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不是軟弱無尺度#

在箴言中,愛有時與管教的需要相連,顯示愛和饒恕並非軟弱無尺度。面臨錯事時,便要作困難且多半痛苦的抉擇,好讓關係能再次有建設性地開展。

八卦小報常有這類頭條:「拿回藤條來!」、「家長許可體罰」、「打學童的老師遭處分」。只要討論提到處罰幾乎一定升溫。「執法陣營」強調受罰是犯錯的必然後果,卻太輕易放棄「處罰可能對孩子有益」的想法;「人道主義」作法注重制止和改造,卻總迴避「究竟應否處罰孩子」。舊約常被引入討論,用以代表一種沒有關愛、只重報復的處理方式,被認為心智正常者今天都該摒棄。

對舊約「報復公義」的誤解#

這只是以管窺天。的確,舊約有報復性公義的概念,申命記也清楚死刑與一切違反十誡的罪行相關,但是否常有人真被判此刑卻不得而知。不同社會情況下(例如沒有高度戒備的監獄),神的子民在不同時代可有不同的實際回應。

舊約中以處罰彰顯公義的觀念,遠比單單「報復」一詞複雜得多。許多與父母管教有關的部分聽來嚴厲(參申二十一 18 ~ 19),但西方文化中父母不負責任的例子比比皆是,道德上不見得較好。箴言中,父母的管教甚至體罰都是在愛之下施行:「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箴十三 24)

延伸:lex talionis(以眼還眼)是公平的聲明

值得指出 lex talionis(以眼還眼)在舊約絕非一般人以為的野蠻聲明,而是公平的聲明。它是給審判官的指引,幫助他斷定怎樣才是適當刑罰,並非個人反應的準則。舊約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律法被一字不差地執行(挖眼、拔牙等)。

它是生動的聲明,闡述精確嚴正的原則:依罪施罰,懲罰必須符合所犯的罪。這原則在英國法律裡曾不復可見——一個人偷隻羊可能付出性命。今日也常不復可見:司法的殘忍鼓勵用刑過嚴(商店行竊被判長刑),司法的寬鬆又鼓勵對重刑犯輕輕放過(強姦或酒駕致死被判短刑)。在舊約時代,這都憑審判官——就像我們今日一樣——斷定如何將原則應用於每一案例。

希伯來書的作者了解箴言裡愛與管教的關聯,雖然該卷書中等同於管教的苦難經歷並非指體罰(來十二 5 及下)。

父母的責任:設立界限#

箴言十三章 24 節強調父母的管教,十五章 5 節論及藐視父親管教的愚妄人;凡「領受責備的,得著見識」。

我們很可能認為現今有比體罰更合適的管教方法。但箴言清楚教導的是:父母的責任包括設定道德界限、並在相關事上施行管教。管教孩子的工作之一,就是提供環境讓他們自由發展、提供保障讓他們有機會成長。許多小學老師告訴我們,父母若不設定適當界限,孩子就會很沒有安全感。道德的界限和適當的管教,兩者都是愛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