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十四53~65)

他們把耶穌帶到大祭司那裡,又有眾祭司長和長老並文士都來和大祭司一同聚集。彼得遠遠地跟著耶穌,一直進入大祭司的院裡,和差役一同坐在火光裡烤火。

祭司長和全公會尋找見證控告耶穌,要治死祂,卻尋不著。因為有好些人作假見證告祂,只是他們的見證各不相合。

又有幾個人站起來作假見證告祂,說:「我們聽見祂說:『我要拆毀這人手所造的殿,三日內就另造一座不是人手所造的。』」他們就是這麼作見證,也是各不相合。

大祭司起來站在中間,問耶穌說:「祢什麼都不回答嗎?這些人作見證告祢的是什麼呢?」耶穌卻不言語,一句也不回答。

大祭司又問祂說:「祢是那當稱頌者的兒子基督不是?」

耶穌說:「我是。你們必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大祭司就撕開衣服,說:「我們何必再用見證人呢?你們已經聽見祂這僭妄的話了。你們的意見如何?」

他們都定祂該死的罪。就有人吐唾沫在祂臉上,又蒙著祂的臉,用拳頭打祂,對祂說:「祢說預言吧!」差役接過祂來,用手掌打祂。

受審的順序#

接下來是耶穌受審的經過,馬可用一貫精簡的方式敘述。不同福音書強調的重點不同,引起許多關於真相與時間的討論。馬可暗示的順序是:

  • 在深夜裡有一個非正式的初審
  • 早晨有一個比較正式的審判
  • 最後耶穌被帶到彼拉多面前受審

馬丁(Ralph P. Martin)指出,這些章節記載的午夜審問只能稱為初審:它非正式、草率,沒有嚴格遵循法律細節,在夜晚進行已違反正式審判的規定,其中有不照規矩、主觀徇私的事,其實不算審判。這理論很符合約翰福音十八章 13 節及下、24、28 節及下的記載。

照馬可的敘述,公會審問的目的似乎是要說服自己一致同意耶穌因褻瀆神而該死,然後據此把祂交給羅馬當局。我們不清楚當時猶太公會是否有權以褻瀆罪用石頭打死耶穌;但不管如何,他們顧忌人民反應,盡可能借用羅馬權柄執行死刑。

彼得穿插其間(53 ~ 54 節)#

在公會受審的記述中,馬可再度以乾淨俐落的手法把彼得的事穿插其間:彼得遠遠地跟著耶穌,直到進入大祭司的院,和差役一同坐在火光裡烤火(53 ~ 54 節)。馬可似乎要凸顯耶穌和彼得不同的遭遇。

假見證與沉默(55 ~ 61 節)#

當權者找不到眾人都同意的罪名(55 節),各個假見證互不相合(56 節)。更嚴重的是,人們錯引祂的話,可能指十三章 2 節,或更可能指約翰福音二章 19 節(57 ~ 58 節);他們作的見證也互不相合。在這緊急關頭,大祭司轉向耶穌逼祂說話(60 節),耶穌卻如王者之尊不言不語,無視於審問(61 節)。

耶穌的自白與被定罪(62 ~ 65 節)#

大祭司提到關鍵問題——耶穌的身分,用了尊稱「當稱頌者的兒子基督」(「當稱頌者」是神的諱稱,一種不直接稱呼神名字的方式)。耶穌最後一次努力使宗教領袖看清祂的真實身分(「我是」),並立刻照一貫方式重新解釋祂的地位與角色,即「人子」的形像(62 節)。

  • 這聲明為控告者提供所需證據,祂立刻被判犯褻瀆罪(63 ~ 64 節)
  • 犯褻瀆罪的原因不在於祂自稱彌賽亞,而在於祂自稱是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62 節,另一個對神的諱稱,論「基督」稱號見八 29)
  • 祂這麼說引起眾人憤怒,表現在動作上(65 節)

吊詭的是:他們用話挑釁祂、要祂「說預言」,卻在不知不覺間應驗了祂一再宣講的預言(八 31,九 31,十 33 ~ 34)。

這些審判細節的可靠來源,應當是公會一員、也是基督徒的亞利馬太的約瑟(Joseph of Arimathea)與尼哥底母(Nicodemus)(約十九 38 ~ 42)。