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聖者啟程之前,首先得到關乎屬靈、道德、社會責任的重要指示。本章提出三個題目,討論這曠野社群和後世在肉身、道德、屬靈上的福利:肉身上的不潔(1 ~ 4 節)、道德上的罪行(5 ~ 10 節)和家庭中的糾紛(11 ~ 31 節)。
肉身上的不潔(五 1 ~ 4)#
討論轉到一個動機雖出於神學、對橫越荒漠的旅程卻有肉身與社會生活重要性的事務:保持營中沒有疾病和感染。出埃及記、利未記已談過類似題目,曠野旅程結束時又會在申命記所錄的摩西長篇訓話中重現。
以色列的神是聖潔的,因此他們的日常生活不可與神的屬性相違,會玷污人的行為不得在營中進行。第一個條例凸顯三樣危險:傳染性皮膚病(和合本作「大痲瘋」)的患者,任何流出來的體液(和合本作「漏症」),以及曠野悶熱氣候下構成嚴重威脅的腐屍。疾病會像野火般蔓延,任何曾直接接觸死屍、或滿有愛心照顧已故家屬的人,都可能無意中傳播病菌。這人和其他帶菌者都要在營外逗留一段時間,以便檢定是否可安全返回這脆弱的遊牧社群。
這組社群健康條例的背後,是三個偉大的教義主題:
- 神是聖潔的。 這些可能的帶菌者恐怕會污穢營地。聖潔的神應許在此居住,所以暫時排除可能有害的人,除保障社群外,更是神學上不可少的一步。
- 神是臨在的。 這流浪社群對神同在之宣告的敏感程度,決定了他們能否理解社群的福利。他們不想冒犯無限純潔、全知全在之神的「眼目」。
- 神是說話的。 本章三個肉身、道德、家庭事務,都以「耶和華曉諭摩西說」開頭(1、5、11 節)。神已清楚言明,所堅持的是絕對順服。起碼在肉身的事上(1 ~ 4 節),「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這些社群衛生模式若嚴格執行雖帶來諸多不便,他們仍能理解其明智。
溫漢指出,雖然「新約在道德方面確認這些不潔的條例,卻廢除了」此處所提的「每一個象徵的身體之分別」。耶穌摸大痲瘋的患者,被走投無路的血漏患者觸摸,並透過大有能力的接觸使死人復活。「祂藉此宣告許多世紀以來、使神的選民與神互相隔離的限制規定,已經無關重要。」
道德上的罪行(五 5 ~ 10)#
道德瓦解對社群造成的禍害,無異於肉身上的傳染病;健壯之人若行止不道德,也可釀成嚴重破壞。這條規例針對的,正是詐騙社群中另一個人、觸犯十誡者。條例規定合理的賠償,甚至論及受害者及其近親已不在世的情形。對違法者公正、對被虧負者滿有憐憫的神,自然會預先顧慮這種不道德行為的後果與解救之法。違法者傷害了鄰舍、使神悲傷、又玷污自己——這是本書一再論及,罪的教義之三個層面。
損害鄰舍#
愛鄰舍是立約社群不可或缺的特色。違法者因自己的不道德行為坐立不安時,就會關心鄰舍所受的殘忍對待,過於自己物質上的利益。這規定包含無數道德、社會、倫理上的行為:「無論男女,若在任何一方面委屈了別人」(新國際本;和合本作「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犯罪者不再從利己角度看鄰舍,而是視之為被自己委屈了的弟兄姊妹。
使主悲傷#
如此違法不獨有害社會,在屬靈上更是公然不忠。惡事雖不一定為人所知,對無所不知的神卻是看見聽見的,因此犯錯者是「干犯耶和華」了。無論什麼罪,所得罪的都是神;我們若珍惜與神的關係,這事件必須矯正。
玷污自己#
違法者玷污了自己的良心,對社會的貢獻比應有的少,又破壞了敬虔社群應有的融洽關係。但這有害的狀況有法子糾正:
- 罪須被認明。 犯錯者必須面對「財富雖有增添、代價卻巨大無比」的事實,正視不端行為的破壞性:「那人就有了罪。」
- 罪須被承認。 把罪行隱藏、姑息、低估、開脫、漠視,都永不可行。除了聖潔、公義、正直的神以外,無人知道這破壞會擴及多廣;也只有神才能施行赦免。
- 傷口必當治療。 被虧負者若仍在世,必須得到全數賠款,另加總數的五分之一,作懺悔的實在標記與損害的補償。
- 家屬也必須得到抵償。 若被虧負者去世,並不豁免有罪者足數賠償的責任,最近的親人可受全額。
- 祭司必須參與其事。 他必須為違法者獻當獻之祭、為他贖罪,並使整個社群知道他已足數賠償、罪愆已蒙赦免。若被虧負者家族無人在世,賠款可由祭司代收。
罪人必須作出一定程度的賠償,才能經歷惟有神才能提供——寬宏、完全、即時、穩妥的潔淨。
現代有關赦免的詮釋,很容易忽略賠償的主題。我們確信「他兒子耶穌的血也」不斷地(原文現在式)「洗淨我們一切的罪」,這沒有錯;但傷痛的心和誠懇的認罪,並不能免除我們的責任。究竟有什麼行動能使我們與被得罪的鄰舍恢復正常關係——誠摯的道歉?金錢的賠償?懊悔的實際表示?
約翰氏的「歸還竊物」服務
約翰氏(J. John)曾在英國各地論述十誡。他在利物浦教堂(Liverpool Cathedral)主講第八誡時,為龐大的會眾設立歸還竊物的服務,主辦人盡可能將投入容器的東西物歸原主。這位佈道家說:「我們的聚會給人機會作出賠償,放棄這些物件,給人潔淨的感受。」
家庭中的糾紛(五 11 ~ 31)#
這段規定所設想的處境,可能是妻子暗中對丈夫不忠、犯了姦淫,違犯第七誡;也可能是善妒的丈夫被妻子不忠的想法折磨,而他這種沒有根據的指控,對她實在是殘忍的虐待。
在古代世界,這類問題可透過所謂「神斷法」(trial by ordeal)解決:被告不管無辜與否,皆被逼進行某些往往極度危險的步驟以斷定有罪與否。這是殘忍的機制,但以此理解五章 11 ~ 31 節大概不當。本段規定與「神斷法」有共同之處,卻在幾方面不同——舊約並無實際執行此程序的例證,它甚至可能是「單為曠野旅程而設」的臨時措施。
程序大致如下:受屈的男子無論是否有理,必須將妻送到祭司那裡(15 節),公開證明道德上的指控是屬靈事務,神在其中牽連甚深。接著必須獻祭:帶到祭司那裡的大麥麵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安置在女子手中。祭司同時為她調製「致咒詛的苦水」:水來自聖所,調以會幕地上的塵土。女子飲水時,祭司宣告她若真犯了所控的罪,「就要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她若清白就必不受害;女子必須表示同意(阿們)。
對極度昌明的社會而言,這方法看來原始而殘忍。但在他們歷史的這個階段,我們不能要求這些希伯來人作出超乎其文化習俗所能接受的事。神所設立的這規定是個「戲劇性的宣誓」,且內置了好幾個古代和中世紀「神斷法」所沒有的保護性設施。
這些保護性設施包括:
- 儀式的措詞是有力的,不是沒有意義的法術。 溫漢提醒我們,這些儀式在古時是神真理寶貴而可見的示範:先知講道彷彿古代世界的「收音機」,這則是古時的「電視」。祭司將屬靈和道德真理以視覺效果演示。飲劑用聖水和會幕地上的塵土調製,兩個原料都來自神聖之地。一切視乎女子是聖潔(無辜)還是不聖潔(有罪):聖物碰上不潔,審判無可避免;聖物與無辜相遇,則只有和諧。女子蓬頭散髮(18 節)是內心痛悔的外在表現。咒詛的話寫成字、與苦水接觸,使被告吞下;她若有罪咒詛就生效,若清白就無害。
- 步驟是安全的。 飲這調劑與當時盛行的神斷法不可同日而語——後者往往要人將手浸沸水、或拿燒紅的器具,受傷無可避免。
- 規定是公正的。 常見的「神斷法」一開始便殘忍假設被告有罪,直到不太可能發生的事(如手浸沸水不被燙傷)才證其清白。這飲劑的規定不武斷,並未預設被控女子有罪。
- 結論是延宕的。 別處的案例中即時被灼傷是「無可否認的罪證」,本段規定卻不預期立刻生效。等待飲劑反應浮現的耽延有其理由:犯罪的妻子有機會懺悔,丈夫也有機會承認嫉妒毫無根據。
- 程序是受控制的。 被告女子要帶到作為神代表的祭司面前,防止多疑的丈夫擅自行動。指控從不幸福家庭的狹窄環境,被提升到客觀的審判官面前,讓這敬虔人有機會作些牧養工作。
- 信息是顯而易見的。 這些公開措施強調婚姻結合的神聖。希伯來人不可將婚約等閒視之,姦淫是嚴重罪行,犯罪者違背的是向守約之神所許之願,和向終身伴侶所作的承諾。
在我們的時代,婚姻被摒棄為不合時宜的社會習俗,在西歐和北歐大部分國家,同居已取代婚姻。經歷過父母離異的子女,遲疑不願委身婚姻,更傾向與人同居。在西方世界,婚姻破裂與所導致的離婚日漸增多,在無辜孩童的生命中產生嚴重的心理後果。
第二(5 ~ 10 節)和第三(11 ~ 31 節)個條例都凸顯不忠的嚴重性。有違道德者是「不忠於耶和華」(和合本作「干犯耶和華」,6 節),被控的妻子若非「不忠」於丈夫(和合本作「得罪」,12 節),起碼亦被稱犯了這錯。
這些規定必須從以色列的核心教義來理解:神是守約的,永遠忠於與祂立約的民;祂與以色列訂立協定(一如婚約),子民卻往往追求其他情人、對祂不忠。神既聖潔,子民必須消除營中一切不潔的影響(1 ~ 5 節);神既公義,任何非正義或不道德的行為都是得罪祂,神的百姓亦必須公正;神既守約,他們任何不忠——無論在廣大社會中(6 ~ 10 節)還是在親密婚姻裡(11 ~ 31 節)——對永不違背諾言的神來說,都是不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