 節)
- 他兒女的懲罰(12 ~ 13 節)
- 他父母的罪行(14 ~ 15 節)
當詩人祈求不單這人、連他的妻女也要受苦、他父母的罪也不蒙饒恕時,我們覺得很不安;作為有良心的人、何況是有基督信仰的人,都不能接受這樣的謾罵。新約清楚說:「逼迫你們的,要給他們祝福……不要以惡報惡……不要為自己申冤……」但這裡的咒詛甚至比六十九篇 22 ~ 28 節的申冤心理更嚴重。
3. 報復(16 ~ 20 節)#
令我們對這攻擊的強烈程度震驚的,是它的反應遠比起因強烈。激起詩人猛烈反應的,不只是「怨恨的話」(3 節),而是一種無理、無目的、對友誼的出賣,這出賣導致法律訴訟。即便如此,6 ~ 15 節的反應仍顯得有點過激。
但細看 16 ~ 20 節揭露詩人從前的朋友是怎樣的人,便會明白他的反應其實合理、他知道自己在作什麼。詩人要求神速速了結這種人的性命——他「不想施恩,卻逼迫困苦窮乏的和傷心的人,要把他們治死」。詩人咒罵的,是一個本身也愛咒罵的人;他求主消滅一個完全浸淫在邪惡中的人。既然這敵人選擇將自己包裹在惡意中,就讓惡意成為他的緊身衣吧。
前段的咒詛雖表達忿怒,起碼不是失控的忿怒。反之,按報復的嚴格規矩,詩人求主使敵人得他應得的、不多不少,讓他自食其果。
4. 祈求(21 ~ 25 節)#
從 6 ~ 7 節可知,詩人看見自己在法庭上受害,而審判官(其職分,8 節)和控告者就是他的敵人。詩人祈求神讓角色倒轉,使敵人成為被審的那一個——他求神「派」(6 節,與「職分」同字根)另一人作審判官,也派另一人作控方律師。
「但你,掌權的主」(21 節),在整個過程中祢在哪裡?詩人前面十一節的咒詛,其實都是向神發出的祈求;若神應允,那便是「耶和華對他的控訴者所作的報應」(20 節)。然而在那充滿激烈爭辯的法庭中,我們並未感受到神的臨在。然後在這部分,詩人的語言突然變得很宗教性:我們看見的不再是惡毒的舌頭,而是一顆被傷害的心;聽見的不再是「向他作什麼」,而是「為我作什麼」。
為什麼?首先,「因你的名的緣故」——因你是誰、因你彰顯了自己是誰。這裡的慈愛是那位立約之主耶和華的立約之愛。框著這段尖刻經文的前後,是兩個個人的、向神的呼求(1、21 節),因為那位掌權的主「是我所讚美的神」。其次,「因我的需要的緣故」——因我那冗長激烈的申訴,我內心受傷、人也抖顫、膝骨軟弱、身上的肉漸漸瘦了。我在法庭的爭戰不會有結果,除非祢有所行動。
5. 期望(26 ~ 31 節)#
「不會有結果,除非祢有所行動」——但祢是會有行動的!詩人最後呼籲求主按祂立約的慈愛拯救他,因此他有信心必被拯救。
他相信自己會蒙福、敵人必蒙羞:敵人盼望臨到他的壞事(17 ~ 18 節)不會發生,反而他盼望臨到敵人的壞事會發生在他們身上。再者,他期望敵人遭報時,他們會看見神的手在其中(27 節);不只敵人,連同他一起讚美神的眾人(這是那更大的框架,1、30 節)都會見證。
而且他期望這些事在今生發生。他相信主會「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六十二 12);這信念與新約「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相關,但舊約子民對來生觀念不清,因此盼望今生就看見惡人遭報、神的公義彰顯。
於是,相當令人驚訝的,21 ~ 25 節私人、信仰的世界,被帶進 1 ~ 20 節公開的範疇:漂流討飯的乞丐、住荒涼之處的人,與掌權之主的作為,拉上直接的關係。
二、含義#
6.「他」是誰?#
在繼續更深入探討前,需要澄清前面提過的問題:1 ~ 5 節和 20 ~ 31 節,「他們」是敵人;6 ~ 19 節,「他」被咒詛。詩人為什麼由複數轉為單數?
希伯來原文與較古的譯本都沒有引號,因此看來從頭到尾說話的都是詩人。當他說「願他出來擔當罪名」(7 節)時,他可能是:一、把敵人當作一個人處理;二、說「讓他們每一個出來擔當罪名」;或三(最可能的),把焦點放在他們具有職權的領袖身上(如第 8 節所示)。
另一方面,有些譯者或解經家認為第 6 節前應有引號,說話者是敵人而非詩人:敵人說「讓一個控訴者站在他(詩人)的右邊」。若他們接著咒詛詩人,那麼許多「與基督徒不相符」的言語便不再出於詩人之口,疑問自然消解。
但這看法有問題:若這是惡人對詩人的咒詛,這段就顯得過分冗長極端,即便出自不可愛的人之口也太過分。第 20 節(這肯定是詩人說的,即便前面十四節不是)「將之前那一部分轉過來倒在敵人頭上……或許其中一些尖銳的話可從聖經作者口中挪走,卻不能從他思想中挪去。6 ~ 19 節中所有出現的,他都希望臨到敵人身上」。
另外要考慮一個事實:「願別人得他的職分」這話在新約被用於另一件事,即由另一人代替猶大作使徒(徒一 20 下=詩一〇九 8 下)。使徒時代教會把這第二部分的話(如第一部分一樣)視為由正義的人向邪惡的人所說。
因此再讀時,我們會假設這些咒詛出自詩人之口;這是我們必須面對、接受的棘手事實。
7. 再看 1 ~ 5 節:神應該如何介入?#
第一部分雖充滿詩人對敵人踐踏其誠信的申訴,卻是從一個呼求開始:「神啊,回答我。」2 ~ 5 節接著說出他為何求神給答覆。
他顯然希望神對他說:「你是對的,他們是錯的。」但他真正希望神如何回應?
這是摩西和以利亞的神;當祂選擇不再緘默時,可以用非常戲劇性的方法說話。祂在西乃山回答摩西時,聲音在煙氣、地震、號角聲中發出,眾人發顫(出十九 16 ~ 19);在迦密山回答以利亞時,火從天降下,眾人仆倒(王上十八 37 ~ 39)。或許詩人期望類似情形——尤其若他正如標題所示(新約作者在徒一 16 ~ 20 也同意)是偉大的大衛王,身分不下於那兩位先知?
不是的,詩人要求的並非神這樣戲劇性介入。他想要的是:無論自己在怎樣的法庭中受審,也在同一環境中得平反。欽定本把 6 節下的「對頭」譯為「撒但」(讓撒但在他的右邊),因而把審訊移到天上法庭;但 6 節下的「對頭」和 20、29 節的「對頭」是同一個字,故可這樣說:詩人祈求敵人被審的方式,正如他們審他的方式;他希望敵人在同一法庭被定罪。他祈求的不是神超自然介入,只是循正常法律程序糾正錯誤、施行公義。
8. 再看 6 ~ 15 節:判決應該是怎樣的?#
第 7 節「願他出來擔當罪名」顯示「判決是這世界的」,並無顯示是「另一個世界的」或「永遠的刑罰」。就算詩人給敵人的判決適當,執行的也是「這世界」的法庭——他不該執行,因他是原告;神也不需執行,因祂為此目的把施行公義的責任放在人手中。
若這人被定罪,對詩人而言,死刑與財產充公是合理的。今天許多人不贊成死刑,但詩人要求的並不比死刑殘酷。他這樣要求不是出於施虐,而是出於現實:被定罪者被處決,家人自然傷心;財產被充公,他們自然陷入貧困。提到他父母的罪,不是為抹黑其品格,而是顯示這是一種傳承的罪性(出二十 5),這人選擇了讓這罪性蠶食他的生命。
我們仍很難接受第 12 節:「願無人向他延綿施恩,願無人可憐他的孤兒。」這裡有一個故事,稍後再講。
除此之外,必須承認他要求的刑罰雖有點極端,卻並非無理過分,而是有節制、審慎的——不是一時衝動的怒氣,而是冷靜思考的盤算。如布魯格曼所說,這判決「是要使被定罪者在社會上被塗抹」。像民數記十六章的可拉、大坍、亞比蘭,又像約書亞記七章的亞干,這人和以他為首的家庭都要從神的子民中被除掉。
9. 再看 16 ~ 20 節:控訴的罪狀是什麼?#
詩人如何看待他在 6 ~ 15 節所要求的刑罰?一言以蔽之,他視之為復仇。16 ~ 20 節說得很清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只想讓敵人受苦,正如敵人讓別人受苦。
對此可有三種回應:
- 第一,對許多人來說,這想法是詩篇令人不安的原因。克巴確克說它表達了「一個時代的精神」(指舊約時代),那時「報仇是一個基本原則」;他認為出埃及記二十一章 24 節等處「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教導,已被馬太福音五章 38 ~ 42 節不報復的教導取代。
- 第二,但不報復的個人倫理與公眾間公義的施行是兩件分開的事;對後者,新舊約看法一致。新約作者支持舊約教導,認為神在最後審判中「必照個人的行為報應個人」;新約也教導終審未臨前,坐審判席的法官「不是徒有權柄的」,其責任是「刑罰那些作惡的」。一〇九篇作者的申訴不只私人,而是對一件公開醜聞(16 ~ 19 節)的審判(6 ~ 7 節),他並期望公開地得平反(27、30 節)。
- 第三,詩人想要的是很深層的報復。屬於上段、仍未處理的第 12 節「願無人向他延綿施恩,願無人可憐他的孤兒」,與第 16 節直接相關:「因為他不想施恩,卻逼迫困苦窮乏的和傷心的人,要把他們治死。」這裡關注的不只是報復的對錯,因為「不想施恩」並不能完全表達詩人之意——第 12、16 節的「恩」原文是 ḥeseḏ,愛或(更好的)立約的愛,它引領我們走向這詩的核心。
10. 再看 21 ~ 25 節:為什麼神要介入?#
在這裡和下一部分,詩人轉離公領域進入私領域,氣氛很不一樣,語調由咒詛轉為祈求。
但兩者有一共同點:正如他在第 21(及 26)節所作的,他來到神面前是按神立約的名「耶和華」說話。他先祈求「請你以你的慈愛、你立約的愛恩待我」,然後「幫助我……照你立約的愛拯救我」。
布魯格曼指出,立約的愛這鑰字出現於第 12、16、21、26 節,並指出它們的關聯。對詩人而言,主立約的愛——鑲嵌在祂名中、彰顯於祂作為的愛——是人生命唯一的磐石,生命只有在這基礎上才能安全建立。詩人說自己「困苦窮乏」(22 節),他憑這需要來到主面前,因裡面有缺乏,故可滿懷信心仰望主立約的愛。
但這立約的愛不只給個人:這愛把以色列領出埃及、建立為國,以色列的文化、人情、生活都應反映這愛。明白這點,便較理解詩中的忿怒:詩人提到的敵人,不論對他作了什麼私人傷害,其實是個有職分的人(有權有勢的領袖,8 節),他不但傷害詩人,也讓許多人受各種苦。他惡待困苦窮乏的人時,心中絲毫沒有立約的愛(16 節與 21 ~ 22 節平行),反把他們治死。
新約時代,保羅說這樣毫無愛的領袖「在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因此「被摒棄在以色列國民以外」也合理。所以詩人說:願無人向他延綿施恩(立約的愛,12 節)。
11. 再看 26 ~ 31 節:神的立場是什麼?#
前面已談過,詩人不是期望神奇蹟介入,只期望祂使法律程序公正進行。現在明白其中理由:人們公開的生活、尤其神子民公開的生活,應按神的原則運行。
神,那位立約之愛的主,會監督這運作;這些經節告訴我們祂會怎樣作。上一部分詩人是困苦窮乏的人,是神之愛的受益者;第 31 節也一樣,把全詩帶到完滿結束。詩人最後繪了一幅令人印象深刻的圖畫:詩的開頭,被告左邊站著控訴者;詩的結尾,那位置站的不再是控訴者,而是辯護者——「〔主〕必站在窮乏人的右邊,要救他脫離審判他靈魂的人」。
我們不能不想起新約的 paraklētos,「那被呼召、來站在旁邊幫助的一位」。在約翰福音十六章 7 節,祂是那保惠師(神的靈);在約翰壹書二章 1 節(修訂本),祂是那「代言人」(神的兒子)。
在最後一部分,詩人期望無論友(30 節)、敵(27 節)都知道:當主來幫助祂的僕人時,僕人個人的私生活會有何變化。如果詩人爭取的是私下生活如何、公開生活也如何,我們不也應在這些方面同樣努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